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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法治社会,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是保障公民其他权利得以落实的基础。由公民知情权衍生出的新闻采访权在监督政府、曝光事实、捍卫社会公平公正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放眼世界各国,保护媒体的采访权,对保障公民知情权、约束公共权利、推动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网络媒体的日益成长壮大,当前存在的一大阻碍就是大部分网站并不具有新闻采访权。文章认为,为弥补新闻采访权的限制带来的不便,网络媒体必须加强编辑权的运用,发挥网络媒体的优势,从网络媒体自身、政府、受众这三个方面寻求突破口。
[关键词]新媒体;网络媒体;采访权
在信息技术时代,网络作为紧随电视、报刊、广播之后出现的第四媒体,在现代社会的飞速发展有目共睹。近年来,各类商业及非商业网站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公众视野中,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并在不知不觉中成为人类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截至2018年1月,我国网民数量高达7.72亿①,数量庞大的网民接触新闻的途径早已由原先的传统媒体转向新媒体,对于大部分人而言,每天从各个网站上浏览热门新闻是获取外界信息动向的最重要的渠道,然而根据我国现行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非新闻单位的媒体网站不具有新闻采访权。这一规定显然限制了非新闻单位网站的长远发展。媒体生存和发声的重要命脉在于采访权,同时采访权也是新闻媒体的必备功能,是获得一手资料的先决条件。近年来,网络媒体始终没有放弃新闻采访领域的探索,同时网络媒体的采访权问题也进入了法律的视野。
一、我国网络媒体的分类
(一)新闻单位的网络媒体新闻单位的网络媒体即以经营新闻业务为主要生存手段的网站。2018年8月,《网络传播》打造了“中央主要新闻网站传播力排行榜”,14家中央主要新闻网站名单正式公布,得到政府认可和批准的中央新闻网站包括新华网、人民网、中国网、国际在线网、中国日报网、中青网、中国经济网、中新网、光明网、中国西藏网、央广网、中国新闻网、中青在线。地方性重点新闻网站则有长江网、九头鸟网、大洋网等。这些主流的新闻单位网络媒体具有新闻采访权和权,有权传统媒体制作的新闻,也有权网站自采新闻报国务院新闻办备案的传媒电子版。供职于此类网站的网络媒体从业人员通常具有新闻记者的资质,但此类网站还是以将传统媒体制作的新闻转化为网络新闻为主营业务。
(二)非新闻单位的网络媒体非新闻单位的网络媒体,即具有登载新闻资质的门户网站。在我国,较为著名的门户网站有网易、新浪、搜狐等。根据相关规定,此类门户网站只能对省级以上新闻媒体的新闻进行转载,而无权刊登网站自采新闻。数年前,在北京,以此类网站为代表的“新媒体”频频受到报刊等传统媒体的警告:一些网络媒体没有采访权,大量使用传统媒体的内容,以“电子文摘版”的方式出现:一些网站考虑到著作权问题,与一些报刊签订了转载协议,而有的网站却在这个问题上惹来麻烦。位于北京市中关村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是网络官司最多的法庭。据介绍,这个法庭去年受理的涉及网络侵权的案件达17件,占总数的12%-13%。侵权形式主要有:未得到授权,从其他图书、报刊上直接抄袭内容或改头换面不支付报酬,网站之间也时常出现相互抄袭的。
二、对网络媒体采访放权的利与弊
(一)从网络媒体方面分析1.对网络媒体的积极作用对网络媒体采访放权将极大地拓宽网络媒体获取新闻资源的渠道。对同一新闻事件,如果能取得采访权,就能多角度多层次地开采新闻,打造特色鲜明的新闻报道、丰富新闻解读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善新闻同质化的问题。毕竟,在采访权受限的情况下,网络媒体不能原创新闻,即使新闻再精彩再有深度,也只能被束之高阁。“在内容为王和注意力经济时代,对于用户来说,有特色、原创内容更多的网站更具有吸引力。”②因此,放开网络媒体的采访权,有助于增强原创新闻的生命力,提高网络媒体的竞争力。2.对网络媒体的消极作用目前网络媒体行业的入职门槛较低,对网络媒体从业者的素质要求不如传统媒体严格,因此存在新闻采编人员业务水平良莠不齐的问题,制作出来的新闻质量低下,必然损坏媒体的权威性。另外,新媒体环境条件下的新闻在制作过程中需要融入大量数字媒体元素,这要求网络媒体工作者除了具备最基本的新闻采写能力,同时还要掌握一定的新媒体运用技术。由此不难看出,网络媒体从业人员需要具备更深更广的业务能力。如果赋予网络媒体以采访权,网络媒体必须考量自己的团队是否有能力满足高质量新闻的制作要求,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除了不能获得采访权带来的益处,反而会损害网络媒体的形象和权威性。
