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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行政法治国与政党法治国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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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行政法治国与政党法治国

摘要:中国法治理念与模式在融合礼法治国与司法治国以及行政治国三种观念之下,形成了多元但一体的正当法治国模式。而在法理学视角下,行政法治国政党治国价值的重塑以及新礼法传统的重塑等都属于当前所关注的主要问题。文章首先对当前我国三种法治秩序模式进行了阐述;其次,对行政法治国与政党法治国中西方模式以及中国经验进行了分析;最后,对礼法传统复兴与重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法理学;行政法治国;政党法治国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发展至今,我国法治环境实现了巨大的转变,以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党法体系正式的归结到法治秩序中变化,极大的改善了原有国家法中心主义的法制观念,同时也明确了法律多元主义的法治观念。但是,在现行多元化的法治秩序环境下,需要更为全面为深入的认知党法与国法之间的相关性,而基于此种要求,应该将其纳入到人类法治发展的进程中进行掌控。

一、当前三种法治秩序模式分析

第一,古典法治。在多年的发展法治观念发展过程中,世界范围内的文明逐渐发展成为集合宗教法、礼法、律法等相互融合的多元法治秩序。现阶段,处于核心地位的法学领域基于其所受四方现代法的影响较深,若以现代法治秩序视角去理解古典法治秩序,所关注的内容会局限在制定法的要素与理性化要素上,不能够全面的认识到古典法的实际内涵。第二,现代形式法治。基于社会分化的加速发展、战争与理论化等影响,促使现代主权国家得以发展[1]。古典法秩序中国家法逐渐取代了原有法律多元主义,也就是现代法治观的形成过程。此种转变是一个持续较长周期的活动,在彻底实现革新之后,法治被从新界定为国家之治。古典法秩序下,神圣法处于绝对地位,其原因在于神圣法具有着超验性特征,但在现代法治秩序下,国家法治处在最高地位,其原因为国家法具有着抽样性特征以及合理性。第三,后现代实质法治。在社会主义运动的推动下,形成了社会主义国家,在自由资本主义也逐渐转变为福利国家。在后现代法治环境下,社会发展的驱动力是公共政策,而法治也被重新界定为是行政规章之法。若认知现代法治秩序所关注的形式为理性法或是形式法一直是将自由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基础,则后现代法治秩序所关注的便是实质理性法或是实质法治一直将社会主义思想中的公共福利作为基础。从此种规律来看,后现代法治环境下,社会主义法获取到成功,法律的服务对象是公共福利,应该在差异的利益之间尽量做出平衡,而实际利益标准便是法律具有服务性质。

二、西方模式与中国经验

(一)原有法治与新法治在古典法治秩序转变为现代法治秩序进程中,中国法治建设受到形式法治与后现代法治秩序的干预,在两种法治中缺乏稳定性。以中国古典法治秩序来讲,两种法治均属于新的法治,但是,从西方法治环境发展历史来分析,两者在法治秩序形成过程中一致处于争夺的状态[2]。在社会主义法治秩序的视角中,形式法治属于旧的法治,其原因在于其并没有确立法律的地位。在实现改革开放后,新的法治在与阶级理论的影响下也被视为是旧的法治,而原有的旧法治重新被认知为新法治。以现代法治环境来分析,政策与决议等革命法治被视为法治要素的主要原因是具备了稳定性与程序性等特性,能够确保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在十一届三种全会后,历年的中央文件都作为促进社会主义发展的根本法地位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良性违宪情况。发展至今,中国法治秩序中处于核心地位的始终是党代表大会与中央全会中所产生的报告及决议。基于这一点来看,在改革开发后,新旧两法治理观念与法治模式一直处于混淆不清的状态,在此种关系的影响下,导致中国法治建设仅可以在社会主义新法制模式中对旧法治的精髓进行吸取。

(二)西方模式以西方法治环境的发展过程作为背景进行分析,法治从传统到现代的发展,实际上也是经济环境实现社会主义性质福利国家的转变过程,在政治层面上,欧洲社会主义运动属于西方民族实现现代大众民族时代转变的驱动力。在当前时代中,三权分立理论遭受到现代政治科学所带来的挑战。在政治科学中,原有的分权学说以及政体理论的地位逐渐弱化,取而代之的是政党理论与公共行政理论。从此种转变行为来看,大众民主的政党秩序环境下,宪政体制均归结到党国宪政体制,而行政法治国的内涵是大众民主时代党国宪政体制的产物。在人民民主制环境下,经由一党执政促使党国进入到整个状态下的党国整合体制中,而苏联模式便是此种体制的代表。此种体制环境下,一个政党对于国家重大事务具有着绝对的权力,而政党与国家形成一体制[3]。此种体制的政策稳定性以及持续性优势较为明显,对实现国家可持续发展具有着重要积极作用,基于这一点来看,此种体制针对后发达国家吸引力较大。但是,此中国体制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其具体表现在政党腐败情形较为严重,若不能够切实的为公众服务,则会导致证实活力弱化甚至是失去活力。

