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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园》2018年第z1期
摘要:模块式教学就是将一门课程根据内容和特点的不同分为若干个模块,每个模块相对独立,又彼此联系,授课老师则对不同的模块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在法学的诸多课程中,行政法有着一定的代表性和特殊性。通过行政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模块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的区别设计,将较难驾驭的教学方法组合问题通过模块的方式加以细化和明确,可以发挥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
关键词:模块式教学;行政法课程;组合式教学法
法学的教育不同于其他人文社科类学科,其特定的培养目标引导着法学教育特殊的培养方式。不少高校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中都包含着“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的理论目标,以及“能在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目标,因此,法学是一个兼具复杂理论性和精准实践性的学科,在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上需要二者兼顾。教育部确定的法学十四门核心课程对于理论性与实践性的要求不尽相同,即使同一门课程中,也存在着不同的教学内容各有侧重的情况。无论是单纯的“灌输式”抑或纯粹的“启发式”教学方法都不能很好地提升法学课程的教学效果,因此需要在不同课程的具体教学方法上进行积极的探索和实践。模块式教学方式围绕着教学内容进行教学方法的组合设计,在教与学、师与生的两头建立一种动态的平衡。行政法课程属于比较有代表性的适合运用模块式教学的法学课程,以行政法课程为例就如何开展模块式教学进行分析,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1模块式教学在法学课程中的适用性
“模块式教学”内容由若干个能够自成体系的独立的教学板块组成,每个教学模块都是一个独立的、具有自身内在逻辑的学习“单元”,将若干教学模块按照一定逻辑进行选择与组合便形成了一门“课程”[1]。模块式教学在职业教育中有所运用,在法学科目的教学中也可以尝试运用。
1.1课程内容体系的特殊性
法学课程中,经济法、行政法、商法等课程不同于刑法、法理学等课程,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①课程教学体系较为庞杂,涉及的法律规范数量较多,课程容量较大。②课程兼具高度理论性和实践性,基础理论学习和法律实践运用同等重要,课程教学改革不能仅靠某一种教学方法的改革来实现,而是需要对课程进行一个整体的设计。③教学内容上要么既有实体法,又有程序法,要么包含了若干个“小法”,内部的逻辑性并没有那么紧密,为课程进行模块式的拆分和组合提供了条件。
1.2教学方法组合运用的需求
在法学课程教学方法的改革上,苏格拉底式的讲授法、案例分析法、诊所式教学法、分组教学法、报告式教学法、辩论式教学法等多种教学方法已被广泛运用,但是一门课程不是某一种教学方法的试验田,而是需要多种教学方法的组合。事实上,学者们关注得更多的是某一种教学方法的改革,而忽略了各种教学方法如何通过搭配达到最优的教学效果。模块式教学是将课程的内容分为具有不同教学特点的若干个模块,然后针对各个模块的不同要求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以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通过模块式的方法打破传统的课程教学思路,让学生不再反感于生硬的概念和原理,而是根据模块的特点选择特定的教学方法组合,动静结合,兼有“黑板”式和“法庭”式,以在有限的课程时间里,全面提升学生的“法律诠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2]。
2模块式教学在行政法课程中的运用
行政法学课程(也有专业将该课程名称设定为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通常作为专业基础课程,分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两大部分,是公认的最“难教”的法学课程,学生也感觉“难学、难懂、难记、难用”。一般认为,行政法课程内容之繁杂、概念之抽象、授课过程之枯燥无趣是学生对该课程望而生畏的几个主要原因。模块式教学有助于解决教学过程中出现的这些问题。在有限的课时条件下,可打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分类体系,设置如下几个模块:
1)模块一:基础理论篇。这个模块的教学内容以介绍相关概念、原理、历史为主,因此以教师的讲授为主。由于行政法学的大部分基础理论都集中在这个部分,故教学中要尽量从感性材料入手,以学生日常生活中经历的事情或者关心的问题为出发点,使用简单的语言和表达方式,把晦涩难懂的原理具体化、形象化、生活化。这部分的授课难点在于:首先,作为第一模块要引起学生对行政法的学习兴趣;其次,行政法课程中理论的部分主要集中于这一模块,教学难度大;再者,这部分内容要为后面的模块打好基础,教学要求高。要突破授课的难点,就要有针对性地采用法律解释的方法。“意义的获取在诠释学中理解需要特定的语境作为支撑,从某种程度上而言,语义的明确需在特定的循环结构中的循环运动产生,对于原初的含义进行不断的修复,方能校验为期待的意义脉络。”[3]因此,通过有效的法律解释方法的引入,使得处于法教义学意义层面的行政法术语和理论能得到有效的阐释。
