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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思的必要性
依法治国被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培养法律职业人才则是践行依法治国的智力根基。每年数以十万计的法学毕业生在质量要求上难以满足当下法治社会发展的需求,究其原因,在于高校职业人才培养与社会人才需求之间的严重脱节。据统计,2015年高校毕业生人数达700万,被称为“高校毕业生史上最难就业年”。愈发严峻的就业困境,成为高校探索、改革职业人才培养的外部压力。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在为社会输送大量优秀法律人才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弊端,例如糟糕的法学教育工程无序化、教育同质化。我国有623所高校设置了法学专业,在校生数达30万人。面对日渐沉重的就业压力,有人发出“高校毕业生如何杀出重围”的呐喊。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才,如何培养社会需求的法律实务人才是高校法学专业面临的紧迫课题。
二、理念更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协同发展
发出改革法学教学理念的倡议已经十几年了,虽然多数高校的法学专业也进行了诸多探索与尝试,成效并未凸出,收益不甚明显。以理论教学为主的传统教学理念普遍存在且在教学理念体系中占有相当地位,具体表现为理论教学课时在课时总数中的比例畸高,通过学分换算的话,约占85%。就本校的课时安排来看,形式上,理论教学课时所占比例达70%,实践教学课时为30%,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实践教学早已被“边缘化”,成为理论教学的“附属品”,例如本校开设的具有实践教学鲜明特色的《法律实务》课程也主要采取理论讲授的方式。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理念更新要先行,实现法学就业困境的突围必须坚持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协同发展。在此方面走在前列的、可谓典范的国内高校是中国政法大学,其实施的“同步实践教学模式”真正践行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协同发展的教学理念,是对实现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目标途径的重要探索,应成为其他高校法学院系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借鉴模板。
三、过程准备:教材、样态与考核
1.职业化教材。优质的法律职业化教材是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基础。适应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优质教材是非常匮乏的,法律职业化教材的编写应提上日程。应预防理论深奥、内容详实的法学教材必然适应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错位认识;更应提防职业化教材编写的简单化、粗线条。法律职业化教材的编写重心理应是“告之法科生司法实践的真相”,即法律条文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被应用的、被操作的。至于“静态”的法律文字,在法律职业化的实践教学中并未受到法科生的青睐,法科生更为关注的是如何让“静态”的法律文本转换成“动态的实践操作”,赋予法律文本以“鲜活的生命”,增强法律文本的“活力”,规避教学中对法律文本的照本宣科。
2.教学样态。课堂案例讨论是实现法律职业化教学的初级阶段、简单形式。受制于局限性、封闭性的教学空间,课堂案例讨论无法实现法律职业化教学的扩展功能和与外界有效沟通的联动功能,仅停留在讨论“人造案例”的浅层面;课堂案例讨论作为理论教学的必要部分,缺乏独立性,人才培养方案中设定的实践课时的重要性并未受到重视,多流为形式;课堂案例讨论的时间受理论教学课时的制约,无法充分激发多数学生参与的积极性,无法实现焦点问题讨论的彻底性;对存在的知识困惑无法在课后及时组织学生开展深入、广泛的争鸣,实际做法是放给学生自己组织,教学效果较差。
3.职业化教学考核。考核标准的重塑主要侧重以下几个方面:①考核对象的双重性,既要加强对学生法律职业化实践成绩的综合衡量(理论水平和操作能力),更要注重对教师的法律职业化实践能力的考核(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②考核内容的体系化,法律职业化教学的考核内容应避免单一性和简单化,重建法律职业化教学考核的体系,包括教师的教学方案、教学方法、指导过程和学生的出勤、职业素养和技能;③考核标准的量化,保证法律职业化教学考核标准的量化,设计各个考核标准的具体权重,实行“三三四”制,包括教学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教学方法的对象适应性、妥当性;学生出勤比例和职业素养、技能的水平。
四、评价指标:强化法律职业技能
1.找。找即查询法律法规。解决法律纠纷的关键在于寻求待证事实与法律法规之间隐藏的一一对应的逻辑存在,职业化实践教学是必不可少的训练场。
2.写。写即撰写文书。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定位应是“能写、能说”,这就为法律职业化的实务人才的培养指出了类型化培养的路向。
3.说。说即辩论技巧。“能说”是法律职业化人才类型培养的内容之一。无论何种样态的法律职业化实践教学,通过对“说”的实践教学训练,可以让学生学习和掌握更有效的庭辩技巧并使之实用强化。
4.组织。组织即领导力。模拟法庭、诊所式均属于“仿真实践教学”样态,采用的实践教学素材多为人造案例,即使是存在诸多的不完美,但不容质疑的是“仿真实践教学”在培养学生的组织力、协调力、管理力、领导力、团队合作意识等方面还是具有实效性的。通过对“组织”职业能力的训练,涵盖了“找”“写”“说”职业能力的培养,为学生全方位、立体化法律职业技能的锻炼提供了契机。
作者:李丽 单位:山西大学商务学院法律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