(三)混合法治模式以中国党国体制的形成过程来看,其主要参考是苏联法治环境,但在吸引其法治经验的过程中也保留了中国特色,而这种特色主要表现在多党协作下,经由法治调节党与国家的关系,可分离可统一的一种中国特色党国互动体制。在法治秩序环境下,政党具有着主导作用,以现行党国体制环境为例,若西方行政法治国体现在政党经由行政规章制度或是公共政策实现统一管理,而中国政党法治国可以理解为是政党经由党法与国法的统一管理。政党法治国环境下,基于执政党在党国互动体制中一方面作为独立的党法体系存在,另一个方面有领导者整个国家体系,若是对党国互动体制进行完善,可保障党对国家的领导。多元主义的法治心理念与实践彻底的结束了晚清后中国法治秩序的不稳定状态,将党法融入到法治秩序创建中,对两种法制观念的摇摆状态进行了有效解决,从这一点来看,中国法治理念与模式将会在形成多元一体的政党法治国新秩序,也就是现行的基于党国互动法治的混合法治模式[4]。

三、党法与国法之礼法传统的复兴与重构

(一)政党法治国价值重塑从晚清开始,中国法治环境从原有的古典法秩序逐渐发展到现代法治秩序,而在此进程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特征是将四方法治作为基础,对传统法治进行全面否定,其具体表现为,国民党所主张的现代法治的新快速转向共产党所主治的后现代法治的新。共产党的法治建设在很长一段时间中将共产主义作为结束历史法治环境的标准,但是,在改革开放后,此种新的法治价值标准随着各个方向改革的推进不再受到公众的认可,自由理念逐渐重新回到公众的视野。政党法治国的创建代表着需要直面“通三统”问题,同时也代表着政党法治国的建立不会出现旧法与新法的摇摆状态,是基于中华法系礼法互动之上,经过不断法律变革挑战而重新构建的中华法系。基于这一点来看,对于党与国家关系的处理以及党法与国法之间的关系处理,一方面代表着党国互动体制与政党法治国的建立,但另一个方面也代表着需要将古典礼法互动的重塑作为基础,重新构建中华法治秩序。

(二)新礼法传统的重塑以西方党国分离法治环境为例,执政党属于某个党派,存在着主观性,不能够代表着人们的利益,以及最高价值,最高价值被深化到宗教信仰以及宪法中。在中国党国互动体制下,共产党一方面作为人民利益的代表身份存在,另一个方面还作为传承与发扬传统文化的身份存在,可以承担最高价值,也可疑作为最高权力身份存在[5]。共产党是为广大工人阶级服务的队伍,充分的显示出天下大同的政治思想,将实现中华民族的复兴以及为人民服务作为核心政治目标。从此项意义来看,能够将共产党理解为是跨越低于与阶层的信仰共同体。基于此,党法与古代的礼法较为相似,属于规范执政党的理想信念以及政治归于的体系,具备着党的信念以及领导组织体制;具备规范路线与政策也具备着实际行为规范;具有着党内政治准则也具有着党员行为准则。

(三)从礼法传统到政法传统党国互动体制与政党法治治国创建的核心均是执政党是否能够承担起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最高价值,是否能够切实的服务于人民,将人民的诉求作为自己的需求。基于这一点来看,政党法治国的核心为治党,所关注的是为实现治国必须要先对党进行治理,在党务管理上必须要遵循从严原则,这便需要其在古典礼法传统中重新构建党与国家以及党法与国法之间的关系[6]。在此种环境下,政党法治国的构建,应该关注到的重点问题是规避新旧法之间的摇摆情况。在现代社会中共产主义信仰逐渐衰落,需要在从严治党上做出调整,从严治党的核心在于治理而非从严,对于党的管理应该关注到社会主义信仰的重塑,促使其能够坚持为人民服务的信仰,实现党的基本职责。

四、结论

全文在法理学的视角下,对行政法治国与政党法治国的发展过程进行了分析,其中分别分析了西方法治环境以及我国传统法治环境。经由法治环境的发展进程分析,能够看出,政党治国的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环境下,法治秩序的主流趋势,而在此进程中,需要关注到的问题是党法与国法之间的关系,只有充分认清两者关系的基础上,才能够避免西方法治秩序存在的历史问题,以及我国法治秩序形成中的摇摆不定情况。在现行多元化的法治秩序环境下,需要更为全面为深入的认知党法与国法之间的相关性,而基于此种要求,应该将其纳入到人类法治发展的进程中进行掌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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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梁平,冯兆蕙.基层治理的法治秩序与生成路径[J].河北法学,2017,35(06):123-131.

[3]强世功.从行政法治国到政党法治国———党法和国法关系的法理学思考[J].中国法律评论,2016,05(03):35-41.

[4]孔令秋.当代中国法治秩序的构建与现实策略[J].学术探索,2016,06(03):1-7.

[5]胡洪彬.依法治国方略研究的回顾与前瞻———基于定量与定性分析方法的视角[J].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5,17(03):104-111.

[6]杨建顺.把行政法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J].城市管理与科技,2014,16(06):7-9.

[7]胡胜.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J].散文百家(新语文活页),2018,05(02):248-249.

作者:陈佳宁 单位:吉林大学珠海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