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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园》2018年第z1期
摘要:文章阐述了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评价的意义,分析了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评价的现状,指出了完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评价体系的方法,即转变理念,提高认识;构建多元评价主题;形成多样化评价方式,健全实践教学评价反馈机制。
关键词:法学;实践教学评价;实践教学
教学评价是根据教学目标对教学过程和结果进行优劣判断,并为教学决策提供事实依据,以改进教学过程、提高教学效果的活动。教学评价主要包括对教师教学过程和学生学习效果的评价。实践教学是高校法学专业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教学评价对整个法学教育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评价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提升法学人才培养的质量。高等法学教育的最终目标是为了提高法学人才培养质量,培养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职业性和实践性是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特征和要求。在法学教育中,实践教学环节是训练、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不可或缺的手段和有效途径。因此,法学实践教学及其评价体系成为法学本科教育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实践教学评价通过对教师实践教学工作和学生实践结果有效性诊断,判断衡量实践教学与人才培养目标的符合度,进而有利于改进实践教学活动,改善实践教学效果。第二,有利于促进法学教师的专业发展水平。教师是教育教学的关键性因素,高质量的师资才能保障高质量的人才培养。教学评价考核,其本质属性是手段和工具,最终目标是服务并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促进学校发展,提高教学质量[1]。实践证明,内部动机比外部动机更具有长久的激励性,教师的专业成长在很大限度上取决于教师对教学的自我反思[2]。合理科学而有效的实践教学评价不仅有利于教师了解实践教学中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不足,及时调整实践教学工作,而且有利于教师把能动的客观评价标准转化为自身努力的方向。第三,有利于科学法学实践教学的管理决策。教学评价是教学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教育管理有效化、科学化的基础和重要环节。没有教育评价的教育管理是不健全、不科学的。法学实践教学评价通过对实践教学情况的系统诊断,有利于学校、二级学院判断教学计划是否合理、教学目标是否实现,并为下一阶段的实践教学管理提供合理的依据,进而有助于在教师的岗位聘任、晋升、奖惩、评优等方面进行调整。
二、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评价的现状
一是重视程度低。回顾我国法学教育的培养模式,新中国成立初期主要采用苏联模式,改革开放后的法学教育是一种逐步突破苏联模式接近于大陆法系的通识教育模式。20世纪90年代后,以美国J.D(JurisDoctor)教育为代表的英美法系法律职业教育模式对中国法学教育产生了巨大影响[3]。但现行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强调学生的基本素质和基本法律知识学习。因此,法学教育偏重于对学生基础知识的传授和理性思维能力的培养,在教学中重视理论教学和课堂教学的评价和改革。实践教学在评估中占的权重低,有的甚至对实践教学不进行考核。虽然近些年,尤其是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实施以来,各个高校越来越重视实践教学,普遍通过毕业实习、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旁听审判、法律咨询等实践环节来强化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和应用能力,但从高校的管理层、学院的领导层直至广大教师对实践教学及实践教学评价仍然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低,并未形成独立规范的、能体现实践教学特色的考核评价机制。
二是评价主体单一。教学评价是通过人的主观活动来完成的,评价主体是否全面客观,直接关系评价结果的合理性和可靠性。目前,大多数本科高校的实践教学评价以校内评价为主,评价主体多限于专家学者、督导和教师,学生评教较为被动,家长、用人单位、社会对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评价的制度并未建立[4]。由于评价主体单一,造成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评价侧重于考查学生基本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水平,而对学生综合职业素养方面未能给予全面的评价。
三是评价方法欠科学。目前,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评价方法主要是学生评价和教师评价相结合,部分实践教学环节(如毕业实习)再加上实务部门的评价。学生评价限于评教,自我评价被忽视。评教大多通过网上填写固定表格的方式完成,不能真实反映教师的实践授课能力和实践教学业务水平。教师评价主要以对学生撰写提交的总结、实践调查报告、心得体会等书面材料打分的方式完成,这种重实践结果轻实践过程、重知识技能掌握轻实践操作能力的评价不仅不能反映学生的实践能力,而且难以评价学生在实践过程中如团队协作、刻苦耐劳等职业素养方面的发展状况,更容易造成实践教学走过场,不能真正发挥教学评价的功能和作用。毕业实习环节中,实务部门参与对学生学习效果的评价,实务部门的评价从理论上讲不仅必要而且有助于发现教学中的问题。但实践中这种评价是以实习指导教师评语的形式呈现出来的,其中多肯定赞美之词,而少批评建议之言。
