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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年第二期
(一)流动区域化,扒窃手段隐蔽高铁、航空等新型交通工具的异军突起,在极大地便利城市交通的同时,也增加了犯罪分子城市间流窜作案的可能性和公安机关的办案难度。从侦办的聋哑人扒窃案件看,涉案的聋哑团伙成员多为外省市人,占整个群体的80%以上,大多是被本地聋哑人员或团伙老大以介绍高薪工作、游玩、会网友等名义跨省市诱骗过来。本地聋哑人主要负责提供住宿、交通信息、带路等工作,作案后迅速撤离发案地或返回住所分赃、毁灭证据。作案手段较为固定,一般为在公交车上采取直接掏包、掏口袋等方式窃取财物,用弹弓砸车窗、入室等盗窃行为较为少见,他们常装扮成大学生模样,衣着干净时尚,多采取肩背学生包、戴时装镜等方式掩饰,极不易引起周围人察觉。
(二)案发规律化,反侦查意识强聋哑人扒窃案件在发案时间和地段上相对集中,其案发密集时间主要集中在每日上午7点至10点、下午3点至7点,作案地点主要集中在运行线路长、站点途径较大的商业区、集贸市场、游乐场且人流较为集中的公交线路上。聋哑扒窃嫌疑人具有极高的反侦查意识,实施扒窃过程中,极少使用手语交流,往往通过眼神、肢体暗示等方式默契配合,一旦发现有似曾相识的陌生人或他人驻足观察,便会提高警惕,中止犯罪或迅速离开犯罪现场。作案得手后,迅速将赃物交给同伙进行转移,并逃离现场,到隐蔽地点清点赃物,一般除现金、首饰、手机等贵重物品外,其他物品直接丢弃,毁灭证据。常采用迂回路线或频换交通工具的方法,逃避公关机关的跟踪和追捕,确认安全后再返回暂住地。如遇同伙被抓,逃跑者就会立即向同伙头目报信。被抓者一天未归,团伙头目就会马上组织成员转移住处。
(三)对抗暴力化,重复犯案率高在询问过程中,对于民警的提问和翻译老师的手语,聋哑人或沉默以对,或假装不懂,拒不交代自己的真实姓名、年龄、家庭住址、团伙成员等关键信息,企图侥幸逃避打击。目前,部分聋哑人开始采取由最原始的绝食等非暴力不配合手段到逐渐演变成暴力对抗;面对无法抵赖的铁证事实,演变成采取撞墙、割腕、吞食硬物(如硬币、电池等)等自残方式暴力对抗打击。如,2013年1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张某采取吞食电池的方法对抗民警审问,且不配合医生排异工作。根据《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于涉案金额不高,构不成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只能对张某做教育释放处理,进而形成了聋哑嫌疑人犯罪抓了放、放了又抓的尴尬局面。粗略统计,超过70%以上的聋哑嫌疑人有犯罪前科。
二、打击处理聋哑人扒窃犯罪活动过程中存在“三难一高”问题
由于聋哑人先天具有听力障碍,无法像正常人一样进行语言交流,加之我国现行打击聋哑人犯罪活动的法律法规发展相对滞后,给基层公安机关的侦破打击带来了一系列的棘手难题,概括为审查取证难、打击处理难、调查取证难、办案成本高的“三难一高”。
(一)审查取证难由于聋哑人先天具有听力和语言障碍,无法同民警进行正常的言语交流,且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然而,手语翻译属于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公安民警大多是来自公安院校的毕业生、部队转业军人和其他单位转调等,不具备手语翻译专业技能,公安机关只能从残联、聋哑人特殊学校、翻译机构聘请手语老师进行翻译。但手语老师不是办案民警,他们缺乏办案法律知识,不能充分理解公安机关的办案流程、审讯技巧等要求,仅能对于民警询问内容进行简单机械的翻译,在双方原意的表达上可能出现偏差,致使审查人员的政策攻势、审讯技巧等难有恰当发挥。另外,由于我国手语手势存在明显的手势差异,聋哑人常常利用手语的地域差异,甚至部分聋哑人利用自创手势、简化的自然手势暗语等来混淆翻译人员的视线,试图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增加审查难度,拖延最佳审查期,致使公安机关无法在短期内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有时聋哑人的真实姓名、年龄、住址等身份信息都无法查实。
