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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被遗忘权属于一个新产生的民事权利,但其已在西方国家引起了相当的重视。在欧盟,被遗忘权的概念已经通过“谷歌诉冈萨雷斯被遗忘权案”案被正式确立,由此判例,被遗忘权在欧盟地区成为一个法定的民事权利。欧盟的这一判例,本质上是急切的回应了现实需求,这是因为如今的互联网技术,致使人们的生活被干扰的成本变得极低。美国的“橡皮擦法案”也表明被遗忘权在美国部分地区得到了人民的重视。对公民而言,用什么样的权利来保护自己暂时的“归隐”起来,成为一个新的命题。而在实践中,被遗忘权的产生正好应对了这个命题。产生被遗忘权的物质基础是发达的互联网技术。欧洲与美国,同样作为互联网技术发达的地区,被遗忘权的发展历程却很不一样,文章通过分析,认为这种现象背后所折射的价值差异值得探析,从而在考量被遗忘权本土化的命题时,加以借鉴。
[关键词]被遗忘权;欧洲;美国;价值差异
一、“被遗忘权”的理论分析
(一)“被遗忘权”的产生在欧盟,被遗忘权的法律概念正式被承认,得益于“谷歌诉冈萨雷斯被遗忘权案”。此外,欧盟还于2014年3月通过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简称GDPR),该条例的第十七条被设定为“删除权”。其实草案的早期版本中,规定了“被遗忘权”,但后来将“被遗忘权”的内容归到了“删除权”中,并删掉了“被遗忘权”的说法。面对这一新产生的权利,若要实现本土化,我国学者该如何选择,这些都是需要考量的因素,需要学者予以认真研究。笔者也将借以本文,阐述自己的观点及理由。
(二)“被遗忘权”的性质首先应当对被遗忘权的基本属性进行定位。笔者认为,被遗忘权应当属于个人信息这一类中。被遗忘,即决定自己与外界是否联结或者联结多少的状态,而这种联结点往往是个人信息。换言之,被遗忘权是对自己个人信息被动的处置。如果按照以往个人信息保护的角度来看,权利主体的个人信息可能并没有受到侵犯。此时需要对权利人的个人信息通过另一个权益进行确认,被遗忘权便应运而生。所以,笔者对被遗忘权的定位就是,它的基本面是个人信息,它源自权利人对自己的个人信息的自决。被遗忘的需要,最多的是产生于互联网。由于互联网在理论上具有技术的永恒性,一旦信息由于主观或客观的原因存留在互联网上,如果不采用特殊手段,它将可以永久的留存于互联网中。正如有学者说,被遗忘权的产生和发展与互联网离不开,作为适用于网络信息领域保护个人信息的一项权利,被遗忘权为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法律途径。目前我国已经发展成为世界上互联网用户最多的国家,我国可借鉴西方国家的既有成果,以我国国情为抓手,实现被遗忘权的本土化。
二、欧盟法院判例中的被遗忘权及其发展
(一)“被遗忘权”在欧盟的出现早期欧洲对被遗忘权的运用,领域非常狭小,只针对刑事罪犯,它主要内容是要求犯罪分子在刑满释放后,为方便其重新做人,其有权反对将自己的罪行以及服刑情况进行公开。后来,这一需求得到拓展,这种拓展既体现在主体上,也体现在内容上。由于互联网技术有永恒性的特点,需要自己某些信息被这个社会“遗忘”的主体越来越多,不再仅限于犯罪分子。另外,需要被遗忘的东西也越来越多,例如自己某段时间不成熟的言论等。直到1995年,欧盟才在《欧盟数据保护指令》的草案中,增加了关于删除权利的规定。从权利内容来看,这一规定可视作欧洲对被遗忘权规定的雏形。
(二)“被遗忘权”在欧盟的发展“被遗忘权”在欧盟国家区域的进一步发展,得益于西班牙的一个案件。在《欧盟数据保护指令》草案出台后的三年,在西班牙举行了一场拍卖会,这场拍卖属于强制拍卖,而马里奥·科斯特加·冈萨雷斯的一个财产也在被拍卖的物品之列,因此他的名字也出现在了拍卖者名单之中。2009年11月他对当初报道这场拍卖的报社进行了投诉,因为他发现,正是由于当年这家报社的报道,导致自己的名字如今被谷歌搜索引擎收录,这个结果给他带来了一定的烦恼。他认为,既然拍卖活动已经结束,他与之相关的信息就应该被删除,但由于互联网在技术上的永恒性,他的名字始终与那场拍卖会捆绑在一起。这家报社的回复是,当年的报道属于有关部门的授权行为,自己无法删除马里奥·科斯特加·冈萨雷斯的相关信息,而且也没有义务删除。无奈之下,马里奥·科斯特加·冈萨雷斯向谷歌西班牙进行了反映,请求他们对当初的拍卖公告进行删除,谷歌西班牙公司没有下决定,而是将马里奥·科斯特加·冈萨雷斯的请求上报了谷歌总公司。不得已,马里奥·科斯特加·冈萨雷斯向西班牙数据保护局投诉了当年的报社、谷歌西班牙公司以及谷歌总公司,并要求他们三者对当初的公告进行删除。西班牙数据保护公司支持了马里奥·科斯特加·冈萨雷斯对谷歌西班牙公司和谷歌总公司的投诉,但没有支持他对当年报社的投诉。作为回应,谷歌西班牙公司和谷歌总公司向西班牙国立高等法院提起了诉讼,该案后来被移送到了欧盟法院,该案的一个争论焦点,是通过被遗忘权展开的。后来欧盟法院在综合各方观点之后,虽然没有正式确定“被遗忘权”这一名称,但仍按照被遗忘权的内容进行判决,判决马里奥·科斯特加·冈萨雷斯胜诉,谷歌西班牙公司和谷歌总公司应当对马里奥·科斯特加·冈萨雷斯的相关信息进行删除。欧洲通过这个判决,正式确立了被遗忘权的概念,并且成为一个实际的民事权益。
