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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从六个方面明确了各地方各部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现行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全过程的主要任务。可以说,这一政策性文件的出台,标志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执政党所倡导的社会价值导向转变为立法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刚性规定。而在法治运行的各个过程中,“立法”无疑是法律运行保持良好状态的制度保证。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将成为指导我国立法活动的主导思想和精神内核。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国当代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一个国家立法所遵循的对于社会道德所达成的共识,体现着一个国家立法规范所蕴含的目的追求和价值理念。因此,《规划》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的各个层面,体现了执政党对于立法活动价值灵魂的看法,展现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和具体法律规范所应追求的道德底线。可以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是我国当代立法的精神指引,更是我国当代立法道德层面的重要评价标准。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立法的价值灵魂法律规范是否需要价值判断,是实证主义法学派和自然法学派两种法学派别的主要分歧。在一个国家的立法进程中,必然会面对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以及这些冲突的平衡与缓和,而在冲突利益之间进行选择时,立法所遵循的价值观往往是进行规范选择时的精神内核。古今中外的“善法”与“恶法”无不折射着立法者的内心价值观和利益追求。因此,将全社会普遍认可的价值观念融入立法的各个进程中,则是立法的必然选择,也是立法者的立法任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国当代社会普遍认可的价值观念,它既是全社会所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又是法治进程中进行立法的精神灵魂,随着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立,立法者所追求的目标已经从为“法制”服务到为“法治”服务,简言之,我国当前已经从“有立法”发展到“立善法”,已经从无到有发展到从有到优。“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既是社会发展的目标,也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更是法治推动社会发展的目的所在。“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法治社会应有的社会秩序,是化解人与人之间冲突和矛盾的基本准则,更是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个人对国家、个人对集体、个人对社会和个人对个人的行为准则,在立法规范中确立这些行为准则,既是对个人行为的指引,也是对个人行为的约束。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立法的底线标准在2016年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蕴含的思想正是这样一种“德治”的思想,它所蕴含的“德”既是国家之德、社会之德,也是集体之德、个人之德。当代中国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就必然将这种“德”的思想内涵贯彻到立法进程当中,法中有德,德中有法。这一点既体现了道德对于立法的影响,也体现了立法对于传统道德的弘扬和传承,我国《民法总则》中的“保护英烈”条款就是一个典型的立法例。法律是维护社会底线的最后一道屏障,是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法律所坚守的底线,反映了社会所能承受的对于社会秩序的最大限度的伤害和破坏。法治国家并非排除道德的治理,而是将法治和德治两者完美的结合,法治并不一定适合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德治恰恰弥补了法治的机械和局限,以另外一种方式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
二、当代立法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得以践行的制度保障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当代立法是强化这一道德观念的必然选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种道德观念,虽然为社会全体大众所认同,但道德对于人的行为的约束更依赖于人的自觉,而当社会中的人无力坚持这种自觉时,想要更加严格的约束人的行为,仅靠道德约束显然过于软弱,法治则依赖其具有的强制性特征,可以更加有力的使道观念得到人民的遵守,否则将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法律则是强化这种道德观念为社会全体大众所遵守的必然选择。对于我国当代立法而言,无论关乎法律的立改废释中的任一过程,都应当坚决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这种道德观念通过立法上升到法律层面,为社会全体大众所遵守。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当代立法的实践路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的体现或者说实践路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过程,必须贯彻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全部,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到地方性法规、规章等等。任何一部法律文件的制定,首先考虑的就是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而这两个问题都和社会道德观念密切关联;同时,在制定具体的法律规则时也要考虑对社会不同利益阶层的平衡,对社会个体行为的指引,这也离不开社会道德观的指导。
2.在法律的修改和废止过程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随着社会的发展,无论是经济层面还是精神层面,人们都发生了较为明显的变化。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导致法律规范无法与社会问题相衔接,对于社会中出现的问题无法恰当地适用法律来解决,一些法律更是脱离实际、明显过时。因此,对于法律的修改和废止,就体现了立法者对于社会问题的重视,以及通过立法解决社会问题的决心。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种价值导向必然引领法律的修改和废止,保证法律的修改和废止最终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不能脱离立法的初衷。
3.在法律的解释过程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律解释是国家有权机关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对于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解释。从广义角度而言,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立法解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所做的解释。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适用法律问题过程中对法律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解释。行政解释是国务院及主管部门对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在具体适用过程中所做的解释。可见,在法律的具体应用过程中,为了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法律,避免由于不同的理解而导致法律适用的矛盾,法律解释是十分必要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律解释的过程中,是解释法律所必须遵守的道德准则,坚持核心价值观是指导法律解释保持正确方向,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维护法律尊严的必然要求。
综上,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是贯彻十八大“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然举措。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方面要靠道德层面的培育,从内在角度提升全社会的精神层次,将核心价值观内化为全社会共同体的精神追求;另一方面要法治层面的规范,从外在角度强化全社会的内心价值高度,将核心价值观外化为全社会共同体的行为准则。
作者:霍原;李万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