(二)打击处理难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于聋、哑、智障等残疾人犯法都包含了更多的人文关怀,《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都分别对聋哑人违法行为作了规定,《刑法》第19条:“聋哑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4条:“盲人或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此外,按照当时尚未废止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4条:“对精神病人,呆傻人员,盲、聋、哑人,严重病患者,怀孕或哺乳未满一年的妇女,以及丧失劳动能力者,不应收容”,以及部分监狱对聋哑人这一特殊人群存在着不好关、不愿关、关不下的错误思想观念,从客观上减弱了对聋哑人犯罪的法律惩治力度。经过团伙老大的洗脑后,部分聋哑人就错误地认为聋哑人犯法不会受到制裁,更加有恃无恐,在传唤期限内拒不如实交代问题,对抗公安机关的审讯。对一些证据确凿的现行犯,公安机关也只能按“零口供”对其先行拘留,加之,全国公安机关尚未对聋哑扒窃嫌疑人建立统一信息资源库,导致大量的扒窃积案、隐案无法深挖、破获。如果证据链缺失,公安机关就只能放人。长此以往,聋哑扒窃嫌疑人在释放后更加猖獗地从事扒窃犯罪活动,屡打屡冒,屡禁不止。
(三)调查取证难一是作案过程隐秘,不易被察觉。聋哑人扒窃案一般发生在人员密集且流动性大的公共汽车上或公共场所。由于聋哑人作案手法娴熟,动作隐蔽,成员间配合默契,作案得手后,能短时内将赃物迅速转移,逃离现场,作案过程不易被周围人群察觉。二是受害人及证人不愿意配合。许多受害人明知自己被扒了,由于金额不多或不清楚何时何地被扒,往往选择不报警,自认倒霉。目击证人则担心会被聋哑人团伙成员打击报复,对于扒窃行为常装作没看见,也不愿意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三是视频监控、指纹等直接证据缺失。由于公交车上的视频监控只能看到嫌疑人上、下车的情况,且视频清晰度不高,往往不能完整地记录下作案过程。得手后,嫌疑人多选择把失主的钱包等丢弃在路边花丛中、垃圾箱中,即便随后公安机关找到了钱包,也很难提取到嫌疑人的指纹、DNA等有效的直接证据。
(四)办案成本高《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在聋哑人案件讯问、看守所提审、检察院批捕等过程中,都需要聘请手语翻译老师,由于我国在手语翻译人员的资格认证、质量监控以及收费标准方面尚无统一法规、行业标准,各地手语翻译收费标准差异较大,有时仅单起治安案件的手语翻译费用就高达500元左右;对女性聋哑人还需作孕检等,每次花费约200元;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可以委托相关鉴定机构进行骨龄鉴定。按照2009年1月国家发改委、司法部下发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人类学骨龄鉴定每例1000元计算,办理一起聋哑人扒窃案件少则花费500元,多则高于涉案物品价值的3至5倍。由于目前没有专门的经费支持,办案成本高已成为制约打击此类违法犯罪的一个瓶颈。
三、有效预防和破解聋哑人扒窃犯罪活动的工作建议及措施
对聋哑人扒窃犯罪,公安机关的打击处理只能作为一种惩戒手段,根本达不到标本兼治、源头治理的效果。如何有效预防和破解聋哑人扒窃犯罪活动,需要政府多部门参与,积极开展聋哑人帮扶救助、法律指导等活动,也需要全社会的关爱,才能达到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效果。
