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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立法权的立法机制探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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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立法权的立法机制探究

《人大建设》2018年第s1期

摘要:设区市立法规范能够促进法制建设水平的提升,推动法律作用的发挥,为城乡建设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方面各项工作的科学处理提供相应的支持。本文对设区的市立法权立法机制进行了研究,在实际研究工作中对立法权的权限范围、意义以及设区的市立法机制的建设措施加以解析,希望能够为设区的市立法权界限的明确和立法机制的完善提供参考,加快法制化建设进程。

关键词:设区的市;立法权;立法机制

2015年,在我国针对《立法法》进行修正后,提出要赋予设区的市一定的立法权,这样在我国能够行使立法权限的设区的市数量会进一步增多,设区的市立法权的界定和法制机制的完善也成为设区的市法制化建设过程中重点关注的问题。同时针对设区的市行使立法权的实际情况对立法权限进行明确界定,并制定完善的立法机制,还能够有效防治在设区的市实际行使立法权的过程中出现权力滥用和越权的情况,增强行使立法权的规范性。由此能够看出,新时期针对设区的市立法权立法权限和立法机制进行研究,能够为设区的市更好的行使立法权奠定基础。

一、设区的市立法权的权限范围

在对修正后的《立法法》进行系统研究的基础上,为了促进设区的市立法权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就应该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尊重其立法权的地方性和授权性,并对其立法权限范围进行有效的明确,为立法权的科学行使提供相应的支持和指导。首先,设区的市立法权限范围在地方性条件的制约下存在一定的限制性特征,在实际开展地方立法工作的过程中要求必须与地方性事务实际情况相吻合,并且在本行政区划范围内开展立法工作,实现对地方事务的有效管理。其次,设区的市立法权内容应该考察地方的实际情况,并且在具体设置相关内容的过程中将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事务作为核心,在立法方面要对城乡建设和环境管理、历史文化保护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纳入到立法体系中,确保所开展的立法活动能够与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事务法律保障需求相吻合。其三,在行使设区的市立法权的过程中要坚持法制统一的权责,确保不与高级法抵触,能够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的约束下开展立法活动,增强行使立法权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有效推进设区的市法制化建设取得更为显著的发展成果。

二、赋予设区市立法权的意义

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能够为设区的市法制化建设提供相应的支持,为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提供相应的保障。对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的现实意义进行深化解读,发现其集中从以下方面得到适当的体现:

(一)能够促进地方自治工作的优化开展

从我国国家结构方面进行研究,能够发现国家结构表现出单一性的特征,但是赋予了各地区地方政府部门一定的自主权,并且对地方政府自治表现出相应的需求。我国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对地方政府自治表现出的最基本需求就是地方享受一定的立法权,并且一般情况下,如果地方自治能力强,其所拥有的立法权就越强,立法范围也会得到适当的拓展和延伸,自治属性会得到适当的强化[1]。各地区政府部门联合立法机关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和法制化建设需求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律法规,为地方自治奠定了法律基础。而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是地方自治需求的直接体现,借助设区的市立法工作的开展能够为地方自治提供良好的支持,增强地方自治效果。

(二)能够激活地方立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国家主权的行使在一定程度上派生出各地区自治方面的立法权,因此地方自治方面的立法权本质上应该由中央行使,但是这种情况在实际法制社会的建设过程中却表现得不够理想。由于地方自治过程中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存在明显的差异,中央无法完全按照地方的实际情况进行立法,为了增强地方法制建设的科学性,中央赋予了地方一定的立法空间。而在对设区的市管理工作中赋予设区的市一定的立法权,不仅可以调动地方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和有效性,对地方立资源进行优化录用,还能够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地方社会建设工作的优化开展和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起到一定的支持作用。

三、设区的市地方专业立法机制的构建

在对设区的市立法权专业立法机制建设工作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应该注意对立法权形成更为明确的认识,进而结合设区的市实际发展情况对立法机制进行有效地建设和完善,增强立法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为设区的市法制化建设提供积极有效的支持。

(一)对立法体制进行完善1.提高公众对立法的参与程度在设区的市开展立法机制建设工作的过程中,要认识到立法监督的重要性,而立法监督作用的发挥需要公众参与立法作为支持,只有充分发挥出公众在设区的市立法方面的监督作用,才能够促进立法体制得到科学完善,提高立法工作的实际效果[2]。在实际组织开展地方开发的过程中,要加强立法与社会大众的联系,各项立法规范的制定都应该将对社会大众权益的保障作为标准,这样才能够引导社会大众积极主动的参与到设区的市立法工作中,发挥社会大众的监督作用,促进设区的市立法基本情况的改善,真正实现为民立法的发展目标,提高设区的市立法机制的实际建设效果。2.完善监督机制在对立法体制进行完善的过程中,还应该尝试对监督机制进行完善,借助监督机制作用的发挥确保设区的市能够正当行使立法权力,增强立法工作的规范性和有序性。对设区的市立法监督工作的本质情况进行研究,发现主要是在行使立法权的过程中通过监督避免其超过所拥有的立法权限,出现滥用立法权或者越权的行为,凸显设区的市立法工作的科学性[3]。一般情况下,为了对设区的市立法权监督机制进行完善,要尝试结合地方性相关法规制度、备案等对地方性法律以及相关制度进行分析、对裁决制度进行有效的完善等等,确保设区的市能够充分形式立法权,促进立法机制的完善,确保立法权作用的系统优化。

