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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传统媒体到新兴媒体的技术转变,人们通过网络表达情感的方式也在潜移默化的发生变化。随着网络受众群体的不断扩大,人们的网络话语权也从静态跨越到动态。在新时代的背景下,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需要。由于不同社会阶层的利益分歧,社会矛盾产生了冲突和激化,网络舆情呈现多元的发展趋势。正是因为网络舆情多变的可能性、随意性、不定性,对司法过程的影响不再单一。同时,网络言论的泛化,导致了网络传播信息的真伪良莠不齐。完善网络舆情的传播机制,控制网络舆情的风险,对于网络舆情和司法过程之间的良性互动的建立和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关键词:网络舆情;多元多变;司法过程;影响
作为一种新兴媒体,以网络舆情来监督公权力的运行机制,推动司法审判程序走向透明、公开,从而使审判结果更加客观公正,促进社会整体公平正义的渐趋实现,无疑是其正效益的体现。网络舆情的兴起也不是一时之热,人民网就开设有专门的舆情频道,新华网以及中国青年报都开设舆情专栏。它不仅包括公开表达的行为、意见和态度,还包括潜在的情绪表现,并且网络舆情也越来越受到司法部门的重视,例如于欢案中,法学界具有影响力的学者在微信公众平台上个人看法,文章的转载量和阅读量在一审判决之后的一周内居高不下。在网民的质疑声和媒体的跟踪报道之后,司法机关面对网络舆情的全面爆发,如何更好地认识到自身行为对社会产生的影响以及如何采取有效的策略在舆情的浪潮中解决问题,顺势利用网络媒介发挥其工作效用成为司法机关当前应该重视的事情。
一、当前我国网络舆情的多元化发展及传播途径
(一)网络舆情的多元化发展有学者从社会学视域考察舆情的定义,认为舆情是指社会各阶层民众对社会现象所持有的情绪、态度、看法、意见和行为倾向,尤其是对社会管理者和社会公共事务所持有的情绪、态度、意见等。网络舆情则是社会总体舆情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以网络为载体存在,以网络传播方式汇聚、形成和表达的舆情,是各种不同情绪、态度和意见交错的总和。网络舆情的一般表现途径包括:网络新闻,新闻跟帖,论坛帖文,以博客、微博为代表的社会化媒体,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搜索引擎,移动互联网终端,网上调查,网上签名,网络发起线下活动等。笔者进行了问卷调查,从不同的学历层次、年龄群体、职业群体角度探究社会各阶层民众通过哪些媒介传播途径了解并参与的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热点案件。如图1,在调查的157人中,通过微博热搜、新闻关注社会热点案件的人数最多,其中本科学历层次的占到了53.71%,硕士学历层次的占到了24.79%。通过微信公众号、朋友圈以及电视新闻或者法制频道关注热点案件的人数紧随其后。可以见得,在新媒体时代关注案件的渠道不再是单一的看报纸、听广播。而是不论学历层次的高低,民众都可以通过简单易懂的网络信息传播媒介了解案情的发展变化。如图2,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通过微博热搜、新闻关注社会热点案件达到了86.92%,使用微信朋友公众号、朋友圈了解热门案件达到了62.62%,通过电视新闻或法制频道关注热点案件达到了53.27%。年龄在3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通过电视新闻或法制频道关注热点案件达到了65.96%,,通过微博热搜、新闻关注社会热点案件达到了55.32%。通过数据笔者发现,18周岁至30周岁之间使用微博关注案件的比例最高,而30周岁到60周岁之间通过电视新闻和微信的人数所占调查总人数的百分比最高。微博使用者呈现年轻化的趋势,而电视新闻和微信的舆情发生比较普及,年龄分布的跨度较大。不同职业群体通常参与案件的讨论方式。朋友间聊天是受访人数中选择最多的一种参与方式,其次是网上评论留言和通过点赞、投票、转发支持,紧随其后的是从不参与只浏览的参与案件的受访人数。其中,从事一般性事务工作的职员占朋友间聊天受访人数的25.21%,同时在这类工作群体中34.42%的人也从不参与只浏览。看似矛盾的数据其实也不矛盾,职员之间社会地位比较普通,虽然会有对某些案件的看法观点,但限于学识及社会背景的影响,他们深知自己的力量微不足道,更多的就是在朋友之间发发感慨,在公共平台上谨慎自己的言论。同样可以看到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朋友间聊天参与案件讨论占18.26%,学生占15.65%。这是因为同辈群体间的沟通交流更舒服自然,对案件的讨论并不会刻意有所掩饰。
