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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造成贫困的因素有很多,但缺乏便于致富的资金,却是普遍现象。对于我国农村的广大贫困户来说,信贷是一种获得资金最便利的方式。但是,由于我国并没有出台有关贫困户信贷的针对性措施,而贫困户借贷的实践经验也不丰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贫困户借贷出现很多问题。基于此,本文将针对该领域开展深入的研究,以便于制定解决贫困户借贷问题的合理措施。
对于我国来说,有关贫困户信贷的理论研究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末,当时率先成立的易县扶贫社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的反响。随后,贫困户信贷逐渐在全国各地得到了拓展,为广大贫困户致富带来了福音。尽管如此,在发展的过程中却存在很多问题,如,担保机制缺失、利益不均衡、信贷门槛高等。这些问题的产生与不规范的运行机制、不完善的信贷法律、不严谨的管理制度有着必然的联系。
一、贫困农户信贷的模式
(一)农业银行西藏分行的农牧户信贷模式该信贷模式具有如下特点:首先,所定位的目标贫困户必须拥有良好的信用、经营农牧业、家庭成员劳动能力较好,而且所获取的信贷资金只能定向用于养殖业、小型农机具或农牧产品加工机器的购买、种植业。其次,比较注重信用管理,该行通过动态开展信用等级、信用乡村的评定工作,从而使信贷风险显著降低。农业银行西藏分行农牧户信贷模式的成功运用,一方面反映出包括农村中小型银行在内的农村金融组织,可以在农村体现出较高的应用价值,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只要采取合理的管理措施,贫困户信贷的高风险是可以有效控制的[1]。通常情况下,人们总会认为由于穷人缺乏雄厚的资本,其信用度是难以与富人相比的,这种思想意识在我国一直长期存在着,对此,银行业表示认同,因此更加倾向于对富人提供信贷资金。但是农业银行西藏分行却打破了这种传统思想的禁锢,通过创立农牧户信贷模式使贫困农户放心地获得到信贷资金,并以此举向社会宣告,穷人也是可以信赖的,与富人相比,穷人的信用其实并不差,为穷人提供信贷资金,既有利于穷人脱贫,也有利于银行获益,完全可以实现利益互惠。虽然如此,但是这种信贷模式却不可避免地存在两种缺陷,首先,贫困农牧户只能从农业银行获取到信贷资金,信贷发放的渠道较窄;其次,信贷资金只能定向用于不稳定的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利于降低信贷风险。
(二)铜川扶贫贴息信贷发展模式尽管这是一种比较简单的发展模式,然而却能获得匪浅的收益。与上述农牧户信贷模式具有不同的特点,该模式最明显的特征就是政府、金融组织、贫困户三方参与,其中政府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贴息主要由政府提供,因而贫困户以及银行对这一发展模式更加放心。对于贫困农户来讲,虽然可以到期归还信贷资金,但是按照市场利率来计算的话,尚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利息,这必然会让他们产生一种沉重感。如果政府承担这部分利息,将会明显减轻贫困农户的压力。再者,在这种模式中,政府还相当于一种担保组织,过去,由于没有担保支持,贫困农户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如今,有政府作为后盾,通过出台各种政策进行良性干预,可使银行放心地将信贷下拨到贫困农户手中。
二、关于贫困农户信贷困难问题分析
(一)贫困农户信贷的法律建设落后实际上农村贫困户的发展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贫困户在为自己创收的同时,也为社会积累了一定的财富,因此,农村金融市场应当充分认识到贫困户脱贫的重要性,应当及时创建多种多样的贫困农户信贷模式。对于贫困户信贷问题,当前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国家也相继推出了各种政策,但是由于执行力较弱,这些政策并没有获得良好的实施效果,而贫困户申请信贷的过程中,各种问题依然层出不穷,农户信贷难、贫困农户信贷更难的现状并没有产生根本性的改变。本文认为,任何一种政策在推行的过程中都会面临各种阻挠因素,而有关于弱势群体的各种政策,在具体实施时其受到的约束力将会更大,弱势群体的利益往往更容易被剥蚀,因而政策引领是缺乏稳定性和有效性的,如果仅仅采用这种单一模式,肯定无法全面解决贫困户的信贷问题,还必须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农业法》、《商业银行法》虽然制定了贫困户信贷的相关条款,但是其中的词条、违规惩罚措施、信贷保障措施等缺乏细致的描述,因此这两部法律对于贫困户信贷也不会产生较强的执行力。总的来说,对于贫困户信贷,我国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应当尽快填补该项空白[2]。
(二)贫困农户信贷的运行机制落后当前,继“三里岗互助担保”、“铜川扶贫贴息信贷”、“农业银行西藏分行农牧户信贷”之后,各地也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创建了不同的贫困户信贷模式。尽管这些信贷模式为贫困户获得信贷资金带来了希望,在实际应用中也使信贷机构与贫困农户获得了比较客观的收益,但是其中蕴含的问题和不足也是不容忽视的。比如,入社门槛的标准缺乏统一性,信贷评定标准缺失等等。实际上,深究起来这些不足和缺陷都可以归咎为不规范的运行机制,例如,贴息利率、市场利率缺乏规范性,而小额贷款的标准也没有及时更新和修正。可以说,不规范的运行机制不仅无法使贫困户获得贷款动力,反而在其贷款过程中制造了一定的麻烦。
