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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地方性立法的建议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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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地方性立法的建议

《求知杂志》2014年第八期

一、政府依法参与建立强制性碳排放交易市场

碳排放权交易与普通商品交易不同,碳排放具有外部性特征,而且碳排放交易也并非是一个纯粹的市场行为,很难自发形成市场,需要借助政府的力量。因此,政府参与创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非常必要。没有政府施加强制性的约束,单靠企业的自觉和自愿,难以从根本上带动整个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发展。只有政府参与建立强制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才能真正给二氧化碳的排放定价,引导全社会的预期,有效调动各种节能减排资源。同时,政府参与建立的强制性碳排放交易市场,也会理顺包括政府部门在内的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各方的关系,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各方在明确各自法律关系的前提下,承担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目前地方政府参与创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问题在于,对于开展强制性减排是否会对地方经济造成过大影响比较担忧。这也是试点地区一直对是否建立强制性市场犹豫不决的重要原因,也是试点地区决心不够的根源。于是,一些地方政府陷入建立强制性碳排放市场的条件是否成熟的争论中,因而丧失了适时发展碳交易市场的良机。在目前的体制安排和现实条件下,要想让地方领导不顾及强制减排对地方经济的负面影响,是根本不现实的。然而只要强制减排,必然将会对地方企业产生影响,对地方招商引资带来困难。所以,要想让地方领导下定决心在本地开始尝试强制性碳交易,一方面要加强研究,进一步理清建立强制性碳减排市场对地方经济的短期和长期影响,使其充分认识到率先采取减排措施对地方经济带来的长远利益。另一方面要通过制定地方性立法,依法促进碳排放权强制性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完善,使试点地区的强制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具有稳定性,以保障地方经济快速而健康地可持续发展。!"

二、合理制定碳排放权配额分配的法律

碳排放市场建立的基本条件之一,就是要明确设置国家的碳排放总量,然后对减排地区及减排行业的排放额进行合理分配,从而赋予碳排放量的稀缺性和碳排放交易的合法性。从国际经验来看,任何国家和地区在准备建立碳排放交易体系之前,都对现状进行了仔细的调查和研究。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建立,一方面要考虑企业有没有进行节能减排的项目,如果有已经进行的减排项目,则应制定一个合理的配额。而对那些没有采取任何节能减排措施的企业,如果给它很高的配额显然是起不到约束作用的。相反,对于那些已经做了很多努力、实现了节能减排的企业,如果对它实行很严格的配额,就等于没有肯定它之前的努力,打击了它节能减排的积极性。从欧盟的经验来看,碳排放权配额分配应分为三个阶段进行,各阶段的配额分配方式有所不同。第一个阶段,欧盟让各个成员国制定自己的排放总量并进行配额分配,在这个阶段排放配额的分配是免费给各个企业的。第二个阶段是“对标”,也就是按照企业和行业的生产排放情况来制定基准的标杆,以此来衡量企业是否达标。第三个阶段是对配额进行拍卖,如果企业需要更多的配额就要到市场上去竞拍。当然,欧盟的经验也不是都适合我国试点低碳省市的实际情况的,怎样做才能适合本地区的需求,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调整。而且,欧盟自己也不是在碳排放交易市场建立起来后就一成不变了,而是每一个阶段都会随现实进行不断的调整和优化。因此,我国试点低碳省市在地方性立法过程中既要借鉴欧盟的经验,又要对本地区碳排放配额分配进行全面考虑。其中有四个要素很重要:首先要考虑当前企业达到的排放水平;其次要做一个未来几年经济发展和企业发展的预测,预计企业的排放会有什么变化;再次要估计未来几年国家或地区会新上哪些设施和项目,企业会增加多少排放;最后要考虑国家想减少多少排放,把增长的碳排放减去想减少的部分就是这一地区比较合理的排放需求。国家发改委气候司国内政策与履约处副处长王庶表示,在“十二五”期间,国家已经将碳排放强度目标分解到各个地区,“十三五”期间还会将这个目标进一步强化,甚至会分解到各个企业。并且将建立电力、钢铁、水泥和平板玻璃、化工、有色金属、航空等六行业温室气体排放的核算方法和报告制度,下一步,在资金比较到位的时候,还会将陶瓷等更多行业纳入进来。鉴于国家在碳排放强度目标分解问题上的进一步强化,以及国家鼓励试点低碳省市在总量控制和配额分配方面做出的大胆尝试,试点低碳省市的地方人大应尽快通过地方立法制定合理的碳排放配额分配法律制度,并在分配指标时进一步建立直接对应的法律责任和措施,使碳排放权配额在行业和企业之间的分配有法可依。

三、制定促进碳金融交易的法律制度

碳金融是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减排约束和减排机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是以碳排放权为基础和核心的相关金融体系和制度安排,同时它也是利用金融市场支持节能减排的金融机制。而碳金融法是推进、保障和规范碳金融活动行为规则的法律制度。国际上碳金融首先是从碳金融项目融资开始的,即对节能减排项目给予优惠或优先贷款,并对高能耗高排放项目限制贷款。从长远来看,碳排放权交易离不开碳金融。碳金融将排放权交易制度的优势进行了深化,它具有推动市场自发进行低碳创新活动的功能。碳金融使得低碳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可以不依赖于政府扶植,有效避免了路径选择的错误以及权力寻租的浪费。目前,在碳排放权交易问题上,还存在通过限制最大化来创造稀缺和需求的问题,这样做的结果往往适得其反。因为过度限制,或者拒绝给新增产能的企业和行业发放配额,实际上压缩了企业和行业产生超额利润的空间,或者限制了企业和行业未来发展的空间。配额高度稀缺,市场出现惜售,既降低了配额的流动性,又影响了机制的效率。综上所述,从长远来看,碳减排不仅要依靠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更要依靠碳金融市场。因此,试点低碳省市地方性立法不仅要制定强制性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制度,同时,还应重视制定促进碳金融交易的法律制度,将碳交易纳入金融监管的视野,并依靠法治化的碳金融市场机制所具有的较为充分的流动性,充分发挥碳金融的激励作用,有效地推动碳减排。

作者:李丽红单位: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