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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史博览杂志》2014年第十期
(一)高收入阶层及其基本特征何谓高收入阶层?目前学术界对收入阶层的划分标准进行一些定性或者定量的研究,但是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国家层面也没有对此作出具体规定。高收入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主要是相对中等收入、低收入而言的定性概念。人们的收入水平总是存在时空差异,在一个时间和空间的“高收入”,换到另一个时间和空间可能变成“低收入”。实际上,收入阶层划分的定量标准没有学术研究意义,也无任何现实意义。因此,笔者不对高收入阶层的划分提出分层刻度标准,只是重点探索相对于低收入阶层的高收入阶层在维持社会共生关系中的社会责任。当前我国高收入阶层全部或部分具有如下五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是有明显的经济资源。高收入阶层一般都拥有土地(矿产)、工厂、公司、专业事务所等有形资产的使用权或所有权,并通过这些有形资产进行持续经济收益。二是有一定显性或隐性的政治资源。高收入阶层一般拥有家族背景或朋友关系的政治资源,或者通过本行业或本领域的代言人,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享有一定的政治话语权,为自身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进行社会博弈。三是有明显的文化资源。与改革开放初期不同的是,当前高收入阶层一般拥有高学历,具有高档消费行为、有品位的生活方式等等,能有条件享受高超的文化生活。四是有明显的社会资源。高收入阶层拥有高层社会网络和社会人脉,有条件进入各类协会、俱乐部、会所等社会高端人脉资源交往平台,相互交换社会资源,为自身发展和提升获取各种机会。五是有明显的人力资源。高收入阶层一般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专门技能,并在本领域或本行业占据较高的地位。
(二)社会共生与高收入阶层的关系勿庸置疑,社会共生论的核心价值观就是倡导合理的社会共生关系。其依据是,社会个体存在于社会共生关系之中,社会群体亦存在与社会共生关系之中,只有形成和维持合理的共生关系才能兼顾个体与群体的相对生存权益,实现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群体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共生和谐发展。用共生视角测度各种社会关系,科学处理各种社会关系,就必须研究社会共生关系的各方主体的社会责任。据此,研究高收入阶层的社会共生责任也就毫无疑问了。高收入阶层是强势群体,在各种社会共生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只有坚持社会共生论的核心价值观,在社会活动中构筑起坚持“资源存在、自由选择、合约条件、斗争与妥协”等四个维度来处理与其他群体的共生关系,才能实现与其他收入阶层的和谐共处,才能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才能维持和推动当今社会的正常运行。
(一)高收入阶层承担社会责任的逻辑理据什么是社会责任?到目前为止,学术界还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没有统一权威的定义。本文中,笔者将社会责任的内涵暂且界定为:社会责任主体基于各个方面利益相关者的影响而主动或被被动付诸实施的社会行为。在社会共生视角下,基于自身或他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高收入阶层在参与社会活动中,必须积极承担社会共生责任,自觉维持社会共生关系。其逻辑理据是:实现社会和谐共生的基本前提条件是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平等。美国学者在《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中均强调了一个基本的原则立场,就是“权利优先于善”。一般习惯认为“善”是伦理学的中心概念,主要缘于现在伦理学通常是规范伦理和美德伦理,前者是以获得人的行为的善的价值而推论出道德规范体系,后者是研究如何获得善良意志,达到心灵善的状态(美德)。但是在我们追求各种各样“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善”本身的“正当”与“不正当”问题。显然,只有在保障社会成员基本权利平等的前提下“,善”才是正当的。