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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音乐类图书在著作权使用许可以及在报酬的支付方面都与文字类作品有着很大的不同,本文针对音乐类图书出版中所涉及的著作权问题,特别是作者署名问题,包括对于音乐类图书作品有偿许可使用的法律途径、报酬支付办法、对出版商行为的规范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规范出版商行为和作者署名问题的解决策略。
关键词:著作权;音乐图书;有偿许可使用;作者署名
《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这一法律条款是对图书复制权作出的具体规定,这一规定是对专有许可的规定,这一范畴所表达的意思是,出版商只有在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而且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并缴纳了著作权人使用作品所需要的费用之后,才有权复制和出版作品。
一、音乐类图书出版有偿许可使用的法律依据
在过去,作品的使用人以及权利人的法律观念都比较薄弱,出版商通常把音乐类图书的报酬按照普通文字作品来处理,同样按照普通文字作品来支付稿酬,此外,这些报酬往往是支付给音乐类图书的汇编作者,而不是支付给每一个词曲的创作者。[1]这种情况下,如果有词曲作者发现这一问题并找到出版社负责人,负责人只会象征性地补偿一部分钱作为稿酬,而如果词曲作者没有前来询问,稿费则会不了了之。随着社会法律意识不断增强,音乐类作品权利人保护著作权的意识也不断加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用著作权法等法律武器来保护合法权益。出版商如果不按照法律要求来行使自身权利,很有可能面临着吃官司的危险,成为侵权被告人。《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通过对这一法律条文的解读,并结合音乐类图书在出版使用中的特殊性,我们不难看出,在出版音乐类图书时应当经过权利人的同意并且得到他们的授权许可之后才能够有效使用,这样的做法让出版社承担的费用增加,稿费要一分为二,一部分要给作品的汇编者,另一部分还要给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2]这样才合规合法,合情合理,体现对他人智力劳动成果的尊重。对于我国的音乐类作品而言,如果该作品的词曲作者还健在,或者是合编作品中的最后一位作者还健在,那么他们的作品依旧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也就是说,如果有人在不经过本人或者是作者继承人许可的情况下,就擅自使用这些作品,并且在使用之中不支付任何报酬,权利人有权告其侵权。被权利人一旦被告上法庭,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二、音乐类图书作品许可报酬支付具体方式和方法
对于音乐类图书作品费用支付,主要应当注意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关于授权许可方面存在的问题,[3]《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二是关于支付使用作品时存在的费用问题。针对这两大问题,我们必须要制定出一定的解决策略:对于音乐作品编著出版的图书来说,要按照对音乐作品的使用数量来计算。对于出版的图书来说,数量在一万册以内的,每首音乐作品的使用费用在一百元;超过一万册的,出版数量每增加一千,其使用费用就应该增加五元。出版社汇编的音乐作品以及编著的图书中,所包含音乐作品所要支付的报酬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音乐类图书不能与普通图书一样按照纯文字来支付报酬,要按照图书中所包含音乐作品的具体数量,然后按照音乐作品的使用费用根据其使用额进行支付。(2)出版社应对音乐作品的使用情况进行区分,如使用部分音乐作品的,使用全部音乐作品的,一本书中使用多部音乐作品的,都要区分开来计算相应的稿酬。
三、音乐类图书出版中所涉及的著作权问题
音乐类图书出版中所涉及的著作权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三方面:1.“剑走偏锋”的出版商很多出版商在处理音乐类图书的出版时,由于受到著作权的使用限制,往往会“剑走偏锋”,想要全力规避著作权问题。(1)通过“篡改”原稿的方式规避著作权问题。很多出版商会刻意变动原稿,大量更换曲目,尽管降低了侵权风险,但导致原著意图被扭曲,图书效果也受到极大影响,使得“新版”图书很难具有原版图书的号召力和吸引力。[4]此外,部分音乐作品由于所属版权公司所要求的版权费用太高,出版商为控费降本索性就删掉一部分这样的曲目,使得图书在内容完整性和系统性上大打折扣。(2)出版商过度控费降本大大打击了作者的创作热情以及与出版商的合作热情。部分出版单位从尊重著作权的角度出发要求词曲作者配合调整曲目,尽管大部分作者表示理解,但是反复更改往往消磨了作者的热情,并且一些具有很高训练价值的曲目只是由于出版商单纯的控费降本而被淘汰,种种因素都极大地打击了作者与出版商的合作热情,最终“跳槽”到“不缺钱”的出版商开展合作。(3)出版商作品投入的时效性偏低。很多出版商为了尽量降低在作品著作权方面的投入,会要求编辑花费大量的时间去寻找作品和作者,力求压低著作权价格;同时,由于很多音乐作品词、曲署名作者不止一个,也会让编辑花费很多时间去一一沟通和谈判,从而导致作品出版速度大大降低。(4)出版商从版权公司处获得的授权费用缺乏统一标准,这让作者们著作权的价值“变现”缺乏统一、公平的标准,无法对作者的权益形成最完全和持续的保障。2.音乐类图书著作权商商业性质浓厚在互联网经济快速渗透到各个经济部门的背景下,著作权上的收益大多来自于网络传播,而从图书复制所获得的收益仅仅在其业务总量中占据较小的比重。尽管这部分收益往往也能创造可观的经济效益,而随着图书价格的持续走高,图书出版实际上也能带来相当丰厚的利润空间。但同时,由于图书出版所涉及的著作权等问题不断增多且复杂化,商往往不得不分出大量的精力和资源应付各类官司,劳民伤财却难有结果,出于商业利益最大化的考量,商最终不愿意耗时耗力地去和那些非法使用著作权的出版商打官司。3.图书批发商不断追求利润最大化读者作为音乐类图书的消费者,自然希望买到“物美价廉”的最新图书产品,由于图书销售价格相对偏低,因此批发商希望得到的折扣力度也越来越大,这样一来,出版商的利润空间就被大大压缩。而为了保证自身商业利润的最大化,有相当一部分出版商就开始打著作权费用的主意,力图通过压缩著作权费用而降低成本,这样即使在与其他出版社相似图书定价并无优势的条件下,也能够给批发商更大的折扣而获得他们青睐。此外,出版商有时候也会根据市场状况直接降低图书定价,以求获得消费者的青睐。
