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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中国法制进程的加快,社会对法律专业的需求越来越大,但越来越多的法科毕业生却无法顺利进入法律行业。法学教育者应反思,加大对法学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尤其是法律服务能力的培养,使法学学生参与到法律服务的实践当中,提升分析法律问题的能力、沟通表达能力,养就法治精神。
[关键词]法学学生;法律服务能力;法律实践
1法学教育的现状及培养
法学学生法律服务能力的必要性目前来看,开办法学专业的高校越来越多,法学专业的毕业生数量也越来越多,但真正能走上法律职业的道路的人却较少。[1]较高的入行门槛和法学教育的无力造成了法律行业只针对某一部分具有相应素养的人敞开大门。当然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并不是仅仅是由于高校的授课方式的局限,更多在于法律行业是集专业性和应用性于一体的,它的从业者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素养和专业能力,而大多数的法学毕业生自身并不具备这种能力。那么当前状态下,应该怎么做才能使得法学本科生在毕业时能具备相应的从业技能呢?解决这一问题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加强对学生的实践技能的培养。高校需要加强在校法学学生关于法学实务方面的技能锻炼,让学生能够在本科阶段即掌握一定的实践能力,参与法律咨询和文书等工作,并加大与社会各法律实务部门的交流,使输送人才的纽带更加“对症”和成熟。
2法学学生法律服务能力的要求
对于法律服务能力的获取而言,法学学生在具备一定的法律理论知识的同时还依赖相应法律实务的亲身参与和历练。法学学生服务能力应达到以下两点要求:
2.1具有知识储备和分析
法律问题的逻辑能力以法律咨询为例,法律咨询是指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就有关法律事务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的活动。这就要求法学学生具备丰富的解决问题的知识储备和分析相应的法律事务问题的能力。目前法学本科教育普遍存在着注重法律知识的教学,而忽视法律适用方面逻辑能力的培养,因此法学学生应当通过实践的个案参与去提升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2.2具有法学学生法治精神
法学是一门神圣的学科,只有具备法律信仰的人才能将它学好。对于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学学生而言更应如此,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正和法律服务的规范化。对于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学学生而言,拥有基础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和法治精神都是必要的。
2.3具有沟通表达能力
提供法律服务需要与被服务者进行沟通,了解基本的案情;面对的客户涉及各种年龄、学历的人群。另一方面,遇到疑难杂症问题,需要团队协助和专业人士的帮助。因此,进行沟通交流,对法律案例和问题准确的用法律语言[2]进行表达是必不可少的。在个案解决的过程中,理解和表达的能力也会得到锻炼和提升。
3法学学生法律服务能力的培养方式
单靠自身的自我认识、定位和发展不足以实现法律服务能力的真正提高。法学学生法律服务能力的培养,可从如下方面进行:
3.1实践学习方面
3.1.1依托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发展对外实践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是国家的一项政策,主要目的是为了能够提高当代大学生的创新和创业能力。对于法学学生来说不应该只是把眼光放在法律学习和研究上,更多的应是通过实践。诸如参与大学生创业类项目,依靠自身的专业知识、能力和教学资源提供法律服务。
3.1.2依托学校法律实践类机构、社团等实现自我提升对于高校的法律实践教育,法律诊所或者是法律服务中心等组织或者课程的存在是非常有必要的。由于学生们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学生们渴望着学校里能有一个组织来为他们解疑答惑。对于法学学生来说,他们可以通过所学知识来帮助其他同学解决法律上的问题,这是提高法学学生法律咨询能力的一种方式。对于学校来说,该类社团组织或者机构的存在不仅仅是为法学教育提供了一个实践的方式,同时也是促进整个学校学生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提高的一种方式。
3.2开始或修订实践性或相关性课程
3.2.1增设专项课程并使学生全程参与案件应当增设提高学生法律服务能力的专项课程,该些课程应当是将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结合到一起的一门课程,通过这个课程,可以邀请较多有经验的法律实务工作者来向学生讲解在法律服务工作中可能会遇见的一些状况以及应当怎样解答,现场模拟法律服务。还可以由专业老师带队,与律所合作,进行法律服务。
3.2.2丰富相关行业的课程丰富并非仅仅是法学专业的课程,应该提供涉及其他专业基础知识的课程,了解相关的专业知识,这是法律服务能力的要求。例如学习经济法时,会学习到银行业法的内容。如果要想能够依托现在所学的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时,必须了解一些金融方面的知识,了解银行的运作和一些基础业务的流程等。学习和了解有关学科的专业性内容,有助于法学学生法律服务能力的提高,帮助法学学生尽早进入法律职业。在法学学生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培养法学学生的法律服务能力,对提高法学学生的就业竞争力意义重大。法学教育需要在理论教学的基础上增加实践的内容,开办和扶持校内法律诊所和法律服务中心的运行,实现对法学学生法律服务能力的培养。
【参考文献】
[1]刘坤轮.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问题的社会学分析----正规化与非正规化的视角[D].北京:中国人民大学,2008.
[2]李爱玲.论法科学生的非诉法律服务能力及其培养[J].黑河学刊,2013,12(83).
[3]高勇,李恩华,郭博远.论大学生法律援助模式的完善[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5(12).
[4]徐朝晖.法律援助与法学教育关系探究[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3).
作者:吴芊玮;苏月晨;徐川胜;王琦琪 单位:中国民航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