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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养老模式的法律特征及制度需求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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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养老模式的法律特征及制度需求

摘要:作为一种新型养老模式,智慧养老的建设和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制度保障。从法律角度观察,智慧养老模式体现了法律主体多元、新兴权利兴起、法律关系复杂、政府角色多重和规制方式多样等特点。我国现有智慧养老政策虽然表现了鲜明的时代性、内容的丰富性和部门的协作性,但还是存在政策碎片化和执行效果不佳等问题。在未来的智慧养老制度建设过程中,我们应该重视政策的规范化、体系化建设,从立法的角度提升智慧养老政策的法律地位,以此来保障政策的实施效果。同时还应当挖掘传统孝道资源的积极因素并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以促进我国智慧养老的制度建设。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居家养老;智慧养老;法律特征;养老政策;制度保障

智慧养老作为一种新型养老模式,与传统养老模式相比,特点在于以信息网络技术为主要支撑,综合运用物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新技术,改造传统养老的服务方式、管理方法和商业模式,为老年人生活提供更加安全、便捷、健康、舒适的服务[1]。因此,现代科学技术的运用和养老服务平台的建设成为智慧养老模式发展的关键因素,也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但是,智慧养老不仅关涉技术,还关涉运用技术的社会主体以及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养老活动并保障其顺利推进。党的报告就明确提出,要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可见,智慧养老模式中的制度建设也同等重要。近几年西方学者聚焦于整合社会、政府、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志愿者等资源为老人提供智能化服务[2],尤其是从老人的视角来反思智能养老政策①,也同样说明了制度研究的意义所在。然而遗憾的是,目前国内关于智慧养老的制度建设研究还比较薄弱,仅仅有学者从公共管理、经济学、老龄学的角度做了一些关于智慧养老社会服务和智慧养老产业公共政策方面的研究②,从法律角度展开的制度研究比较缺乏③,导致智慧养老的法律制度供给滞后于智慧养老产业发展的需求。基于此,本文试图从立法学的角度对智慧养老模式的制度建设展开专门的研究。本文综合运用法学、管理学、老年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方法,以我国的智慧养老政策文本为考察对象,在对智慧养老模式的法律特征进行归纳和分析的基础上,梳理和反思现行智慧养老政策,最后提出智慧养老制度建设的可能路径,以期为我国智慧养老政策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提供参考。

