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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所有人的一切活动都应该在法律法规的要求之中来进行,这是人们一切行为的指导方针和行事指南。思考贯彻执政理念和实施法治原则,意味着遵照法律是建设法治社会不可避免的要求。在制定相关法律理念的时候,首先应当得到公众的普遍认可,得到法律专业人士的真正认可,才能够建立一个法制健全的和谐社会。
关键词:法治理念;权利与义务;法律思维
法治的概念核心构成是法律至上、权利平等、公民自治。作为构建社会约束社会的基本公理,法治反映了人类文明现代形态对公共生活规范和秩序的特殊理解。现代法律的独特之处在于它赋予了作为公共权利和普遍规则及个人权利的新定义,在权力的分配原则上参考了上述三个基本关系呈现出一种社会的当前状态。本文简要对法治理念与法律思维进行分析。
一、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
法律思维表现为对权利和义务的不断提出质疑。界定是否享有这样的利益并达到了预计的期望值,在行驶过程中是否符合这样的行为。以这种方式能否满足对方的要求和期望?对方是否有义务这样做?着这样相互约束又相辅相成之中,只有义务与权利是无条件且必须要绝对服从和分配的核心问题。因此,法律思维的本质在于权利、义务的分析,重点在于非法性和合法性界定和分析,这意味着其他因素是相对的和具备条件性的,在部分情况下,合法性的识别性只能通过义务和权利的分析来实现。
(一)普遍性优于特殊性只有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才能使特殊性优于普遍性:在未来特殊性被提升为普遍性类似的问题处理方式也相似;在处理具体的法律问题时,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优先考虑特殊性会导致异常问题的发生造成负面后果,因此法律的基本理想是不可接受的冲突;法律规则中规定的关系模式具有普遍性,法律要解决的具体法律问题是特殊的。由于法治的理想在于使用普遍规则来管理社会,法律思维必须强调普遍性的优先性。在这里应当着重强调,普遍的考虑是首要的,特殊的考虑是最后的。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待决问题的特殊性来排除给定规则的普遍性,并且不允许以否定作为示例[1]。
(二)实质合理性稍逊于形式合理性制度合理性和规则合理性或即是形式合理性,是一种合理、普遍的表现形式。而实质合理性则只能表现为个案处理结果的合理性。案件处理结果的合理性实质表现为通过形式合理性追求实质合理性的基础,对于弘扬社会的正义,维护制度正义和规则正义起到积极的作用,是留下制度正义、规则正义的根本所在,最大化社会正义。治理理论的不合理性价值主要在于忽视了在实现社会正义过程中的作用普遍制度和规则。相反,将希望放在了个人的品质上来实现社会正义,历史经验证明,即使这样的成功是短期的,伴随这样的成功也多数取决于偶然的性质。人治理论其根本性主要是依照拥有权利的人的理念而实施的,存在于一种没有约束的感性思维来全权处理事物,而把法律当作了参考资料;官员必须要在束缚个人想法,紧扣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加上自身的审核才能有效发挥其作用。当面对一个特殊的案例时,为了追求一个切实可行的法律结论,可通过法律思维的方式来实行。
(三)法治思维的中心思想终究需要按照以合法性、公平正义为中心,为时刻明确中心思想,以加深对法治的理解为目的,加强对法治概念的培训。尤其是在现阶段,法治培训的方式方法很多,可以起到更好的实际效果。法治是基于对法治的意义和要素的清楚理解。在法治概念基础上,人们运用法律精神、法律逻辑、法律原则、法律规范全面分析所遇到的问题。新思想、新思路、新战略的学习和认识必须与时俱进,秉承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根本方针来鼓舞人心,推理新思想活动,以法治改变思想。对于不了解法治内涵和要素、不能时刻加强任自我法律约束的,有必要采取主动的形式巩固自我思想防线。用以坚持主体思路的运行轨迹,要做到通过法治支配意识,善于运用法治治理国家[2]。
(四)法律的客观性与权威性法律的权威性毋庸置疑,一切法律思维的特殊之处,都要基于法律的主导地位来试试,无论任何想法都必须公开的表达出来,同时法律上的依据也要可靠。也就是说,必须要找寻一个在法律上意义上可以切实可行的依据,考虑问题要客观全面不能够依靠道德的角度来做出决定性的判断。在法律上要有相当的说服力和认可度。应当遵循,每一条法律法规都不是因为个人的好恶来进行判断的,而是基于客观的现实来评判的,在逻辑中印证之后,所引出的结果。
总而言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整个社会系统之中法律位于首要地位,具备最高的权威性,法律之上不能有任何个人、组织的凌驾,只有在法律至上、公民自治和权利平等的基本条件下,才能够按照法律思维的方式,来滋养维系法治社会的最基本的共同观念。
[参考文献]
[1]马慧珍.浅论法治理念与法律思维[J].科研,2017(2):00271-00271.
[2]梁成意,范凯.论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世界观指标[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8(1):96-98.
作者:张一楠 单位:黑龙江信息技术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