(二)全面推进立法能力建设1.积极发挥地方人大的主导作用在加强设区的市立法能力建设的过程中,地方人大的重要性逐渐得到了适当的彰显,因此要想增强立法能力建设效果,设区的市在开展立法工作的过程中,就应该积极探索发挥地方人大作用的措施,确保地方人大能够积极履行自己的工作原则,凸显立法特色,降低立法方面出现重复立法的问题,有效规避地方立法过程中出现意志化和部门化发展倾向[4]。人大对地方立法的最直接的作用就在于能够实现对部门立法的有效遏制,确保立法建设过程中真正尊重社会大众的合法权益,为人民群众合理行使立法参与权提供相应的支持和保障。2.加强对地方立法人才的培养在推进立法能力建设的过程中,培养高素质立法人才也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只有积极探索对高素质人才的配置,才能够对立法工作进行适当的完善,对立法体制进行改革创新,增强立法工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为地方有效开展立法工作提供相应的支持和保障。首先,要积极探索立法人员的配置,保障各方面立法人才能够得到有效的供应,在实际开展立法工作的过程中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科学的分析,进而制定科学合理的立法规划,增强设区的市立法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5]。其次,要对现有立法人员的综合素质进行强化,争取设区的市在实际开展立法工作的过程中能够进行更为科学和专业的交流,能够对立法工作提供相对科学的指导,有效增强立法工作的实际效果。如此,在高素质人才的支撑下,我国设区的市立法工作能够在新时期取得新的发展成效,地方立法工作的稳定性也能得到显著的提升。

(三)构建完善的立法程序体系

立法程序体系是立法机制方面的重要内容,在设区的市对立法机制进行完善的过程中,为了增强立法机制的专业化程度,还应该结合实际情况构建完善的立法程序体系,促进各项立法工作的有效贯彻落实,为综合管理工作的系统优化奠定坚实的基础[6]。所以应该积极探索建立健全立法程序体系,切实保障立法工作的建设和发展进程。1.健全设区的市立法听证制度在民主立法原则的要求下各个设区的市在开展立法工作的过程中必须落实立法听证工作,借助立法听证工作对设区的市立法过程中相关法律的严密性和科学性进行分析,进而保障立法工作的科学性[7]。为了有效组织开展立法听证工作,促进立法听证制度的完善和落实,首先设区的市应该针对地方性法律的建设实施公开听证,保障能够结合不同利益群体的意见和建议对立法工作进行优化,增强立法工作的落实;其次,设区的市地方人大应该加强对立法听证制度的宣传,提高社会大众对立法听证的认识程度,进而让更多的人参与到立法听证实践活动中,为立法听证作用的发挥提供有效的保障。最后,针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开展的立法听证应该具备明确的程序,对不同听证环节的工作内容加以规范,有效促进立法听证制度的全面贯彻落实,增强其对设区的市立法工作的影响力,实现对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规范和约束。2.借鉴第三方参与立法制度建设经验在对设区的市立法机制进行建设和完善的过程中,也要借鉴第三方参与立法制度,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分析是否支持第三方参与立法,如果能够将第三方纳入到立法工作中,则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立法工作中相关法案的起草工作。同时,为了增强第三方参与立法制度建设的实际效果,还应该设立专门的程序促进第三方参与立法制度的落实,确保能够借助第三方的力量增强设区的市立法工作的科学性和效率性[8]。最后,对第三方参与地方性立法的资料和信息来源加以明确,保证第三方参与地方立法在相关制度的规范和约束下完成,提高立法工作整体发展成效,为设区的市立法工作的科学开展以及立法机制的完善提供相应的支持,稳步加快设区的市法制化建设和发展进程。

四、结语

综上所述,结合在设区的市被赋予立法权后针对设区的市的立法权界限和立法机制进行研究,能够借助立法机制的构建对设区的市立法权的基本行使情况进行有效的规范和约束,促进设区的市科学合理的行使立法权,为设区的市法制社会建设提供良好的支持。在未来针对设区的市法制建设情况进行研究的过程中,还应该针对立法权的行使和立法机制的构建进行更为系统的研究,争取能够对设区的市立法规范提供有效的支撑。

[参考文献]

[1]李加冰.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解读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赋予设区市地方立法权的决定[J].海峡通讯,2015(1):22-23.

[2]雷婉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研究[D].淮北师范大学,2016.[3]易有禄.设区市立法权的权限解析[J].政法论丛,2016(2):73-79.

[4]任飞宇.我国设区的市立法权研究[D].河北大学,2017.[5]冯丹丹.设区的市立法权研究[D].山西大学,2016.

[6]张玉录.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规范体系及其制度保障研究[J].社会科学动态,2017(7):72-82.

[7]张琳.我国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规制研究[D].天津师范大学,2017.

[8]王希.设区的市立法权实施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6.

作者:黄学荣 单位:百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