一、智慧养老在我国的产生及运行

智慧养老(SmartSeniorCare)是指利用信息化手段、互联网和物联网技术,研发面向居家老人、社区的物联网系统与信息平台,并在此基础上提供实时、快捷、高效、低成本的物联化、互联化、智能化的养老服务④。这种新型养老服务模式建立在智能家居(SmartHome)的基础上,并伴随着智慧城市(SmartCity)的发展而发展。在美国,智能养老来源于智能家居(SmartHome),智能家居也被称为自动化住宅(HomeAuto⁃mation)、智能建筑集成系统(IntelligentBuildingInte⁃grationSystem)或智能家庭系统(IntelligentHomeSystem),最初是指带有检测和控制装置的自动化建筑,如空调、暖气、通风、照明、硬件和安全系统等[3]。1991年美国计算机专家MarkWeiser提出“普世计算”这一概念,强调将计算机技术融入到家庭环境中,以多种方式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在英国,智能家居也被称为“全智能化老年系统”(IntelligentHomeCareSystem),最早由英国生命信托基金会提出,这是基于物联网技术,在居家养老设备中植入电子芯片装置,使老年人的日常生活处于远程监控状态,以保证老人在自己家中过上高质量的生活。智能家居的开发和应用,为智慧养老的产生创造了物质条件和技术基础。智慧养老模式的产生来源于智慧城市的提出和发展。2008年11月,美国IBM公司在《智慧地球:下一代领导人议程》的主题报告中提出了建设“智慧地球”的理念,倡导通过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应用使人类能以更加精细和动态的方式管理生产和生活。由此,智慧城市因有助于促进城市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协调可持续发展而被提出。智慧城市表现为六个指标:智慧的经济、智慧的运输业、智慧的环境、智慧的居民、智慧的生活和智慧的管理等[4]。智慧城市的提出和建设,为城市养老服务的智能化创造了现实的客观条件,构建以信息化、网络化、技术化为特征的新型城市养老服务模式也成为实现智慧城市目标的重要环节[5]。在此基础上智慧养老的概念在我国得以提出。2012年,全国老龄办首先提出“智能化养老”的理念,并且鼓励、支持、推动开展智能养老的实践探索。如果说英美等国的智能养老主要是从技术层面来满足老人的养老需求,体现为安老和养老的话,我国的智慧养老则更为注重发挥老人的经验智慧,强调智慧科技和智慧老人的结合,追求乐老的更高养老目标[6]。因此,智慧养老近几年在我国得到中央和地方的积极响应和迅速推广。与传统的养老模式相比较,智慧养老的最大特点在于“包对点”模式的运用。我国传统养老服务主要依靠家庭、社区和养老机构三方面来进行“点对点”或“包对包”的服务。“点对点”模式是指老年人在家中接受上门服务,如请一个钟点工或保姆一对一进行服务,代表养老方式为家庭养老;“包对包”模式则是指将老年人集中在一起,提供统一的养老服务,代表养老方式为机构养老[5]。而智慧养老则是一种“包对点”的新型模式,即运用相关技术将养老资源集成到芯片上,该芯片一边连接着个人,即服务点,另一边连接着各式服务终端,即服务包,因此被称为“包对点”的模式。这种模式能够实时满足老年人的生活照护服务需求,提高养老服务的效益和质量。[5]

二、智慧养老的法律特征

智慧养老作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产品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捷优质养老服务的新兴业态和新模式,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⑤。就政策法律的角度来看,智慧养老是多元社会主体共同协作、共同参与的社会资源整合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会有新的权利和社会关系产生,需要法律来分配权利义务、平衡利益关系、明确政府责任、维护良好秩序。换言之,只有在制度的框架下对智慧养老活动进行规范和引导,才能保障其健康发展和有序推进。⑥相较于传统养老模式,智慧养老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特征:

(一)法律主体的多元性

智慧养老模式的重点在于养老平台的构建,这个养老平台网络需要有政府、医疗机构、服务商、个人、家庭、社会组织等多元社会主体的共同参与,表现出主体多元化的特点。归纳起来主要分为以下四大类:1.第一类主体是老人。老人作为智慧养老服务的接受方,其需求是一切智能产品开发的出发点和核心,智慧养老的目的就是通过高科技的技术、设备、设施以及科学、人性化的管理方式,让老年人随时随地都能享受到高品质的服务。如美国乔治亚理工学院开发的“感知之家”软件,就是通过电脑检测、识别潜在的危险,来帮助日趋衰老的老人记忆和避免危险的行为⑦。2.第二类主体是家庭、社区和机构。家庭、社区和机构是传统养老服务的主要提供者,智慧元素的注入,意味着家庭应该是智慧家居,社区应该是智慧型社区,机构应该是智能化机构。这里的智能主要体现在服务的设备和系统方面。以智能家居为例,一个智能化的家庭应该具有智能灯光控制、智能电器控制、安防监控系统、中心控制系统等几大功能[7]。3.第三类主体是养老产业中的服务商。智慧养老作为一种产业,涉及到医疗器械、建筑设计、科技研发、老年用品、金融地产等多个领域,对于从事养老服务的企业来说,智慧养老从各个层面提供了市场需求⑧。4.第四类主体是政府。智慧养老实质上是传统养老服务的线上扩展,实现了社会服务便捷化、智能化、个性化、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⑨。在养老服务资源的统筹管理、养老技术规范标准和服务规范标准的出台、老人个人信息的使用和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协调等方面,都需要政府的积极介入,需要政府在智慧养老服务中扮演多重角色、发挥重要职能。