四、出版商行为的规范以及对作者署名问题的解决策略
对于音乐类图书出版中的著作权问题,出版商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坚持合法的使用策略。1.对进入公有领域音乐作品著作权使用策略著作权法对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作了明确规定,即署名作者的终生以及其去世后的50年内,超过50年期限的,该作品即被视作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可以在不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音乐作品,但仍然必须为作者署名。从这个意义上讲,古代的音乐作品毫无疑问都进入公有领域,但是由于现代音乐的演变与发展,古代音乐往往只有在经历专业音乐工作者的编校和整理后才能体现时代价值,而这显然也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出版商在出版这类经过整理和编校的音乐作品时,应该向整理、编校、汇编的著作权人征求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出版商需要充分理解并执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使用“年代久远”音乐作品时,首先要明确该作品是否属于公有领域,其次明确该作品是否经过整理和编校。2.对保护期内音乐作品著作权使用策略对于没有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音乐作品,除了法律许可范围和不产生经济收益的合理使用外,无论是何种情况使用都毫无疑问地应征得著作权人许可,为了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出版商必须切实尊重音乐作品的著作权。首先,出版商应该切实履行自身的审查把关义务,放弃侥幸心理和懒惰作风;其次,出版商不能再通过“剑走偏锋”的途径去试图规避著作权问题,事先应该与图书著作权人就图书出版事宜做好约定,必要时可以在签订合同时附加一定“免责条款”,避免吃到一些不必要的官司;再次,对于含有汇编类音乐作品的图书,出版商受制于自身精力和能力,可以按照《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委托专门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代为处理著作权以外问题。3.对音乐作品署名问题的解决策略作者的署名关系到一个作者的著作权益,因此,加强对著作权署名问题的重视十分重要和必要。著作权署名不仅仅是著作权法所规定的问题,更是作者、编者以及读者共同关注的问题。[5]音乐图书作品由于创作技法、创作方式的特殊性,就存在比较复杂的署名问题和著作权的纠纷问题。音乐作品的署名方式分为“作曲”“编曲”“配曲”等,特别是“作曲”与“编曲”之间的界定不易区分。因而,这需要根据作品创作的方式方法,来区分应属于哪种署名方式。出版商在进行图书出版和编著时就应当对著作权进行有效区分和把控,权利鲜明、版权划分明确。此外,出版商还应该密切关注音乐作品前后发生的侵权案件的审判结果,及时根据案件的判决结果决定作品的正确署名方式,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权利人维权意识和行为的不断加强,很多音乐作品发生了一次甚至几次的署名变更。出版商对于有意向使用的每一音乐作品都应该查清“底细”,掌握其署名权方面的相关纠纷信息,对变化的著作权新的信息保持高度关注。
五、结语
作为一种特殊的图书形式,音乐类图书所涉及的著作权及版权问题要比其他类别图书更为复杂,这也决定了其衍生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及署名问题比其他类图书所出现的相似问题更为复杂。因此,在音乐类图书的编著及出版发行中,出版商更应当把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相关内容运用到实际之中,让音乐类图书能够拥有一个更加纯粹和简单的出版环境,从而让更多的优秀作品在著作权法的保护之下传递给更多的读者,同时让更多音乐类图书的出版商及批发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赢取更多的利益。
参考文献
[1]程晓红.图书出版中的著作权权利主体被侵权问题探析[J].传播与版权,2017(12).
[2]黄春霞,杨伯勋.著作权保护和使用研究———兼谈图书出版合同[J].中国出版,2014(23).
[3]史一丰.刍议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汇编权”———以音乐作品集类图书的编撰和出版为例[J].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2015(8).
[4]杨博垠,章礼强.著作权问题的法哲学论析———兼及音乐市场中的著作权问题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7(21).
[5]魏晓蓓.网络出版作品中署名权问题研究[J].新闻战线,2014(9).
作者:张红蕾;胡利民 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北京金融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