(二)网络舆情的传播途径喻国明教授就采用舆情监测的方法对网络舆情热点事件的特征进行分析,指出政府机构和官员对网络背景下的社会政治尚未适应,亟需构建社会的“安全阀”机制及对民众的精神抚慰机制。兰月星、曾润喜则利用数学建模的方法,构建了网络舆情信息传播规律模型、并尝试利用网络舆情固有增长率的阈值作为舆情预警指标。王平,谢耘耕从舆情形成的五要素:主体、对象、本体、媒介及过程对突发公共事件网络舆情要素之间的作用关系和演变过程进行了揭示。网络舆情的传播途径多种多样,笔者在问卷调查中发现,微信微博客户端成为了网络舆情传播最为活跃的平台。近年来,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微博、微信中信息上传速度快,转发评论方便、快捷,使用微博、微信第一时间了解案件的始末更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尽管电视新闻不再占据半壁江山,相比较“两微”具有滞后性,但是由于目前电视新闻传播信息的真实性比较高,其所占比重不亚于微信公众号、朋友圈传播的途径。同学、同事间的讨论也是网络舆情传播的一种形式,相比较民众从微博、微信以及电视新闻中了解案件的发生,同学、同事间的讨论这种方式所占比重就大大降低了。这是因为现代信息传播的虚拟性以及人际交往方式的转变使得民众关注案件的途径发生了变化。面对面的交流在网络全球化、信息全球化的、资源全球化的当今社会显得比较稀有。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工作压力的不断增强,坐下来聊一聊不再是主要的信息传播方式。手机客户端应用的发展,使得手机使用的频率增加,在此次发放的157份问卷中,仅有4份问卷是使用电脑版微信作答,其余都是手机上微信作答的问卷。从侧面发映出手机功能的拓展,通过电脑了解新闻的比率正在下降。通过亲朋好友告诉来知晓案件比通过报纸广播这种方式的人数更多,更加反映了传统媒体走上了衰败。
二、舆情对司法过程的影响
在我国的宪法与法律的相关规定中,明确了对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进行多种形式的监督方式,其中有人大监督、检查机关监督、当事人监督、社会监督等,网络舆情监督作为一种顺应时代衍生出来的监督方法有着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司法过程又具体分为立案阶段、侦查阶段、审判阶段、执行阶段,在不同的阶段民众利用网络的话语权参与案件的程度和反响也是大有不同的。例如,于欢案之所以能够引起民众的热议是从一审判决之后发生的,而江歌刘鑫案在网络上形成舆情是在立案、侦查阶段就开始显现的。
(一)网络舆情对司法过程的积极影响1.网络舆情对立案侦查阶段的积极影响。网络舆情有利于实现公民的知情权,如图5,在受访的157人中有114人认为网络的参与加大了案件的宣传力度,案件被广为人知。对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背景了解更深和对于职务人员不作为的监督受访人的选择达到了相同的比重,也就是说网络舆情有利于约束公权力。并且大部分民众认为通多网络的信息传播可以更全面的了解事实的真相,多数人在网络上发表的言论似乎成为了主流意见。但是,不能否认的是由于案件信息的鱼龙混杂,网民的不理智阻碍了案件真实性的探索。2.网络舆情对审判阶段的积极影响。近几年的司法建设突飞猛进,聂树斌案和呼格案时隔多年的再审程序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网络舆论积极作用。但是,出乎笔者意料的是在受访者中认为网络舆情的鼓动启动再审程序并不是多数人。60.50%的受访者认为网络舆情对监督案件的进程影响最深,仅有28.02%的受访者认为网络舆情对相关法律名词的解读有影响。笔者从于欢案中发现,法官在审判阶段对《刑法》中的正当防卫进行了扩大解释,由于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产生的偏差,本案的一审判决在民众心中显得过重。之后在网络上出现了大范围讨论正当防卫的解释,最高检在2017年5月28日表明了立场,认为于欢案属于防卫过当,并且重新对正当防卫做出了细化的解读。或许是因为专业背景的差异,大部分民众似乎没有感受到网络舆情对相关名词解读所带来的影响。3.网络舆情对律师参与诉讼过程中的积极影响。在2016年赵春华案中,二审律师徐昕通过个人微博、微信公众号持续发表整合重要媒体报道的文章来实现案件的二次传播,同时接受媒体采访披露案件进展,希望通过个案推动枪支坚定标准变革。如图7,可以见得律师利用网络媒介参与案件的进程是有影响的,70.70%的受访者认为网络舆情对律师所受社会情感支持有积极影响,对于网络舆情推动律师辩护方向的变化以及律师推动案件的发展受访者的选择也达到了半数之上。