(二)新兴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传统涉老法律制度是基于保障老年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而对其采取的特殊保护和照顾。这种保护之下的老年人被当作是一个被动的、没有相应能力的、需要被监护和救助的弱势群体[8]。这使得形式上的福利制度变成了实质上的刻板印象和制度性歧视[9],老人的平等权、劳动权、社会参与权等在法治实践中被弱化甚至落空。而在智慧养老模式中,因为科学技术的运用和新一代老年人在知识水平、经济基础、消费习惯等方面的新特点⑩,激发了他们新的权利意识和权利主张。其中比较突出的就是老人的自决权(TheRighttoSelf-determination)和被遗忘权(RighttobeForgotten)的兴起。所谓老人的自决权是指老人的自主权、自由选择权和人格尊严权,即新一代老年人在接受智能养老服务的过程中,是作为被监护人被动接受服务,还是可以自由选择。西方养老机构近些年来倡导的个体导向性”(PersonDirectedCare,PDC)养老模式也提出同样的观点,即通过改进养老机构的工作方式来保障老年人的选择权、老年尊严、自决权、“老有所为”等[10]。被遗忘权是指信息主体享有的要求个人信息控制者删除关涉自己的个人信息,以防止其进一步传播的权利[11]。由于智慧养老模式中需要运用和分析老年人的个人信息,电信、医院、养老机构、企业等社会组织在使用这些信息的同时,应该履行怎样的保密义务和删除义务,相应地老人可以享有哪些隐私权和信息删除权􀃊􀁉􀁓,这些新权利的提出亦成为智慧养老模式中的又一个法律特征􀃊􀁉􀁔。

(三)法律关系的复杂性

智慧养老是运用现代信息科技构建的,可以应用于任何传统模式并对这些模式进行整合和改善的高科技平台[12]63。与传统模式相比,在服务能力方面,智慧养老利用信息技术的集成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从多个层面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在服务形式方面,智慧养老运用实惠便捷的“包对点”服务形式,从家庭及社区层面创新社会保障形式;在服务内容方面,智慧养老满足老人的多层次需求,从个人层面落实社会保障内容[12]63-64。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保障模式,智慧养老必然带来传统法律关系的变革和新型法律关系的产生。在传统养老模式中,居家养老中主要涉及老人与子女、保姆或专业服务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社会养老主要涉及老人与社区、养老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的法律也主要是针对老人的基本人权保障和物质赡养。而在智慧养老模式中,老人的需求和社会提供的养老产品呈现出立体的金字塔结构。按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智慧养老中的老人需求也可以分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情感需求、受尊重需求、自我实现需求五个方面,社区组织、养老机构和企业等不同社会主体根据不同的需求提供自动化药剂师、多功能便池、智能随身宝、智能居家宝、社区网上敬老院、老人社交网站等不同的服务和产品⑨。由此产生了老人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多种权利义务关系,涉及私法、公法、社会法等不同领域。如在居家养老模式中,传统的父母子女关系演变为老人(家庭)与养老产品提供方、老人(家庭)与养老平台建设方、老人(家庭)与医疗机构、老人(家庭)与政府等多元主体之间的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