四是评价反馈机制落后。实践教学评价反馈机制是否建立、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实践教学质量的提高和教学效果的优化。受传统管理导向的教学评价影响,评价结果往往用于加强管理决策,导致高校教师教学评价的信息反馈环节薄弱。就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评价反馈来说,反馈处于被动不及时、局部静态的监督层面,存在评价的反馈机制落后的问题。高校对教师的绩效考核依然以科研成果和科研项目为主导,实践教学评价多流于形式,评价结果缺乏反馈。即使部分高校实践教学评价以奖惩为目的,但由于评价结论的笼统、不具体及学生评价的主观性等原因,也导致教学评价反馈没有切实整合到改进教学的实践中。
三、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评价体系的完善
(一)转变理念,提高认识理念是行动的先导。自从2011年底,中央政法委和教育部联合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以来,加强学生的法律实际问题解决能力和实务操作技能,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已成为法学教育适应时展的必然选择。为此,首先,法学教育要转变重理论教学、轻实践教学,重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重课堂讲授、轻实际操作的传统教学理念;其次,要提高对实践教学评价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实践教学在法学教学中的比重及实践教学评价在整个教学评价中的权重。
(二)构建多元评价主体根据第四代教育评价的“全面参与”观,教育活动中的所有成员都应该有权就教育活动进行评价并发表意见,成为评价主体[5]。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作为联结校内与校外、教育与职业的中间环节,其教学评价的主体应该是多元化的,既包括校内主体,也包括校外主体。校内评价与校外评价应各有侧重,互为补充,相得益彰。校内主体应该包括教师、督导专家、教学管理主体、学生,校内评价主体主要关注任课教师与学生在教学活动过程中的表现和教学效果,如对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和水平,学生的知识掌握程度与运用能力等进行评价。校外评价主体主要是用人单位(实务部门),如对学生的法律思维、法律职业能力、法律职业道德、协同创新能力等进行评价。
(三)形成多样化评价方法方法是达成目的的手段。实践教学的评价方法直接影响评价目的的有效实现和评价工作的实际效果。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不仅能客观全面地反映实践教学的效果,而且能公正地考量学生的各种能力和教师的教学能力[6]。为确保评价内容的全面化,避免单一评价的不客观,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评价应采用动态的、多样化的评价方法。坚持自评和他评相结合,过程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相结合。学生作为教学的主体和对象,他们不仅对实践教学活动的过程和情况较为了解,而且对完成实践教学活动的效果有切身感受。因此,学生不但是实践教学评教的主体而且是自我评价的主体。学生自我评价能够促使学生反思自己的实践活动,有助于培养和增强学生学习的自主性、独立性及自我发展、自我成长能力。学生互评也是学习和交流的过程。学生自评和互评可以通过设计相关表格让学生填写或通过撰写总结、心得体会的方式实现。学生评教应注意传统手段和现代化手段相结合,可召开学生座谈会、开展网上调查问卷等,尽量科学设计问题,细化评价指标。在实践教学活动中,教师除了要对学生提交的作业、实践报告进行总结、批阅和评价外,要更为重视对学生实践过程的评价。例如,可以为每位学生建立个人学习档案,对学生遵守实践纪律、参与实践活动的积极性、在实践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以及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协调沟通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知识转化能力等进行评价记录,以此作为实践成绩评定的依据之一。因此,用人单位(实务部门)对法学实践教学效果的终结性评价也尤为重要。学校可以通过毕业生回访、委托第三方教育评价机构评价等方式获取相关评价信息。
(四)健全实践教学评价反馈机制教学评价是促进教学进步的催化剂,但只有将评价结果真正整合到教学过程中,才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其作用。现代信息工程学也表明,只有通过反馈信息来调整行为,才能达到一定目的。因此,必须加强管理,重视并健全实践教学评价的反馈系统,客观及时地将教学评价结果反馈给教师和学生,有效改进教师的教学和学生的学习。实践教学评价的反馈包括实践教学过程的反馈和实践教学结果的反馈。对实践教学过程中的教与学的评价应注意全程的监控督导,可将日常教学检查情况、督导听课记录评价、网上学生评教和教师评学等及时反馈给教师和学生。对实践教学结果的反馈,可通过学生座谈、教师座谈、用人单位座谈等形式直接反馈,以便相关部门、领导和广大师生了解情况,采取修正改进措施。当然,评价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反馈的方式,不要随意公开或秘密处理。总之,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新的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要求重视实践教学。完善并构建新的实践教学评价机制成为科学教育管理和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现实需求。
参考文献:
[1]李广,冯江.回归教学:大学教学评价的基本价值追求:以东北师范大学为例[J].教育研究,2016(10):11-12.
[2]李小庆,王果胜.关于我国高校教师教学评价的几点思考[J].求实,2012(S1):260-262.
[3]尹超.法律文化视域中的法学教育比较研究:以德、日、英、美为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4]宋素娟.高校实践教学评价研究综述[J].教育教学论坛,2014(3):217-218.
[5]宋洁.多元化:高校教学评价的当代转向[J].中国成人教育,2015(7):124-126.
[6]李跃利,邵东华.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评价机制的构建[J].焦作大学学报,2013,27(2):219-221.
作者:赵丽 单位:北方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