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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美国刑法之犯罪论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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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美国刑法之犯罪论

我国储槐植教授认为,美国刑法从不同的角度、根据不同的目的对犯罪进行了分类:根据行为的危害程度,分为重罪和轻罪;根据行为本身的性质,分为本身邪恶的罪和法规禁止的罪;根据法律渊源的不同,分为普通法罪和制定法罪;以及其他的一些分类。此外,还有学者认为美国刑法中关于犯罪的分类还包括:联邦管辖的犯罪和州管辖的犯罪;不名誉罪和非不名誉罪。

关于行为成立犯罪的条件,在大陆法系以及我国,统一被称作犯罪构成或者犯罪构成要素或犯罪成立要件。英美法系并不存在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这一说法。他们常用“犯罪要素”这一术语来阐释犯罪成立的条件。因此,在其刑法理论界对犯罪构成的理论研究并非像德日这些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一样,对犯罪构成的概念、分类、要素、要素间的排列顺序有着深刻的研究。他们对犯罪构成的研究是从一个实务的角度出发,仅仅是把成立犯罪的这些条件用“犯罪要素”这一名称给笼络起来,使其成为一个整体。

(一)犯罪本体要件

按照储槐植老师对美国“犯罪构成双层模式”的界定,犯罪本体要件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心态。这是刑事责任的基础。所有的犯罪均必须具备的内容。

1.犯罪行为(actusreus)

(1)犯罪行为的含义。其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犯罪行为是“除犯罪心态以外的一切犯罪要件”,不仅包括行为还包括结果、具体情节;狭义上,犯罪行为指的是“有意识的行为”。美国《模范刑法典》采取的是狭义解释。

(2)犯罪行为的形式。与我们国家行为分为作为、不作为不同的是,美国《模范刑法典》的行为条款作为、不作为之外,还规定了持有。“如果持有人有意识地获得或接受了该持有物,或者在能够终止其持有的充分时间内知道自己控制着该物,则此种持有即为一种行为”。对物品的控制状态,通常起始于作为,如取得、收受等,以不作为维护其存在状态,具有作为与不作为相交融的特点。但持有本身是一种状态,没有积极动作,既区别于作为,也有异于不作为,因刑法上的不作为以不履行法定义务为齐纳提,而持有未必以此为前提。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持有是与作为和不作为并列的一种犯罪行为形式。

(3)犯罪行为的主体。犯罪行为从主体角度看,分为自然人犯罪和法人犯罪。关于美国刑法中的自然人犯罪,由于其与我国的自然人犯罪并没有多大的异同,笔者在此不再赘述。基于有效地发挥企业对经济、民生的积极作用,抑制企业的“对国家民生造成的损害的危险性”这一消极作用的现实需要,移植和引用“古老的侵权行为赔偿法里的一个原理———‘仆人过错主人负责’,“在美国,法人可以构成任何犯罪”。根据储槐植老师的研究,美国刑法中法人犯罪的种类主要有:A.刑法分则的多数罪都可附加以下三个条件而构成法人犯罪:a.法人人的犯罪行为是以法人的名义进行的;b.法人人的犯罪活动是在其业务范围之内;c.法人人的犯罪活动是得到了法人最高决策机构的批准或默许这类法人犯罪虽然大多数均为牟取非法利益,但是法律并不以此为必要构成要件。B.法人犯罪是这样一类犯罪,即前两个附加条件和第一类法人犯罪相同,不同的是第三个条件———触犯了明显地可以追求法人责任的刑法规范。例如,伊利诺州刑法典第24条之一规定的制造、出售…….弹簧折刀、皮包铅鞭等器物罪。只要企业人以法人的名义,在其业务范围内,制造、出售…,不必得到最高决策机构的批准或默许,即可以依此追究法人的刑事责任。C.没有履行法律规定法人团体应当履行的义务。例如,污染环境的公害案件。

