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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酒驾入刑后,酒驾法规通过发挥其显著的威慑效应,降低了酒驾行为的发生率。而社会因素则影响着酒驾法规威慑力的发挥,因此,积极调控各种社会因素,是我国进一步增强酒驾法规的威慑效应、加强公共安全治理的重要方向。结合文化观念、民意及大众传媒3项变量,基于调查问卷的结果,运用SPSS软件中的回归分析模型预测未来酒驾行为数量。研究结果表明,有效增强酒驾法规威慑效应、减少酒驾行为的重要举措是不断增强安全驾驶观念、提高犯罪成本、创新酒驾法规的宣传形式。
关键词:交通安全;酒后驾驶;威慑效应;酒驾法规;社会因素
在城市现代化进程中,交通安全水平是反映城市公共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各级政府都积极致力于建设和维持低事故率、低死亡率的良好交通环境。酒驾事故频发是我国交通安全管理中的一大难题,因而降低酒驾事故的发生率是提升城市形象和国家治理能力的关键举措之一。2010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首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醉酒驾车定为犯罪。酒驾入刑在我国交通法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公安部于2016年公布了醉驾入刑五年后我国交通安全发生的显著变化:据统计,五年来全国因酒驾或醉驾而导致的交通事故数量、死亡人数比法律实施前五年相比分别下降了18.0%、18.3%。禁止酒驾的法律法规的威慑效应使其起到显著作用。费尔巴哈以苦乐原理为基础提出的威慑理论,认为威慑的心理强制就在于使人们将犯罪收益与痛苦建立必然联系,法律刑法只要被认为是严格、确定且迅速的,即可威慑人们避免从事犯罪行为,因此酒驾入刑在一定意义上有效控制了酒驾事件的发生。但法规的威慑效应并不是持续不变的,其会受外界因素,尤其是社会因素,如道德规范、社会舆论等的影响而发生波动。关于酒驾及其法规威慑效应的研究,国内外学者都早有所涉及,如WAGENAAR等[1]对1978—2001年美国40个州的酒驾处罚效果进行了研究,认为罚款对预防酒驾有显著的效果,而监禁的效果则不明显。RIDER等[2]第一次提出要改变对酒后驾车驾驶员的教育方式,将重点从如何防止驾驶员饮酒变为驾驶员拒绝酒后开车,防止驾驶员再次犯错。HANSEN[3]测试了更为严苛的惩罚或处罚对酒后驾驶的影响,结果表明,在血液酒精浓度阈值时,酒后驾驶的附加处罚对于减少重复酒后驾驶是有效的。贾坤[4]从博弈论的角度出发,提出要提高交警对酒驾的查纠率,这样才能对酒驾产生有效的威慑效应,切实实施酒驾新法。汪明亮[5]指出惩罚酒后驾车的犯罪观念使人们产生刑罚万能的思想,重刑政策并非控制酒驾肇事犯罪之灵丹妙药,影响酒驾行为、导致酒驾肇事犯罪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因而预防该类犯罪的方法也应当是多元的。桂波[6]探讨了酒驾法律法规的使用标准,提出要探寻一套切实可行而又合乎我国国情的酒驾法律适用标准,使之能真正发挥出其法律威慑作用。曲直[7]基于“孙铭伟酒驾案”的分析,提出要加大法律的处罚力度,加大全民执法队伍的执法力度,加大普法力度,加大公民学法、守法、用法的力度。使“法律的威慑力>酒精的吸引力”根植于民众的头脑之中。蔡中志等[8]利用相关分析及回归分析研究了高速公路酒驾肇事与酒驾执法、社会经济因素的关联性,提出了一些增强酒驾威慑效应的建议,如加强落实酒驾执法、配合教育宣传、修订法规等。张咏[9]认为传统的“命令-控制”型酒驾治理工具已不足以回应现实问题,亟待激励、协商、指导等柔性工具的补足,从网络式宣传、餐饮企业源头防控、信息公开与数据共享、面向酒驾者的指导入手,重构酒驾治理机制。总体来说,目前国内外对于酒驾法规及其威慑效应的研究理论丰富,但鲜有学者基于社会因素的角度研究酒驾法规的威慑效应。
1酒驾法规威慑效应的社会因素影响模型与研究
