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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儿童法制教育的建议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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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儿童法制教育的建议

一、原因分析

从上述两类事件中可以看出,农村留守儿童无论是作为违法犯罪实施的主体,还是作为被侵害的对象,这些事件的不良后果对个体、家庭、社会造成的破坏性大,社会负面影响强烈。引发这两类事件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制教育没有引起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的足够重视,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制教育严重缺失。首先,作为儿童社会化第一个场所(家庭)的教育内容涉及法律知识相对较少,无论是留守儿童的父母或者监护人,关注重心主要在集中在学习成绩上,他们都希望孩子在学习上取得优异成绩,将来能跳出“农”门,这也是大多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外出打工的最终诉求;其次,作为农村留守儿童法制教育主阵地的各中小学,其法制教育的内容也相对薄弱,甚至缺失,调查显示许多中小学校的教学计划不包含法制教育的内容,有的学校将法制教育纳入到德育课程之中,更有甚者连基本的思想品德课也没有。我们知道,品德教育不可替代法制教育,“道德人”与“法律人”关系虽然密切,但本质上是有区别的,因此,过分重视学习成绩提高,片面地追求知识积累,轻视留守儿童的法制观念、法律素质、自我保护意识、维权意识的训练和培养,可能会导致农村留守儿童违法犯罪事件或其受侵害事件增多,作为家长、监护人或学校都负有不可推卸责任。尤其是在农村留守儿童群体规模逐年扩大的严峻形势下,加强农村留守儿童法制教育工作,积极探索农村留守儿童法制教育的有效途径,保障未成年儿童特别是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顺利成才。并以此为契机,展开对未成人的法制教育,既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工作内容,也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对策

当前,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法制教育,要紧密结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按照《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要求,根据农村留守儿童的实际生活状况和成长特点,致力于帮助他们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道德品质,使之逐步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一)充分发挥中小学法制教育的主阵地、主渠道作用学校法制教育具有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以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功能。可是当前许多中小学的法制教育仍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而难有实效。特别是在初中阶段,很多家长、学校认为孩子应该努力学习文化知识,往往忽视法制教育。正是在这个时期,儿童的各种不良行为也开始出现,越轨行为的“高发年龄”绝大多数是在十三岁到十五岁之间。农村留守儿童这个时期正值初中阶段,大都是在县城或乡镇的中学上学,离家较远,尤其是在农村留守儿童较为集中的地区,更要发挥好学校法制教育主阵地、主渠道的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法制教育工作。首先,要在学校确立“一部教材”、“一门课程”和“一只队伍”。

由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研究部署、指导实施“一门课程”建设,将学校的法制教育纳入中小学生素质教育范畴,将法制教育作为中小学的一门重要的课程,每学期安排一定的学时,甚至有必要将法制教育作为升学考试的必考科目;由教育部牵头组织教育界、法律界、心理学界等相关专家编写针对中小学的各年级的一本“法制教育教材”,这样,九年义务教育加上高中三年,一共是十二本教材,通过这十二本教材的系统学习,对农村留守儿童乃至全体国民的法制观念必有很大的提升;由各中小学负责组建法制教育师资队伍,加强法制教育师资力量建设,法制教育要配备专职教师,而不是由政治教师、德育教师或其他教师来兼任。鉴于目前一些学校状况,可暂由政治或德育教师代替作为过渡,但他们必须要参加专门的法制教育学习和培训。从长远计,就是要将培养中小学法制教育专门的师资纳入教育整体规划,逐步实现中小学法制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的正规化、专业化;这三“一”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先在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率较高或受侵害事件多发区的中小学实行,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后实施,并及时总结实践中的经验、方法、效果,组织交流,若可行,则在全国范围内加以推广。

其次,法制教育要理论结合实际,以案说法,增强法制教育的实效性。除了书本的法律理论学习,学校还要充分利用书本外的各种灵活多样的法制教育手段,寓法制教育于丰富多彩的活动中:可以聘请法律界人士定期给孩子们上课,以案说法,增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效果;与公安、监狱、法院、看守所、少管所等部门合作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利用黑板报、手抄报、校园广播等方式,宣传法律知识;组织学生开展“法律知识竞赛”;还可以通过利用互联网、影视资料、图书馆、普法教育机构等多种方式,开辟法制教育的新途径,丰富法制教育内容,学生逐步养成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好习惯。中小学的法制教育通过理论联系实践的途径,既能加深了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提高法律素养,强化是非观,不仅有利于降低农村留守儿童的犯罪率,同时又能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和维权意识,减少自身受侵害事件的发生。最后,法制教育还要与道德教育相结合,实现优势互补。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相互衔接,关系密切。

