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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律对冷冻胚胎的规定存在空白,导致在产生冷冻胚胎纠纷时无法可依。本文从分析冷冻胚胎法律属性入手,继而探析冷冻胚胎的处分和继承相关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针对法律空白的局面,建议将冷冻胚胎纳入民法的调整范围,同时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明晰冷冻胚胎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而保护冷冻胚胎权益。
关键词:冷冻胚胎;法律问题;法规建议
虽然“全国首例冷冻胚胎纠纷案”已然结案,但在法学理论界关于冷冻胚胎法律地位以及法律权益的理论纷争却更加激烈。在这起纠纷案中,一、二审法院做出了大相径庭的判决结果,其根本原因在于法院在审理冷冻胚胎案件时无明确的法律可供援引,相关领域法律规定存在空白。冷冻胚胎作为一种越来越普遍的新事物,相关的法律属性、权利归属值得探讨后加以明确。
一、冷冻胚胎法律问题产生背景与研究意义
近年来,人工辅助生育技术应用越来越普遍,试管婴儿成了很多不孕不育家庭的选择。在做试管婴儿过程中,为了提高成功率、降低花销、减少痛苦,会应用到冷冻胚胎技术。所谓冷冻胚胎技术,是将通过试管培育技术得到的胚胎,存置于零下196℃的液氮环境中,得到长时间保存的技术。2014年,江苏无锡冷冻胚胎案引发多方热议。二审法院和一审法院做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2017年,浙江舟山冻融胚胎移植案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然而,与之相反的是,我国对于此块领域的法律几近空白。相关法律法规为卫计委2001年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3年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这2个法规属于部门规章,效力等级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同时调整对象仅仅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主要是对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和标准进行规范。对于冷冻胚胎权益的规定几乎空白。这才导致了无锡案件一审和二审对于冷冻胚胎的定性无法可依,做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鉴于冷冻胚胎应用越来越多,法律对此缺乏规范,有必要对冷冻胚胎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完善。
二、冷冻胚胎现存主要法律问题分析
(一)冷冻胚胎法律属性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在理论界存在三种不同学说。一种为主体说。主体说将冷冻胚胎看作是人,具有法律主体地位。该学说认为冷冻胚胎是精子和卵子结合的后期发展阶段,具有发展成人的较大可能性,是人的早期形态,可以将其作为人来保护,赋予其法律主体的地位。将冷冻胚胎归为法律主体,可以最大程度的保障冷冻胚胎的权益不受非法的侵害。一种为客体说。客体说认为冷冻胚胎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客体,属于物的范畴。该学说认为冷冻胚胎满足物的主要要素——有形物、能够为人所支配、能满足人的生活需要。冷冻胚胎作为物,但因其具有发展成人的极大可能性,具有了人格性,应当作为特殊的物给予保护,不能当做一般的普通物来对待。一种为折中说。认为非人非物,属于物向人过渡的中间品。折中说认为主体说将冷冻胚胎视为人,与我国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相违背,我国采取“独立呼吸学说”来判断自然人是否具有权利能力,很显然,冷冻胚胎并不能独立呼吸。客体说将冷冻胚胎视为物,忽视了其具有发展成人的可能性,不能很好的保护冷冻胚胎的权益。为了避免主体说、客体说的局限,故提出了折中说。将其作为人物中间品进行特殊保护。笔者同意客体说。理由如下:一是我国现有法律体系认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起点始于出生,由此可推论我国法律认为胚胎不是法律主体。同时,我国法律未禁止堕胎也可从反面反映我国法律对于胚胎的法律地位的定性,即胚胎并不是我国法律主体。若采取主体说将与我国现行法律存在矛盾,颠覆很多法律概念及法律规定。故不宜采用主体说。二是若采用折中说,认为胚胎属于人物中间品,则创立了一个新的法律概念——人物中间品。与我国民法长期以来采用的“人物二分法”相违背。为保持法律稳定性和降低立法成本,若现有民法基本范畴内能涵盖新事物,应尽量运用现有法律,而非创立新的概念。故不宜采用折中说。三是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民事主体能够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且能满足其需要的客观实体。冷冻胚胎能够被权利主体所支配,尽管笔者认为这种支配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权利主体仍然享有支配权。冷冻胚胎能够满足权利主体的需要,为试管婴儿做准备,满足不孕家庭的育儿梦想。同时冷冻胚胎也具备“物”的有形性要素。综上所述,冷冻胚胎满足法律上“物”的要素,故宜采用客体说。虽然冷冻胚胎是物,但鉴于其具有发育成人的可能性,应区别于一般物,作为特殊的物来保护,对于权利主体对其的处分、收益等权利应当进行限制,使其获得最高程度的尊重。
