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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法的制定从经济层面出发本质和欧美是一样的,为了完善和确立经济体系的长久稳定性。而因政治制定的不同略有不同。全球有200多个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我国改革开放后借鉴了些资本主义的经验,实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也必将趋于国际化。从上世纪以来的商法国际化趋势中,通常采用的主要有三种做法,一就是对本国的商法法律法规的制定时,尽量的借鉴以及参考西方欧美经济发达的国家的成功的商事法,日上世纪的俄日本在制定商法时,基本以法国和德国的商法为基础,结合本国情况后,修改制定。二就是以国家与国家关于贸易以及相关的国家经济区域的贸易政策为基础,进而协调各国的商法,促进各国间关于商法在经济市场的统一进程。三就是通过目前世界经济相关的组织,推动以及积极探讨国际范围内相关的商事实体法以及商事程序法,以能够促进商事法的国际化发展进程。商法的发展趋势就是国际化,借鉴和吸取他国的成功经验,国际统一化,将更有利于我国与他国之间的贸易经济往来。
2中国商法构建中发展的趋势
自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的整体经济以及社会文明的发展也是极为迅速的。2001年,我国加入WTO之后,这使得我国在经济发展方面与国际经济接轨加快,这也意味这我国未来的经济发展趋势是快速化以及多元化,在这种经济发展全球化、快速化发展的大背景下,经济市场对商法要求只会更高,因此这也可以看出未来中国的商法发展方向应该是整合的商法体系的“法典化”。下面对此进行简单的分析:商法法典化。我国实行的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现状是民商法中的很多内容逐渐显现出它的局限性.民法对中国的市场经济而言也确实起到过重要的作用,现在很多学者也认为,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这笔者不否认;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上市行为变得多元化,加上逐步融入世界经济,更多的商事交易活动不再是简单的民事关系,并且未来的商事交易活动还会变得更快,更加复杂,民法无法再为这些提供新的法律保障和依据,这就需要一个商法体系去规范保障这些商事活动的顺利进来,直接促进了中国的商法体系的“法典化”。
商法法典规范化目地化。需要一种单行的规则去维护商事交易活动和社会生活的秩序。从立法目的方面来讲,商法比民法更适合一些:民法的初衷是和谐公平,更多的是从人权出发,去维护公民的人生安全,生活秩序等,让社会处于一种安全,公平,平等的一种状态;而商法则更倾向私的权利的处理,因为就商法本身而言,它是私法,它更关注的是经济发展,它可以维护复杂的商事交易关系的秩序,为投资者的权利提供保障,这更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如果完全依赖于民法,这些是无法做到的,商事交易活动应该优先受到商法的规范,这就成为立法者的立法动因。
商法法典有机化发展,过程可能会艰难些,但商法典的出现是必然的趋势。跟商法的现状一样,,中国关于商法的理论基础决定了商法典的出现也会是曲折的,尤其是商法的整合,这并不是简单的“1+1”那样,里面涉及到商法制度的结构还有运行模式,以及许多现行的单行法之间的联系等问题,这些都是必须面对的问题。希望立法者可以学习一些西方国家的经验,借鉴像英国商法典和法国商法典等,结合中国国情,处理好商法单行法之间与其他法律间的关系,避免出现冲突,有机的联系在一起,逐步形成商法典。
总而言之,对于我国的商法体系构建来说,要注重的商法的权威性、实用性,具体的构建那就应该从民法合一的角度进行,商法最终的目地是服务于民,但是又有区别于民法的地方。因此,对于目前我国商法的构建,在考虑到我国经济市场发展的情况下,再应该从我国经济发展相关的商法关系模式竞争入手,力争能够表达出商法的创新机制和功能,同时也应该注重民法和商法立法模式,确保我国的民法以及商法规则共同进化中商法独立性,做好商法的构建,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作者:王梦竹单位:渤海大学文理学院文法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