三、美国“橡皮擦法案”中的被遗忘权
(一)“被遗忘权”在美国的发展美国作为互联网大国与强国,被遗忘权的发展却不是很顺利。深层次的原因是,由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第一条中对言论自由的重视,美国主流社会的价值观是,被遗忘权可能会对言论自由造成伤害,甚至可能会演变成政府或垄断公司控制社会舆论的一种手段。所以,在美国,被遗忘权的内容被限制的非常严格,它被限定在“不好的、不相关的、过分的”的信息之中,而且信息主体也被限定在未成年之中。即便有如此严格的限制,被遗忘权在美国也被部分州予以承认。对于被遗忘权在美国的前景,美国学者罗伯特·柯克沃克(RobertKirkWalker)认为“只有‘被限制的被遗忘权’,即用户仅享有要求删除自己的个人信息的权利,才是符合美国宪法精神的”。
(二)“被遗忘权”在美国受到的限制在美国,在被遗忘权方面研究较多的是加州。加州的“橡皮擦法案”要求包括Facebook、Twitter在内的社交网站巨头应允许未成年人擦除自己的上网痕迹。该法案针对的对象仅为未成年人。这是因为未成年由于心智不成熟,容易在网上留下一些日后难以面对的痕迹。桎梏于《宪法》修正案,美国关于“被遗忘权”的立法推动非常缓慢,但民间的公司却自行进行了探试,以应对民间日益增长的呼声。2014年9月,Facebook测试“允许用户定时删除自己已状态”的新功能。这样,就将是否删除自己在网上的痕迹的权利交付给了用户。为了增加用户的选择,Facebook还开发了信息在网站上存续时间的功能,一旦设定的时间到期,网站将自动对用户所的状态进行删除,免除用户担心遗留网络痕迹的后顾之忧。美国由公司先行的做法,很好地平衡了立法者的担心。但这种做法的弊端也显而易见,Facebook毕竟不能代表整个互联网,它将删除的权利交给用户,终究只是一家的做法,不具有普遍性。如果网络用户在其他平台上了一些意欲删除的信息,该如何救济,也是一个问题。
四、差异背后的价值
反映作为人类科技最为发达的两个地区,欧盟和美国的互联网技术非常强大,均拥有产生被遗忘权需求的物质基础。但由于两个地区的人群在价值体系上的不同,导致被遗忘权在两个地区之间的发展差异明显。这种价值差异,核心体现在对政府态度上。可以说,美国人民对政府的态度更为警惕,由于“被遗忘权”会有束缚公民言论自由的可能性,以致他们情愿牺牲一部分私领域的成本。挪移到被遗忘权上,便是权利主体被严格限制(未成年人),内容的范围也被严格限制为“不好的、不相关的、过分的”的信息。即便如此,也只在极少数的州得以推广。美国人民这一价值观的形成具有历史原因和现实因素。美国的开拓者便是一群深受欧洲旧大陆政府压迫的人群,来到新大陆后,对政府的警惕心格外重,甚至可以说,言论权是美国民众的第一政治权利。美国从独立之初的邦联制度,到之后的联邦制度,经过19世纪的罗斯福新政,联邦政府的权力才逐渐得到提升,这过程持续了几百年。但美国人民对政府的警惕心特别是公权力的提防从未松懈过,特别是公权力对言论权的侵犯,是美国人民的一条红色底线。在美国,记者让美国政客甚至总统如履薄冰的例子不胜枚举,其中最为著名的就是“水门事件”。历史传统作为一个因素的存在,对美国人民形成这一价值观具有文化背景的作用,而许多现实事件的发生,则更具有现实压迫的动力,促使美国人民选择这一价值观。美国有世界上最为齐全和发达的情报系统,虽然美国政府宣称这些机构主要面对的是“敌对国”,但美国人民却似乎并不完全信任这种说辞。特别是斯诺登将棱镜计划暴露在全世界的阳光之下后,全球当然包括美国人民,一片哗然,类似事件无疑加深了美国人民对本国政府在信息操纵方面的提防。反观欧洲,一来并无美国那种历史背景,二来也无似美国人民那样对政府的深深恐惧和提防。甚至,欧洲的许多大国都曾出现过一些强势的政府或者政府首脑,比如德国的俾斯麦、法国的戴高乐和英国的撒切尔夫人,这些政治家的产生也反映了本国人民的价值抉择。五、结语如今,我国学者呼吁设立被遗忘权的声音越来越高,任何一个事物的引进,都应当根植于当地的文化土壤。通过对比欧美两个地区被遗忘权的发展,不难看出其背后所折射出的价值体系存在差异,这种差异背后深层次的原因,也应当作为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我国在进行类似的制度设计时,应予以斟酌。
作者:胡尔西旦·卡哈尔 单位:新疆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