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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月刊杂志》2014年第十三期
在过去,行政主体一如既往地承担着立法的大量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立法经验,可以说,他们成为了行政立法的中坚力量。一部法规的出台,往往由行政主体直接演绎,相对人的法律感应度较弱,如不是涉及自身的利益,相对人不予理会。时至今日,新的法规规章酝酿出台,行政主体都会借助大众传媒的方式广而告之,现在法制宣传人员更是走街串巷,将一些法规、规章制度中所包含的法律精神带到社区,热心为群众讲解,接受他们的咨询,为公众答疑解惑。可以说,这种举动赢得了公众良好的口碑。公众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关心立法动态的公众自然也逐步增多了。现在社区活跃了一大批为行政立法献言献策的公众群体,他们的意见,大部分被列入行政机关考量的范围,一部分意见甚至被直接采纳。这种良性互动,不仅让我们的立法更加贴近民心,也培养了公众的法律觉悟,我们的行政立法也逐渐趋于理性化。因此,公众立法意识的增强将会为立法动议权的运作奠定权利基础。
其次,公众参与机制的配套措施已步入正轨。行政参与是行政民主的出发点和归宿。它意味着政府的开放性和服务性,行政的非武断性和协商性,目的和手段的统一性和正当性,相对人的主体性和自尊性。因此,公法学家普遍认为,参与是民主政治的基石和裁量决定之工具理性,协商是民主行政的中心。
目前,我国也已建立起类似西方的听证会制度。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三节中就专门规定了听证程序。听证程序的实际运用,吸纳了公众的广泛参与,缩短了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身份距离,减少了行政机关与公众间的矛盾摩擦,为搭建两者的平等对话提供了现实的平台。除了听证会,我国为公民参与行政立法还提供了多种渠道,比如在许多城市如北京、上海、江苏等地区已经建立了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立法项目的制度,也因此收获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是地方立法工作的一次重大改革,这样的做法能使地方立法符合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同时也能让权力机关的立法更加贴近公众的社会生活。此外,诸如行政机关与公众之间展开的座谈会、论证会以及行政机关组织公众讨论、向公众书面征求立法意见等其他形式也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展开。
最后,公众与行政主体间的新型服务与协作关系正在形成。参与是合作的本质内容和必然要求。只有积极参与,才能“确保‘人民的意愿’能不断地传递给领导者”,才会存在与行政间的民主协商。没有参与只有配合的合作,仍然只是一种消极被动的合作。这样的合作,不足以体现权利义务的一致性,不足以确保民意的体现和服务的正确,不足以激发相对人的自觉配合精神。
有了公众的参与,行政主体才能与相对人更好地沟通与协作,可以说,参与是架起行政主体与公众的桥梁。现代行政要求政府积极实现职能的转变,由过去的管理型政府过渡为服务型政府,于是,行政法学的人文精神或价值判断也随着发生了变化,认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行政权与公民权是一种一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服务与合作、信任与沟通的关系,行政行为是一种行政机关在相对人的配合和参与下所作的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公共服务行为。
现在,服务与合作的行政思想已深入人心。没有服务的行政,将会是僵死的、无生机的行政;没有合作的行政,只能是勉强的、乏味的行政。旧日的行政方式,只会与今天我们所倡导的参与式行政相违背。
作者:陈蕊单位:武汉大学珞珈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