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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青少年纯正网络犯罪探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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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青少年纯正网络犯罪探析

《青少年学刊》2018年第2期

摘要:所谓纯正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危害计算机数据和系统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的犯罪。目前,我国青少年群体已经成为纯正网络犯罪的主体,并且呈现出手段更加智能化、学历层次多元化的趋势。犯罪学中关于青少年犯罪原因的理论较多,许多理论都可以用于解释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原因,但是在诸多的青少年犯罪原因理论中,默顿的失范论对于解释我国计算机网络犯罪原因有着很大的启示意义。青少年群体的学习能力强、好奇心重、主张个性,并且渴望自我价值的实现,而通过正当化的手段难以达成其自我实现的目的,计算机网络作为一个虚拟空间,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满足青少年自我价值实现的需求,从而使得青少年产生了失范行为,进而进行网络犯罪。对于青少年计算机网络的对策与防治,是一项系统化的工程,需要多方面因素的完善和变革才能遏制当前愈演愈烈的青少年网络犯罪问题。

关键词:青少年;纯正网络犯罪;原因;失范论

一、我国青少年纯正网络犯罪现状

(一)青少年已成为网络犯罪的主要群体

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最新的《第40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6月,我国网民仍以10~39岁群体为主,占整体的72.1%:其中20~29岁年龄段的网民占比最高,达29.7%,在学历方面,具备中等教育程度的群体规模最大,初中、高中、中专、技校学历的网民占比分别为37.9%、25.5%。与2016年年底相比,网民的学历结构变化不大。上述数据表明,目前我国的网民大多集中在青少年群体,而进行网络犯罪的主体也集中于青少年群体中。《2012年中国互联网违法犯罪问题年度报告》举例指出,在湖北省破获的网络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中30岁以下的占90%以上。而在徐州警方破获的网络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中90后占到了40%。另外,北京市三中院也指出,目前青少年已经成为网络犯罪的主体。

(二)犯罪手段门槛极低

在对象型网络犯罪中,青少年以脚本小子居多。目前我国互联网资源丰富,许多专业人士在编制了黑客入侵工具后直接共享于互联网中,这些入侵工具操作简单,只需要基本的计算机知识即可使用。相比于早期互联网时代,黑客入侵工具的泛滥使得网络犯罪的成本降低。另外,许多黑客组织进行有偿的入侵培训,通过购买黑客教程与入侵工具,可以在短时间内掌握入侵手段,青少年只要有入侵、破坏计算机系统、数据等犯罪的愿望,即可在短期内通过学习使用入侵工具而使犯罪得以实现。根据公安网监处的数据,有70%的青少年网络犯罪是通过下载互联网上的入侵工具来进行的,利用自己的技术进行犯罪的只有10%。因此,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手段呈现出智能化的趋势,这也使得案件数量日益增多。

(三)学历呈现多元化趋势

在互联网早期时代,人们普遍认为网络犯罪属于典型的高智商、高学历犯罪,犯罪者的学历一般较高,有过计算机教育背景,从事与计算机相关的行业。因此早期网络犯罪中,青少年犯罪人一般被认为是高智商、天才等。因此,过去许多研究网络犯罪的学者在谈及青少年犯该罪的的特点时,都普遍认为犯罪人需要具备较高的学历层次和系统的计算机知识,而从目前互联网的发展情况来看,网络犯罪已经不再是典型的高智商、高学历犯罪,由于上文中提到的黑客入侵工具和教程的存在,专业人士可以通过出售入侵工具来获取利益,甚至于有的入侵工具和教程在互联网上可以免费下载。因此导致非专业人士、没有经过系统的计算机教育、没有高等教育背景的青少年也可以实施网络犯罪。这使得此类犯罪呈现出了学历背景多元化的趋势,拓展了犯罪群体。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群体中,既有受过较高教育水平的专业人士,他们有着计算机研究生或者本科、大专学历,有着丰富的计算机知识和专业技能,可以通过已掌握的技术直接实施网络犯罪。同时,又有高中生、初中生甚至小学生,他们或者有着一定的计算机技术,或者只能进行基本的计算机操作,通过购买或免费获取他人编写的入侵工具和教程来进行犯罪。因此,目前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学历从早期的高学历群体转化为学历的多元化。