2)模块二:行政行为篇。这个模块中既有理论知识介绍,也有案例分析和条文解析,因此可以采用学生和老师共同参与的多种教学方法。行政行为的种类较多,属于学生在生活中有认知和体会的部分,案例教学法在这个模块中可以发挥较大的作用。使用案例教学法要关注和解决以下几个问题:首先,通过案例分析来解释某一个法学理论或是法学规则,以个案为授课内容,容易造成碎片化的知识点讲解,难以形成良好的知识体系,更难以深入把握法的精神和价值,还不可避免地把学生引入对法律原则的片面和零乱的认识,造成“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缺陷。其次,实践中,教师通常会对案例本身进行加工来提高案例的趣味性和视觉听觉的兴奋度,但是有些案例本身情节过于精彩和复杂,案例本身的焦点和解决问题的部分却被忽略了[4]。再者,因为案例是已知的或是虚拟的,事实与证据都被限制在一定范围,也就是说只针对某一种特殊的预设情况,通常忽略了其他因素,因此学生在这样的案例环境下往往不需要事先对整个案例中的各种事实进行筛选和思考,这与司法实践有很大的差距。在这一模块中,不同授课内容的案例选择与运用也有所不同,如行政处罚这一类案例数量多,社会关注度高,因此以热点案例的择取与分析为主[5];行政许可这一类案例性质较为简单,同质性高,因此可以将类似的案例做一个汇总式的讨论;行政强制这一类案例则需要在案例分析的过程中引入对事件的整体性分析,如强制拆迁,通过分析强制执行的制度的演变过程,将其以时间为序进行展示,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相关制度的背景[6]。
3)模块三:行政诉讼篇。在这个模块中,对程序的了解和深入可以通过参与到程序的方式加以提升,因此,模拟法庭法在这个模块能充分发挥作用。通过一个典型案例让学生有机会感受这个程序的流程,并理解程序的重要性。将行政复议放到行政诉讼模块中,一方面是为了将两个制度进行一个全面的比较,另一方面是因为这两部分的教学方法较为类似。在三大诉讼法中,行政诉讼法在教学安排中通常是最后讲授,学生具备了一定的诉讼法基础,因此基础理论部分可以重点讲授与其他诉讼法的区别,而将更多的课时安排为对行政诉讼程序的介绍。在这个模块中可以加入一节课的模拟体验。在模块讲解完成后选取一个经典案例,演绎在行政纠纷出现后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的全过程,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涉及的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第三人、诉讼范围(复议范围)、管辖(复议机关)、证据规则、判决(复议决定)等相关知识点进行系统整理和复习。
4)模块四:国家赔偿篇。这个部分内容较少,主要是行政赔偿,既有备受关注的案例,也有赔偿的流程和标准等知识点,这个部分可以采用诊所式的教学方法,既可以综合前面所学的知识,也可以将其加以综合运用分析。北京大学成立了诊所式法律实验教学中心,但大部分高校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可以在有限的条件下,体验如同法律职业者一般的职业体验。在行政赔偿的案件中,一方面要求行政机关实体上有行政违法行为,另一方面要求程序上遵循必要的程序,因此可以将前面所学的知识结合起来。第四模块相对于其他模块,教学内容相对较少,而且在经过一个学期的行政法课程学习后,学生具备了一定的知识储备,这个时候的行政法专题诊所则可以让学生们身临其境地了解整个司法活动过程。
3结语
模块式教学法是将一门课程根据其不同的内容和特点分为若干个模块,每个模块相对独立,又彼此联系[7]。由于每个模块有不同的教学内容、特点和要求,因此授课老师需要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模块式教学能使授课老师在关注某一类教学方法改革的同时,也去关注不同教学方法之间的组合适用,将较难驾驭的教学方法组合问题通过模块的方式加以细化和明确,因此往往能发挥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严怡.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模块化教学设计研究[D].重庆:西南大学,2015:84.
[2]章志远.法科生行政法案例教学模式之研究[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3):46-55.
[3]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M].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93.
[4]薛道晗.“模块教学”法在公安院校侦查专业教学中的应用[J].教育理论与实践,2010(7):59-60.
[5]滕明荣,降龙.“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难点分析及对策研究[J].宁夏大学学报,2007,29(6):236-238.
[6]章志远.法科生行政法案例教学模式之研究[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28(3):46-55.
[7]李德才,汪高元.模块化课程教学体系构建初探——以“物流法律”课程模块为例[J].合肥学院学报,2015,25(2):71-73.
作者:王菁1;刘欢2 单位:1.南通大学,2.北京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