在“权利优先于善”这个原理中,我们可以把“善”理解为社会结构、法律制度、伦理秩序等社会效率指标。由于社会发展的惯性规律的存在,社会成员中不是每个人都愿意要求社会基本权利的平等。处于社会高层地位中的部分社会成员不仅不愿意人人都拥有平等的基本权利,反而希望社会差别结构和利益分层状态的固化。基本权利平等优先于善的另一个逻辑论据是:在“以人为本”现代文明社会中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是永恒的,神圣不可剥夺,但某一时期社会制度以及社会结构是可以通过革新予以改变和完善的。显然,为了构建现代平等自由的人伦关系的社会结构,我们不能为了效率的最大化而采取一切手段;社会必须规定一些“非效率”的社会成员基本权利,努力实现社会和谐共生。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高收入阶层承担社会共生责任的逻辑理据是:实现社会和谐共生的基本前提是保障社会各阶层的基本权利→保障社会各阶层的基本权利的基本前提是优先保障社会弱势阶层的基本权利→保障弱势社会阶层的基本权利的基本前提是督促强势社会阶层围绕保障弱势社会阶层的基本权利承担相应社会共生责任。
(二)将“生态环境”列为高收入阶层承担社会责任范围的缘由为何将“生态环境”列为一大基本民生权利保障范畴,并纳入高收入阶层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节点之一?本文探索提出“生态环境”具有如下五个基本属性,并据此将“生态环境”列为高收入阶层承担社会责任主要节点的范围。1、资源稀缺性。人是自然界的产物,自然界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永恒前提。当前技术背景下,自然生态环境是我们人类社会基本活动不可或缺物理空间,同时也是光、热、水、土、气等生命必需要素参与生命过程的唯一物质交换载体。从资源意义上来考量,生态环境对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来说是一种不可替代性的资源,具有无比的稀缺性。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天成的。人不能选择脱离自然生态环境的道路,只能选择某种有利于自身发展的与生态环境的关系。现实的生产力水平下,不管是社会权贵还是底层草根,不管是高收入阶层,还是中、低收入阶层,无论是在时间维度还是在空间维度上,都无法避开地生活在同一生态环境之中。毫无疑问,对所有不同收入阶层来说,生态环境均是具有排他性的稀缺性资源。不同收入阶层的人都必须共同保护、共同利用、共同依存、共同享受自然生态环境这一稀缺性资源,才能实现不同收入阶层的共生共荣。2、区域共轭性。区域共轭性是指地域上相连接的不同自然地理综合体之间及种群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的性质。任何生态环境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具有区域共轭性。我们可以理解为,任何生态环境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其生态因子之间存在密切联系、空间存现形式上是连续的。如流域内土壤、水体质量是相互影响的、动植物之间是存在内在联系的,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生态环境内部因子之间是共轭的。基于生态环境的区域共轭性,虽然不同收入阶层可能生产、生活在环境质量相对不同的地理空间,但是各自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是共轭的,不同收入阶层对生态环境的正负影响均会共轭传递。显而易见,当前高收入阶层对生态环境的正负影响的幅度高于中、低收入阶层,必须更加自觉承担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与其他收入阶层一道与生态环境的和谐共处。3、地域分异性。生态环境整体及其组成要素在某个确定的方向上保持特征的相对一致性,而在另一确定方向表现出差异性,并发生因地域而更替的规律,称地域分异规律或空间地理规律。地域分异包括大、中、小尺度的地带性分异和非地带性分异。由于地域分异性是客观存在,构成生态环境的各种生态因子的数量、质量及其结构状况在不同地域,存在明显的差异,往往在此地禀赋较为丰沛的生态因子,在彼地却是非常稀缺。在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上,地域分异性在生态环境中普遍存在,这就要求不同的收入阶层必须共同面对生态环境的地域分异性,具体来说就是必须共同面对由地域分异性引起的各种生产、生活必需的自然要素“此足彼缺”的局面,否则我们人类本身难以长期生存。