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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天地》2017年第12期
摘要:我国自古以来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民间俗称“彩礼”。一旦双方最终解除婚约,则彩礼的处置问题往往引发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也逐渐增多。以安徽省地区法院审判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为样本,剖析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特点,归纳法官处理该类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及不同观念。
彩礼的习俗最早沿袭自西周,《仪礼》上说:“昏有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即后来的“婚姻六礼”传统习俗,其中“纳征”就相当于现代所讲的“彩礼”。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一般来说,婚姻作为男女双方的终身大事,在婚前,男方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给付女方家一定数量的财物无可厚非。但是,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以双方离婚为前提,在三种情形下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文在梳理安徽地区法院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基础上,归纳法院处理婚约财产案件的不同观念。
一、安徽地区法院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概况
婚约关系的缔结属于婚姻关系中身份关系的约定,并不属于我国婚姻法的调整范畴。但是,由于缔结婚约过程中,伴随男方需给付女方一定彩礼的风俗,后期如果出现婚姻缔结失败的情形,双方就可能产生基于是否需要返还彩礼的纠纷。“彩礼”的表述也并非规范的法律术语,人民法院审理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为婚姻家庭纠纷案由下的二级案由,法律上定义为“婚约财产纠纷”。自2009年1月至2018年5月中旬,中国裁判文书网可查询到安徽省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裁判文书共11489份,其中判决4642份,裁定6134份,通知525份,决定179份,调解9份。从法院审级上看,一审案件7744件,二审案件954件,再审案件34件,执行案件2718件。从上传裁判文书的年份分析,安徽省婚约财产纠纷在2015年、2016年数量最多,分别为2833件和2666件,2017年案件数量有所降低,为1876件,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占据安徽地区法院自2009年以来审理各类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民事案件数量的5%。由此可以看出,婚约财产纠纷在安徽地区法院审理各类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较为常见。
二、安徽地区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大多当事人主动撤诉,法院更宜调解结案从上述法院文书裁判类型来看,法院裁定撤诉的文书数量远高于判决文书的数量。由此可以看出,在法院处理婚约财产纠纷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会因单方提出撤诉或庭下和解而结案。笔者认为,男女双方既然以结婚为目的,这类案件的性质本身属于婚姻家庭内部矛盾,无论是双方家庭还是当事人本人,并不想为财物纠纷而将矛盾扩大化。因此,法院在处理这一纠纷时,采用调解的方式更宜化解双方矛盾。
(二)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多发生在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形下,男女双方领取结婚证后发生婚约财产纠纷的较少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传的4642份判决文书分析,其中,未办理结婚登记而提起婚约财产诉讼的案件占3918件。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提起婚约财产纠纷的724份判决文书中,当事人主要以双方同居时间过短或因支付彩礼导致家庭生活困难为由提起诉讼。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男女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由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彩礼在现实生活中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在起诉时存在举证困难等情形;另一方面,领取结婚证后提起的婚约财产纠纷,大多以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双方亦同时要求离婚,此类案件往往男女双方均有过错。
(三)当事人上诉案件比例较小,法院维持判决较多在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检索的3893件一审案件中,有742件为上诉案件,上诉比例为19%,而在742件上诉案件中,有705件二审法院裁判维持原判,二审维持原判率为95%。通过分析这705件案件判决文书,笔者发现,在多数上诉案件中,一审法院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已支付彩礼金额或一方主张在共同生活期间已花完的彩礼金额,法院均不予支持。法院通过综合具体案情确定的财物数额,对于是否裁判一方返还及返还比例均享有充分的裁量权,二审法院经审查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法律规定,一般认为不宜变更,多裁判为予以确认或维持。
三、婚约财产纠纷法院裁判主要观念
(一)法院裁判返还彩礼主要裁判依据安徽地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引用最多的前三个实体法条分别为《婚姻法》第3条,《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10条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分别引用次数为2464次、1985次和1013次。这三条对婚约彩礼纠纷处理的基本条件及基本原则作出了规定,如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1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但是,现实生活中婚约财产纠纷涉及的社会关系交错复杂,在具体案件中还会进一步牵涉双方父母出资、房屋不动产及债务等,对此类情况,法条并没有做详细规定。许多案例也显示,现代人思想较为开放,男女双方订婚后,女方基于信赖关系而同居,或者为该婚约花费的时间、金钱、精力等,在解除婚约后,可能遭受的名誉及精神上的损失,此种情形是否也应包含在法院裁量的范畴内。立法上过于简单而给司法实践带来较多困难,使得法院相关判决不能使当事人完全信服,既消耗大量的司法资源,也在无形中提高了诉讼成本。
(二)法院裁判返还彩礼综合考量因素彩礼作为中国传统文化,国家不鼓励也不反对收取彩礼之行为,对待彩礼应兼顾国家法律和民间风俗习惯。对法官而言,办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对于按照什么比例返还彩礼,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法官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处理返还彩礼纠纷时,需要综合考量的因素较多。具体包括以下情形:1.是否领取结婚证。如双方已领取结婚证,则返还彩礼较少;2.是否同居生活。如果双方已同居生活,按照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彩礼返还比例逐减;3.是否有子女。如果双方已有子女,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如果女方已怀孕或流产,彩礼返还的比例也较少;4.是否造成男方家庭经济困难。如果因给付彩礼而导致男方家庭经济困难,法院裁判返还彩礼比例较高;5.双方过错程度。如存在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对方等,法院一般按照双方过错程度相应减少返还比例;如果双方均无过错,则法院一般按照侧重保护妇女权益,酌情返还彩礼。除此之外,法院还会将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在家庭付出多少情况、谁提出解除婚约返还彩礼的情况及当地民俗习惯作为综合考量因素,合理地作出裁判。
(三)法院裁判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区别对待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婚约彩礼的数额和范围都在不断扩大。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案例分析,2000年至2005年期间,婚约彩礼的数额一般在一万至二万之间,而在2010年以后,婚约材料的数额直接攀升至六万到十几万。法院认为,彩礼的给付与接收不仅仅涉及男女双方,更多地涉及双方的家庭成员,因此裁判返还的彩礼内容也是区别对待。首先,对于男方给予的礼金,法院一般参照上述考量因素,酌情予以裁判返还;其次,对于给女方购买的“三金”,法院裁判分歧较大,有的法院裁判认为“三金”属于赠予性质,裁判不予返还,有的法院则裁判与礼金一起作为彩礼予以酌情返还;再次,过节期间给女方购买的烟酒等物品,多数法院认为属于人情往来的正常花费,不予返还。对于女方陪嫁的嫁妆,法院一般认为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归女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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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娟娟 单位:淮北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