假设文献[5]提出,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淡薄及“酒文化”的影响是造成酒驾行为的重要原因,因此,笔者将人们的文化观念也作为社会因素之一,从对生命的重视程度、法制观念、自我约束能力及酒桌社交频率等方面进行调查评价。同时,威慑效应理论形成的依据在于其严厉性与及时性,法律威慑形成的前提在于提高人的犯罪成本,使其在主观意识上避免承受违法的风险,故笔者将人们对酒驾入刑的态度和法规执行的严厉性、及时性等方面的问题归结为民意。最后,威慑效应理论还与人对威慑来源本身的了解程度直接相关,这就与大众传媒在法规普及过程中的影响相关联。张恒[10]认为,传统媒体能对酒驾法规进行权威报道,同时,新媒体能在酒驾法规方面吸引到更多的关注度,引起大众对法规的热烈讨论,促进法规的传播。笔者将从传媒的力度、渠道及对人的影响方面进行调查分析。综上所述,在回顾相关文献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将社会因素选定为文化观念、民意及大众传媒3个维度进行探讨,通过探究这3个因素对酒驾行为选择的影响,反映社会因素对酒驾法规威慑效应的作用力。
2社会调查基本情况介绍
此研究对浙江、湖北两省的常住人口进行调查,随机发放调查问卷659份,回收640份有效问卷,问卷有效率为97.12%。调查问卷主要采取了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放。
2.1性别、年龄、居住地分析调查的样本对象全部来自湖北、浙江两省,其中,男性占55.00%,女性占45.00%,男性比例略高于女性。在年龄构成方面,18~30周岁的人员占51.09%,30~45周岁的人员占37.50%,45周岁以上的人员占8.91%,而18周岁以下的人员占2.50%。
2.2驾驶及驾龄情况分析调查的样本对象中具有驾驶证的人群比例为79.22%,没有驾驶证的人群则占20.78%。在调查对象中,低驾龄人群(驾龄<5年)的人数最多,占47.18%,高驾龄人群(驾龄≥5年)占30.94%,无驾龄的人群占21.88%。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出,此次调研的样本对象大部分都拥有驾驶证并有一定的驾驶经验。
3模型分析
3.1信度检验笔者通过回顾文献,在文化观念、民意、大众传媒3个一级维度下设计了10个二级子维度(详见表1),以社会大众容易接受和理解的问题对问卷进行了调整与设计。此次研究利用信度检验以验证问卷效果,采用Cronbach'sα系数对于数据的内在信度进行了考察,信度检验结果如表1所示,文化观念、民意、大众传媒、酒后驾驶行为4个变量对应的Cron-bach'sα信度系数分别为0.715、0.701、0.859、0.760,均大于0.7。
3.2效度检验笔者采用因子分析对问卷进行效度检验,通过KMO检验和Bartlett球度检验来判定原变量是否适合进行因子分析。结果显示,文化观念、民意、大众传媒、酒后驾驶行为4个变量的KMO值分别为0.747、0.654、0.732、0.661,即KMO值全部在0.6(标准值)以上。同时,Bartlett球度检验结果显示,文化观念、民意、大众传媒、酒后驾驶行为4个变量的近似卡方值分别为483.083、354.470、886.795、611.137,对应的显著性概率值均为0.000,因此根据效度检验的判断标准,此次调查中文化观念、民意、大众传媒、酒后驾驶行为4个变量数据的效度结构是可以接受的。
3.3相关分析以文化观念、民意、大众传媒为自变量,引入酒驾行为选择作为因变量,研究酒驾法规威慑效应的大小。建立如下初始模型:Y=b0+b1X1+b2X2+b3X3式中:X1表示文化观念;X2表示民意;X3表示大众传媒;Y表示酒驾行为选择指数。各变量间的Pearson相关系数如表2所示,文化观念、民意、大众传媒3个因素与民众酒后驾驶行为选择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526、-0.539、-0.656,均在0.01水平上显著,说明3个因素与酒后驾驶行为选择均显著负相关,由此可知,民众对文化观念、民意、大众传媒评价越高,则酒后驾驶行为越低。
