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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英格兰殖民地教育观念
新英格兰殖民地人民对于教育的观念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理解:一是殖民地教育的自治传统;二是殖民地人民对于教育与民主政体关系的认识。
1.新英格兰殖民地素有重视教育的传统,这是由殖民地所蕴含的文化基因所决定的。新英格兰殖民地居民虽然宗教派别不尽相同,但总的来说都倾向于新教,宗教信仰在他们的生活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当乘“五月花号”的清教徒逃离英国,来到荒凉的北美大陆时,内心抱定的是要追求纯洁的宗教信仰和建立一个“山巅之城”的理想,这种理想后来最终成为新英格兰殖民地道德价值观的典范。对于为信仰而冒生命危险来到新大陆的殖民者而言,如何将其精神信仰传与后代是他们在勉强获得能够维持生存的物质资料之后所要考虑的头等大事。因为重视教育以及自治精神,新英格兰殖民地很早形成了地方自办、自管教育的传统,而且各地创办教育的形式不拘一格。例如,波士顿镇居民共同协议聘请教师;哈特福德镇“永远为学校提供每年30英镑资金”;剑桥镇划出近3英亩土地“为建立公立学校或学院永久使用”;马萨诸塞湾殖民地议会通过决议建立一所学院,并为纪念教士哈佛的慷慨捐赠而命名哈佛学院。及至18世纪中叶美国独立战争前,新英格兰殖民地已普遍形成了学区制度,校董的推选、捐税的征收和教师的选聘均由学区自主决定,充分体现教育地方自治传统,这种传统也随着殖民地的拓展而遍及北美。
2.教育在殖民地生活中的重要性不仅仅源于其宗教信仰的传承,也源于其政治生活方式的需要。殖民地政治生活以自治为主要特点,“‘五月花号’公约”中即已包含了这种政体的种子。对自由的珍视与对暴政的憎恶,使得殖民地人民希望通过教育方式将捍卫自由与民主的观念植入后代心中。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后,建立何种政体的国家成为时人讨论的焦点。有人认为,政府必须掌握在少数富有智慧的精英人士手中,因为群众缺乏足够的智慧管理国家,民主政治最终会沦为“群氓统治”;而托马斯•杰斐逊等坚决主张共和政体的人认为,“除了人民,社会权力没有最终的安全托管之处,如果人民还不具备足够的智慧来作出审慎的判断,那补救的办法不是将控制政府的权力从他们的手中拿走,而是通过教育使他们拥有这样的判断力”。因此,教育被赋予了极高的意义,教育已不仅仅是学会读书和写字,而是成为捍卫民主制度和抵御暴政最好的武器,自治政府与民主制度需要被启蒙的人民这一观念已经成为一种共识。共和国的设计者们提出,无论何种精心设计的政府形式均无法保证民主制度的永固,若要防止极权的暴政,最有效的方法便是通过教育启蒙人民的心智,使“人民多了解历史上和在其他国家曾经发生过的事情,从中吸取教训并受到教育;让人民了解野心是如何产生的,让他们学会运用手中的权力去对抗野心的实现。……那些制定和实施这些法律和制度的人,虽然拥有天赋的智慧和美德,亦应接受自由教育的陶冶,以便有能力护卫人民那宝贵的权利和自由”。
3.在美利坚建国之父们看来,独立宣言、宪法、权利法案虽然表达了一种信念,但这些法律条文若不能转变为人民心中坚不可破的信条,那么它们便会成为仅仅停留在羊皮纸上的文字,民主与权利观念只有为人民所掌握才能变为真实的力量,而唯一能够实现这种转变的便是教育,“良好的教育是一种对专制暴政的瘟疫的巨大的解毒药剂”。这种教育对于政治的重要观念在当时如此普及和深入人心,当托克维尔1831年到美国考察时,发现“在美国,对人们所进行的一切教育,都以政治为目的”。约翰•杜威在阐述教育之于民主政治的重要性时说:“如果没有我们通常所想的狭义教育,没有我们所想的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民主便不能维持下去,更谈不上发展。教育不是唯一的工具,但它是第一的工具,首要的工具,最审慎的工具,通过这种工具,任何社会团体所珍视的价值,其所欲实现的目标,都被分配和提供给个人,让其思考、观察、判断和选择。”美国政治学家梅利亚姆提出,一切政治问题的基础在于公民的内聚力,因此,政治共同体只有赢得公民的忠诚和认可,才能够稳固统治,而教育则是培养这种认同感的重要方式。
