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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面报道的媒体传播伦理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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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面报道的媒体传播伦理研究

《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14年第四期

一、正面报道中的媒体伦理问题

正面报道一直是我们国内媒体坚持的新闻报道方针。正面报道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以赞许或讴歌的态度进行报道;二是报道的内容是对主流意识形态和主流道德的认定。但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社会的公开度越来越高,“人人都有麦克风、个个都是拍摄者”,而大众也不再仅仅满足于主流媒体对新闻单方面的报道,人们渴望听到多种解释,希望听到更多不同的声音。因而,大众媒体承担着更为艰巨的任务,在此环境下,“以正面报道为主”如何才能真正准确地做到实事求是,发挥正面报道的社会效用,值得探讨。而2012年发生的广东少女李舒舒“舍身救童”事件的媒体报道当中存在的问题也值得深思。媒体报道“花季少女舍身救童”事件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1)2012年7月5日前,媒体对此事件的报道内容着重救人事迹:2012年7月2日中午,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藤冲布艺市场一路口,眼看女童雯雯就要被货车撞倒,16岁的湛江女孩李舒舒猛冲上去,将雯雯推开,李舒舒的右腿惨遭车轮碾压,雯雯也不幸被碾断了两条腿。这一阶段,媒体报道只关注了事故发生的那一刻少女李舒舒的“舍身救童”的举动,外界反映是各级领导到医院看望和盛赞救人少女,呼吁全社会学习这种舍己为人的精神。(2)2012年7月5日之后,有一些省级和中央媒体陆续在各自的报道中提及事故中的小女孩与救人者的关系,还有事故发生前的一个细节,那就是当时李舒舒带雯雯出去玩,因为忘带钱包返回店中,小女孩是在无人照料时,自己冲出马路撞上货车。媒体对事件中两个相关人物的关系背景见诸媒体后,引起公众质疑。网络上对此“见义勇为”事件展开讨论热烈,有人认为事发前李舒舒将雯雯带出去玩,最终双双遭遇交通事故,是由于李舒舒“照顾不周”,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而非“见义勇为”。(3)事件发生一周之后,终于有媒体让事件中的双方当事人说出公众当时最关心的真相。在媒体报道中,李舒舒坦白说出的真相包括:“在事故发生前的几分钟,她的确向女孩父亲曾小平讲过,想要带雯雯出去玩。曾小平当时很忙,并没有表示同意也没有反对”;而曾小平说:“这起车祸完全是意外,我不但不会追究李舒舒的责任,还要感谢她。如果没有李舒舒,货车就会直接碾过我女儿的头,而不是她的腿”。在媒体报道了救人者说出的带小孩外出的起因,获救者父亲表示“不会追究,只有感谢”之后,社会上各种质疑李舒舒是否“见义勇为”的声音开始减弱,尽管救人少女本身有看护不周的责任,但公众对“花季少女”李舒舒在面对小孩遭遇不测的时候,不顾一切舍己救童的感动和肯定仍在。纵观媒体对少女李舒舒“舍身救童”事件报道的不同阶段,可以看出,为宣传和弘扬良好的社会风气的需要,媒体在报道少女“舍身救人”的过程中,明显存在的媒体伦理的缺失表现如下。一是违背了“新闻真实性”原则。新闻真实性是指在新闻报道中的每一个具体事实必须合乎客观实际。在采写新闻中,新闻报道中的时间、地点、人物、事情、原因和经过都必须经得起核对,是真实的。对救人少女李舒舒的“见义勇为”举动的报道中,媒体开始为宣传典型人物的需要,明显存有任意拔高的虚假成分,所以在最初见诸媒体的报道中,有意无意地将对于判断事件性质十分关键的一系列细节予以忽略或呈现得不够透彻,这种报道方式,背离了新闻的真实性原则。二是报道没有尊重事件相关人。《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要求“新闻采访报道必须维护采访对象的合法权益”,但李舒舒救人事件中最无助的是双腿遭碾压、只有一岁半的无自主行为能力当事人雯雯,因为多数媒体报道中明显忽略了事故发生的部分隐性原因,雯雯将要双脚截肢、必将承受终生残疾这一事实被媒体忽略了,导致孩子的手术费筹集比事件中兼有临时监管人责任的李舒舒要困难得多。截至2012年7月8日的媒体公开报道:李舒舒已收社会各界捐赠的5万多元治伤费用;但事件当事人雯雯的父亲说,他们最着急的就是要筹集20~30万元的前期治疗费用。这种存在着伦理失范的新闻报道,对当事人雯雯及其父母的负面影响相当大。三是欠坦诚对待公众的态度和行动缺失。李舒舒的救人事迹开始被披露的时候,没有媒体主动告知公众这一事件的全貌,从而导致行业内、社会上以及网络中的各种说法和议论,让不少人对李舒舒的救人行为是否义举产生疑惑。这种由于媒体出于各种需要,没有及时将所见所闻的全部事实客观地呈现给公众的做法,绝不是媒体真诚面对社会和公众的应有表现。为宣传需要,只凸显“花季少女”李舒舒“舍身救童”的见义勇为,以有违新闻伦理的方式予以报道,显然是“媒体以不当的方式来表达向善的道德诉求,不但事与愿违,而且走向道德的反面,构成事实上的不道德”[2],而且,这也导致公众对媒体宣传的不信任,正面宣传却呈现负面效应,这种事与愿违的结果警示,新形势下,确保媒体报道能坚守全面、准确的媒体传播原则是当务之急。

