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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权力概念阐述
因为权力源于暴力,使得这样的权力本身存在很大的弊端:一是暴力是残酷的,往往是强加于人的,当使用暴力时往往会导致反抗,以暴力对抗暴力,建立在此暴力基础上的权力是脆弱的、不稳定的;二是强制性和禁止性的法律应当被适用于社会上那些不服从和抵制法律的人,此时的暴力是具有惩罚性的,它不可能调动人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皮鞭、刀棒、导弹常常可以改变人们的意志和行为,但它们赋予的是强制性的权力。强制性的权力不仅难以维持,而且容易招致反抗。而知识权力是一种非强制的权力,它依靠引导、吸引和劝服而不是收买和胁迫改变人们的行为和意志。知识产生高质量的权力,因为它不仅用于惩罚、奖赏、劝说,甚至用于转化,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如强制劳动这种惩罚方式逐渐减少,取而代之的是教养拘留,这样才能达到法律真正的目的。法律作为人际关系的调节器一直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法律仅仅依靠以暴力、强制力为后盾来控制社会显然是不够的。此时就有了“知识权力”的用武之地。正因为知识具有许多卓越的品质使他优越于暴力、强制力,才使得知识权力能够弥补权力“双刃剑”的缺陷,以更好的、更温和的方式使法律发挥作用。
二、知识权力在行政法中的体现
正因为权力与知识是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相互利用的,所以知识权力充斥在行政法中的各个方面。如:1、关于其他行政主体的规定中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些组织可以行使一定的公权力如公立学校向社会招生,律师协会、医生协会颁发或吊销其协会成员的职业执照等行为。这样的规定中就体现了知识权力的作用:首先,民主知识的不断发展与深入,使得国家职能不断向社会转移;其次,这些组织都是具有这方面专业知识的主体,具有权威性,从而产生使人信服的权力。2、我国《公务员法》中关于退休的规定,其中具体规定了退休年龄、工作年限等,而这些数据从何而来?是根据人体生理知识推断出来的,即人体生理知识决定行政法规的具体制定,这不就是知识权力的体现吗?3、在各地的交通违章处罚中,有许多地方就规定若出现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某些情形,不止是要做扣分、罚款等处理,还要求要先学习交通规则一定的时间。这就是知识权力的渗透,扣分、罚款这样的惩罚也许会给行为人造成一定的负担,但是这个负担并不一定会使行为人深刻记住并引以为戒,甚至会无关痛痒并有再犯的可能。而学习交通规则——通过知识“润物细无声”的特点来潜移默化的改变人们的观念,使行为人增强守法意识,从根本上杜绝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
三、限制知识权力在行政法中的滥用
一切事物都是有两面性的,在我们强调知识权力在行政法中不可或缺的优越性的同时,也不要忘记防范知识权力的滥用现象。举例来说,如电脑黑客的行为、专家在职称评定中不恰当利用自己权威的行为、学术腐败等等。知识权力滥用的危害是巨大的,而其中危害波及范围最广的是在行政行为中的权力滥用。中国自古以来都是“学而优则仕”的,从古代的科举到现在的公务员考试,都是从有学识、有知识的人中选拔官员,这是因为人们相信知识权力——坚信有知识的人就是有能力的人,就能够从事好国家执行和管理的职能。然而,有知识的人不会承认自己的无知,往往会盲目自大,认为比别人有知识,以精英自居,侍才傲物,听不进别人的意见和劝说,那么必然会导致专制。在行政法领域内,行政主体因为自己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有权力”;是比普通公民更懂得行政规定的人——“有知识”,正是这一群“有权力”、“有知识”的人才能更好的行使着国家行政权。但是,现实中这些“优则仕”的人掌权之后往往会失去他们的本性,忘记学习、盲目自大,使得知识和权力日渐分离,并常常会滥用手中的权力,促使行政违法现象层出不穷。
综上所述,在这个标榜“知识就是力量”的时代,知识权力越来越多的参与到和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行政法领域的各个层面,我们既要看到知识权力的优于强制力的地方,也要防止知识权力滥用现象的出现。
本文作者:张月蓉单位:辽宁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