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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教育理念在高校法学教学中的实施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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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教育理念在高校法学教学中的实施

摘要:开放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都坚持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二者具有一定的契合性.我国普通高校法学教学所固有的偏重理论知识讲解、教学空间封闭、教育资源有限等弊端,导致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长期脱节.且不说法科学生在法学课堂上所获得的知识能否满足未来法律职业的需要,现实的困惑在于,仅依靠封闭的法学课堂,根本无法满足法科学生法律职业准入的知识需求.在短期内难以改变普通高校法学教学模式的境况下,通过开放教育理念的导入,以网络或数字媒体为平台,有针对性地为法科学生提供课外开放性教学套餐,不仅可以丰富教学手段和内容,缓解普通高校法学教学资源的不足,而且还有助于法科学生顺利通过法律职业的准入考试.

关键词:开放教育;普通高校;法学教学;法律职业

一、开放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的契合

(一)开放教育强调教学的开放性,这正是当下普通高校教学改革的方向之一开放教育的重要形式特征就是开放性,表现为教学时间、教学地点、教学内容、教学手段等方面的灵活性,不受传统教学模式的羁束,学生对所学专业、教学方式、授课教师等具有一定的选择权.而普通高等学校在教学活动的组织上,则是将学生编成固定的班级,并根据教师、教室、学分、学时、学期等情况,将学生捆绑在特定的时间、地点,接受封闭式、一次性、一言堂的课堂教学,这种较为僵化的传统教学模式饱受诟病.近年来,普通高等教育也开始着力进行教学改革,其中不乏“课外辅修”“线上线下”“在线访谈”等多种新教学手段的尝试,这些教学改革的目标无不包含开放教育的开放、灵活等教育理念.

(二)开放教育的核心理念是以学生为主体,普通高等教育始终以学生为本开放教育的初衷是以学生为本,其核心教育理念是以学生为主体,它既能为没有机会通过普通高等学校获得学历的学生另辟蹊径,圆其求学求知梦,也能让学生在不妨碍工作和生活的前提下接受高等教育,开放教育从理念到实施,处处都充分考虑了社会学生的实际情况和客观需求,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理念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这也是开放教育富有生命力的根源所在.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在当今社会,开放式教育理念已经成为教育界的主流思潮之一,具有教学资源开放、教学模式多样、教学理念前沿领先等特征[1].作为全日制的普通高等教育,虽然一直致力于实现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目标,但受传统教学模式和管理体制机制的制约,以学生为本的教育实践始终不如人意.近些年,随着高等教育的不断改革,以学生为本的教学理念逐步得到了重视.在提升以学生为本的实践能力上,开放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完全可以相互借鉴,取长补短.

(三)开放教育的网络化教学手段备受当代大学生的青睐虽然开放教育也存在面授形式,但其主要的授课模式还是依托视听技术,从20世纪80年代的广播电视传输技术,再到90年代后的远程多媒体教学,直至当下依托各种数字传输技术的教学模式,如互联网在线直播、微课等形式,其声情并茂、海量复制和快速传播的授课模式颇受当代大学生的青睐.针对网络环境下成长起来的“90后”的大学生,如果普通高等学校在传统的教师课堂教学之外,辅以开放教育形式的网络或电子教学课程,不仅可以丰富教学形式和内容,同时也可以缓解普通高校教学资源的不足.

二、传统法学教学弊端召唤开放教育的适度融入

法学专业是一门专业性、应用性均较强的社会科学,截至2010年①,我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普通高校多达623所,在校本科生29万多人[2].但由于我国从2018年开始实行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②(以下简称“法考”),普通高校的法科学生通过四年的本科学习,要想实现自己的法律职业梦想,必须通过法考③.然而,不论是我国现行的法学教学模式,还是现有的教学资源,普通高校的法学教学均难以保证或满足法科学生一次性或者在较短的时间内顺利通过法考.为解决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脱节问题,将开放教育理念引入普通高校法学教学是一种有益的尝试.

