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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回顾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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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回顾

一、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类型

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涌现出了多种改革形式,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会有不同的类型划分结果。基于资源禀赋结构决定组织制度结构的理论视角,将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模式归纳总结为三种基本类型,即存量资产量化型、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型和林权量化型(资源加资本量化型),分别对应城乡结合部地区、平原地区、山区三类不同类型的区域。

(一)存量资产量化型在城镇化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实力一般比较雄厚,拥有较多的存量资产。资产股权量化。一是清退老股金,分清非量化资产与量化资产。二是确定集体股与个人股比例。根据2010年丰台区河东地区48个村的调研数据,集体股比例为33.76%,个人股比例为66.24%。三是确定个人股中基本股(户籍股、土地股)与劳龄股之间的比例。根据同上调研数据,基本股占个人股比例为22.97%,劳龄股比例为57.01%。四是确定普通股与优先股。一般量化给集体经济组织在册成员的资产份额为普通股,其他人员为优先股。根据同上调研数据,优先股占个人股比例为9.46%。此外,还有吸纳的现金股,占5.79%,其他股占4.77%。人员界定。一是户籍股人员界定。主要包括:一轮土地承包时已经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及其衍生的农业人口;各类政策性移民。二是劳龄股人员界定。主要是从1956年以来,改革基准日年满16周岁在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劳动一年以上劳动力,以年为单位进行量化。法人治理结构。改制后的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如股东代表大会制度、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在经管部门登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或在工商部门登记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还有的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型平原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实力相对薄弱,一般只拥有少量的存量资产。这类地区改制主要是结合农村土地确权,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进行量化,完成产权制度改革。资产股权量化。与存量资产股份量化型改制程序类似,不同是增设了土地确权股,量化标准一般参照当地区域征地补偿最低标准计算土地资产总值。人员界定。类似城乡结合部地区,相对比较简单。法人治理结构。由于平原地区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活动较简单,改制后的治理结构一般采取由原有党支部、村委会等村干部兼任的方式。

(三)林权量化型(或资源加资本量化型)北京山区功能定位一般属于生态涵养区,资源性资产纳入产权制度改革成为该区域改革的一个特色。2010年,北京市实行了生态效益林补偿政策,对于推进山区林权改革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资产量化的核心是把林地及地上林木等资源性资产纳入集体经济产权改革范围。在可以进行景区开发的地区,采用资源性资产与社会资本按比例进行股权量化,这类产权制度改革模式也被称为“资源加资本类型”。人员界定与法人治理结构环节类似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型。

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成效与问题

(一)取得成效一是明晰了产权关系。通过“资产变股权,农民当股东”,实现了集体资产由共同共有到按份共有的历史性变革,明晰了农民和集体之间的产权关系。二是壮大了集体经济实力。改制增加了农村基层干部发展经济的压力,调动了农民参与集体经济管理的热情,提高了集体资产的经营效益。到2011年,全市乡村两级集体资产总额4116.6亿元,同比增长19.3%;集体净资产1568.3亿元,同比增长13.8%。三是增加了农民财产性收入。农民凭借股权参与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建立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2013年全市有1267个村集体经济组织实现股份分红,分红村占已改制村集体经济组织的32.9%。股份分红总金额34.8亿元,有133万农民股东获得红利,人均分红2611元。四是促进了农村和谐稳定。最大限度地维护了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财产权益,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完善了民主管理制度。五是加快了农村城镇化进程。改革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为农村城镇化奠定了体制性基础。2012年,全市完成农转居6万余人。六是实现了生态资源股份化。到2011年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体任务基本完成,150多万名农民成为集体生态林股东,发放生态林公益补偿金3.1亿元,人均203元。

(二)面临问题一是法制建设滞后问题。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到工商部门登记,面临税费、股东人数受限等问题;到农业主管部门登记,则不具备法人资格。二是政社不分问题。交叉任职、管理模式行政化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职责也没有完全分开,改革后的集体经济组织仍承担着大量的公共事业和社会服务职能。三是市场发育问题。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仍然保持了村庄社区的封闭性特征,为优化资源要素配置,需要积极探索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发育问题。四是规范管理问题。虽然在形式上普遍设立了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机制仍显薄弱,普遍缺乏专门的工作制度和实施细则。此外,股权结构方面,集体股所占比例偏高,弱化了治理机制,影响了改革的效果。个人股中的基本股(户籍股)所占比重普遍偏低,土地价值未能充分体现。股权的社区封闭性与市场的开放性要求之间的矛盾突出。

