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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4年第四期
一、个人对自身的责任
只有自我负责的人才能对集体负责,这是集体主义责任建设的内在前提。个人对自己的责任主要是指自身作为责任主体对自己的道德行为、道德使命应承担的义务。个人对自己的责任主要有:个人生命责任。这一看似个人自然属性的责任一旦进入社会领域就显示出道德意蕴:生命存在是个人存在和发展的根基。个人的生命从一开始就接受了父母孕育,在成长过程中又经受着社会的塑造,因而具有深刻的社会性。个人行使保全和发展生命的责任实质是对家庭和社会集体负责,这是个人对自身和对集体负责最根本的条件。个人行为责任。“道德的第一个命题就是:一个行为要具有道德价值,其必须是出自责任而被做。”在康德看来,人是理性存在者,在道德领域可不受客观经验的束缚,成为一个自由的人;但这种自由不是不受限制的,而是表现为一种高度道德自律,“道德法则无非表达了纯粹实践理性的自律,亦即自由的自律。”惟有在这种“自由的自律”的基础上,人才能产生行为责任的自觉和实践。萨特说:“(人)从他被投进这个世界的那一刻起,就要对自己的一切行为负责。”因而个人只有自觉增强个人责任意识,完善自身行为,并敢于承担由自身行为失范而产生的不良后果,才能增进集体利益,促进个人和集体的双赢。个人价值责任。人是肩负着一定使命的价值存在物,这种使命包括实现自我价值的使命和实现社会价值的使命。个人价值的实现既表征着个人对现实和未来发展的责任,也体现着个人对集体责任的担当。人的本性就在于人的创造性和超越性,也正是在不断超越和创造中,人对于社会的意义不断彰显;个人只有自觉肩负起实现本身价值和创造社会价值的双重责任,才能在创造社会价值的实践中真正实现个人价值。
二、集体对自身的责任
集体对自身负责实质上就是集体的自身建设,它是集体主义责任建设的内在价值诉求。它关系到作为责任主体的集体能否承担起增进集体利益、个人利益以及推动集体和个人关系和谐发展的责任。需要做到:一是集体应着力推动自身结构的优化和功能的整合。现实生活中,集体内部结构的不科学和功能的不明晰制约着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实现,主要表现为:结构过于松散,冗员过多以致人浮于事;分工不明确,权责模糊,部门之间相互扯皮,集体的整体功能得不到有效发挥;“小团体主义”以自我价值为标准,甚至形成利益固化的藩篱,根本违背了集体主义价值原则。基于上述问题,集体应经常优化内部结构,明确集体成员的权利和责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按规律办事,按规矩办事。密切关注集体成员利益诉求,合理化解集体内部矛盾,扩大集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基础,推动集体成员价值的实现,增强个人对集体的认同度,提高集体运转效率。二是通过集体中个人间的相互负责实现集体人格的价值塑造。在集体对自身负责的过程中,集体是责任主体,但集体这种责任主体是由多个个人通过有机结合所形成的集体人格而得以实现的。集体人格塑造的关键在于建立以互利互惠为目标的集体中个人对个人的相互负责关系。一方面要加强集体中个人的相互合作。随着社会分工精细化程度加深,社会资源和生产技能掌握在不同的个人和群体手中,只有“通过协作提高了个人生产力,而且是创造了一种生产力,这种生产力必然是一种集体力”,这种集体力能使个人在合作中找到自身的发展方位,取长补短,各得其所,在集体合作的实践中获得自身利益。另一方面要形成个人与个人之间权利让渡和平衡机制。承认各自所拥有的权利,并竭尽所能为对方谋求合理权利而付出自身的责任。责任是一种主体性存在,个人对个人的相互负责有利于主体间保持一种内在张力,缓冲个人间利益冲突,增强个人间的有机联系,成为集体的内在粘合剂,推动个人在密切合作和良性竞争中,不断提升主体能力和素质,增强集体的凝聚力、执行力和创新力,逐步实现集体人格的价值塑造。三是集体应着力保障自身运行机制的完善和效能的提高。集体自身运行机制主要包括集体动力机制、集体决策机制、集体执行机制、集体调控机制、集体评价机制五个方面。集体动力机制是集体基于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和利益形成的开放性目标系统。集体在确定自身发展的需要和利益时,应对不同个体的需要和利益进行权衡比较,确立一个统合个人与集体利益的集体目标体系。集体决策机制是集体基于目标所做出的促进集体自身、集体与个人关系发展的战略决断系统。它直接决定着集体总体的发展路线和集体与个人关系的协调方式,是集体运行机制中的发动机和导航器,在集体主义的建设中具有价值引领功能。集体执行机制主要是指集体实现集体目标、贯彻集体决策,促进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有机结合的活动过程。