(二)冷冻胚胎的继承与处分冷冻胚胎的主要法律争议除对其法律属性的认定外,即是其处分权以及继承权相关问题。冷冻胚胎能否作为继承的标的?目前学术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冷冻胚胎既然是物,自然能被当做继承的标的予以继承。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冷冻胚胎是特殊的物,不能如普通的物一般被任意继承或处分,其具有发展成人的可能性,若被继承,可能会出现代孕等违法行为。笔者认为将冷冻胚胎作为继承的标的具有必要性和现实可能性。我国《继承法》第3条明确规定了遗产的范围。虽然冷冻胚胎并未在列举的遗产之列,但继承法列举遗产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财产得到具有法律保护的延续,并不仅限于此,故第三条第七项有一个兜底条款,既“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冷冻胚胎可作为“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被继承,理由如下。冷冻胚胎作为特殊的物,虽然具有发展成人的可能性,但其也具有财产性,冷冻胚胎的产生、保管等都消耗大量的财力,因此不能因其具有人格属性而否定其不能作为财产被继承。将冷冻胚胎界定为特殊的物,是为了在现行法律基础上最大限度的保护冷冻胚胎的权益,因此比一般物更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法律“举轻以明重”的原理,被继承人的一般物都应当作为继承标的被法律承认和保护,何况是应当被特殊保护的物?故冷冻胚胎可以作为继承标的。冷冻胚胎作为一种特殊的物,所有权人基于所有权的权能,对其享有处分权。处分权是所有权人对其财产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处理的权利。鉴于冷冻胚胎不同于一般的物,其具有发展成人的可能性,所以所有权人对其的处分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不能将冷冻胚胎当成收益的手段。笔者认为对冷冻胚胎可按以下三种方式处分:一是继续保存。若所有权人死亡,继承人继承冷冻胚胎后可继续委托医疗机构保存。二是丢弃。保管冷冻胚胎需要花费大量财力,对于成功受孕的家庭,不再需要剩余的冷冻胚胎,可选择将其丢弃。三是用于科研。对于剩余的冷冻胚胎,权利人可选择将其用于科学实验,冷冻胚胎具有极大的科研价值,可推动医学等学科发展,造福人类。在权利人自愿的情况下,此种处分方式应当被鼓励。医疗机构本身对冷冻胚胎不具有处分权,但经所有权人委托授权可取得处分权。由于冷冻胚胎保存对环境有极高的要求,所有权人只有通过与医疗机构签订协议书的方式委托医疗机构代为保管,如在协议书中,双方对冷冻胚胎的处分达成一致,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有权人也可将处分权委托授权给医疗机构。当发生协议书规定情形时,医疗机构可按协议书约定予以处分。
三、完善冷冻胚胎法律法规建议
(一)将冷冻胚胎纳入《民法》调整范围,明确其法律属性及地位我国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规定目前仅有2001年8月1日卫生部颁布施行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2003年10月1日修订施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其法律层次均为部门规章,效力等级低,保护力度不够。这些部门规章主要针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审批、实施流程和实施辅助生殖技术人员的限定等方面进行规定,并没有涉及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权利归属、继承等具体问题,以致法院在解决冷冻胚胎争议时,无法可依。鉴于冷冻胚胎有发展成人的可能性,应当给予仅次于人的法律保护,笔者建议将冷冻胚胎纳入民法调整范围。在民法上明确其为特殊的物,确定其法律地位,给予较高程度的肯定与保护。在明确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后,对于冷冻胚胎这一特殊的物的所有权、被继承权也给予具体的规定,以便在发生相应案例时有法可依。
(二)制定《冷冻胚胎管理办法》,对冷冻胚胎涉及的具体问题进行规定随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冷冻胚胎技术日渐成熟,应用也越来越广泛。虽然《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对辅助生殖技术进行了规范,但此管理办法主要是从管理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角度对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进行规范。对于冷冻胚胎保护基本不能适用。所以才导致了屡次出现冷冻胚胎纠纷而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所以,有必要制定《冷冻胚胎管理办法》。制定此办法,一要明确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意义及适用对象。其制定目的区别于现有辅助生殖技术法规,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冷冻胚胎权利人的权益。二要对冷冻胚胎进行法律定义,及依据《民法》对其法律属性进一步明晰;冷冻胚胎作为法律客体被保护,应再其医学概念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要求明确其法律定义。三要规定冷冻胚胎保护的法律原则;四要对进行冷冻胚胎过程中产生的具体问题进行规定。比如医疗机构保管冷冻胚胎双方要签订合同、合同必须包含的内容(如保存期限、保管费用),以及合同中如未明确,法律以保护胚胎权利的角度做出规定。五要完善剩余冷冻胚胎的处理方式。我国目前只有三种,继续保存、废弃或用于科学研究。笔者认为目前的处理方式有待完善。可参照国外,建立冷冻胚胎收养制度。六要对所有权人死后人工生殖行为进行规范。夫妻一方死亡,原则上所有权转移到另一方。双方死亡,则可作为继承标的被继承。
参考文献:
[1]杨立新.人的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其继承问题.人民司法.2014(13)
[2]曹文丽等.国内首例冻融胚胎移植纠纷案的伦理与法律考量.生殖与避孕.2017(11)
[3]贾爱玲.“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其处置规则.兰州学刊.2017(11)
[4]杜换涛.民法视角下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与处分规则.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4)
[5]刘敏、彭玲.中国首例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评析.医学与法学.2015(5)
作者:张雪琳 单位: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