尤其是在当前资源配置“市场起决定作用”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收入阶层必须遵循和内化保护性利用生态稀缺资源,与社会其他收入阶层共生共存的法制观念和伦理道德,并自觉承担与此关联的社会共生责任。4、时间永久性。随着时间的推移,生态环境整体及其组成因子不断演变,但是其在时间维度上是永恒的。生态环境对于我们人类子子孙孙来说是“万古江山”。生态环境自我修复功能有限,人类对生态环境的负面作用一旦超过生态环境本身的生态阈值,必然造成生态因子结构性破坏,在没有人为生态修复的情况下,生态环境的“残缺性”将永续地存在。生态环境的时间永久性是我们人类规范自身生态道德行为、付诸环境保护行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促进不同收入阶层在生态环境方面共生的逻辑基点之一。5、因子多样性。生态环境是一个复杂的有机系统,其中的有机物、无机物、光热水土、动植物等多种因子时时刻刻存在物质和能量的交换,因子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不难看出生态环境问题是全球性的,生态环境保护也应该是全球性的。生态因子多样性是生态系统内在丰富性的外在表现。承认并保护生态环境因子多样性既是实现生态环境永续存在的技术前提,也是人类生态伦理道德的内在要求。相对中、低收入阶层,高收入阶层有更大的经济消费能力和更多的消费可能,直接或间接地破坏生态环境的因子多样性,所以高收入阶层应该在生态环境方面承担更多的共生责任,在社会生产、生活过程中,积极主动尊重生态环境因子多样性,实现物种之间的公平。
(三)高收入阶层如何履行生态共生责任鉴于上述生态环境的五大基本属性,我们通过社会共生论的基本视角(资源存在、自由选择、约束条件、斗争与妥协),观察高收入阶层与中、低收入阶层在生态环境方面的共生关系,研究论证高收入阶层的生态共生责任如下:1、坚持“资源存在”,保护生态环境。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所有初始“原料”均取之于自然界。人类的生产生活过程既是从生态环境中摄取资源和能源的过程,同时也是向生态环境中排放消费“垃圾”的过程。鉴于当前我国社会财富的分配状况,高收入阶层是社会上相对活跃的生产消费群体。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在一定技术条件下,生态环境能够为人类经济活动提供的资源和能源是有限的,生态环境容量也是有限的。要想维持高收入阶层与中、低收入阶层的生态共生关系,高收入阶层必须带头保护共同的生态环境,保障生态环境的各个要素保持在一定的数量和质量水平,坚持“资源存在”这一生态共生关系存在的首要条件。2、尊重“自由选择”,关心弱势群体。保障各个收入阶层在生态环境要素的配置中均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和空间,尤其是高收入阶层不能强迫中低收入阶层形成和维持固定的空间利用关系及其他资源要素配置关系。3、遵守“约束条件”,敬畏生态规律。各个收入阶层必须遵守生态规律这个“约束条件”,保证对生态环境各个要素的利用程度不超过相应的生态阈值范围,实现代内公平、代际公正、种间公平,高收入阶层就必须带头遵守自然生态规律,在进行资源共享过程中,恪守生态法度,秉承和发扬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克服炫耀和攀比消费心理,避免过度消费,尽可能绿色消费、低碳消费,珍惜和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和能源,努力实现与其他收入阶层的资源共享,保证自身的生产消费不直接或间接挤占中、低收入阶层对生态环境相关要素的基本生存需求。促进代际公正。在任何时间和空间,人与人之间的矛盾是普遍的。当代人之间矛盾是显性的,当代人与下一代人之间矛盾是隐性的。要维持当代人与后代人的生态伦理关系,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技术路线,保障当代人不侵占后代人对生态环境基本生存需求。遵守“约束条件”还需要尊重生态环境中物种的多样性,促进种间和谐共处。4、参与适当斗争,强者“主动妥协”。通过不断的“斗争和妥协”,是各个收入阶层维持生态环境共生关系的基本机制,趋利避责是各类人群的天性使然,在生态环境利用与保护问题也毫不例外。在“市场起决定作用”的生态资源市场配置体系下,高收入阶层在试图超越生态共生边界,获取更大的生态环境收益时,一定要科学设置“斗争”的“妥协线”,必须考虑中低收入阶层的生态环境基本生存需求,否则就会遭遇中低收入阶层的强烈斗争,生态共生关系也会随之破裂。
作者:傅龙华单位: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思政课部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