落实高于一切,必须保持集体执行的一贯性、稳定性和有效性,避免在执行过程中偏离集体发展轨道的情况,杜绝执行过程中的大起大落,推动集体的有序发展。集体调控机制是指集体依靠内外监督机制对集体运行过程中诸多环节和方面进行调节、完善的过程。集体的内部监督主要依靠集体内部的个人监督、体制监督,集体的外部监督主要是指社会监督。通过二者的监督,集体在自律和他律中对各种不利于集体、个人及其关系发展的因素进行修正,推进集体价值协调发展。集体评价机制是对集体运行的环节、内容和效果进行审视和评判的活动过程。集体评价通过相应的效能反馈,对于重新审视集体目标、调整集体决策、把握集体执行环节以及深化集体调控效果具有重要意义,是集体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关键环节,也是更好地实现集体主义价值的必然要求。集体的五大机制构成了相互联系、相互包容、和谐共进的有机整体,只有不断增强其契合度和周延性,才能不断完善集体自身建构,增强个人对集体和集体主义的认同度,为集体和个人相互负责提供内生动力。
三、个人对集体的责任
个人对集体负责,这是集体主义的内在要求,也是集体和个人共同发展的内驱动力。集体的存续和发展是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性条件,当人们基于自由意志和共同利益结成集体时,个人的整合和优化本身就孕育着一种个人所不具有的“新质”,而恰恰是这些“新质”能够推动个人更好的发展。“当他成为这个伟大而强有力的机体的一部分时,他就觉得自己是伟大而强有力的了,在他看来这个集体就是一切,而单独的个体同这个机体比较起来,是没有多大作为的。”因此,个人应承认集体是在一定意义上高于个人的实体,增强个人对集体负责的主体意识,提高对于集体的归属感和使命感,自觉承担对于集体的责任。个人对集体的负责不是盲目地“无条件服从”。应当把最大限度地实现“个人对集体的负责”和最大限度地实现“集体对个人的责任”统一起来,建立利益平衡的价值结构,防止个人利益不堪集体利益的重负,防止集体总是不能满足个人对于集体的预期,防止个人对集体安全感、责任感和归属感的挫伤与失落。新时期集体主义中“个人对集体负责”有其特定的评价标准。第一,集体利益是否正当。集体利益正当性有三个评价标准:其一,是否符合社会发展规律。要看集体利益是否代表整个社会的前进方向,促进集体整体的逐步优化和越来越多的个人利益的不断增进。在这个过程中,集体难免会因主客观复杂的原因而牺牲一些人的利益,甚至在极端情况下要求个人无条件地对集体负责,但这种对个人利益的暂时牺牲如果本质上符合社会发展规律,能够从根本上推动社会的优化和个人利益的增进,就是一种正当的集体利益。由于认识的局限性,依据这个标准对集体利益的正当性进行判断有时会有一定难度,这就需要人们保有足够的敏锐性和预见性,不要局限于眼前利益和部门利益的暂时得失。其二,是否符合人性发展规律。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人在社会中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为了满足人的需要和利益,这是人性最基本的发展规律。要在不同时期都能从不同程度上满足人性的内在诉求,避免人的正当利益长期处于“缺场”状态,避免集体利益在生成和发展过程中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并充分考虑人性的价值承受力,让个人在集体中找到自我发展的希望和诉求,追求个体对集体的广泛认同。其三,是否保障大多数人的利益,并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创造条件。集体和集体利益的完善程度受社会发展程度的制约,必定要经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在一定时期内,如果集体利益能够满足大多数人的利益,那么它的正当性就是毋庸置疑的,因为大多数人的利益在一般情况下代表了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彰显了集体利益的公平性和公利性。在我国,集体利益成为大多数人利益的代表,核心表现就在于集体利益彰显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了最广泛的人民性本色,为集体利益保障个人的利益创造了条件。正如恩格斯所说:“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促进每个个人全面自由发展,是集体主义最鲜明的历史期盼,也是集体利益的正当性不断升华的价值动力。第二,集体利益是否崇高和重要。分析集体利益的崇高性和重要性,必须把它和个人利益加以比对来具体分析。这就需要合理界定“崇高”或“重要”的内涵。