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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法律基础教育方法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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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法律基础教育方法研究

摘要:囿于教材和课时及专业背景,目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公共必修课中,教师对法律基础部分的教学效果不理想,无法使学生真正形成法律“基础”。笔者建议从培养学生法律思维入手,结合日常生活细节,通过构建“人———物———人”抽象分类和关系模型引导学生构建法律抽象思维,进而激发对学习法律的兴趣,并建议讲授与学生生活、学习和工作相关的基本法律知识点。

关键词:法律基础;法律思维;法律知识

全面深化依法治国是新时代的发展要求之一,而在校大学生作为即将走向社会的建设者,其法治素养是建成法治国家的关键因素之一。笔者作为法律科班出身且有一定社会实践工作经验的法律工作者,进入学校工作后,从事《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一课的教学工作,经过一段教学实践后,认为当前高校非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律教育工作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一些教学方法。

一、当前大学生法律基础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教材内容较为简单与之前《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分立,《法律基础》教材与教学由从事法学教育的老师编写和承担的情况不同,2006年两门课合并后,该课程在高校中基本有从事思政教育的部门老师承担,2015年的教育部统编教材中对法律部门有三章的设置,其中基本是将法律专业学生《法理学》和《宪法学》的内容进行缩编,从主编人员来看,也是重点高校法学院的法理学老师作为法律部分的主编人员,教材中强调学生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基础理论的理解。该部分内容对于没有接触过法律的学生,即便是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都是较为晦涩的,缺乏与学生日常生活学习的连接点,如果让学生生硬的阅读和记忆,不但不能增强学生的兴趣,反而会产生排斥情绪。[1]而2018年修订后的教材更是将法律基础部分缩减为一章,内容更加简单,学生无法从教材中习得实用的法律知识点。

(二)教师专业度不够2006年之前,高校的《法律基础》课程通常由法学院或者法律系的老师承担教学任务,这些老师相对较为专业,很多人也有法律实操经验。但2006年两课合并后,从事目前这门公共必修课教学的多为大学社科部门的老师承担,大多数老师的专业背景为哲学、马克思主义、宗教学、历史学、政治学、社会学、教育学等,很少有法学(法律)专业的老师,而相对于其他人文学科,法律的生活性、实操性、技术性更强,形而上的程度并不高,特别对于在校“90后”、“00后”的大学生来说,希望通过学习法律知识达到生活中应用的目的,但目前的教师无论是专业背景还是实践工作经验都无法满足其要求。

(三)教学方式生硬由于教师专业背景的原因,一些老师选择略过法律基础部分,一些老师选择根据教材提纲挈领地讲,还有一些老师希望能够通过社会热点事件引起学生对法律的重视,并引导学生进行法律检索和学习,进而对事件进行分析和点评,但准确度和专业度均不够。[2](四)教学时间较少目前高职类学校《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的学时为52,如果按照2015年版的教材,法律基础部分学时占3/8,即20个学时,按照两节课连上计算,大约是10次课,老师一方面要让学生建立起兴趣和思维,一方面要较为深入的讲解一些法律知识点,时间是较为紧张的。

二、培养大学生法律思维的方法建议

由于课程时间较少,教师无法利用更多的时间给学生讲授具体的法律知识,因此重在让学生意识到学习掌握法律知识的重要性,以及培养其如何从法律的角度看待和思考问题。笔者认为无论教师专业背景如何,均可以尝试通过以下方法重点培养在校大学生的法律思维,让学生在不多的课时中真正形成一定的法律“基础”,这对其终生的学校、工作和生活都是大有裨益的:

(一)介绍法律上对“人”的抽象划分方式,培养其主体意识结合学生生活中对人的认识方式,如家庭身份、职业身份等,告诉其法律上将人分为:1.自然人,按照其年龄或精神状态分为民事上得“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然后通过“时间轴”的方式将一个自然人成长过程中的关键时间节点列出,具体包括:8岁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智能相应的民事行为;14岁开始自负全部行政责任,可以接受行政处罚,对部分重罪承担刑事责任;16岁达到合法劳动者最低年龄,承担全部刑事责任;18岁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享有政治权利;男22岁,女20岁达到法定最低婚龄,要承担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等,让学生明白自己在法律上的地位,以此培养其法律上的主体意识和思维,以一个成人心态去要求自己,珍惜在校学习机会,努力掌握文化知识,提高综合素质为走向社会和工作岗位做好准备。2.法人,作为法律上的拟制人,根据成立目的分为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机关事业单位法人,以一定活动为目的的社团法人。讲清楚他们之间区别,并告诉学生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查询到各类法人的基本信息,以备找工作和创业时使用。