三、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

法制化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前提。当前,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一方面缺乏一个关于集体经济组织的专门的法律基础,相关市场主体无法对集体资产形成稳定的收益预期;另一方面,现有的地方性的关于集体经济的制度设计及具体条款更新滞后,不适应城乡发展一体化阶段的需要。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相关法律法规,界定产权关系,是深化产权制度改革的前提条件。土地制度创新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第一抓手。在完成产权界定后,产权改革的重点主要是转让权。村集体是土地所有者,所有权的本质是土地的收益权。随着分工不断深化,需要通过经营权和所有权分开,让更有能力的经营者经营集体经济的资源资产,实现产权的社会化。目前,城乡之间与农村内部的分割的土地市场制度下,在产权转让环节存在体制性的阻碍。要从根本上破除城乡二元的土地使用制度,在符合规划要求的情况下,落实农民土地的转让权,实现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实施留地安置,实现土地资源资本化运作,是深化产权制度改革的第一步。

富裕农民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主线。农民是社会群体的主体,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实现富裕农民的宏伟目标恰恰是对社会主义本质的深刻体现。要把富裕农民作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和目标与判断改革是否成功的界标,作为探索新的有效实现形式的一条主线。制定集体经济发展战略规划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理论先导。目前,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虽然数量众多,但是单体规模偏小,组织之间分散,普遍存在着经营管理方式比较粗放和规范化程度不够的问题。面对“十二五”时期率先形成城乡一体化新格局的新形势、新任务,迫切需要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战略的高度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的研究力度,明确集体经济功能定位,产业布局,组织架构,壮大集体经济实力,确保其始终充满市场的竞争力和活力,不断保值增值,为农民增收服务。强化经管部门监督指导服务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组织保障。农村经管工作肩负着农村合作经济经营指导和管理监督、深化农村改革、维护农民权益的重要职责。深化产权制度改革,需要进一步加强经管工作,提高指导、服务和监督水平,更好地发挥为农村合作经济保驾护航的作用。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建议制定集体经济改革发展战略规划,纳入区域总体发展规划。这是解决战略思路问题。理清集体经济发展的战略性思路,一是要结合未来郊区产业与空间布局,探索市、区县、乡镇等不同层面的集体经济发展战略规划。要把集体经济发展与区县功能定位结合起来,发展当地适合并具有发展潜力的产业。二是探索突破村自为战的传统发展方式。通过产权重组等方式打破村域界限,推进村村联合、镇镇联合,让资源在更大的范围内有效配置,发挥规模效益。三是做好规划,引进社会资金,加快集体经济的产业升级。四是建立科学的乡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架构,整合村域资源,落实乡域规划,推进乡镇统筹。五是以规模性园区建设为突破口,探索以乡联合社为载体,构建国有资本与集体资本对接的体制机制。推进政经分开,启动新一轮农村综合体制改革。这是解决政府定位问题。要抓紧立法工作,推进政经分开。在“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基础上,出台“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进一步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市场主体地位以及合作经济属性,规范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功能定位、主要职能,使集体经济组织与党支部、村委会各司其职。依据合作经济属性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发育城乡一体的土地要素市场体系。这是解决市场发育问题。一是要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颁证工作,维护农民和集体对土地的完整权益。二是要研究集体建设用地同地同权同价的政策机制。积极培育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加快产权交易管理平台建设。三是实施征占地留用制度,保障集体经济发展后劲和农民的长期利益。四是要发挥乡镇在土地要素市场城乡一体化中的关节点作用。五是积极探索农民宅基地集约化使用办法,推广留地安置模式,确保农民拥有稳定可靠的资产收益。规范农村股权管理。这是解决微观组织机制问题。应尽快出台《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的意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要明确人员界定规则,解决新老户等历史遗留问题。如对于新增人员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如何进行股权微调。在完成整建制转居之前,股权不宜固化。二要优化股权结构,如适当降低集体股份,增加个人股份比重,适当降低劳龄股份比例,增加户籍股份比例。三要在股权转让、股权合作、增资扩股等环节加强管理。通过股权管理做大做强集体经济的规模,增强和扩大集体经济的控制力和控制范围。四是扩大按股分红,逐步规范和缩小福利分配的范围。对股份分红征收的税收进行返还或减免。

作者:郭光磊单位:北京市农经办党组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