对集体利益而言,其崇高性或重要性主要表现为:集体利益的实现符合社会进步的客观趋势,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促进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对个人利益而言,其崇高性或重要性表现为能保障个人生命健康、合法财产、自由等最基本的生存发展利益,有利于最大程度地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在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比较分析中,主要牵涉四种情况:(1)当集体利益崇高而重大,而个人利益却不那么重要时,个人应该毫无保留地牺牲个人利益而促进集体利益的实现。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对集体负责将获得最大的效应,因为个人是以牺牲相对次要的个人利益为代价来换取集体的重大利益,集体利益的实现将最大限度地推动个人根本利益的达成,实现集体和个人的“双赢”。(2)当个人利益崇高而重大,集体利益不那么重大时,不能一味要求个人付出巨大代价对集体负责,而要进行具体的权衡。如果能够在保障集体核心利益的前提下,以牺牲部分非重要的集体利益为代价实现个人的重大利益,不但能使个人利益得以保全,还能激发个人对集体归属感和忠诚度的提升,促使个人更好地对集体负责,推动集体更大利益的实现。(3)当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崇高度和重要性都不大时,如果两者的利益都有利于推动二者更好的发展,就应当在保障个人对集体优先负责的基础上兼顾个人利益的实现;如果其中一方的利益存在着不正当因素和倾向时,就应当毫不犹豫地要求不正当的一方对正当的一方负责,推动正当一方利益的实现。(4)当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都十分崇高和重大时,最容易造成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二难选择。一方面,应首先保证个人对集体负责。因为如果崇高的集体利益受到损害,那么个人的重要利益必然遭受威胁。个人为集体无条件自我牺牲甚至是生命的牺牲具有价值超越性,是社会发展中最崇高的代价,这种代价从根本上推动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高度融合。革命战争年代,为了国家独立和人民自由,无数仁人志士抛头颅、洒热血,这种义无反顾的自我牺牲精神,换来了一个国家的崛起和数亿人的解放,是最伟大的价值实现。另一方面,要尽量避免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单一选择,即使在最残酷的境遇中,也应当千方百计促成双方核心利益的保全,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和平年代,二者兼顾应当是基本的价值取向。个人作为责任主体对集体负责时,关键要强化三点:一是集体利益的优先性要有深刻的价值体认,增强维护集体利益的自觉意识和行动。二是既要敢于“自我牺牲”,发扬奉献精神,又要善于权衡利弊,善于保护和增进自身的合理利益,保证自我牺牲的价值超越性。三是最大限度保障个人选择的自由性,增强个人承担集体责任的自觉性。
四、集体对个人的责任
集体对个人负责是集体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集体主义优越性的集中展示。在集体主义中,集体和个人在道德责任和道德权利上具有双向性。在对待权利和责任的关系方面,道德层面和法律层面是不同的。在法律层面,权利和责任是对等的,承担责任是享受权利的必要条件,享受权利是承担责任的必然要求;道德责任和道德权利则存在不对等性,因为道德具有自律性和自愿性特征,即:“我虽应当关护他人,因为他人的召唤使我承担责任,但在这里并不发生有来有往的相互作用。即我负责,却并不需要问及别人是否报答。”事实上,道德责任和道德权利之间也具有一定的对等性,只不过这种“对等性”与法律层面的“对等性”有所区别。在法律层面,责任和权利的对等性在“质”和“量”上都是“对等”或“等同”的关系;而在道德层面,这种责任与权利的“对等”是“质”上的对等,而不追求“量”上的等同。因为道德行为出于主体高尚的自由意志,属于主体超出底线伦理做出的有利于他人和社会的行为,必然要付出一定牺牲,这种牺牲出于主体对他人和社会的使命感;受动的道德客体给予施动的道德主体一定的道德权利也是基于自身内在的道德责任。“量化道德”把道德作为商品性的东西进行等价交换是不符合道德本质的。因此,道德权利和道德责任的“对等性”主要依靠于道德主体和道德客体基于人本身的利他属性而形成的道德责任与道德权利间的良性互动。但是,如果一个道德主体总是基于道德责任处于道德“施动地位”而得不到“道德回应”,一方面其责任意识会降低,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受益的客体道德责任的缺乏,这种道德“施受关系”本身是不够健全的,最终必然要被另一种健康的道德责任双向性的关系所取代。