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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知杂志》2014年第八期
一、没有制度约束的为人民服务
会沦为口号为人民服务是每个中国人都能耳熟能详的道德原则。但在现实社会中,这样的道德原则却很难成为每个人的行为自觉,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等价交换成为公平原则、追求经济效益的有偿服务成为普遍社会行为的时候,如何保证掌握公权力的领导干部能恪守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规范,勤政为民,这不仅需要道德的自律,更需要制度的保障。如何使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观念真正有效地转化成道德行为呢?任何社会的道德建设都必须与一定的制度建设相联系,并通过制度规约的调控来保证对其基本道德的普遍遵守,所以制度建设是推进道德观念向道德行为转化的保障。有了科学完善的规范对于领导干部良好道德行为的养成仅仅是一个前提,把领导干部已有的道德规范转化为自觉的行为又需要具体制度的规约,如管理约束机制、奖惩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等。为人民服务要求杜绝“四风”的存在。制度的刚性治理是解决党内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这“四风”问题的根本手段。“四风”是违背我们党的性质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也是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根源。“四风”问题实质上是作风问题,具有反复性和顽固性,在解决时需要制定完善的制度,依靠制度的刚性,经常抓、长期抓,特别是要建立健全促进党员、干部坚持为民务实清廉从政的长效机制。制度一经形成,就要严格遵守,而且执行制度没有例外。
良好的制度环境可以给人们提供为人民服务的践行空间。一定的制度建设或制度安排能给社会成员提供道德养成和道德遵守的社会生活空间,它由一定的体制和制度所设定和规范,通过一系列由专门机关正式颁布的政策、法规、条例和非正式颁布的管理规章、社会公约等所构成的制度体系体现出来。它是人类社会不可脱离的生存空间,也是社会道德秩序建构必须依赖的制度空间。制度对于生活于其中的人来说,是一种既定的力量,它限定、规范和塑造着人的活动和社会关系以及人的个性,由此构成人的发展的现实空间,形成人的现实生活世界。所以,健全能够促进人们道德人格形成的良好制度环境,使制度规范所包含的内容成为社会生活最基本的道德准则,并升华为每个人道德人格必须践履的责任和义务至关重要。制度可以给为人民服务提供最直接、最有效的行为选择。在社会实践领域,当道德界限模糊的时候,最直接、最有效的行为选择就是按制度或法律的规定办理。因为制度规定人们该怎么做以及不该做什么,它从工作范围、标准、程度到工作态度、责任、义务都对人们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所以,在为人民服务的道德建设中,我们强调制度的建设。制度面前没有特殊的官员。制度所标示的道德规范是每个官员必须做到的,它不以官员的个人意志为转移,不因掌握的权力大小而对官员道德的要求有所区别,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同时,制度规范具有明确性,促使官员能够认清自己应遵守的道德规范,以利于他们在工作中履行执政为民的道德责任。并且制度一经制定和颁布实施就具有稳定的执行效力,非经法律程序不得随意改变。这种制度的稳定性可以使制度所规定的内容成为官员们反复实践的行为规范,在反复实践的过程中,制度所要求的道德行为方式也就潜移默化地成为他们日常工作中可以不假思索而为之的德行习惯。
二、建立推进为人民服务道德
原则转化为实践的制度体系领导干部是代表人民行使公共权力的群体,他们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体现为公众服务的无私性,同时领导干部作为个人,不但有私人生活和个人利益的追求,也会产生利用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的动机。面对权力可能错位或膨胀的诱惑,仅仅依靠官员的自律或有限的非强制性他律来规范行使权力的“无私”性,是非常不够的,必须将道德规范制度化、法律化,使其具有强制性,用制度规约官员手中的权力,使其在为人民服务的轨道上运行,避免权力出轨。制度建设需要系统化。只有系统化,才能减少漏洞,才有利于制度的有效执行。近些年,我们党加强制度建设主要着眼于两个方面:一是加强党内制度建设,依靠党的章程、条规治党;二是加强国家的法制建设,依靠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治党。在党内条规方面,已经修订、完善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依据党章要求制定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工作条例》、《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重要的党内法规,特别是2013年5月制定和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及《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两部党内法规。党内法规是党内规章制度的高级形态,是党的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制度建设的核心环节。这两部法规使党有了第一部正式、公开的党内“立法法”。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及完善,使广大党员和党员干部有法可依,将大大减少党员的道德失范现象,使党员及领导干部更好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尤其是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中央八项规定的出台,该规定是一项强有力的整顿党风、惩治腐败的措施,其本身也是改进工作作风的范本,要求防止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工作中应求真务实。
指出领导干部到基层调研要“轻车简从”,“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数量”等,以及“首先要从中央政治局做起”,“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先要做到”等一系列非常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反映了党中央决心要在实际工作中实现为民、务实、清廉的作风,建设高效廉洁的服务型政府。在国家的法制建设方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它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是建国50多年来我国第一部关于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性法律。制度的系统建设很重要,而制度的执行更为重要,否则制度就将是一纸空文。各项制度能否真正得到落实,监督是关键。从已经公布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来看,监督缺位是重要的原因,而缺乏监督的权力必然会走向腐败。为了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这一条例首次以法规的形式确立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第一次将党政一把手列入党内监督重点。除党内监督外,加强党外监督,建立起完备的监督体系也尤为重要。如各级人大、政协、派、人民团体的监督,以及新闻舆论界的监督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必须切实赋予人民群众以实际的监督权利。
只有这样,才能把党员、干部的行为真正约束在为人民服务的轨道上,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仅成为对党政干部的道德要求,而且成为他们安身立命的生存之道。为人民服务也需要合理的激励机制与惩戒制度。要大力宣传与奖励那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好干部,用制度的形式肯定他们的公仆精神,为真正为民做事的领导干部搭建更大更高的平台,激励他们获取其应得的利益,展现其榜样的力量,让他们在利他主义的博弈中胜出,由道德的榜样转变为激励的目标,使人们不仅崇敬他们而且羡慕他们。激励机制的另一侧面即惩戒制度。用严厉的制裁性制度对那些道德违规行为进行法律或法纪制裁。中央纪委出台的《关于共产党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就是一项有效的惩戒法规,其中第二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其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这种对违规行为的严厉制裁,促进人们对道德规范的共同遵守,维护社会最基本的道德正义和公平。制度制裁使不道德者为自己的不义行为付出高昂代价,其结果是要让遵纪守法的为人民服务的道德人成为受益者,从而使整个社会实现道德运行的良性循环。由此,一个社会必须有良好且有效的制度安排,才能抑制人际交往中可能出现的任意行为、机会主义行为或损人利己的行为,从而维护经济增长和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制度的力量就在于制度作为规则也即限制,它界定了人的活动范围,告诉人能够、应该、必须做什么,也告诉人不能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并借助强制性的赏罚措施来控制和调节人的行为。有了良好的制度,才能更好地实施为人民服务。
作者:邱小玲单位:中共天津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