(二)从受众方面分析1.对受众的积极作用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言论权、知情权等权利。而公民知情权的行使主要借助媒体的力量,同时公民知情权的实现主要借助记者的采访权。也就是说,只有在媒体的采访权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公民的相关权益才能得以实现。另外,在具有采访权的情况下,不同的网络媒体能对同一新闻事件进行不同角度的挖掘和报道,为受众创造多元解读新闻事件的可能性,避免产生片面认知、情绪偏激的情况。2.对受众的消极作用网络媒体采访权的放开意味着网络信息的扩大,受众在获取大量资讯的同时也面对着大量信息难以识别真假的问题。此时受众的判断和筛选能力就决定了新闻价值的高低。不同的网络媒体会对同一新闻事件作出不同的,甚至是截然相反的解读,那么受众必须具备明辨是非,理智取舍的能力,才不会坠入新闻陷阱,激化非理性舆论。
(三)从政府方面分析1.对政府的积极作用政府经由网络渠道进行政策宣传是大势所趋,在新媒体时代,网络媒体的覆盖率和使用率已远超传统媒体,已然成为受众获取新闻资讯的最重要渠道之一。在网络技术的加持下,新媒体为人民群众表达民情提供了便利的平台,比如一些重大事件的曝光、发酵和处理就展示了网络媒体在呈现和表达民情方面的力量。如今,网络媒体俨然是政府处理政务的“左膀右臂”,它为政府倾听人民心声,获知人民意愿开辟了最直接的渠道。2.对政府的消极作用由于网络媒体数量庞大,环境复杂,放开网络媒体的采访权意味着政府的管理工作量和难度都将大幅增加,为此,国家对网络媒体采访权采取的是逐步放权的管理模式,将记者证的发放范围限制在中央新闻网站,还明确规定了申领人员的资质。放开网络媒体的采访权势在必行,这要求政府大力提高管理能力,在保证网络媒体自由行使采访权的同时又对其进行适当的规制,政府工作任重道远。
三、规范我国网络媒体采访权的建议
拥有采访权、能够自由原创内容固然是所有网络媒体的愿景,但在暂时无法获取采访权的情况下,运用其他补偿式的手段,仍然可以获得业务上的突破。
(一)充分发挥编辑权的效用不具备采访权固然不利于网络媒体的发展和运作,由于无权采集和独家新闻,只能转载有合作关系的传统媒体的新闻,并且还要付出较高的经济代价来购买。特别是对于一些专业网站,根据新出台的相关规定,它们并没有刊登新闻的资格,如果要变被动为主动,就要充分发挥编辑权的效用,在新闻的再加工环节彰显商业网站的优势。为此,网站可以考虑加强对信息的过滤与整合。在信息“大爆炸”的时代,铺天盖地的新闻资讯使受众在选取优质内容方面增加了时间和精力上的成本,因此对庞杂的信息进行筛选和整合有助于增加网站的针对性。在过滤信息时,要围绕网站自身的特色,整合信息时,则要求精求精、求新求变。
(二)充分发挥网络媒体的优势网络媒体具有传统媒体所缺的优势:信息量大、形式丰富、传播迅速、易于复制和检索等。在与传统媒体“角逐”的同时,要充分发挥网络媒体的优势,在新闻的多样化传播方面施力,加强新闻的受众反馈渠道建设。相比传统媒体,新媒体的重要优势之一就是双向传播、互动性强、反馈渠道通畅,比如网络媒体提供的论坛就是受众沟通交流、双向互动的重要渠道,而这正是传统媒体的短板。
(三)加强新闻采访权相关的政府监管与法律建设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新闻传播领域出现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近年来,我国不断出台互联网媒体管理的条文规定,同时成文通知,意在加强对网络媒体采访权的管理,这无疑是我国新闻采访事业的进步。在此基础上,要继续加强新闻采访相关法律的建设,同时引导网络媒体明确自身责任,细化分工,使每个环节的工作有法可依。唯有保证法律的完备,才能使网络媒体的运行更加规范和合理。“出台涉及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法规是保护采访权的最有效途径,没有具体法规保护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记者的采访权都是不稳定的。”③继续完善网络媒体采访相关的法律法规,除了要做到对网络媒体采访权的放开程序公开透明,还要使整体新闻事业在法律框架中有序运行。
(四)赋予网络媒体记者采访所需的权利网络媒体记者的采访权利源于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及监督权,而对于采访权的内涵、内容,以及从业资格等,我国法律并未作出相应的明确规定。为了保证网络媒体记者采访权的行使,需要制定和完善专门的法律条文来区别其他类别的新闻记者及社会主体,从法律上认可网络媒体记者的采访权和职业地位,才能促进网络媒体采访活动的进行,以及保护网络媒体从业者的职业理想。
(五)增补网络媒体记者采访所需履行的法律义务我国的互联网法律法规建设明显滞后于网络传媒问题的产生,因此有必要增补网络媒体记者在采访中所需履行的法律义务,以此来确保网络媒体记者队伍的高素质。为了避免网络媒体记者在工作过程中出现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要通过法律来对网络媒体记者的职业资格考察标准作出认定,并利用法律来规范其行为,并制定相应的惩处办法来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网络媒体记者。近年来,我国新的《互联网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条文有效地对网络媒体进行约束和规范,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网络媒体运行的秩序,然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新闻传播过程中各种问题层出不穷,我们仍然需要对互联网法律建设滞后的问题给予高度重视。四、结语综上所述,网络媒体能否在新媒体环境中找到安身立命之根本,除了在外部需要法律和政策为其提供支点,更重要的是依靠自身的力量来突破当前存在且短期内无法排除的障碍。
作者:张文浩 单位:广西地质矿产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