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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年第二期
(一)“改制生”的知识背景多样,培养方向也多样,有时甚至出现以往知识背景与现有培养方向要求差异巨大的情况“从2008年试点专业一年来的教学实践情况看,有些社会科学类专业的毕业生在进入公安院校学习自然科学类公安专业后,出现了学科跨度大、对某些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听不懂、跟不上、学不会’的问题,而有些自然科学类专业的毕业生在进入公安院校学习社会科学类公安专业后,也相应地出现了‘总结能力不强、文字水平功底差’的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当然需要综合考虑招录要求、培养模式、教学管理等多方面因素。在现有条件下,仅就公安法学的教学来说,可以采用个别免修和分班教学的方法来试行解决。例如,可以通过学前考试的方式,成绩合格者免修部分课程,并对不合格的学生根据基础和成绩的不同分班教学。需要注意的是,原法学专业的毕业生所占比例毕竟是少数,而且专业学习情况差异很大,因而,在公安法学的教学中就不能忽视体系化、系统化的内容以及基础理论知识的讲授。
(二)“改制生”属于定向培养,具有较强的主动学习愿望和学以致用的期待正如许多研究公安教育体制改革者所提及的那样,公安法学教育应该加强实践教学的引入,这也是与教学对象的要求和期望相契合的。从师生互动、教学相长的角度,发挥“改制生”的主动性,可以引入更多的互动式、践行式教学模式,如要求学生自己搜寻问题、案例,自主组织讨论,在原有案例教学、情境教学等基础上增强学生的参与度和自主度。另外,也可以不局限于培养期间的教学,建立“改制生”毕业后的反馈和指导机制,这样不仅可以帮助毕业后的“改制生”继续深入学习,还可以借助其提供的真实案例解决法学教学中实践教学资源少、案例内容相对滞后等问题。
二、公安法学教学内容的改革:变与不变
“从某种意义上讲,改革与其说是要改什么,不如说是要最终确认什么是不能改,而且还要加固的。此乃辩证的改革哲学。”公安法学教学的变革也是如此,公安法学的变革不是对法学教学都做变化才叫变革,也不是因为招录体制、教学对象发生改变了就都要变化才叫变革,其关键是要探讨其间的变与不变。
(一)法律意识培养的变与不变法律意识的培养无论是法学教育还是公安法学教学,无论是对高中起点的学生还是对“改制生”都是不变的内容,不能因为强调实践、强调操作运用能力的培养而忽略乃至无视。将我国公安法学教育的终极目标定位为“法律信仰的启蒙与培植”并不为过,而且是值得肯定的。基础知识的传授、技能的训练与提升只能解决未来警察职业生涯中具体问题的处理,而当遇到疑难问题、遇到是与非的判断抉择时,更重要的是靠法律素养、法律意识乃至法律信仰的引领。其中需要变化的是,根据专业培养方向和教学对象年龄层次的不同,调整法律意识培养的侧重方向。以高中毕业生为起点的教学对象,要求在培养法律意识时,兼顾高素质的守法公民的培养和公安职业伦理道德、法律思维习惯的养成;而对“改制生”,在培养法律意识时,应更多地侧重公安职业伦理中严格执法、适度执法等内容的引导。从回应公安民警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需求的角度,将“法律信仰的启蒙与培植”不是以说教的方式,而是与教学内容讲授相结合渗透于公安法学教学活动之中,并为未来“改制生”的从业活动、职业行为提供基本指引。
(二)法律基础知识教学课程设置的变与不变宏观上的法律基础知识是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考虑到公安教育的特色就要对法学专业课程进行筛选,从中选取与公安法学教育相符合的课程,这其中的“不变”是要保证法学基本内容体系的完整性,“变”是将与公安密切相关的法学内容作为核心和必修课程,其他法学课程可以考虑设置为选修或不予设置。以侦查学专业为例,因为其下设侦查、预审、经济犯罪侦查、网络犯罪侦查等多个方向,每个方向课程设置有很大不同,比如,侦查、预审和经济犯罪侦查多是偏重文科专业的课程设置,而网络犯罪侦查则是偏重于理科专业的课程设置,由此在公安法学的课程设置中也应该相应地差别化处理。同为侦查学专业,共同修习的核心课程包括法理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和证据法学,但对于其他法学核心课程,如法史学、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等则可以转为选修课程,交由学生根据自己的未来需要和兴趣爱好自主选择。根据每个专业方向的不同,在公安法学各个课程学分分配和必修、选修课程设置中要体现不同专业的特点。例如,经济犯罪侦查方向要考虑加设民商法课程,侦查、预审要考虑加设犯罪心理学课程,网络犯罪侦查要考虑加设电子数据法等课程。