(三)贫困农户信贷利益缺乏有效协调国家、贫困户、金融组织是贫困农户信贷的三个相关方,也是三个利益群体。但是在信贷发放、信贷获取、信贷返还的过程中,三方各自获取的利益却并不相同。生存和发展是贫困农户应当拥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与富人相比,贫困农户由于缺乏雄厚的资金,无法投身到社会主义建设之中,因此也不能从经济发展中获得红利。相关的法律、法规指出政府对于支持贫困农户信贷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然而信贷资金必须来源于金融机构,因此,政府只有通过运用宏观调控手段,出台各种利好政策,促使金融机构将信贷资金分配到贫困农户手中。如果不从宏观上进行调控,完全执行市场经济模式,基于对信贷风险的考虑,贫困农户将不可能从金融机构获取到足够的信贷资金。如此一来,三方利益就会失衡,政府无法正常履行其帮扶义务,贫困农户脱贫希望渺茫,金融机构对信贷风险比较担忧。因此,只有兼顾、平衡各方利益,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各种矛盾,贫困农户信贷问题才能得到有效解决。
三、关于解决贫困农户信贷制度措施
(一)完善贫困农户信贷法律建设通过调查发现,我国并没有专门的信贷法规,但在《贷款条例》等相关条例里面能够查询到关于信贷的部分条款,这些条款所涉及的目标群体并不包括农村贫困户,这样充分说明在信贷立法层面,我国存在严重的缺失。促使金融机构规范发展的基本法当属《商业银行法》,在这部法律中有个别条款也涉及到贫困农户信贷,但却不够详细。因而,本文认为,在商业基本法中如果纳入比较翔实的贫困农户信贷规定,必将使贫困农户信贷得到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另外,促使农业经济规范发展的基本法当属《农业法》,与《商业银行法》类似,该法的个别条款(如第45、85、86条等)也可以解读出是对贫困农户信贷的影射,但是由于其定义不够清晰,责任认定不够准确,因此,这些条款的行力相对较弱。如今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正在改进和完善之中,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制定出一个附属于《农业法》的贫困农户信贷法规,必然可使信贷的各个环节受到法律维护,信贷模式也会得到健康发展,国家、贫困农户以及农村金融机构的利益也会得到可到保障。
(二)建设贫困农户信贷运行体制信贷运行机制只有具备可行性,才有可能产生良好的效果。当前,社会上应用的贫困农户信贷运行模式多种多样,但是其中效果最为突出的是邢台巨鹿县创立的“三级担保扶贫信贷”,应当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推广。邢台巨鹿县认为,解决贫困农户贷款问题的关键在于创建一套完善的担保机制。2009年6月,该县面向广大贫困农户推出了阶梯式的“三级担保扶贫信贷模式”,即:农户联保、贫困村担保、扶贫信贷担保。这种模式,不仅扩大了担保规模,还显著降低了信贷风险,提上了扶贫效果,发挥了产业示范带头作用。
(三)建设贫困农户信贷监管体系任何规章制度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其执行效果就难以得到保障,农村贫困户信贷也是同样。在实践过程中,我们发现贫困农户信贷主要存在很多监管漏洞,但是其中最严重的一个漏洞就是缺乏明确的监管主体,监管职责的划分也不够细致,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都缺乏有效性。本文认为,要想使贫困农户信贷模式得到健康发展,务必建立一套规范、完善、科学的贫困农户信贷监管体系。调查发现,并不是所有的农村金融组织都缺乏监管体系,而农村信用合作社、扶贫社,小额信贷机构的自由度相对较高。这些金融组织在农村金融市场中的占比较大,但是由于缺乏监督体系的制约,信贷延期发放、信贷发放不均等不良现象屡屡出现。有的地方,政府对小额贷款担负监管责任,而有的地方,政府并不参与,因此当出现问题后责任主体就难以准确认定。《商业银行法》指出,银行监管机构、人民银行,都须担负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责任。尽管小额信贷公司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也是农村金融机构的一种,由于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往往容易逃脱来自于人民银行的监管。总体看来,与其他农村金融机构相比,无论是业务范围,还是准入门槛,小额信贷公司都表现出较为混乱的局面。本文认为,政府可以承担对小额信贷公司的监管责任。信用合作社或扶贫机构,应当从加强内部监管的立场出发,创建一套全面、合理的监管体系。
四、结语
总而言之,贫困农户信贷对于贫困农户的发展、金融组织的获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城镇化建设工作的大力推进,贫困农户信贷必然会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而既不需要提供担保,也不需要提供抵押品的贫困农户信贷模式,也肯定能够得到长足发展。
参考文献
[1]白晓.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问题探析简[J].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2017(4):40-43.
[2]张郁.结构视角下中国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现实困境与制度选择[J].南方金融,2015(9):91-95.
作者:刘艳慧 单位:许昌职业技术学院思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