(四)政府角色的多重性

在智慧养老模式中,政府的角色定位和职能分配一直是理论和实务界共同关注又难以达成共识的问题。在传统的养老服务中,作为公共产品的养老服务及作为私人产品的养老服务不仅是同时存在的,且在形态上经常是“混合”的,这种具有多重属性的养老服务的供给比一般公共物品供给更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的合作。需要政府制定相关标准,搭建服务构架,投入资金支持,与社会多方力量在多维度合作互动的基础上,形成多重性质、多方资金、多元主体、多种模式混合供给的模式[13]。在智慧养老模式中,需要政府在四个方面进行角色的转变:从干预型政府向引导型政府的转变、从无限型政府向适度型政府的转变、从领导型政府向参与型政府的转变以及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14]。具体言之,就是政府在智慧养老模式中应该发挥引导、协调、监督和兜底的功能。作为引导者,政府应该制定法律法规来统筹、引导和规范养老市场的运行,尤其是要尽早制定统一的规范和标准,推动养老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开放及应用[15];作为协调者,政府要协调各个部门之间的职责和各个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作为监督者,政府要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完善相应的监督机制,使养老政策真正的落实到位;作为兜底者,政府要承担保障老人基本生存权的兜底责任,为社会困难群众提供基本的养老服务。(五)治理方式的多样性智慧养老不仅是养老模式的理念创新和技术创新,也是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方式的创新和变革。这是由现代行政法的基本逻辑和网络空间规制的特殊性所共同决定的。就现代行政法的治理逻辑而言,在传统行政事务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主要是围绕行政权力的运行来开展。伴随着多中心、交互性的公共治理模式的兴起,现代行政法的治理逻辑应该从国家管理转向公共治理,从公众对国家主张的单向度接受和被动服从,转向基于参与、因为理解、出于认同、所以自愿遵从的行政治理逻辑[16]。就网络空间的规制而言,美国网络法专家劳伦斯•莱斯格教授早在1999年就提出,在网络空间存在四种规制方式:法律、架构、规范和市场,四种方式在网络空间共同发挥着规制和管理网络秩序的功能[17]。可见,在网络空间里,法律不再具有绝对的垄断地位,法律之外的其他规范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基于这两个方面的特点,政府应该运用一种整理性治理模式来应对我国老龄化社会和智慧养老的发展需求。即以满足老人需求为治理导向,以政策、法律、习俗、市场、技术等为治理手段,将协调、整合和责任作为治理策略,促进各种治理主体的协调一致,以实现整体性的政府组织运作[18]。

三、我国智慧养老政策的现状及其不足

(一)我国智慧养老政策的现状及主要特点

基于智慧养老模式所表现出来的法律特征,中央及地方政府在技术研发、产品应用、服务运营和资金支持等方面密集出台各种政策措施,来回应智慧养老时代的制度需求。其中中央主要的政策可见表1。较之于传统的养老政策和法律,智慧养老政策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鲜明的时代性。我国“智慧养老”概念的提出,源于“智慧城市”理念。“智慧城市”对公共服务功能的技术化与信息化推动,为养老服务的智能化创造了客观条件。2012年,我国老龄办首次提出“智能养老产业”的概念,从产业形态的角度强调运用信息通讯、人工智能等新一代技术来提供信息化、智能化的养老服务和产品􀃊􀁉􀁕。2013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201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促进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的目标任务。2016年,国务院及其他部委先后针对健康医疗大数据、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老人教育等方面出台了近十项重要政策。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了《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以促进智慧健康养老产业的发展。从智慧养老概念的提出,到政策的出台和智慧养老模式的建立,无不反映了智慧城市家建设和“互联网+”的时代性特点。2.市场的导向性。我国传统的养老政策主要服务于养老事业发展,其政策导向更多为社会政策。从2015年开始,我国养老政策开始转向市场,以扶持产业、扶持市场转型为主要内容,如长期护理险试点、医养结合、金融介入等等。《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促进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并且将养老服务业的质量问题、全面放开养老服务业市场、一二三产业融合、促进新农村相关融合发展的意见等问题都提升到国家政策层面。2016年是我国养老服务业政策出台最多、最丰富的一年,国务院及其部委在推进宜居环境建设、老人教育发展、居家和社会养老服务试点、金融财政支持、机器人产业发展、健康医疗大数据等方面出台了十几项重要政策。2017年提出的《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标志着智能养老第一个国家级产业规划出台。2017年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当中则提到了人工智能促进智能家居、智能医疗、智能健康和养老等方面的发展。3.部门的协作性。在网络化时代,仅靠单个组织自身资源已经难以应对复杂的公共问题,部门间协作成为一种新的治理方式。智慧养老政策的制定过程和制度内容也体现了这一特点。如2016年国家老龄办的《关于推进宜居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就是国家老龄办联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司法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等25个国家部委共同的。同时,中央部委还积极探索“部门协作”机制的制度化建设。如2017年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其他部委共同的《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中,就明确提出了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共同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以加强统筹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政策的不足