(三)公安法学各科目课程内容设计的变与不变在具体授课的内容重点、难点和课程讲授时间的安排中,要考虑到该科目的自身理论体系和教学内容的完整性,这是课程内容设计中不变的内容;还要考虑到“改制生”教学对象的特殊性,适当调整课程内容侧重,安排一定的自习内容,增加课后思考和课内课后实训内容的比例,这是其中变的内容。以刑事法学的教学内容为例,刑法学的教学应保证总论和分论体系的完整性,传授学生系统的刑法学理论知识。具体内容设计中应考虑到公安法学的特色,详略得当,对渎职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的章节可以略讲。根据专业方向的不同适当增加侧重章节的课时,比如,经济犯罪侦查方向中要增加刑法各论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等章节内容的讲授和实训时间。刑事诉讼法学应保证总论、分论以及诉讼程序知识的完整性、系统性的讲授。分论中诉讼阶段内容的讲解可以审前程序为重点,相对略讲审判及执行程序的内容,这显然与法学专业课程中以审判为核心的诉讼法学课程讲授是不同的。
(四)理论知识讲授的变与不变多数“改制生”在法学知识的掌握方面是零起点的,而且有相当数量的“改制生”以往是学习自然科学的,对法学这类社会科学的学习较为陌生。因而,基础理论知识的讲授和传授学科概况的系统化知识就成为公安法学教学中必不可少的内容。过度强调技能训练、实践教学,使教学对象对公安法学理论知识的掌握支离破碎,其实更不利于未来职业的工作要求。“20世纪70年代欧美社区警务改革时开展的‘匠人化’与‘职业化’的辩论中,主张培养技能型警察的‘匠人化’派日趋式微,而主张培养专业型的、既有理论知识又有专业技能的‘职业化’派逐渐占据上风。”欧美警察培训的情况恰可作为前车之鉴,提醒我们不能因强调技能培训而忽视理论知识传授。因而,公安法学教学内容的设计中,不能简单的以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占课时的多少来评价接近职业化教育与否,关键是要看理论知识传授是学术导向还是应用导向。以职业岗前深化培训为取向的“改制生”教育教学,并不意味着抛弃基础理论知识。在我国目前“改制生”知识背景多元的前提下,为了培养合格的公安执法者,恰恰需要增加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的讲授,这种基础理论知识的讲授主要是为在日后教学和工作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做基础准备,而不是为了学术研究中的知识增量做基础准备。同时,也不能一味地排斥研究型教学,毕竟实践出真知,未来中国的学术和职业发展需要包括“改制生”在内的实践者贡献力量,“改制生”的教学要为这种创新型发展提供必要的知识储备并进行预先引导。
三、公安法学教学方法的发展:单一化走向多元化
对公安法学教学方法的专题研讨并不少见,然而,其中存在两个应予警惕的误区。其一,虚构一个传统教学模式的“靶子”,然后将一切认为应该摒弃的教学方法如填鸭式、灌输式等归纳为需要改进的传统教学模式,接着提出若干较为新颖的教学方式以示区别。需知在今日的教学发展中已不存在完全填鸭式、灌输式的教学方法,在教学实践中只是存在各种教学方法的采用比例和教学方法的选用是否得当问题。虚拟标靶的设立,只能混淆对教学方法的理解,而无助于教学方法的相互交流和深层次审视与批判。其二,将现有的教学方法两极化,区分为理论教学方法和实践教学方法。其实理论知识的教学内容,并不能简单地与某几种教学方法挂钩,研讨者举例的诸种实践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未必不适用于理论教学。两极化的区分可能会以贴标签的形式干扰教学方法的有效使用。公安法学教学方法未来的发展趋势应根据教学内容的不同采用不同的适宜教学内容的教学方法,并积极促进公安法学教学方法的多元化发展。