(4)结果犯中,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储槐植老师认为,犯罪本体要件是刑事责任的基础,而因果关系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构成要素。美国刑法中,关于因果关系,注重实用的双层次原因学说:事实原因;法律原因前者建立在直观基础上,即由“but-for”,没有A就没有B。但是存在两个弊端:不能包括“共同原因”;原因覆盖面过大。后者则为了弥补前者的缺陷,限定事实原因的范围,从事实原因中筛选一部分作为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筛选的标准是,近因说———侧重于客观情况;预见说———侧重于主观认识;刑罚功能说———侧重于刑罚目的和刑事政策。值得一提的是,美国《模范刑法典》采取的是“如果没有”原则。即“‘原因’在《模范刑法典》中被定义为‘一个前提,如果没有这个前提,那么危害结果将不会发生’”。这说明,“该法典将事实原因因果关系作为刑法中因果关系的排他定义”。

2.犯罪心态

也可以称为“犯罪心理”,即“在犯罪定义中规定的特定心理”。在美国普通法上,经常使用的犯罪心理术语主要有:故意、明知、恶意、过失和轻率、蓄意。值得一提的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一个人故意或者轻率地造成了犯罪所禁止的社会危害,就属于一种“蓄意”,“蓄意”是审判法官从邪恶的角度来定义的,这一词很少在普遍的、非法律的角度适用。“犯罪心态就是行为人在实施社会危害性行为时的应受社会谴责的心里态度。”储槐植根据《模范刑法典》对犯罪心态模式的列举,认为当代美国刑法的犯罪心态模式有四种:蓄意,“自觉希望实施某种特定行为,或者自觉希望发生某种特定的结果”;明知“认识到行为的性质并且自觉的去实施这种行为”;轻率,“已经认识到并且自觉地漠视法律禁止的结果可能发生的危险,虽然主观上对结果持否定的态度,但还是冒险地实施了产生此结果的行为”,且“自觉漠视这种心理经验必须包含严重偏离守法公民的行为标准”;和疏忽“行为人在行为时没有意识到产生法律禁止的结果的危险”,但“按照守法公民的通常标准是应当认识到这种危险的”。需要注意,英美刑法中轻率存在着主观轻率和客观轻率。美国《模范刑法典》的轻率以及刑法判例关于轻率的定义,采取的都是主观的含义:当行为人有意识地不顾决定性要素所具备的或者将由其行为所引发的实质且不合理的风险时,行为人对犯罪成立的决定性要素是轻率的心态。风险必须具备这样的性质和程度:考虑到行为的性质、目的以及行为人所知的情节,这种不顾风险严重背离了在行为人立场的普通守法人所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二)责任充足要件

储槐植老师认为,美国刑法把合法辩护分为两类:一类是“可得宽恕”,如未成年、错误、精神病、被胁迫行为等;另一类是“正当理由”,如紧急避险、正当防卫、警察圈套等。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美国刑法中的辩护理由有:证据不足的辩护理由;正当的辩护理由,如自卫、保护他人、保护财产和居住地、执行法律、紧急避险等;免责的辩护理由,如胁迫、醉态、精神病等;适用一种或者很少种类的违法行为的特殊辩护理由,如减轻责任能力等;还以及直接制止了法官对被告人的顶罪量刑,甚至是制止控方的起诉的豁免辩护理由,如限制性法规、外交豁免或者是接受审判不适格等。

此外还有学者认为,抗辩理由的法律原理一般有5种:缺失要素抗辩理由、犯罪修正抗辩理由、正当性理由、免责理由,以及非免罪抗辩理由。其中,“因为缺失要素的抗辩理由和犯罪修正的抗辩理由都被用于改进犯罪定义,它们往往适用于某一个犯罪或者某一类犯罪”,故称之为“犯罪化抗辩理由”。

结语

与美国法律重视实务,即实际运用一样,美国刑法的犯罪论也重视实务。在美国刑法中,并没有出现“犯罪论”一词,但是其却存在着犯罪的概念、犯罪的分类,犯罪的成立条件之行为要件、心态要件、以及辩护事由。这些却与大陆法系和我国的犯罪论所包含的内容并无二致。因此,运用大陆法系和我国的犯罪论体系来对美国刑法中涉及犯罪论的这些内容进行统一整合,有助于促进我们对美国刑法研究的深入,使其理论更加的体系化,进而助于借鉴其中的合理成分,从而推动我们国家刑事法律的进步。

作者:张晓明单位:北京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