(一)强化部门联动,加大帮扶力度聋哑人是社会需要关心帮助的群体,民政、教育、工会、妇联等部门应各司其职、通力配合,在涉及聋哑人切身利益时,充分考虑到其实际情况,为聋哑人及其子女在就业、医疗、入学等方面提供有效支持,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同时,由于聋哑青少年犯罪心理的产生不仅受个人内在因素的影响,还受到家庭、学校和社会等三方面外界因素的影响,因此,对于聋哑青少年犯罪心理的预防与矫正,需要个人、家庭、学校乃至社会的共同努力,父母应更多地给予他们心理关爱,学校教育引入法律教育、心理健康辅导,社会各类主体应各尽其责,净化社会环境,从源头抵制各类不良因素对聋哑青少年的侵蚀,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鼓励其自食其力,减轻社会负担,将其从封闭群体中解放出来,增强社会认同感和归属感,进一步消除聋哑人群体违法犯罪的滋生源。
(二)注重证据收集,提高办案能力目前,聋哑嫌疑人抗拒审查现象日趋增多,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案件很难进入诉讼程序。为此,公安机关在日常接处警及侦查办案中,对聋哑人扒窃、盗窃等案件,一是从侦查工作一开始就高度重视犯罪现场证人证言、物证、视频监控等各种犯罪材料的登记、收集、保存、整理、固定,从外围证据入手开展串并认定,核查、验证后形成有价值的证据;二是在侦查全程始终贯穿强烈的证据观念,利用合法程序客观公正地收集各类证据,并加强反复验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三是在接受法庭认证中,确保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以证据链证实犯罪,发挥证据的法律效力,提高打击效能。
(三)加强技能培训,确保审讯效果一是招录专业民警,充实队伍。面对手语专业人才紧缺的现实,公安机关一方面要争取上级领导部门支持,招录专业技术民警和优秀手语翻译专业人员从事公安专门工作;二是开展岗位练兵,提高技能。积极组织开展民警岗位练兵,从特殊学校、残联部门聘请专业老师进行手语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营造人人学手语、用手语的良好氛围。通过阶段性的培训,使基层民警迅速掌握手语基本讯问技能,在保证聋哑人诉讼权利的同时,确保审查办案效果。三是与残联、特殊学校建立协作机制。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对手语教师协助公安机关进行翻译的方式、权力和义务等作出明确要求,能确保办理涉及聋哑人犯罪案件时,手语老师能第一时间到场。
(四)加强法制宣传,强化法制意识公安机关要联合相关部门,加强与特殊学校、残联部门的联系,通过开展送法进校园、聋哑青少年进警营等活动,切实加强对聋哑群体的法制宣传,提高聋哑人群体的法律素养,使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约束,进一步学法、懂法、守法,强化法制意识,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违法犯罪的发生。同时,公安机关应该对聋哑人实行双向式管理,属地派出所要结合日常公安工作对辖区聋哑人的居住地点及工作单位予以登记备案,对生活困难的聋哑人家庭予以贫困救助,对重点人员进行重点关注、心理辅导和严格管理,加强监督教育。
(五)加大打击力度,增强法律威慑公安机关应该严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各类聋哑人违法犯罪活动,让聋哑人犯罪分子意识到法律是“高压线”触碰不得。对聋哑扒窃犯罪团伙中的首要分子、骨干以及累犯、惯犯,尤其是操纵聋哑人实施犯罪的幕后教唆者,更要采取严厉的打击措施,并争取检察院、法院的配合,进行顶格处罚。同时,对于一些聋哑人扒窃重大要案、团伙案件实行专案经营,深挖幕后,采取快侦快破、从重打击,决不姑息。只有重拳出击,切实做到不枉不纵,才能有效杜绝聋哑人犯罪行为的发生,进一步增强法律的威慑力。
作者:罗笑单位:长沙职业技术学院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