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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之声》2018年第4期
摘要:民刑交叉研究问题是实务界与理论界讨论的热点与难点。本文以“校园裸贷”为视角,以侵犯隐私与组织、强迫、容留、介绍、引诱罪交叉竞合为方向,对侵犯隐私权法律事实认定与犯罪事实认定进行了分析,同时区分了“校园裸贷”罪与非罪的证明标准,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校园裸贷”附属行为应采取由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模式和“民刑并行”模式的建议。
关键词:民刑交叉;“校园裸贷”;隐私权
一、民刑交叉的概念及类型
(一)民刑交叉的概念民刑交叉问题的本质是民、刑法律事实的交叉。法律事实是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客观情况和现象,其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构成要素包括主体、主观状态、行为方式、行为手段、行为对象、行为结果等。目前,我国在民刑交叉的概念界定上说法并不统一,有学者认为,民刑交叉是指不同行为分别侵犯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不同行为存在牵连关系,以及同一行为同时侵犯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或侵犯的法律关系一时难以确定民事法律关系还是刑事法律关系现象;[1]也有学者认为,民刑交叉是行为人的同一行为同时部分或全部符合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客观存在,这种交叉现象是行为人实施行为特殊到一定程度,在刑事规范和民事规范边缘区域发生摩擦或碰撞的结果。[2]概而论之,民刑交叉主要是法律事实竟合与法律事实牵连,[3]进而是法律行为的竞合与牵连。由此,笔者对民刑交叉定义如下:民刑交叉是指行为人同一行为同时符合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件和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件,存在竞合关系,或不同行为侵犯民事法律构成要件和刑事犯罪构成要件,存在牵连关系,行为主体或行为对象的相同的客观现象。
(二)民刑交叉案件类型划分⒈法律事实竞合型,是指引起民、刑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来源于同一客观事实,二者出现重合的民刑交叉案件。由于犯罪行为同时触犯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因此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民刑交叉案件一般以先刑后民为原则,刑民并行或先民后刑例外。⒉法律事实牵连型,是指引起民刑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并非同一客观事实,部分构成要素出现交叉的民刑交叉案件。这里的交叉包括行为主体的交叉、行为内容的交叉和行为对象的交叉。行为主体交叉是指犯罪行为人同时又是民事行为侵权人;行为内容交叉是指行为内容既是刑事法律事实组成部分又是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部分;行为对象交叉是指犯罪行为侵害对象同时又是民事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民刑交叉案件一般以刑民并行为原则,先刑后民或先民后刑为例外。
二、“校园裸贷”民刑交叉的事实认定
2016年9月28日,《齐鲁晚报》一则题为“多地高校女生陷裸贷风波被迫卖身还债”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校园裸贷”的贷款方利用线上QQ群、借贷宝等科技手段向女大学生宣传“裸条借贷”手续简单、无抵押、快捷方便的优点,吸引其贷款,但利息远远超出了民间借贷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年利率四倍(24%)的司法规定,如部分周利息竟达到30%,逾期进行复利或罚息计算,另外扣除10%借贷手续费。一旦还款逾期,贷款方即公开销售女大学生的裸照及个人信息,甚至明码标价,逼迫其卖身或被包养。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依据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来界定民事违法构成要件与刑事犯罪构成要素。“校园裸贷”附属行为是否属于违反民事、刑事法律的行为,笔者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一)“校园裸贷”侵犯隐私权的事实认定《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隐私权属于民事权益的保护范围。女大学生向贷款方提交的个人信息资料及裸条照片行为,不是隐私处置权的行使,而是委托保管行为,是否公开隐私的决定权在女学生身上。“校园裸贷”的贷款方为逼迫女大学生还贷,或张贴宣传单,或刷微信圈、QQ群、贴吧,公开披露贷款女大学生的个人信息资料(个人信息如电话、电话服务密码、身份证、家庭住址、父母姓名、舍友联系方式等)、身份证正反照、学信网截图、班级QQ群截图、手持身份证裸照等,存在隐私侵权后果毋庸置疑,可以认定为故意。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①规定,其应赔偿损失、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二)“校园裸贷”刑事犯罪的事实认定依据《刑法》第358条②规定,“校园裸贷”附属行为可以认定为组织、强迫、容留、介绍、引诱犯罪。一方面,“校园裸贷”的贷款方组织、强迫逾期还款或不能还款的女大学生并为其提供色情场所的行为,构成组织、强迫、容留罪;另一方面,“校园裸贷”的贷款方为逾期还款或不能还款的女大学生牵线搭桥引诱其的行为,构成介绍、引诱罪。