法制不能取代道德,道德也不能取代法制。不能仅重视法制教育而摒弃道德教育。法律与道德是两种性质不同而又关系密切的社会现象,中国古代社会的“出礼入刑”产生了双重结果:一方面,道德训诫具有了法律的威势,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同时要行道德的职能。所谓法律的道德化,主要侧重于守法的过程,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因此,针对当前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严重缺失的状况,各中小学对留守儿童要担当起引导、监督、管理的责任,建立和完善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的教育机制。对儿童来说,辨是非、明事理的能力较弱,所以先进行法制教育后提升道德素养的方式,在实践操作上更为可行。先规定哪些是法律禁止的,再从道德层面对儿童展开渐进教育,逐渐地把法律的禁止上升为个人的行为准则,最后内化为个人思想道德素养。由此可见,充分利用学校法制教育这一主阵地、主渠道,发挥其应有作用,不仅对降低目前正在增长的农村留守儿童的犯罪率效果明显,而且对留守儿童自我保护能力的提高、危险防范意识的增强以及主动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行动也有积极作用。更进一步来讲,加强学校法制教育建设,不仅对解决当下农村留守儿童所面临的问题作用重大,而且对于所有的儿童也具有深远的意义,邓小平更是在1986年指出:加强法制重要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小学、中学都要进行法制教育。

(二)整合家庭、政府、社会等各种法制教育资源为重要补充家庭是儿童社会化的第一个场所,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儿童社会化,但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的功能并没有完全丧失,因此留守儿童父母及其监管人要提高对家庭法制教育重要性的认识。留守儿童的父母也要主动学习一些法制教育知识,要主动创造机会增加与子女面对面的互动,至少也要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方式进行沟通,关心他们的学习、生活情况,在交流中灌输一些基本遵纪守法的观念和自我保护的常识;留守儿童的监管人也要承担起相应的职责,通过学习或培训,不断提高认识,成为合格的家长,以弥补留守儿童家庭法制教育缺失。政府各相关部门,如法院、检察院、少管所、公安局等,要积极配合中小学的法制教育,为学校提供法制教育实践基地,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宣讲员;同时,还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违法、犯罪的数据以及受侵害的数据统计分析工作,与学校、研究单位、政策制定机构共享,研究分析农村留守儿童违法犯罪及其受侵害案件的特点、行为动机、犯罪方式、采取手段、诱发因素等,寻求预防和减少该类事件的思路和对策;条件允许的话,可在政府相应部门设立农村留守儿童“维权”举报电话、维权热线、法律援助部门、维权服务中心等,让农村留守儿童积极参与“维权”行动,有利于他们促进自身发展和自我保护,通过参与明确自己的法律地位,树立法律意识,正如派翠西亚•莫恰所讲:“仅仅通过一部法律并不足够,还必须持续开展教育活动和提高社会意识,开展能力建设,征集足够的资源,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包括让儿童全面参与。这尤其适用于保护儿童免受暴力、虐待和剥削”。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关爱留守儿童,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氛围。尤其要重视当前大众传媒,如电视、广播、书籍、互联网等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制教育的影响。现代大众传媒对留守儿童来说是一把双刃剑,既有正功能,也有负功能。特别是互联网产生的负面“示范作用”,如一些暴力、色情和不健康的内容,对那些自控力较差,缺少监管和约束的农村留守儿童有很强的模仿效应,这也在无形中增加了法制教育工作的难度。因此,各种大众传媒有责任将不良内容和信息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加强自律,提高自身职业素质;在强调传媒社会责任感同时,应该建立专门防止传媒暴力扩散的审查机制,加强监管和审查,大众传媒主管部门要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打非活动,加强对文化市场、娱乐市场的监管。另外,还要充分发挥工、青、妇、村委会、社工组织等单位的作用,丰富农村留守儿童的业余生活,开展各种比赛项目、娱乐活动,益智竞赛等,使他们在这种积极向上的活动中远离不良因素的影响。

三、结语

目前,一些地方对农村留守儿童法制教育工作重视不够、宣传教育力度不足。有些地方则采用“短平快”的做法,寄希望通过快速有效的方法立即解决存在的问题,马上就能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而实际情况是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制教育工作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立足现实,放眼未来,必须要构建农村留守儿童法制教育的长效机制,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农村留守儿童法制教育体系,形成家庭、学校、政府、社会“四结合”的教育模式,使农村留守儿童法制教育工作渗透于家庭、学校、政府、社会的各个方面,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知法、用法良好的社会风气。

作者:李新单位:齐齐哈尔大学招生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