(一)应当纠正教学方法讨论中的两个误区教学方法可以有新旧之分,但是并没有优劣之别,只要用之得当,各种教学方法都可以发挥良好的教学效果。教学是否是职业化导向的教学,在教学方法上不是以衡量是否运用所谓“实践教学方法”或运用“实践教学方法”的多少为准,而是从教学内容的收效上看是否达到预期的教学要求。以案例教学法为例,案例教学法既可以虚构简单教学案例的方式考察学生对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又可以假设多种条件考察学生的综合知识应用能力,还可以接近情境教学的方式细化案例内容考察学生实际处置能力……。由此可见,案例教学法不仅适用于理论内容的教学,也适用于技能训练式的实训教学。因而,在看待教学方法时不可以先戴上有色眼镜,歧视性地排除特定的教学方法对教学并无实益,也阻碍了教学方法的多元化发展。
(二)对教学来说不是应用的方法越多越好,而应该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和教学对象选择适合的教学方法“教学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每种教学方法都有独特的作用,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在实际教学中,教师往往是要综合考虑教学的各个相关因素,选取适当的教学方法。”对于公安法学课程的教学首要考虑的不是教学方法的求全求新,而是如何发挥各种教学方法的优势并提炼出其在公安法学教学中的特色。特别是对于新任教师更不能急于求全求新,能够扎实的运用好法学教学中早已成型的课堂讲授法、案例教学法等教学方法是教学的基本功,学会根据教学对象、教学内容的变化调整和选择适当的教学方法也是必修的基本功课,然后才可考虑在此基础上,开拓性地尝试新方法、发展旧方法。
(三)应当鼓励教学方法的实践探索,不能局限于国内外已有方法的引介,而应结合教学对象、教学环境、教学模式、教学班型及教学对象个体特征等因素,从多层次、多角度发展出实用的教学方法不能期待变革性教学方法一蹴而成,不妨从点滴做起,鼓励并推广收效明显的小变动,鼓励教师间教学经验的交流,进而集腋成裘,使公安法学教学有整体改观。教学方法的积极探索除了教师要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之外,更需要学校能够营造鼓励创新、支持创新的氛围。诺贝尔奖得主杨振宁先生曾讲过,得不得到诺贝尔奖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有没有获得诺贝尔奖的土壤。教学方法探索和创新也是如此,需要民主、宽容的创新环境。需要鼓励不同观点和不同方法的尝试;需要包容探索的失败;需要不受地位高低影响和反对论资排辈;需要鼓励教师潜心钻研、远离浮躁……
(四)教学方法的多元化发展,对于每一种教学方法不应浅尝辄止,而应该深入挖掘,了解其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和变通形态,特别是要结合公安法学教学的特点进行调整以法学教育中的诊所式教学方法为例。诊所式教学法是衍生于20世纪60年代出现在美国的诊所式法学教育。它的出现是美国标准的案例教学法在达到巅峰时期的反弹,是对美国法学院未能培养出社会所需要的法律人才的抨击。“诊所式教学将传统的课堂教学与学生对真实案例的相结合,在教师的指导监督下,学生亲自参与案件的处理。在诊所律师和法学院教师的悉心指导下,学生可以亲自接触到鲜活的案件,而不是案例教学大纲中的一个个枯燥的案例。”对于我国法学教育来说,诊所式法学教学是新兴事物,处于摸索和尝试阶段。针对“改制生”的公安法学教学,诊所式法学教学的引入有利于应用导向的教学发展,同时也能开发出与实训和教学实习相结合的教学模式。但是,诊所式法学教学方法,无论是在美国还是在中国的探索与实践都不是指向警察的,而是指向法律从业人员如律师、法官等的培养,因而将其引入公安法学教学中来要进行必要的调整。诊所式教学方法的精髓是将教学对象带入真实的工作环境中,在教师和诊所律师共同指导下亲自完成真实的法律职业任务。真实情境的丰富度要远远优于教学案例所能提供的内容。诊所式的公安法学教学可以考虑以此为切入,将学生带入真实的公安执法实践中,亲力亲为地完成实际执法任务。与以往的教学实习不同的是,诊所式教学更注重教师和警察教官的贴身指导和选取执法任务的精心选择以及后续的深入剖析。与通常的诊所式法学教育相比,侧重的是执法过程中对法律的准确把握、严格执行以及如何依据必要性原则、比例性原则适当行使执法裁量权限。
作者:刘铭李荣辉单位: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法律部新疆警察学院在职教育培训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