(三)判断“校园裸贷”涉嫌民刑交叉时应注意的事项“校园裸贷”附属行为涉及民刑交叉时,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⒈“校园裸贷”附属行为民事裁判考量因素。一是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对隐私自决权的限制。隐私自决权实质上是一种隐私处置权,即公民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公开披露个人隐私。公民隐私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获取、公开披露他人的隐私信息。现实生活中,个人的隐私信息可能因工作、生活关系而被他人掌握,但他人不得将其知悉的隐私信息泄露出去,否则就构成侵犯他人隐私。但应注意,在行使行使隐私自决权时不得损害《民法通则》要求公民应遵守的公共利益、公序良俗。以一起财产继承纠纷案件为例:被继承人在经过公证的遗嘱上指定其包养的“小三”作为其遗产继承人,按照《继承法》规定的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应判“小三”获得财产继承权。但法院认为,包养“小三”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因此“小三”不得享有继承权。就“校园裸贷”而言,贷款方因借贷关系获得女大学生裸照及个人、家庭、同学、朋友的资料,属于合法取得,但其将裸照及个人隐私信息公开披露就侵犯了女大学生的隐私自决权。即便是女大学生享有隐私自决权,但其将裸体照及个人学历、体貌特征等隐私信息作为网上招嫖、推销包养的工具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影响了公共利益。二是名誉权与隐私权竞合。我国现行的《侵权法》并未对隐私权作具体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多借助名誉侵权的认定方式由法官定夺,因此赋予了法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在出现名誉权与隐私权竞合的情况时,法官更多以名誉侵权来认定。笔者认为,以名誉侵权认定隐私侵权,实际上是对隐私权保护的忽视。三是合理的隐私期待考量。“合理隐私期待”的提法源于美国最高联邦法院于1967年Katzv.UnitedStates案中确立的“合理隐私期待”评判标准,是指法官以社会是否认可他人的隐私期待是合理的来判断隐私期待是否正当。[4]笔者认为,我国在隐私权的判定上可以借鉴国外隐私判断的客观因素———私人事实、法律规定、社会习俗及利益衡量。如“校园裸贷”中,裸体照片及个人、家庭、朋友的信息资料属于私人事实,受《侵权法》保护,社会风俗也不能容忍将他人裸照及资料曝光于公众,更不能容忍将该隐私信息用于招嫖、包养推销。
⒉“校园裸贷”附属行为刑事裁判考量因素。一方面,从刑事实体法上看,判断“校园裸贷”附属行为是否在主客观上符合犯罪认定应依据组织、强迫、介绍、引诱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对部分客观事实认定需要当事人证言证实,提供相关佐证。然而,司法实践中,由于网络贴吧及社交软件并未采用实名制,导致“校园裸贷”的货款方在其上的招嫖信息无法达到当前我国电子证据要求的认定标准,也就无法认定“校园裸贷”的货款方存在招嫖的客观事实。另外,“校园裸贷”的货款方以还债为名逼迫女大学生难以找到客观证据,其往往以女大学生为还款自愿从事色情服务为由来辩解;另一方面,从刑事程序法规定看,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在1985年联合的《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要求将涉及经济纠纷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侦查、起诉,但对经济纠纷、侵权纠纷是否移送未作规定。1987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印发《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要求涉及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必须全案移送,但对侵权纠纷是否移送仍然未作规定。对此,笔者认为,“校园裸贷”附属行为涉及民刑法律关系,应按照1998年最高法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分开审理的原则,对其采用“先刑后民”的处理模式,借助国家公权力救助民事权益。
三、民刑交叉案件处理路径
(一)实体上应理顺法律关系,剖析民刑法律规定的要义,以罪刑法定原则为基准,从民刑责任形态的认定入手处理民刑交叉案件,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界定民刑责任。在此基础上,分析因犯罪而引起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对法无明文规定的民刑交叉案件处理,发挥案例指导制度优势,统一适用法律标准,指导下级院审判民刑交叉案件,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司法不公。案例指导能有效保证一定区域、一定时期法律适用稳定性。[5]就“校园裸贷”附属行为民刑交叉案件而言,可将其纳入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处理范畴中来,采取最高法指导案例的形式,对民事侵权(包括隐私权)涉及的犯罪分门别类,根据民事侵权可能涉及的刑事罪名对相关罪名做出具体可量化的认定标准,掌握组织强迫、介绍、引诱罪与非罪界限。
(二)程序上鉴于民刑两大诉讼制度对于诉讼结构、证据规则要求有所不同,笔者建议,应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条①的规定,将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由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分别导出,责任承担并行。充分发挥“民刑并行”的优势,可以保证公权的行使不损害私权,实现民法自治与刑法自治。犯罪可以作为最严重的侵权看待,而在侵权框架下,犯罪人之外的其他人也可能成为民事侵权责任承担对象,如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雇员履行职务行为的雇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等。就“校园裸贷”附属行为民刑交叉案件而言,如果采用以组织、强迫、介绍、引诱罪的附带民事处理模式,容易使女大学生的隐私权被忽视。而采取“民刑并行”的处理模式,就不用等到刑事程序启动后才能追究侵权责任,这样有利于及时救济女大学生的隐私权。
【参考文献】
[1]刘建国等.刑事诉讼中的刑民交错现象及其法律规制[A].张智辉.中国检察(第6卷)[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2]童可兴.刑民交错案件的司法界定[J].人民检察,2004,(06).
[3]毛立新.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类型及处理原则[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0,(05):11.
[4]杜红原.隐私权的判断———合理隐私期待标准的确立与适用[J].北方法学,2015,(06).
[5]刘岩.浅谈刑民交叉案件问题[J].山西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11,(03).
作者:宋伟锋 单位: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