我国的智慧养老政策在近几年的密集出台,不仅体现了政府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积极态度,也凸显了政府对智慧养老法制化建设的重视和强力推进。不过也有学者敏锐地指出,虽然“互联网+”引发众多行业的跨越式融合发展,各类养老服务资源都希望在“互联网+”的浪潮中发展壮大,但制度与政策的缺位使“互联网+养老”模式呈碎片化发展[19]。可见,我国智慧养老政策仍然存在法律缺失和政策碎片化等主要问题。1.智慧养老法律的缺失。在一般的观念当中,政策就是法律,这在学理上没有问题,从规则意义上而言,政策可以理解为法律􀃊􀁉􀁖。如美国学者伍德罗•威尔逊就说,政策是由政治家即立法者制定的而由行政人员执行的法律和法规[20]。但在法学的观念和理论当中,养老政策与法律之间并非对等关系,而是包含关系,因为政策是涵盖了法律、其他规范性文件还有党和国家机关政策的上位概念[21]。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狭义上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宪法及其他法律。广义上的法律则是指具有一定立法权限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等。除此之外,我国还存在大量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指除法律、法规、规章之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和措施等[22],这类规范性文件基于其制定机关和外在表现形式的不同􀃊􀁉􀁗,不能被称之为法律。按照这样的分类标准,智慧养老政策只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范畴,而不属于法律􀃊􀁉􀁘。2.智慧养老政策的执行困难。虽然我国近些年密集出台了相应的鼓励性、支持性和兜底性等智慧养老政策,但从政策的执行效果来看,操作困难是政策运行的困境之一。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企业家们想看到的不仅仅是趋势,更多的还是直接的指导和举措,或者涉及行业标准化的具体条款,包括规范措施的实施􀃊􀁉􀁙。政策的操作困难其实是由政策本身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的。与法律比起来,政策虽然具有时代性、灵活性、感召性等特点,但却缺乏法律的稳定性、规范性、严密性和明确性。这些差别从二者的表述方式上便可看出。如2015年国务院的《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其第六项第四款关于促进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的规定当中,大部分运用“支持、鼓励、推广、提供”等表述方式来倡导和鼓励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这些建设性的意见和描述性的语言因为缺乏法律规则那样严密的逻辑结构􀃊􀁉􀁚,而难以指导养老服务的实践活动,也无法明确政府部门的职责[23]。3.智慧养老政策的碎片化。由于我国的城乡差异和地区差异,社会保障政策长期存在碎片化的现象。这种碎片化在智慧养老政策中也一样存在,并且还有进一步加剧的趋势。因为智慧养老是传统养老模式的高度现代化、智能化的模式,其发展与智慧城市的建设发展密切关联。以杭州市为例,作为全球最大的移动支付之城和新型智慧城市的标杆,杭州的智慧社区、智慧医疗、智慧养老服务平台、乌镇医养结合模式等智慧养老建设一直走在全国前列。为此,杭州市也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来保障智慧养老模式的顺利推进􀃊􀁉􀁛。而对于经济基础和信息化建设都不足的西部城市和农村地区而言,智慧养老属于奢侈品消费,更别说智慧养老模式的普遍推广。4.关键性政策的缺位。我国虽然已经出台了不少智慧养老方面的政策,但还是缺少一些关键性的政策。目前学界呼吁比较多的是标准规范的出台,主要涉及信息标准规范和服务标准规范。在信息标准方面,因为智慧养老涉及到数据采集、加工处理、安全管理、系统应用等方面,需要有标准化管理,才能实现资源共享和互联互通。在服务标准方面,需要有统一的服务产品标准和服务质量标准来规范养老服务市场。同时,服务标准规范也是有助于政府的有效监管。除此之外,智慧养老照护保险制度、医养结合制度及信息保护制度等重要法律制度的缺位也是阻碍我国智慧养老发展的制度瓶颈。