二、确保媒体恪守新闻伦理的体系建设

新闻传播是一种建立在道德原则上的实践活动,任何超越伦理制度的新闻传播都是不存在的。新闻伦理渗透于新闻实践之中,而一个媒体要立足于社会,需以正确的信息传播行为促进与推动社会发展。媒体只有恪守新闻伦理原则,才能克服新闻传播的伦理失范。因此,应从四个方面构建有效坚守媒体伦理的体系。一是强化媒体人的道德自律。社会主流道德观念决定着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的伦理抉择,继而渗透进整个新闻报道事件中。事实上,一次新闻传播要达到预期的效果,除了要重视传播的各个环节外,还必须对新闻传播创作的主体——新闻工作者进行道德规范和约束。在市场经济冲击严重、媒体竞争日益激烈的当下,要让新闻从业人自觉进行道德推理,加强道德修养,守住最起码的底线和良知,就必须加强新闻伦理建设,而营造客观、公平、正义的舆论环境是每一位新闻人应尽的责任与义务。为此,应按照《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规范新闻从业者的职业伦理,提升其职业道德感、使命感。罗伯特•斯蒂尔在《媒体的职业道德准则》一文中提出的道德推理准则值得借鉴。作者以自问自答的方式揭示了这些准则:为什么我会如此重视这条新闻?发表新闻会带来什么好处?信息是否准确、完整?如果这则报道与我或我的家人有关,我会有什么感受?当新闻人在其报道的新闻与新闻伦理发生冲突的时候,以此标准来衡量自己的报道,或许会给媒体从业人员一个明晰的选择。这些标准同样可以衡量一个新闻工作者的同情心以及对人格尊重的人文精神。二是改变陈旧的报道观念,遵循新闻的内在规律。长期以来,我们大量的、日常的新闻报道,几乎都是令人高兴令人振奋的消息和事件,然而这样的报道观念使所谓的正面报道越做越概念化、模式化,导致正面报道带来了“负面效果”。以“李舒舒舍身救童”的媒体报道为例,若没有最后坚持全面报道事件的来龙去脉,媒体希望借“李舒舒的见义勇为”的报道,在社会上弘扬良好社会风气的愿望,恐怕就会在各种各样的质疑声中大打折扣。因此,新闻工作者要坚守媒体伦理,必须按照新闻规律办事,为大众提供客观记录的信息,而这也是媒体获得公信力的重要保证之一。三是正面报道需坚持运用平衡性原则。“新闻工作者的责任是探究事实真相以及就事件和议题提供公正而全面的报道”,而要保证报道做到公正和全面,需要在媒体报道中运用平衡性原则。平衡就是在突出报道一种主要因素时,还要兼顾其他的因素,尤其是相反的因素。在“李舒舒救人事件”中,由于媒体初期对事件中的主角李舒舒的报道并不全面,进而在更多细节曝光后遭到非议,这样欠缺平衡性的报道,使报道此事件的新闻媒体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受到质疑。因此,应在新闻报道中合理运用平衡性原则,坚持“报喜”也“报忧”的全面报道准则,在采访报道中兼顾人文关怀和专业追求的平衡。唯有找准这些平衡点,在新闻传播中才不会出现媒体伦理的失范,才能真正达成主流媒体弘扬良好社会风尚的初衷。四是推进公众舆论监督。在信息化时代,受众不仅是看客,他们还是独立的、具有尊严的传播对象,能从主流媒体之外的渠道获得自己需要的信息。因此,大众传媒在报道新闻事件的真相和维护公众知情权的同时,还应该搭建公共交流和批评的平台。媒体的道德建设除了自身的努力,还需要公众的舆论监督,媒体的道德建设只有在社会的广泛参与下才可能取得实质性的进展。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普通网民的力量不断壮大起来,也为公众的舆论监督提供了更多的便利。因此,在网络新兴媒体飞速发展的当下,要构建有效坚守媒体伦理的体系,除了新闻队伍的自律外,提高社会公众的传媒素养和加强社会公众对媒介监督的力度,也是有效履行媒体责任、加强媒体伦理建设的重要手段。

作者:余素琳单位:广东广播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