(二)其次介绍法律上对“物”的抽象划分方式结合学校、教室和学生身边的物品,告诉学生法律上将所有的物抽象划分为:1.不动产,即不能移动或者移动起来对其经济价值有巨大影响的物,比如土地、房屋等;2.动产,除了不动产以外的有体物,即看得见、摸得着或者能以某种形式固定的物,也包括货币等;3.智力成果,知识产权,特别是对理工科专业和艺术设计专业学生来说很重要。

(三)建立法律上的关系模型,培养学生法律上的关系思维无论这个世界上的人和物有多复杂,也无论自己处于怎样复杂的社会关系中,都可以用“人———物———人”的抽象模型来完成。比如具体举例来说:1.你早上没有带学生卡,找你一起来上课的张同学借卡买了3元钱的面包。你和你的同学在法律上就是“自然人”和“自然人”之间围绕人民币这一“动产”形成的“借贷关系”,他有想你主张还款的权利,你有还款的义务,当然他也可以免去你的还款,这也是权利;你与面包店之间就是“自然人”与“法人”之间围绕面包这一“动产”形成的“买卖关系”,你有支付价款的义务,他有给你面包并保证面包质量合格的义务。2.你现在学校的公寓居住,与学校之间是“自然人”和“事业单位法人”之间围绕学生公寓这一“不动产”形成的“租赁关系”,你有交房租和服从管理的义务,虽然价格远低于市场价,学校有保证你安全使用的义务。将来你有经济能力可以买房了,就要和卖家之间围绕不动产形成买卖关系。3.你在网上购物,快递公司帮你送到学校,你与快递公司之间是“运输关系”,运输对象是你购买的物品。你乘坐公交车、地铁、高铁、飞机,与提供服务的公司之间也是“运输关系”,运输对象是你自己。4.你走出校园参加工作,要与工作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参加工作的同时你也要逐步承担作为子女、作为夫妻、作为父母的责任,因为你和你的亲人之间有“人身关系”。5.每个人都不想受到侵犯,但是如果你的财产或者身体受到他人侵犯,他人与你之间就形成了“侵权关系”,侵犯对象是你的动产、不动产或者你的身体、名誉等。侵犯他人的财产、人身或名誉是违法行为,要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重者会受到行政触犯,如果达到一定的社会危害度会触犯刑法,要受到刑事惩罚。

(四)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在引导学生结合日常生活中的案例形成法律上的主体意识和关系思维后,再告知学生们在法律上要承担的责任:首先是个人责任,作为一个已经或即将年满18岁的公民,已经要独立承担全部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虽然还在学校读书,在法律上也应该自己养活自己,到大学接受高等教育与小学、初中不一样,不是义务教育,是自己的选择,因此应该以一个劳动者的心态要求自己,努力的学习。其次是家庭责任,自己现在已经要承担作为子女的责任,将来也要承担作为夫、妻、父、母的责任,这些都是在法律上有明文规定的。再次是社会责任,尽心做好本职工作,遵守道路交通、地铁运营、公共场所禁烟等社会管理法律法规,做一个守法的公民本身就是承担社会责任表现,进而从献血、义工等小事做起,力所能及地为社会做出贡献。综上,通过以上一个课时的讲授,可以引导学生形成基本的法律思维,培养起自学法律的兴趣。

三、给大学生讲授的基本法律知识点建议

(一)自学方法和工具由于课时和教师专业背景所限,教师在课堂上不可能讲授太多的法律知识,因此建议告知学生自学的方法和工具。包括:1、列举主要的全国人大立法,让学生在人大网站上找到法律条文自己阅读;2、告知其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中国裁判文书网”,让学生自己寻找有兴趣的判决书阅读;3、告知其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中国庭审公开网”,让学生自己观看法院庭审录像。如此学生可以从文字到视频,从抽象到感性的自学法律。

(二)主要讲授法律知识点结合学生的日常生活和将来的工作情况,可以简单的提点下列知识点。1.宪法:国家政体国体、指导思想、国家机关、公民基本权利义务。2.物权法: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种类,特别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因为其直接决定了城乡两种生活状态。3.合同法:合同的缔结过程,不同种类的合同,合同履行时应注意的问题。4.公司法: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公司的种类,股东出资的种类。5.婚姻继承法:结婚的要件,夫妻财产制度,法定继承的顺序范围,遗嘱的类别和效力。6.劳动法:劳动合同的内容,试用期规定,劳资双方解除合同的条件,经济补偿的条件和计算,赔偿金的条件和计算,劳务派遣制度。7.民事诉讼法:法院的级别,管辖制度,两审终审制度,证据保存的重要性。8.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犯罪的概念,主要罪名,刑罚种类、公检法的分工。9.行政法:登录当地政府的网站,让学生了解政府部门及其职责,进而介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基本概念,再介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权利救济手段。

[参考文献]

[1]曾玉玲.关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合并与分立的思考[J].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3):9.

[2]张晓玲,闵浩.大学生法律知识与法律素质教育培养研究[N].人民日报出版社,2014(7):200.

作者:钟澄 单位:深圳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