(二)网络舆情对司法过程的消极影响1.网络舆情通过形成主流意见介入司法过程。网络舆情是推动了审判的公开甚至推动的审判方式的改革,不仅仅贯穿于审判阶段的舆情除了具有积极影响外,消极影响也呼之欲出。在立案侦查阶段45.85%的受访者认为网络舆情使得案件信息鱼龙混杂,网民的不理智言论会影响办案。如图6,在审判阶段57.32%的受访者意识到网络舆论的倾向化明显、不客观。如图8,50.95%的受访者认为舆论一旦超过民众的心理底线将会出现倒戈。纵观近年来全国受关注程度较高并且引起的社会反向的案件,无论是“于欢案”、“赵春华案”还是“许霆案”,都反映了网络舆情所形成的主流意见对司法人员的办案思维乃至整个案件的进程,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2.网络舆情助长了“民意审判”。传统的中国,人们始终认为法律是世俗权力的工具和手段,因而缺少西方法律传统中宗教式的精神情感,衡量法官的裁判是否公正不是用法律唯一的现代审判元规则,而是看其符不符合天理,符不符合人们普遍认同的道德准则,是否代表和体现了老百姓的根本利益,因此,“民意审判”、替天行道的“江湖义气”就成为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一个特有符号。从“于欢案”中不难找到所谓“民意审判”的踪迹,于欢一审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被判无期徒刑,随着知名媒体的报道,案件判决浮出水面,公众提出质疑。部分人认为于欢的行为体现的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保护自己的母亲不存在错误的行为,甚至舆论一度导向于欢作为顶天立地的男子汉如果不能保护自己的母亲,以后祖国母亲受到威胁谁敢站出来拥护伟大的祖国母亲。显然这样的言论过于倾向文化传统的角度,不能说绝对的错,但绝对不会是判决的理论依据。再看近来的“江歌刘鑫案”,网络上的言论形成了一边倒的局势,希望被告陈世峰死刑的呼声越来越高,对于刘鑫不管不顾自己的闺蜜江歌一事网络的讨伐声越来越高,并且希望刘鑫也要承担责任付出相应的代价。网络的舆情变得可怕的原因是万一言论被操控,那将会是可怕的境况。“民意审判”也就变成了胡诌八扯,毫无可信度。3.网络舆情易成为违背司法程序的利益追求的工具。司法是国家权力为当事人提供的理性的解决争端的方法,它要求按照既定的程序办事。程序是从事法律行为做出某种决定的过程、方式和关系。英国1215年大宪章被公认为“正当程序”的源头,其后美国在宪法修正案中也确立了“正当程序条款”。法律程序以司法程序为典型形式,司法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其有一套在外界看来相当繁琐的程序和一段比较冗长的周期,不仅难于在第一时间做出对案件的处理决定,也很难在较短的时间内查明并披露事实真相。网络舆情如果被少数人操控,就变成打着“民意”的幌子制造所谓的网络民主。公众更多追求的是审判结果,对于具体的司法过程了解知之甚少。尽管会有声音出现在立案侦查阶段,毕竟雷声大雨点小,大部分民众不了解案件详情,反而会阻断了案件审理的进程。网络舆情的压力致使司法机关在办理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时,容易陷入舆情的漩涡:如果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不利于及时有效化解舆情,甚至会激化社会矛盾;如果以牺牲程序为代价“个案特别判”,与一般案件程序相比显得尤为特殊,不仅司法公信力会受到严重损害,触发新一轮的舆情危机,还会损害司法公正和权威。
三、优化网络舆情与司法互动之间的解决途径
(一)规范网络话语权的行使,探索公众参与的路径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网络话语权的行使不是绝对自由的,必要的时候要加以规范和限制。在网络虚拟世界中,公众可以匿名发表言论,但正是因为匿名的无责任束缚,有些网络言论形成了网络暴力。公众在不明白事情真相的时候,随意的捕风捉影、搬弄是非,造成了对案件进程的阻碍。在全民使用网络的时代,无论是电视新闻、微信微博客户端、网络论坛以及具有其他社交功能的平台,都应该加强监管,保证消息的真实性。做到随时辟谣、随时更新消息、严格惩罚不法信息者,从源头上制止和规范网络言论。与此同时,网络实名制的进程应该抓紧落实,保障网络环境的公开和安全。网络警察是必要的,但必须宽严相济,让说真话、说实话的声音通过正规的渠道传播出来。
(二)加强司法与公众之间的互动近几年有些案件在做出审理判决后,公众呈现出一种并不买账的态度。例如“于欢案”在一审做出无期徒刑的判决后,民众的热议持续不断地涌现在网络平台上。希望于欢无罪的支持声埋没了理性的声音,为什么依据法律法规做出的审判会引发如此的效果?究其原因,首先是民众并不具有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士,只关注案件结果不考虑案件本身的细节才会有这样的不满情绪;其次是法院在做出独立审判后,没有案件通报的发言人制度,导致法院于民众的距离感增强。这样的情绪很容易让公众产生误会,在百姓心中司法是公正的,是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连司法都偏向了不公正的一面,从心理上讲是接受不了的;再次是司法没有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会形成一系列的曲解。如果在案件进程的每一个关键节点,都能向社会公布案件的处理情况,民众内心接受能力以及认可度会大大提高;最后,是在法治中国的建设中,普法的工作应该有序推进,只有全民感受到法律的作用,受到法律的保护,体会到守法的尊严才能严格依法办事。