四、构建智慧养老制度的路径

鉴于我国智慧养老政策的特点及其不足,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促进我国智慧养老制度的构建。

(一)加强智慧养老政策的规范化建设

目前我国的养老政策多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存在,这些规范性文件由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指法律、法规和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指法律、法规、规章之外的规范性文件)构成,且后者占了养老政策的绝大多数􀃊􀁊􀁒。在现代立法学理论当中,其他规范性文件是立法法没有规定却在法律实践中会对公民权利和义务界定具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文件,由于立法法对其缺乏应有的规范和充分解释说明,导致理论界对此类文件的范围、效力等级等问题存在很多似是而非甚至是错误的认识[24]。我国养老政策和养老法律的模糊不清也是这一特点的鲜明反映。为提高智慧养老政策的法律效力和执行效果,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应该探索智慧养老政策的规范化路径。如梁慧星先生所言,政策是法律的依据和内容,法律是政策的规范化。政策只有经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程序,指定为国家法律予以颁布,使政策法律化,具有法律的规范性和强制性,才能要求全体国民一体遵行,才能作为法律裁判案件的依据。[25]智慧养老政策作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范化法制化建设也必须根据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建设的现实需要和现实可能性,遵循先易后难、先急后缓的原则,有计划、分步骤实施[26]。具体分三步走:第一步,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智慧养老标准化法》和《长期照护保险法》等智慧养老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性法律;第二步,探索和研究《医养结合法》,适时启动相应的立法程序;第三步,先行开展社会保障法的相关立法理论研究工作,为《社会保障法》的出台打下基础。

(二)加快智慧养老政策的体系化建设

对智慧养老政策进行规范化建设只能解决政策的落实与操作问题。在建设法治中国的时代背景下,我们还应该重视智慧养老政策的顶层设计,加快其体系化建设,以此来保证社会民生工程的顺利推进。同时,在立法过程中贯穿体系化思维,以促进门类齐全、结构严谨、体系科学的国家法律体系,也是我国法律完善的重要路径[27]。如日本在老人制度体系建设中遵循“养老规划—基本制度—保障制度—配套政策”的路径,强调养老规划和制度先行,根据社会发展的需求制定并完善相关保障制度,最后再出台相关政策作为补充,从规划、制度、政策三个方面来完善养老法律政策体系􀃊􀁊􀁓。就目前我国的智慧养老政策而言,应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来整合各项政策,使其成为一个涵盖全面、主次分明的系统。宏观方面应该将智慧养老政策融入到我国养老制度体系当中,对现有养老制度进行总体框架的设计,以养老规划的形式对我国未来养老保障制度建设提供战略目标和指导。微观方面应该从静态和动态两方面来加强基本制度建设。静态方面应该尽快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和智慧养老的标准规范制度。动态立法方面则应该加强行政体制改革、民生领域的运行机制[28]和政策衔接机制等方面的制度建设。