3.4回归分析回归分析的目的是通过对自变量与因变量进行分析,以寻找变量间的相互作用关系,进而推断变量间的因果关系,同时能检验对因变量影响程度的大小。相关分析已经验证了文化观念、民意、大众传媒3个因素均与酒后驾驶行为有显著的负相关关系,但未能揭示社会因素对酒后驾驶行为的影响因果关系。因此以酒后驾驶行为为因变量,以文化观念、民意、大众传媒为自变量进行多元线性回归分析。社会因素与酒驾行为的回归模型拟合优度检验如表3所示,可以看出文化观念、民意、大众传媒3个社会因素对酒后驾驶行为总变异的解释度达到65.7%,因此认为模型选取的自变量解释度较佳。标准估计的误差为0.332,标准误差极小,说明样本参数与总体参数的值十分接近。同时,当模型包括文化观念、民意、大众传媒3个社会因素时,回归模型下行关系判定值F值为406.972,显著性概率值小于0.001,具有显著的统计学意义。因此认为文化观念、民意、众传媒3个社会因素对酒后驾驶行为影响的回归方程拟合效果较好。
4对策与建议
从上述分析可知,文化观念、民意、大众传媒3个社会因素与酒驾行为具有显著的负相关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酒后驾驶行为。因此,从控制这3个因素的角度着手分析其对策,有助于抑制酒驾犯罪行为发生,对增强酒驾法规威慑效应,降低酒驾发生率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
4.1树立良好的驾驶观念“酒驾”的原因之一是司机缺乏法律意识,没有守法的积极性、主动性,文化观念意识不高,因此可以通过加强法律知识的灌输与教育来解决。交警部门可结合日常执勤执法、事故处理等工作,对被拘留的交通违法行为人员进行集中强化教育,加强以案说法。许多司机因为安全意识不够,凭着对自己驾车技术的自信及侥幸心理而酒驾,从而造成严重后果。交警部门可联合相关单位,展开“珍爱生命,远离酒驾”的讲座,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等方式进行宣传教育,或在路边多设置警示牌,以此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交警部门也应号召全社会共同关注道路交通安全,使更多的群众自觉参与到抵制酒后驾驶行动中来,培养广大民众的安全意识,通过对群众的引导使其形成“拒绝酒驾”的观念,加强酒驾法规的威慑效应。
4.2强化民意,提高酒驾犯罪成本启蒙思想家贝卡里亚主张:“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这就需要刑罚与犯罪相对称。”[11]因此,对酒驾的惩处力度一定程度上决定着酒驾法规的威慑效应作用。根据调查问卷中的民众意见可知,虽然目前社会大众普遍认为我国对于酒驾犯罪的惩处力度适中,较为科学,但在我国法律法规中,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的定刑较低,以交通肇事罪或危险驾驶罪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酒驾”行为,往往会使后果与刑罚之间不对称,既无益于对肇事者的警示和教育,也不利于对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保护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为了强化民意,使民众意识到酒驾行为之恶劣与犯罪成本之高昂,应加大对酒后驾驶的惩处力度,确保对“酒驾”行为的处罚达到罪刑均衡。如可以将酒后驾驶从交通肇事罪的范畴中分割出来单独定罪,按照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采取不同的惩治方式以提高酒后驾驶成本,增强酒驾法规威慑效应,反向激励行为主体拒绝酒后驾驶。
4.3创新宣传形式,加大宣传拒绝酒驾的力度在互联网时代,为了提升酒驾法规的威慑效应,需要合理地运用大众传媒对酒驾法规的相关知识进行传播与教育。当今社会,新媒体行业异军突起,可以利用当下炙手可热的微博、微信公众号、微信朋友圈、知乎等平台,推广酒驾法律法规常识及酒驾危害的宣传片,利用网络,以最低的成本和最快的速度实现最大的宣传效果。同时,可结合电视台、企业、餐饮业等不同行业,通过公益广告、警示标语、必备守则等方式,多渠道、高频率向驾驶员灌输禁止酒驾的观念,潜移默化为其思想价值观,加强酒驾法规对驾驶员的威慑效应。
作者:庄越1,2,沈吴越1,毛岩1,李天月1,郑雅1 单位:1.武汉理工大学,2.安全预警与应急联动技术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