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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犯罪刑法立法优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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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犯罪刑法立法优化

一、我国现行刑法的立法缺陷的考察

(一)对老年人犯罪减刑、假释适用条件未作规定。现行刑法对老年犯罪人的减刑和假释条件无任何特殊规定。由于老年犯罪人剩余的生命有限,现行的减刑和假释规定对其而言没有多少实际意义,若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因其相对剩余寿命短暂,按照现有减刑、假释条件执行这只是增加监狱管理部门的刑罚执行成本而已。

(二)老年人犯罪不适用累犯的立法空白。《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累犯制度的规定,但对老年人是否适用累犯并未涉及。我国宪法将妇女、儿童和老人一同作为弱势群体的保护对象,赋予他们特殊的权利,以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益。现行刑事立法对老年人犯罪在累犯制度未作出与未成年人不适用累犯制度的轻缓规定,无疑是刑法“悯老”体现的一大遗憾。

二、老年人犯罪的刑法立法完善

任何法律制度的建立都不是一蹴而就的,老年人犯罪的法律制度也不例外。笔者认为,老年人犯罪的刑事立法仍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完善空间。

(一)老年人犯罪刑种方面的立法完善

现行刑法关于老年人犯罪刑种的规定仅限于死刑的限制适用,笔者认为老年人犯罪的刑种制度仍可从以下角度进行完善:其一,对老年人犯罪,尤其在轻微刑事案件中,应优先适用管制刑。修改后的刑法对管制刑的完善细化有利于改善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低的适用,而对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低的老年人犯罪优先使用管制刑与老年人身心特点相适应。其二,限制拘役刑的适用。老年犯罪人由于身心逐渐衰弱,他们往往无法参加强度大的劳动改造。其三,加强非刑罚处罚方法的适用。非刑罚化是当今世界众多学者所关注的刑法改革中的重大问题之一,与现代刑法的谦抑性要求相吻合。对于走入人生暮年的老年犯罪人,尤其是轻微的老年犯罪案件,应充分考虑他们的特殊性,广泛适用非刑罚方法以帮助他们尽快回归社会。

(二)老年人犯罪量刑制度的立法完善

古今中外的立法均不乏相关规定足以印证刑事立法者对老年人犯罪量刑上的宽宥处罚精神。我国现行刑法对于老年人犯罪法定量刑情节虽有所涉及,但笔者认为,立法中关于老年人犯罪的累犯和缓刑制度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首先,对老年犯罪人的缓刑规定更为缓和的条件。国外诸多国家对于老年犯罪人适用缓刑问题上都规定了宽和的条件,如《土耳其刑法典》第90条规定:“对已满70岁的犯罪人处以1年以下监禁的,可以适用缓刑。”结合我国国情和国外立法相关参考借鉴,应在我国刑事立法中设立老年人犯罪适用的缓刑条件,即:对于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老年人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其次,对于老年人罪犯不适用累犯制度。无论是从刑事立法完整性角度,抑或从累犯制度的价值目标与老年人犯罪特殊性相悖方面考量,立法中都应明确规定:老年人犯罪不成立累犯。刑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成立累犯,这就为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可以适用此条的余地。正如马克昌教授所言:“刑事责任能力不仅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且随着成年人进入老年年龄阶段,其刑事责任能力还有一个逐渐减弱、直至衰竭的过程。”因此,对于再犯的老年犯罪人适用累犯制度,并非是减少他们再犯的良策之举。

(三)老年人犯罪行刑制度的立法完善

在我国现行行刑制度中,与未成年犯罪人刑罚执行中受到较为全面的特殊关照相比,老年犯罪人在行刑制度中缺乏特殊的规定。同样作为弱势群体,走在人生尽头的老年犯罪人也需立法在刑罚执行制度中为其做出变通规定。第一,放宽对老年人犯罪适用减刑的条件。根据我国刑法及最高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对于犯罪时未成年的犯罪人可以比照标准适当放宽时间限制,且规定了较为细致成熟的实施细则。因此,笔者建议,对老年犯罪人减刑的适用可以比照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减刑的做法予以放宽,对减刑的幅度以及对于“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也可以比照未成年犯罪人的处理予以放宽,只要“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即可。第二,放宽对老年人犯罪适用假释的条件。假释与减刑制度都是刑罚个别化原则的体现。我国刑法规定的假释条件对于老年犯罪人仍是苛刻。笔者认为,对于老年犯罪人而言,实际执行的刑期的限制条件对于年事已高的老年犯罪人已经毫无意义,这样的假释制度设立的意义也荡然无存。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成立条件也应像减刑制度有所放宽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

结语

随着老龄化浪潮的到来,《刑法修正案(八)》作出对老年人犯罪刑法适用从宽的规定,这是对我国几千年尊老敬老的文化传统的传承,也顺应了国际社会的法律理念。笔者着重从刑法立法应然性角度出发,结合现行刑法立法中的现实缺陷,提出刑法在老年人犯罪应从刑种、量刑制度以及执行制度三个方面进行完善,以期完善我国刑事立法老年人体恤制度,为不断追求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建设中有利基础。

作者:曾树华单位:南昌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