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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法制建设的问题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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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法制建设的问题

一、涉外婚姻及“三非”人员带来的社会问题,影响边疆民族地区社会和谐稳定

临沧市与缅甸联邦共和国山水相连,两国边民通婚历史悠久。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边境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两国边民通婚呈逐年上升趋势,特别是女性边民嫁入中国的情况比较普遍。其中相当一部分人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这些事实婚姻使大量缅甸边民进入中国,成为没有合法户口和居留手续的“黑人黑户”,给边境民族地区带来了户籍管理、计划生育、子女入学、社会保障、农村医保、劳动就业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影响着边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除涉外婚姻外,由于边境线长,没有天然屏障,边境通道多,管控难度较大,缅甸边民非法进入中国境内打工、居留的情况在边境县不同程度存在,形成了大量“三非”人员。虽然有关部门对“三非”人员问题高度重视,经常及时地开展了遣返工作,但“今天送、明天返”的情况时常发生,治标不治本,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大,工作难度大。

二、经费投入不足影响和制约了民族法制工作

民族法制宣传涉及面广、宣传任务重,开展宣传工作需要有一定的经费保障。但从目前的情况看,一是普法经费不足、拨付不到位。二是民族法制宣传经费不足。三是基层调解员调解补助经费难落实。

三、县级民族法制机构机制建设薄弱

一是县级相关部门民族法制机构机制建设薄弱。二是基层司法所建设离承担的工作任务需要有差距。存在着司法所干部年龄偏大、司法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况。从编制看,多数基层司法所2~3个工作人员中只有1个政法人员编制,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少,离司法所在基层执法的需要还有较大差距,与基层司法所承担的日益繁重的司法工作任务不适应。从年龄和素质上看,基层司法所人员中所长年龄普遍偏大,由于缺少编制,使年轻的具有专业学识的人员进不去,造成司法所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较少,加之平时参加各种学习培训机会不多,业务素质不高,不能较好地适应基层司法工作的需要。

作者:薛明华潘丽梅单位:临沧市委统战部临沧市民族宗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