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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能动司法的思辨及前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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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能动司法的思辨及前行

在当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的乡土中国,法官应当发掘符合国情、社情、民情的审判方式,在宪法和法律框架下,不拘泥于形式,探索人民群众满意的审判方式。“在这一时期,人民法院提出公正与效率,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等等司法理念,……在本质上都体现了人民法院正在回归能动司法,积极回应变革时代的司法需求”[1]。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我们所讲的能动司法,简而言之,就是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服务性、主动性、高效性,是能动司法的三个显著特征”[2]。这一重要论断,深刻揭示了当代中国能动司法的基本内涵。

一、能动司法的思辨

对于能动司法的讨论,司法务实界和法学理论界在立场上整体表现出差异性。法官更多地从具体事实的角度出发,肯定能动司法的实践意义和价值取向。认为能动司法:在司法理念上,法院要立足审判职能,发挥主观能动性,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强调法院和法官积极履行职责,主动顺势而为,把握司法活动的进程和效果,导引案件的最终解决朝着实现社会目标的方向发展。在司法功能上,体现人民司法特质,强调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司法为民,服从党的执政目标,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之上。在司法政策上,适应转型期社会变化和符合基本国情,吸取司法传统固有的精神营养,探索人民群众满意的多种审判方式,能动地化解社会矛盾和解决案件纠纷。在司法的政治作用上,发挥司法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方面的作用,扩大和延伸司法对各种社会活动的影响。通过法律适用,在遵循法律解释规则情况下,填补法律漏洞,细化具体法律规定;通过行政审判,依法审理行政案件,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实施;通过司法裁判,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依据法律精神和价值,确定一些特殊案件的处理原则和方式,引导公共政策的形成,型塑新的制度结构,促进社会的重大变革。在法院功能上,根据法院层级和职能分工的审级制度,基层法院接近社会民众,着重满足解决纠纷的私人目的;法院层级越高越接近政府决策层,更多满足制定规则的公共目的。具体要求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保障法律的统一实施”,强化审判监督和指导职能;各省高级法院积极开展具有前瞻性调研制订司法政策,建立纠纷预警机制,为党委和政府提供司法建议,为各社会组织献计献策,促进公共政策的形成;基层法院承担大量的司法审判任务,要完善司法创新举措,灵活运用多种裁判方法,强调在司法过程中法、理、情的有机融合,慎重平衡各方主体利益。在司法廉洁上,加强司法作风建设、能力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规范司法行为,构建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完善权力监督长效机制,加大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力度,促进公正廉洁司法。在法官判案上,要求法官在审判权、执行权的具体行使过程中,对案件事实、法律、程序、裁判等问题依法采取更为主动、灵活、合理的方式,以便在个案的审判和执行中实现能动司法的目标功能。

学者则更多地从规则、理性的角度出发,对能动司法提出质疑和表示担忧。如:从西方司法能动主义的经历和发展看,能动司法是司法权要逃离原有范围向外扩张,向立法权和行政权渗透,制约急剧扩张的立法权和行政权。但我国司法权能否超越法律规定的界限制约立法权和行政权,必须由全国人大授权,没有授权则“能动”就可能变成“异动”和“乱动”。司法权是通过解释和适用法律而作出裁判的权力,而且最高法院应当“通过统一解释法律而保障法律的统一实施”,但由于法律解释权在我国是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力而由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和行政机构分享的,使得最高法院不可能获得独立的、统一的、终局性的解释法律的权力,因此,理应坚守的法律解释权都不能独享,谈何向立法权和行政权越界渗透?目前能动司法更多是基层法院和法官的一些实践经验,这种经验达不到制度层面和理性高度,就不能形成策略性和规律性的东西,这是否有利于促进司法制度的发展?当今司法环境较差,存在人治干扰法治、行政机关干预司法的问题,严重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是着重强调防止盲动司法,还是积极倡导实施能动司法?能动司法会否变成盲动司法的遮羞布?传统上法院的功能主要是解决纠纷,但能动司法强调“有为才有位”,法院要通过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来体现司法价值,法院会否演变为行政的机构或模式,使司法权行政化,破坏司法公正?司法的自身规律和特征是被动的、消极的,最朴素的理由是其遵守“不告不理”原则,法官不能主动要求当事人起诉,而司法过程过分强调主观、积极和能动,是否背离司法运行的基本方式?

能动司法的思辨给我的启示:一是要从新时代的创新理念出发,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积极创新司法理念和适应变革时代的司法需求,坚持能动司法。“我国社会主义的性质和所处的特殊的历史阶段都决定人民法院的司法应当是能动司法,这也是时展对司法的新要求,更是人民对司法的新期待”[3]。二是要从中华文化传统的中庸之道出发,执其两端、过犹不及,掌握平衡的技巧。能动司法着重研究司法对经济社会生活的介入、对诉讼的干预以及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程度,实现一种动态的平衡。“只有那些以某种具体和妥切的方式将刚性与灵活性完美结合在一起的法律制度,才是真正伟大的法律制度”(美国的E•博登海默)。三是重视司法自律和自限,把握能动司法合理科学的边界,追求适度能动适度干预,坚持依法司法公正司法,防止出现司法的“异动”。四是在实施能动司法的过程中,既要善于发现成长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给予解决,促进能动司法;又要对历史遗留的老问题和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高度重视,下大力气逐步解决,推动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发展。

二、能动司法的前行

2013年1月15日在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霍敏所作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强化社会责任,拓展能动司法空间。在社会诚信建设、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城市建设三方面,要立足职能优势,积极参与,主动服务、依法服务。这是合理而务实的做法,既从司法实务界的具体事实角度出发重在实践,在三大领域先行先试;又从法学理论界的规则理性角度出发兼顾介入的程度,把握拓展空间,避免出现司法异动、盲动和乱动。我们期待着深圳积极回应变革时代的司法需求,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完善和细化法律规定,监督依法行政,参与社会管理,解决社会矛盾和案件纠纷,实现司法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1年7月提出,坚持能动司法,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优质司法服务,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的实施[4]。在坚持走能动司法乃至司法体制改革的道路上,也许会有颠簸,还会遭遇挫折,但只要坚定信心,不断前行,就一定能沿着既定的方向,最终到达理想的目标。

作者:陈筱云单位:深圳市水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