在集体主义中,处理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时,需要强调集体和个人在人格上的平等,在权利、责任上的“质的对等”,集体和个人都应当给予彼此相应的道德关照,而不是一方无休止地付出而另一方无原则地索取,这样才能促进集体和个人在责任和权利上的双向协调和多维选择,推动集体和个人在交融互动中平衡发展。个人形成集体的目的是希望依靠集体的力量来满足单凭个人力量而无法达到的利益,如果个人利益因为集体的不负责而长期得不到维护,集体的意义将大打折扣。因此,在肯定个人对集体负责的同时,必须强调集体要对个人负责。在集体主义中,集体对个人负责有其特定条件:其一,个人是否对集体尽到了应尽的责任。虽然个人和集体在履行责任和享受权利方面居于平等地位,但这种平等不是“绝对平等”,而是“有限平等”,当个人要求集体提供实现自身利益的空间时,必须要以承认集体利益的优先性为前提。个人只有对集体尽到了应尽的责任,为集体的共同利益服务,表现出对集体足够的忠诚和奉献时,集体才应该对个人负责;否则,如果个人一味地对集体提出“要求”,甚至企图诋毁集体,这样的“个人”就不应属于集体中的有机组成部分了,集体就不应当对这种“个人”负责。其二,个人利益是否正当。讨论个人利益的正当性有两个预设:一是必须纳入同集体的关系中加以考察;二是预设了集体利益具有总体上的正当性。
在这种视阈下,个人利益的正当性有两个层次递进的衡量尺度:(1)是否损害集体利益。个人利益不损害集体利益,是个人利益正当性的底线要求。个人在手段上依靠集体的力量实现自身利益,在结果上与集体利益“价值无涉”。在这种情况下,集体需满足个人的合理诉求,彰显集体的人文关怀。如果个人在实现自身利益时损伤了集体利益,集体就有理由“放弃”个人。(2)是否有利于增进集体利益。个人在实现自身利益的同时,如果能够增进集体利益,推动集体和个人的良性互动,则将促进个人利益正当性的升华。在这种情况下,集体应创造各种条件推动个人利益的实现和拓展,促进个人和集体双向性责任机制的和谐运行。在集体对个人负责的过程中,集体作为责任主体应着力做到:首先,集体应践行集体和个人间权利与责任的双向性原则。集体作为社会关系共同体,集合了个人的力量,相比于个人自然居于优势地位。但是,集体必须正确认识这种“优势地位”,必须充分认识到个人是其力量和利益的深刻来源,没有了个人就无所谓“集体优势”,要自觉承认集体和个人在人格地位上的平等性,不能依仗所谓的“集体权威”遏制个人的生命力,而要最大限度地释放个人的潜能,使其成为一种集体创造力,不断巩固共同利益基础,成为集体与个人和谐共处和价值升华的主导者。其次,集体要增强对个人负责的针对性。每个个人都有独特的需要,对集体充满了期待,因而集体肩负着对每个个人各不相同的责任。集体在对个人负责时,必须深入了解个人的需要,理解个人的价值诉求,然后量体裁衣,对不同的人采取相应措施,自觉保护个人的健康个性。集体应当成为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各个个人之间不同利益的引导者和协调者,依据各种不同利益的轻重缓急、正当程度等基本标准,最大限度地推进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有机结合,提升个人对集体的满意度。最后,要建立公正合理的利益补偿和激励机制,推动集体责任的制度化建设。这种利益补偿机制包括两部分:一是物质利益的补偿;二是精神利益的激励。“人的存在的二重性———任何人都既是一个个体的存在物,又是一个社会的存在物———决定了人既有现实利益的需要,又有道德的需要。”
道德作为一种精神利益本身就是利益的一部分,与物质利益的亲缘自始至终都统一在人性的内在机制中。当然这种“亲缘”并不意味着道德和物质利益的等价交换,道德一方面需要保持其精神的超越性,另一方面又以物质利益为其健康存续的现实基础。这种物质奖励并非道德主体自身的目的追求,但应成为社会对道德行为的弘扬方式。邓小平同志在阐述按劳分配原则时说:“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当然也同样不能忽视精神利益的补偿。人区别于动物的根本就在于人是精神存在物,有其内在的价值定向性,这决定了个人的道德取向和价值选择。集体给予个人的精神鼓舞同样能够激发个人积极的道德情感和行为,发挥道德本身的利益价值,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然而,由于现今价值多元化的发展态势导致部分价值评价标准比较模糊,个人的道德行为在部分情况下得不到社会的肯定,甚至还受到所谓“道德欺骗”、“作秀”等质疑,影响了科学道德激励机制的建立。在集体主义建设中,必须优化社会道德环境,增强人们之间的道德互信,积极建立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相统一的道德补偿与激励机制,不断优化集体对个人负责的内涵,提升集体对个人负责的效能。
作者:张九童单位:山东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