二、我国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失范论分析

犯罪学中关于青少年犯罪原因的理论较多,许多理论都可以用于解释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原因,但是在诸多的青少年犯罪原因理论中,默顿的失范论对于解释我国青少年网络犯罪原因有着很大的启示意义。默顿认为随着目标和达到此目的的不统一,就会使社会变得不稳定。因此,当人们无法通过合法手段实现其目标时,犯罪意图就会产生,从而犯罪行为就得以发生。青少年群体的学习能力较强、好奇心重。作为占比最大的网民,青少年相比对于计算机的操作更为熟练,与互联网信息接触较多,年轻人对网络的了解和依赖比中年人或者年长者要更深,对于网络上的各种应用与服务也非常熟悉,可以学习到更多的计算机知识。其次,青少年的精力充沛并且拥有大量的课余时间。从实践中来看,除了工作性质与计算机相关(如网管、网络工程师)以外,中年人由于家庭和工作所限,难以有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学习计算机技术,因此较少进行网络犯罪。而青少年由于课余时间较多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学习这方面知识,为网络犯罪奠定知识储备。另外,青少年极其渴望自我价值的实现,但是由于他们大多数都在学校里接收不同程度的教育,实现自我价值的方式过于单一而难以达成。现阶段人才竞争较为激烈,拥有大专以上学历的青少年,想要在毕业后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难度较大。即使是拥有计算机教育背景的青少年,毕业后也难以迅速达到所需的经济条件,大多该专业的学生在毕业后都进入各类软件或网络公司,成为“码农”,自身拥有的计算机专业知识并不能使他们达到较好的经济条件的目标。

而这个青少年群体又正值急于实现自我价值,谋求经济利益的阶段。因此,随着目标和达到此目的的不统一,进而使之出现失范行为,从而利用自己掌握的计算机技术或者入侵工具来进行网络犯罪,通过篡改和窃取资料,编写和散布计算机病毒从而获取高额的不法利益以实现自我价值和目的。因此,面临就业压力的青少年在进行网络犯罪时,大多是以谋取不法经济利益为目标。而作为低学历层次,如高中、初中的青少年,在目前的社会规范来看,他们实现自我价值的手段基本上局限于在校的成绩与排名,但是学校的课程被他们认为是无趣的,这对处于叛逆、主张个性的青少年时期无疑是难以被接受的手段。而家庭、学校和社会过度重视青少年的学习成绩而忽略其兴趣爱好,认为青少年正当的兴趣爱好是浪费时间、不务正业的表现,这就遏制了青少年自我实现的途径。许多小说和影视作品中,黑客被当做是神秘和有能力的标志,这对于年龄较小、心智不成熟、法律意识淡薄的高中、初中青少年来说无疑是巨大的吸引,从而导致其进行网络犯罪。他们主要通过学习计算机技术或者获取、购买黑客入侵软件和有关教程而实施网络犯罪。其目的在于通过入侵行为显示自我能力以得到心理上的满足,或向同龄的青少年群体进行炫耀,从而实现自我价值的实现,获得通过正常手段难以得到的成就感和群体内的评价。因此,总体而言,青少年网络犯罪的主要原因是在于青少年群体心智未成熟,法律意识淡薄,急于实现自我价值和经济目的,采用社会认可的手段难以达成其目标,进而通过实施网络犯罪,利用入侵或散布病毒等手段,获取非法利益或得到一定的心理满足感,从而实现自我的价值。

三、青少年网络犯罪对策与防治

(一)避免青少年接触入侵软件

正如上文中提到的,目前大多数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是通过购买和获取入侵教程和软件来实施的。因此,避免青少年接触到入侵软件是抑制青少年网络犯罪手段的有效方法。关于这个问题,有学者提出设立软件市场准入机制,认为应该杜绝此类入侵教程和工具的。但是,这些入侵教程和工具的存在并不只是提供犯罪手段,它们更多的是作为计算机安全专业人士的学习交流和工作而使用,比如网络扫描器工具,它既可以作为入侵时的工具使用,也可以作为网络安全专家检测本机器漏洞的工具使用。因此,不能片面地认为入侵教程和工具应该彻底的杜绝,应该平衡犯罪用途和正当学习、业务用途,找到一个均衡点来规制入侵教程和工具,避免一刀切,给计算机网络科学的发展带来阻碍和不便。从目前的互联网共享机制来看,获得这些教程和软件是十分容易的,这主要是因为黑客组织的有偿入侵培训过多,对于入侵教程和工具的下载又没有受到限制。因此,应该对黑客组织的有偿入侵培训进行管制和整顿,避免青少年通过黑客组织购买这些教程和工具。另外,此类教程和软件的共享应该仅限于计算机安全专业人士的学习交流和工作而使用,可以开放专门的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实名制注册,对注册人员的身份要求作一定的限制。这样一来,在避免青少年接触和获取这类教程和软件的同时,也保障了计算机安全专业人士的正常学习交流和工作需要。

