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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法的发展难题及思路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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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法的发展难题及思路

1我国行政法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最近几年的行政建设中,行政问责、目标管理及指标管理是极为重要的建设内容。各级政府制定了计划生育、GDP、能耗等各项指标和相应的评价方法,同时在各地推行行政问责制度。行政问责制度、目标管理及指标管理的实现,使各级政府之间的下级向上级负责制得到了进一步强化,加强了上级政府的导向作用。在这样的行政体系中,行政机关难以有效感知公民及社会的诸多诉求,导致公民诉求无法得到有效而及时的回应。同时,我国行政法重点内容之一就是对行政权的设定与形式进行规范,对程序正义着重强调,制定了严格的行政机关权力行使规范。在这样的情况下,行政法无法对行政机关和公共人员的创造性与主动性加以有效调动。另外,在我国行政法建设中,基本原则之一就是由公共行政机构进行行政权的行使,缺乏行政权的市场化配置手段,导致行政效率观念较差[2]。

1.1部分行政法制度设计不合理

在我国行政法建设中,行政诉讼法、处罚法、强制法和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在制度设计上存在较多不合理的地方。如很多发达国家在进行行政处罚规范化建设时,一般会从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规定着手。而我国在进行行政处罚法建设时,基本定位是对行政处罚设置及实施进行规范,无法形成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有效规范,尤其是对于违法行为的具体构成及竞合问题设计极不明确,导致行政处罚难以有效实施。同时,在具体制度设计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如在公安交通领域行政执法中规定,当对公民处罚超过50元时,不可使用当场处罚的方式,而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当罚款不超过200元时,可以进行当场处罚,这二者之间就形成了冲突,导致行政法缺乏严谨的适用性[3]。

1.2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行政法体系

在行政法建设中,主要包括行政监督法、组织法和行为法三部分内容,而我国在这三方面的建设体系均不够完善。国际上发达国家都是对行政组织法进行完善,之后再对司法审查制度和行政程序法加以完善,而我国对于行政组织法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在行政组织方面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这对其他法律的建设与完善均会造成不利的影响。同时,我国行政行为法及程序法体系仍不完善。

1.3我国行政法尚未实现权限模式的成功转型

现阶段,我国行政法为限权模式,即利用行政法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制。虽然在部分行政法律法规中,部分条文对平衡论精神有所体现,但各行政法律法规仍是以进行行政权的控制为目的,各种行政法律仍然是限权法,由此可见限权法仍是我国行政法律的基本建设路线。我国行政改革重要的发展方向就是建设服务型政府,而这一目的的实现离不开行政法向限权和服务相结合的模式转换[4]。

2我国行政法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我国行政法在现阶段发展中,遇到的最关键阻碍就是行政体制问题,这一发展瓶颈如果不能得到合理解决,将会对我国行政法整体发展造成严重阻碍。

2.1对完善行政法律体系造成的阻碍

在对我国行政法律体系进行完善时,重要的工作内容还是要对行政组织法加强建设。目前我国行政组织法较为欠缺,只有公务员法、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等内容。在我国宪法中,各级政府被赋予的权力和地方组织法赋予的权利相同,在各级政府之间缺乏明确的权力划分,导致机构设置通常会发生重叠,是网状的行政体制。在这一体制中,对于各级行政主体难以进行明确的权力划分,导致各类行政组织法在制定过程中较为困难[5]。

2.2对行政法治从形式向实质的转变工作造成阻碍

行政法在实质意义上的实施,需要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不仅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还要对社会公众的诉求加以尊重。然而在我国行政执法过程中,公众的意愿往往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很多听证制度都流于形式。之所以会造成这种现象,主要还是由于我国行政体制是上级导向型,只能形成形式行政法治,无法促进行政法治从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进行转变。

2.3对行政法律实施造成阻碍

各级政府和工作部门是我国主要的行政主体,除此之外,行政机关的外派机构和内部机构如果有相应的法律授权,也可作为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具体实施中,中央政府是根本决策者,其他各级政府及相关机构都需按照上级指示展开行政行为,导致行政决策方、执行方与责任承担方之间彼此分离,给行政责任机制的建立造成阻碍,导致各项法律法规无法得到有效实施。另外,由于数量较多的行政主体存在,导致行政权力容易发生重叠,同时也会形成权力真空区域,通常会引发诸多行政权限争议,这对行政法律的实施同样造成了较大阻碍[6]。

3我国行政法的发展思路

根据我国行政法发展存在的问题及瓶颈分析可知,在行政法发展的过程中,仅仅对发展方向或整体趋势进行研究远远不够,还需对行政法发展思路进行大力研究。

3.1我国行政法发展的重点

由于我国行政法发展水平不高,全面发展的措施显然不够科学,因此要对发展重点着力研究,以点带面、以点促面实现行政法的进一步发展。目前,我国虽然为了对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等设计及实施进行规范,完成了相应得行政法律的制定工作,但在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中,权力滥用现象还是时有发生。之所以会出现这一问题,主要还是由于我国行政组织法的严重欠缺。因此,行政组织法的建设和完善是我国行政法发展的重点,需要加强行政组织法建设工作,从而使行政法得到长远发展[7]。

3.2行政组织法发展和行政体制改革之间的联系

行政组织法和行政体制改革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一方面,我国在进行行政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改革动力主要来自于地方政府的不断探索和执政党的合理推进,然而,行政组织法的缺乏使这两方面工作缺乏必要的支持,导致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工作遇到极大障碍。另一方面,制定行政组织法并将其功能正常发挥有赖于科学的行政体制。因此,要保持二者之间的有效互动,需要利用行政组织法的发展,对行政体制改革进行有力而有效的推动[8]。

3.3对行政组织法加以完善,实现其对行政法发展的促进作用

对行政组织法加以不断完善,是我国行政救济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行为法等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基础。一旦行政组织法得以完善,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将会受到规范,同时可使行政程序得到进一步完善,使行政法治真正发挥作用。

作者:田琳琳单位:中共大连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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