(一)普通高校传统法学教学模式所固有的保守性弊端,内在地要求开放性教育手段的适度解围受普通高等教育传统模式的影响,我国法学本科专业的教学在各个高校几乎无一例外地采取封闭式的课堂教学,为了节约教学成本,每个年级的法科学生被编成一个教学班级,绝大多数的高校采取大班制集体授课.为了统一法学专业的教学尺度,早在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就制定了规范性较强的法学专业培养大纲,例如,将法学本科专业的必修课统一规定为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十六门核心课程.对于每一门核心课程教学学时的设计,教育主管部门也提出了指导性建议,专业课的设计表现出整齐划一的特点.除了这些必修专业课程和英语、政治、体育等基础课程外,法学专业培养大纲几乎没有考虑与法律职业的接轨,并有针对性的开设一些满足法科学生未来法律职业特别是法律职业准入的刚需课程,课程设计表现出明显的保守性.针对固化的专业课程,虽然授课教师对法学课程教学大纲设计得较为完美,但在教学学时较为紧张的情况下,很多学校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教学学时和教学内容“短斤少两”.即便教学时间比较充裕,授课教师在教学方式上也基本上是一言堂的理论说教,基本上都是概念的阐释、法条的诠释等,缺乏必要的师生课堂互动,而且授课教师讲授的知识点也都是其较为熟悉或者感兴趣的内容,缺乏对法律职业实际需求的关切和回应,表现出明显的“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教圣贤书”的保守心态.保守、固化甚至僵化的教学模式所带来的直接后果便是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法科学生难以跨过法律职业准入的门槛.保守与开放具有辩证统一的关系,过度的保守及其所带来的困境,自然需要适度的开放予以解围.具体到普通高校法学教学,其固有的封闭性教学空间、固化性教学课程以及自我性教学方式等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开放性教学理念的融入予以消解.开放教育融入的目的在于,让教学课堂变得灵活多样,让教学课程更加贴近法律职业,让教学方式更加开放、灵活.事实上,在当代高等教育环境下,师生之间、生生之间的关系会随着现代通信技术、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的更新与升级而不断演变[3].这就需要普通高校对传统的封闭式、保守型的课堂教学适度引入体现现代科技元素的开放性的教学手段.诚然,开放性教育内容和形式的融入只是辅助性、补充性的,而不能完全替代或全盘否定普通高校传统的教学模式.

(二)普通高校实体性法学教学资源的不足,客观上需要虚拟性、开放性教育资源的适当补充普通高校的法学教学离不开教室、教师等实体性教学资源.随着普通高校近二十年的连续性扩招,以及法学专业过多、过快的增容,课堂教学不仅存在教室等物质性教学资源供不应求的问题,法学教师资源更是捉襟见肘.以安徽省合肥市的高校为例,除安徽大学法学院为传统法学院外,合肥工业大学、安徽医科大学、安徽建筑大学、安徽农业大学、安徽大学江淮学院(独立学院)、安徽农业大学经济技术学院(独立学院)等六所高校在2000年之后也依法设立了法学本科专业.除了安徽大学和两所独立学院外,其他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院校均为理工科类高校,受学校定位和人事编制等因素的影响,法学专业师资明显不足,基本上都在10人左右,少数高校还不足10人,并且教师职称多数是讲师,高级职称的教师比例过低,而这些学校法学专业每年本科生招生数量基本上为100人左右.在现有的法学教师队伍中,部分专业教师是由过去的思想政治教育等专业的教师转行过来,可见,法学专业教师不仅存在数量不足的问题,而且也存在专业水平整体不高的窘状.由于实体性教学资源的不足,绝大多数的普通高校基本上采取大班制上课,加之我国大学法学教学质量始终缺乏一个有效的监督和评价机制,法学课堂的教学效果自然被打折扣.从法科学生短期需求看,有限的教学资源根本无法保证法科学生顺利跨过法律职业的准入门槛———法考,大学给他们的只是一个可以参加法考的资格.为了实现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有效衔接,为法科学生提供法律职业准入的帮助,在短期内难以改变我国普通高校法学教学资源不足的困境下,有必要通过课堂外的开放性教育资源的补充,以此缓解实体性教学资源的不足,例如,通过与教师资源,特别是优质教师资源较为充裕的法学名校、名师合作,或者通过社会教育机构(如知名法律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合作,借助虚拟的数字媒体平台,给法科学生补充“营养”,这样既可以缓解教室、教师等实体性教学资源的不足,又可以有针对性地为法科学生提供法律职业准入的辅助性、开放性教学菜单.

三、开放教育理念在普通高校法学教学中的实现

法学教育是法律职业的前提和基础,法律职业是法学教育的目标和归宿,二者应当实现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衔接和互动,首要的是高校法学教学应当对法律职业准入考试即法考作出积极的回应,虽然普通高等教育不是应试教育,但鉴于法学专业的职业目标定位,这又是普通高校法学教学不可回避的问题[4].在不颠覆普通高校法学教学传统和功能的基础上,针对普通高校法学教学存在的上述问题,有必要将开放教育理念引入教学改革之中,具体构想如下.