(二)增强对青少年心理健康和法律观念

教育由于网络犯罪自身的隐蔽性,导致青少年在实施网络犯罪时的犯罪感较弱,许多嫌疑人直至被抓获都不知道自己已经构成了网络犯罪。因此,对青少年的法律观念教育是防治犯罪的重要途径之一。目前,学校已经展开针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工作,这对于加强青少年的法律观念教育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不论是中学还是高校,在进行法律观念教育时缺乏针对性。对于青少年可能进行的犯罪没有进行详细的教育,只是在教授其他课程时夹杂于其中顺带进行。大多数学校对于法律观念教育并不重视,使得法制宣传的效果并不理想。应该对青少年进行具有针对性的系统化的法制宣传工作,开设专门的课程进行讲解和学习,提高青少年法律观念教育的效果。此外,法律观念的提高只是外部化的措施,对于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才是作用于青少年内在心理的措施,因此,对于青少年心理健康问题需要社会、家庭和学校的重视,正确引导青少年的心理健康。对于需要满足自身成就感的青少年,应该使之认识到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实现自我价值,而对于急于实现经济条件的青少年,需要改善其急功近利的心理,通过正当途径获取经济利益。最后,目前看来,家庭、学校和社会过度重视青少年的学习成绩和经济地位,这对于有着极高自我实现愿望的青少年来说无疑是痛苦的,这使得正值叛逆期的青少年产生失范行为,利用网络犯罪的成就感和高额的不当利益满足其目标需求。由于许多网络犯罪的青少年其目的仅仅是实现自我价值,所以,学校和社会应该给青少年提供多种自我实现、自我展示的途径。给青少年提供多途径的自我实现方式,避免青少年发生失范行为。

(三)对于初犯的青少年应避免刑事处罚过重

关于这一点,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日本在处理青少年网络犯罪案件时,适用日本《少年法》的有关规定,《少年法》在2001年进行了修改,规定青少年犯罪是指14~20周岁的触犯刑法的青少年。犯罪的青少年是送往家庭裁判所,家庭裁判所对于没有必要判处刑罚而又必须进行矫正的青少年给予保护处分,采取矫正教育、少刑罚的原则,对已经犯罪的青少年进行行为矫正。这样的方式有利于减少青少年在受到处罚后步入社会又再犯的情况。这对于我国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处罚有着很大的借鉴意义。青少年作为国家和社会的希望,如果处以较重的刑罚,不重视行为矫正,则会对社会发展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大多数网络犯罪的青少年主观恶性并不大,只是出于好奇、挑战和自我实现等原因才实施的犯罪。总的来说,造成网络犯罪的因素诸多,单对进行犯罪的青少年处以刑罚有失公正且负面影响较多。因此,应该本着教育和改造的原则,对实施犯罪的青少年进行有效的行为矫正,有效的发挥他们的才能和上进心,避免对青少年的心理造成阴影。使得他们在接受处分和矫正后能较快的适应社会,不影响行为人往后的人生。

四、结论

随着计算机与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目前青少年网络犯罪已经显现出与早期互联网时代不同的特征。对于新时代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研究,避免青少年由于其目标与社会化手段之间的矛盾而引发的失范行为,已经成为一个全新的课题,但是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对策与防治是一项系统化的工程,它需要各方因素的配合,不论是学校、社会、家庭还是青少年本身,都是造成青少年网络犯罪日益严重的因素。因此,加强各方之间的配合,共同防治网络犯罪才是解决此类问题的适当措施。

参考文献:

[1]王春林,潘焱莉.新时期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思考[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3(02).

[2]梁瑞英.青少年计算机犯罪初探[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04).

作者:王晓成 单位:贵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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