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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独立化进程与商事立法的探微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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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独立化进程与商事立法的探微

一、现代商法

1949年,共产党政府废除了民国政府的法律,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思想。因为当时的商品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数量非常的少,所以,国家采取了行政手段来管理商业,调整商品的流通秩序。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迈入了改革开放的时代,商业也渐渐开始繁荣起来,为了促进商业经济的发展,1979年,我国制定并且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1年,了《经济合同法》,1982年了《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85年,《涉外经济合同法》出台。到九十年代以后,陆续出台了《票据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

直到2006年,我国又推出了新的《破产法》。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代表着我国商事立法正在逐渐完善当中,同时也说明商事法已经成为了我国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到目前为止,商法在我国已经成为了法律中独立的一部分,在改革开放以及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商法又重新找到了属于自己的地位。

二、商事立法模式

在制定商法这个问题上,一些人认为应该实行民商合一的方法,另外一些人则认为应该将民商分开进行立法。2002年年底,我国了《民法典》,这使得我国的商事立法面临重要的选择,到底是应该将商事法律加入到民法典中,还是应该另外制定一部商法典呢?在我国,关于民商合一、民商分开立法的问题引发了很大的争议,所以,必须从我国民商基本法律的立法体例以及模式的角度出发,进行分析和论证。

目前共有四种立法模式供我们选择,第一种是制定一部民商合一的法典,在这里面将所有的商事基本法律制度的内容进行限定。如果是属于传统和现代的具体商事法律制度的内容,就必须另外制定单行法来对其进行规定。第二种则是完全采取民商相分离的办法,除了要制定出民法典之外,另外,还要制定出独立的商法典。并且规范属于传统和现代商法领域的不同法律关系。第三种是先制定出民法典,将传统民法领域的内容规定出来,还要制定出总的商事法律,将基本的商事法律法规进行限定,而具体的商事法律法规,则用单行法来规定。最后一种则是制定一部民法典,对民法领域的内容进行规定,而且不另外制定商法典。但对于传统和现代商事法律的内容,则必须以另外制定单行法的方式来进行规定。

三、总结与体会

商事法律是在商品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它不但规范了市场经济,还促进了现代社会的发展。从古代的商法萌芽到民国时期的商人法,再到改革开放以后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商法已经逐渐演变成了一个有规则,有特点,并且体系完整的法律体系,并且和民法一起成为我国法律的支柱。

作者:蔡雯霓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