(三)挖掘传统孝道文化资源与借鉴域外经验相结合

智慧养老政策自身的规范化和体系化建设固然重要,但智慧养老不仅仅是满足老有所养,还应该追求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中国传统孝道文化及国外智能养老模式为这一模式提供了重要的资源和参考。因此,我们还应该注重挖掘和借鉴这些制度资源,来助推我国智慧养老制度建设。1.挖掘传统孝道文化资源的现代价值。孝文化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制度功能和文化内涵,从原始社会的敬老习俗到家族养老传统,再到家庭内部的事亲之孝,传统孝道文化内涵仍然应当成为今天家庭养老功能的核心要素[29]。我国目前的智慧养老制度建设应该挖掘以下三个方面的传统孝道资源:其一,重新认识孝道文化中的“父慈子孝”家庭伦理。我们应该探索传统的爱老、尊老、敬老文化在智慧家居养老中的运用,发挥传统家庭伦理中的教化和育化功能􀃊􀁊􀁔,使老人真切感受到爱与尊重,而不是仅仅是机器人的服务。其二,重新认识传统孝道文化衍生而来的“邻里相帮”良风善俗。我们应该探索将邻里相帮运用到智慧社区互助养老模式当中,使老人感受到集体的关爱和自身的价值。其三,重新认识孝道文化中“推己及人”社会观念。传统养老由个体、家庭责任推广为全社会共同责任,由分散的家庭内部权利义务关系推广为统一的全社会范围内或一国之内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社会化养老保障制度建立的文化驱动力[29]。我们应该积极探索将推己及人运用到智慧养老制度建设的有效路径,实现传统的现代性转化。2.借鉴域外经验。可以借鉴各个国家的养老智能产品的开发和运用。如欧盟近些年致力于研发老年人全职护理机器人,对老人的生活进行管理和照顾。德国开发环境辅助生活(AAL)系统,通过现代化的感应传输装置,将家里的各类仪器智能化,对居家者的状态和环境对象进行分析,立即做出判断与反应[30]。美国的远程医疗、可穿戴可植入设备运用及其照护机器人的运用等等[31]。日本作为一个超级老龄化国家􀃊􀁊􀁕,除大力发展经济,在制度上强化全民养老保障与养老保险体系外,还探索老龄化社会与ICT社会(InformationCommunicationsTechnolo⁃gy,ICT)融合的政策路径,即积极推进运用护理机器人与信息技术来辅助养老的政策措施[32]。其在智能养老方面的理念、制度、政策保障同样值得借鉴和参考。

五、结语

目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生态环境和生活方式不断变化,健康、养老资源供给不足,信息技术应用水平较低,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健康、养老日益增长的需求。智慧健康养老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智能硬件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品,能够实现个人、家庭、社区、机构与健康养老资源的有效对接和优化配置,推动健康养老服务智慧化升级,提升健康养老服务质量效率水平。这种创新模式无疑是解决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一剂良方,但也对我国养老理论和立法实践提出了更多的挑战。从理论上而言,智慧养老涵盖了老人权利保护、养老照护、大数据治理、信息安全与隐私、企业技术创新、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平衡等多个维度,并且存在多个内容的交叉重合。从立法实践而言,智慧养老不仅涉及信息标准化和服务标准化、长期照护保险、医养结合等重要法律制度的制定,还涉及了人工智能、信息保护、医疗数据管理等新兴领域的立法。与此同时,由于智慧养老涉及大量物联网技术的应用,物联网作为新兴的全球互联网信息架构,允许不同类型的设备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无限制、无国界的连接[33],这种全球连接和可访问性,为网络恶意攻击者创造了更多的条件,使得老人信息保护成为一项更为复杂和艰巨的任务。仅仅依靠相关法律制度的建构和完善,并不能完全应对物联网技术带来的数据安全挑战。如澳大利亚肯迪大学大卫•门德尔松(DMendelson)教授所言,“健康信息的数据化要求我们建立一个从国际条约到国家立法,到计算机软件(算法)指令设计的全新框架来保护隐私和道德”[34]。可见,智慧养老的制度需要既在法律之中,也在法律之外,我们只有从系统论的整体观念来把握智慧养老,从法律体系、社会规范及其算法等多重维度来一体构建智慧养老制度,才能满足智慧养老产业发展的制度需求。

作者:粟丹 单位: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