(一)鼓励和支持优秀法学教师或教学名师开设专业微课鉴于普通高校实体性教学资源的不足,以及课堂教学学时的限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当鼓励法学专业的优秀教师或教学名师开发专业微课,这样既可以充分地利用优质的教师资源,增强教学时间安排上的灵活性,并克服教室供不应求的矛盾,而且也能增加法科学生学时安排上的自主性.以法学本科生的刑事诉讼法教学为例,一般法学院系的教学大纲只分配给授课教师60个左右的教学学时,而这些学时根本无法保证刑事诉讼法内容的系统、深入讲解,且不说诉讼原理部分的知识量,仅就刑事诉讼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文件而言,就多达30多部,涉及的法条2000多条,授课教师除了对部分重点内容进行较详细的讲解外,对多数内容只能一带而过.为此,授课教师可以通过开发微课的方式,对诉讼原理、诉讼原则和制度、诉讼程序等开发系列专题微课,让法科学生利用业余时间,根据自己对理论、实务或某个专题的偏好、需求等,自主、自由地在线学习,并可以与授课老师进行交流互动.根据法科学生的不同需求,并结合专业课教师的特长,微课内容既可以设计为偏重法学理论的系列专题,以满足拟继续考研深造的学生需求,也可以根据法科学生法考的需要,进行相关专题的设计.总之,专业微课的设计既要考虑法学教学与法律职业的适度衔接,也要考虑学生的现实需求.为了提高教师开发微课的积极性,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费、技术、管理等方面提供相应的资助或帮助,同时,还可以考虑将教师开发微课及其相应的工作折算成一定的教学工作量,作为授课教师的教学业绩,纳入其学年或学期工作考核之中,并给予一定的报酬.为了激励学生积极参与,可以将参与微课学习作为辅修学分或者课程加分等手段,引导法科学生充分利用碎片化的业余时间自主学习.

(二)开发法学名校、名师远程网络课程借鉴开放大学的有益做法,法学教学资源不足或师资队伍薄弱的普通高校可以主动联系知名法学院校,邀请其教授或教学名师利用其业余时间为他们学校的法科学生在线授课.考虑到这种开放教学的成本,可以选择法学本科专业十六门核心课程中最重要的课程(如刑法、民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事诉法、民事诉讼法等)进行远程教学,或者根据受助高校教学力量强弱的实际状况,选择个别需要远程教学补充的课程.当然,这种远程教学只是作为本校法学专业教学的补充,而非替代应有的专业课的课堂教学,在教学大纲设计上,既可以将远程教学作为本校本门课程教学的一个辅助部分,并占一定的课程考核成绩;也可以将远程教学的课程作为一种选修课程,并配置一定的学分,让学生自主选择.对于部分教学经费不足或者独立开发名校名师远程课程较为困难的普通高校,还可以考虑与所在地的开放大学进行相应合作,利用开放大学现有的远程教学设施、设备或者技术资源,以节约普通高校远程教学的成本;有条件的地区或高校,还可以将开放性教学工作委托给开放大学来组织实施.考虑到多数法科学生大三第二学期开始准备法考,普通高校开发名校名师远程课程以设在大三之前为宜,以便法科学生大三之后集中精力备战法考.

(三)与知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机构合作开设课外法考辅导课程为了快捷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接轨,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完成的基础上,在高年级阶段(如大三第二学期开始至大四学年),开设一些有利于法科学生参加法考的辅助性课程,并设定适量的学分,这样既能保证法科学生完成学业所需的学分,也有助于他们积极准备法考.为此,可以鼓励高校法学院系与社会上知名的法律考试培训机构进行合作,将辅助、引导法科学生法考的相关课程“承包”给社会培训机构.在法考辅导课程属性的定性上,可以在法学本科专业教学大纲中将其规定为实践类选修课.在与社会培训机构的教学经费承担上,根据高校的实际情况,既可以由高校全部来承担,也可以将这些课程设计为有偿性的选修课,由学生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费用.在辅导科目的设计上,根据学生的意愿,既可以选择刑法、刑诉法、民法、民诉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最核心的课程,也可以开设法考所要求的全部考试科目的课程.在辅导机构授课模式上,既可以选择网络在线授课,也可以选择集中面授,具体方式可以由学校、法科学生和辅导机构三方共同协商,方式的选择既要保证辅导效果,又要考虑辅导的经济成本等.总之,在保持普通高校传统教学模式特色不变的情况下,适时、适量引入开放教育的理念和方式,不仅可以丰富法学教学形式,提高法学教学效果,顺应数字时代法科学生对教学模式的新需求,更为重要的是,开放教育理念在高校法学教学中的引入有助于法科学生更加快捷地通过法律职业的准入门槛,实现以学生为本的教育宗旨.

参考文献:

[1] 苏晓奇,张品茹.开放教育理念下成人教育模式改革初探[J].成人教育,2018(2):35.

[2] 杨晨光.“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咨询组工作组成立[N].中国教育报,2011G04G02(1).

[3] 方志刚.远程实践教学:理念􀅰环境􀅰创新[J].中国远程教育,2013(1):59.

[4] 谭世贵.法律职业良性互动研究: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师为对象[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287.

作者:胡志斌 徐和平 单位:安徽农业大学 人文社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