二、关于教育权力归属的政治哲学分析
美国1787年宪法及后来通过的权利法案表明了这样一个原则:联邦政府所拥有的权力只能是“必要”且“被赋予”的有限权力,而教育权力不能赋予联邦政府,这与美国人对教育的理解和政治哲学是密切相关的。首先,在美国人的内心对于政府素来抱有深切的“不信任”之感,在英国受到专制压迫的清教徒漂洋过海来到陌生的大陆上逃避暴政的奴役,对于任何形式的政府都有一种敏锐的警惕。约翰•洛克在其《政府论》中提出的政府是“必要的恶”和概念和“有限政府”的理论在美国经过广泛的传播已成为政治哲学的基本常识,因此独立革命后,由于内政外交的需要,在极不得已的情况下勉强地建立起联邦政府,却以分权制衡等制度设计对之步步设防,小心赋权,以免其蜕变为暴政的工具。正如潘恩所指出的,政府是由我们的罪恶产生的,因为我们不是天使,所以我们才需要政府。但政府也不是天使,因而对待政府权力要时时警惕。基于这样的考虑,人们阐发了以“有限政府”为核心理念的包括人民主权、权力制衡、依法行政、司法独立在内的宪政制度的基本原则。根据詹姆斯•麦迪逊所阐述的联邦政府权力分配原则,宪法只赋予了联邦政府很少且明确规定的权力,而各州则保留很多———由于很多,故未逐一加以说明———的权力,前者行使的对象主要是外交方面,如战争与媾和、谈判与外贸;而保留给各州的权力,则扩充到与人民的生命、自由与财产等一切相关事务之上。其次,教育事业对于共和国的安全过于重要,因此不能赋予联邦政府,而要分散在各州并掌握在人民手中,这也就是在制度设计上防止可能出现的暴政将教育变为奴役人民的工具。1795年,在美国哲学学会举办的“关于教育如何增进美利坚合众国的共同幸福,同时也是在这个国家遵照最广为有效地原则开设经办公立学校的计划”论文竞赛中,来自马里兰州的塞缪尔•诺克斯与毕业于宾夕法尼亚大学的塞缪尔•史密斯共同获得了竞赛的大奖,而且二者的观点也极为相似,那就是都主张建立一种统一的国民教育体系,“使用同样的教科书,采用同样的标准”,以促进社会“情感的协调融合、趣向与举止的统一……在公民中间孕育真正联邦主义所具有的种种爱国主义原则”。诺克斯与史密斯的观点代表了一些人的主张。如拉什曾提出,应建立统一的教育制度,这种教育要把人们变成“共和国的机器”;华盛顿总统曾提出过建立一所国立大学的宏愿;杰斐逊也曾不懈地推动其实现,但这些提议与努力无一例外地都归于失败。表面看来,似乎有各种各样反对的理由,但归根究底却都源于同一个重要的原因:美国人害怕中央集权的教育体制,即使是有这样的嫌疑也不行,任何有导致极权危险的教育体制都会遭到强烈的抵抗,在宪法所规定的教育分权体制下,联邦政府不能够控制各州教育的内容,也不能干预各州教育的行政事务。
1867年以前,美国没有独立设置的联邦教育行政管理机构,1867年国会通过议案设立教育部,但其权限只限于收集全国各地的教育信息和宣传教育理论。但此举仍然引起各州政府的警惕,在众多的反对意见之下,一年之后教育部被裁撤,改为隶属于内政部的教育总署。这之后,虽几经变迁,但其职权在1979年通过的《教育部组织法》中被明确限定:教育部之设立并不增加联邦政府对教育的权力,也不减低州、地方及州其他机关所保留的教育权责。除非经法律授权,教育部长和其他官员所提供的教育计划不应被视为该部已获得授权从事对课程、教学、行政、教育人员、认可机构或协会、图书资源之选择及内容、教科书或其他教材的指导、监督或控制。因此,把教育的权力交与“州及人民”,是基于一定的政治哲学之上的制度设计,它包含了对教育的政治功能的极端重要性的理解和政府权力限度的观念,以宪法之墙将联邦政府的权力之手阻挡于教育事务之外,使教育的权力永远不能被极权所利用并掌握在人民的手中,成为维护民主的政治生活方式的重要武器。
作者:徐巍单位: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河北师范大学民族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