(三)设置专门的诉讼程序,保证司法独立“推迟案件审理,直到偏见的危险消除”,这被视为“热案冷处理”的有效方法。在英国,为了使审判过程能够尽量排除媒体报道产生的舆论影响,法官有权中止审判直至新闻报道对公众的影响消退后再审。美国第五巡回法院主审法官Brown也指出,有偏见的报道现在也许不利于陪审员以及备选陪审员的思考,但妨碍只是暂时的,因此,可以采取延期审理的办法。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延期审理适用以下三种情形:(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3)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6条也规定了延期审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对比《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可见《民事诉讼法》有一个弹性规定,即“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在诉讼的过程中由于受到程序的限制,延期审理一般都谨慎使用。尤其在司法实践中一旦被滥用,司法公正问题就变成纸上谈兵。根据我国的法律制度,笔者不赞成“热案冷处理”的方法,尽管有很大的优势但弊端会在实施的过程中显露出来。根据国情,对社会受关注程度较高的案件设置专门的诉讼程序,保证司法不受舆情的干扰,保持司法理性。我国有最高院巡回法庭,借鉴上级监督下级、异地审理的监督模式,完善对热点案件的处置方式。打个比方,就像高考卷子出题者的选择,看似很神秘但又很客观。笔者大胆地做出了一个设想,首先对于引起舆论轰动的案件进行一个评价和筛选,符合要求的进入下一个环节。然后,将热点案件转移出发生地进行审理,并派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异地跟进。异地城市的选择可以根据中央划分的结对互助的城市之间交换,也可以最高法指定案件由哪个城市的法院进行审理。最后,要注意的一点是规避舆情的高峰时期审理案件。网络舆情的形成、发展、传播是有阶段的,一旦舆情进入的衰退期,社会舆论会大大减弱,此时法官的注意力不再受到强烈的干扰。结合以上,保证司法过程的理性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
(四)引导网络舆情,构建有效的监督模式网络舆情是一种新型的监督模式,如果被利益群体操控机会失去发现真实的声音,甚至会被牵着鼻子走引发舆论的恐慌。在匿名的网络中,存在着“沉默螺旋”效应,即在意见交流过程中,人们越沉默,其他的人便越是觉得某种特定的看法具有代表性。最初的少数意见因多数人的不发声或附和成为“多数观点”,进而因更多的沉默和附和而被强化,最终成为绝对优势意见。议题设置者为达到放大舆论效应的目的,通常用各种手段刺激网友的情绪,在强烈的情绪指引———汇集———强化过程中,网络舆论极易失去理性。所以,引导网络舆情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在眉睫。建立网络舆情的监管机制,对出现异化的网络言论或者明显不符合案件事实的者进行网络追踪和监控。当民众与司法机关之间的矛盾激化时,有效的舆情监督机制可以在矛盾形成之前就能化解,让矛盾的双方达到一个平衡的基点,实现全社会的最大利益。司法和网络舆情并不是对立的,两者之间可以形成良性的互动。在司法活动中,不能一味地抛弃网络声音,相反应该借助网络舆情的监督揭开事情的真相。而法律同时也能规范网络言论,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完善网络舆情的监督机制,对藐视司法、干涉司法独立的言论应予以处罚,实现双赢的局面。
四、结论
根据笔者的问卷调查,87.26%的受访者认为完善立法体系体现了依法治国,63.69%的受访者认为鼓励网络民意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是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半数以上的受访者认为平反冤假错案是依法治国的表现。可以见得,公众相信中国司法的权威并且希望法律可以有力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尽管个案引发的网络舆论势不可挡,但其毕竟是案件总量的少数部分。我们不能因为网络舆论的复杂,而否认司法与公众之间所形成的信任。在新时代的法治社会的建设中,鼓励民众行使网络话语权又要明确规范权利的行使,引导网络舆情的正确发生方向,实现网络舆情与司法的高效互动,保证司法的独立,树立司法的权威。
作者:邓琦;杜文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