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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分析
笔者认为,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具有法理学依据和充分的现实必要性,这点得到了法律界的普遍共识。下面,笔者就刑事法律制度中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作如下归纳总结。
(一)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由刑事法律的局限性所决定的
正如前文所述,刑事法律制度都是针对社会犯罪各类犯罪行为所进行的一般性惩戒和预防,因此刑事法律制度所囊括和涵盖的内容越全面,越容易导致一般性原则的高度凝聚。而与之相对的则是犯罪个案的特殊性,每一个刑事犯罪案件都有自身的特点,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手段和犯罪形式也是层出不穷。如果套用刑事法律制度进行笼统地规范,很容易出现法律制度刚性约束机制所不涉及和不涵盖的领域,从而极大地降低了刑事法律的有效性。通过设置自由裁量权,法官在执行主体法律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个案的不同特点进行有针对性地调整,从而更加充分地发挥刑事法律制度打击犯罪的效果。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曾经说过,“客观世界上的事物比描述他们的词汇多得多”,任何法律条文的阐述都不可能完全涵盖所有的犯罪现象,所以人们达到的事实与愿望之间总是有距离。刑法描述的模糊性,决定了人们可能根据自己的认识作出不同的解释。刑事审判活动中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可以弥补刑事立法的上述局限性。也可以说,立法的局限性决定了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可以弥补刑事立法的上述局限性。也可以说,立法的局限性决定了法官刑事自由裁量行为的客观必然性。[2]
(二)刑事自由裁量权有着存在的客观基础
仅以我国为例,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不同民族之间也都相应地保持不同的民族习惯和思维方式。对于同一种犯罪行为,不同民族和不同地区之间的认识各不相同,因此我国的《刑法》势必要根据这个特点进行相应地调整。如果在法律制定的过程中将各类犯罪现象通过语言描述的方式全部进行罗列,不仅使得刑法篇幅冗长,而且也违背了我国国情和司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因此我国《刑法》在制定过程中仅仅就某一类型的犯罪行为进行总体的描述,并对惩戒这一类型的犯罪行为提出相应的措施,针对不同地区的民族差异,则需要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运用自由裁量权进行调整和平衡。
(三)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维护我国刑事法律前瞻性原则的重要保障
社会永远处于发展进步的进程之中,刑事犯罪的多样性也会随着社会发展而逐步显现出来。对于以打击刑事犯罪和维护社会发展稳定为目标的刑法来说,势必需要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进行相应地调整和完善。但是法律调整完善具有一定的被动性,其速度和程度永远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因此在刑事法律制度中建立自由裁量权,可以有效地保持法律制度的前瞻性,在刑法落后于社会发展实际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维护法律的有效性。
二、对于如何规范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一些思考
从现阶段我国法官行使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工作实践来看,集中存在着自由裁量权使用监督机制不完善、自由裁量权滥用、使用有失公平等等现象,建立刑事法律自由裁量权规范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一)提高法律约束机制的作用
为了保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有效行使,司法机关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自由裁量权约束机制,提高约束的效力和水平。一方面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的制约机制,保证自由裁量权的合理使用。另一方面则需要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对现行《刑法》中的自由裁量原则进行细化和量化,出台司法解释或意见,规范自由裁量权的使用。
(二)提高法官依法审理刑事案件的能力
在完善司法监督机制的同时,还需要有效地提高法官依法审理刑事案件的能力。司法机关要加强对法官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提高依法审理刑事案件的能力,特别是一些新近出台的司法解释等要加强学习。此外,还要进一步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水平,及时纠正各类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违纪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建立法官工作效能考核机制,将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并将其与职务晋升等挂钩,从源头上杜绝自由裁量权滥用现象的发生。
作者:张楠楠单位: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