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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研究的基本理论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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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研究的基本理论

一、军事法制史研究的逻辑起点

该定义从军事法学的视角揭示了军事法制史的基本内涵,并介绍了其现行分类的基本方法以及军事法制史的价值意义,对军事法制史的理论研究有其重要的贡献。但由于军事法制史涉及到多学科的交叉关系,仅从军事法学的视角下定义,虽然有其深刻性,但是缺乏全面性。笔者认为,对军事法制史的定义应如下:军事法制史,是研究军事法律制度产生、发展、演变的过程、表象及其本质规律的学科。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作为历史概念使用,一是作为学科概念使用。作为历史概念,军事法制史指的是军事法律制度产生、发展、演变过程的历史本身,是一种历史存在。在这个意义上,军事法制史与军事思想史、军事科技史、军事文化史一样,指的是在过去时空中存在的东西。作为一个学科概念,军事法制史则是指研究军事历史上法律制度、法律文化,传播法律史知识的现代专门学科,即军事法制史学。作为社会科学领域的一个分支,其特点在于军事法制史学是同时带有军事法学与历史学双重特性的交叉学科。因此,研究军事法制史具有历史学与军事法学的双重难度。

军事法制史作为一门交叉性学科,具有军事性、制度规范性、历史传承性、内容多样性、运行镜鉴性等基本特征。军事性,是军事法制史的核心特征。军事性,是指社会发展中有关国防和军队建设发展的因素,它直接影响和制约着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发展,关系到战争的准备与胜败。军事法制史的核心特征是军事性,既表明了军事法制史,必须突出军事因素;也表明了脱离军事因素的法制史,不是军事法制史。制度规范性,是军事法制史的法律特征。制度规范性是法律的基本特征。军事法制史,同样体现了制度规范性这一法律特征。离开了制度规范性,就不能称其为军事法制史,而只能称为法制以外的其它军事史。历史传承性,是军事法制史的历史特征。军事法制史作为历史学的一门专门史,它的产生、发展、演变过程,必然具有历史传承性的基本特征。脱离了历史传承性,就脱离了军事法制史的史学价值。

内容多样性,是军事法制史的内容特征。由于军事法制史是一门交叉学科,它与单一学科相比较,更具有内容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其内容既可以从军事学分类,也可以从法律学分类,还可以从历史学分类,同时,更可以从其交叉学科本身研究的具体对象做出不同层次的交叉多样性分类。运行镜鉴性,是军事法制史的目的特征。以史为鉴,是史学研究的根本目的。军事法制史作为史学的专门史,有其自身发展运行规律,研究其运行规律,为现实军事法制建设服务,有其镜鉴性。

二、军事法制史的研究对象

军事法制史的研究对象,是军事法律制度产生、发展、演变的过程、表象及其本质规律。军事法制史的研究对象以不同的标准可以做不同的划分,传统一般划分为狭义的研究对象和广义的研究对象。为了使军事法制史的研究体现不同的层次性、系统性,这里借助系统论和其他学科理论,把其划分为宏观研究对象、中观研究对象和微观研究对象。

(一)宏观研究对象军事法制史的宏观研究对象,是指整体研究军事法律制度产生、发展及其演变的一般过程的表象及其规律。整体研究军事法律制度产生、发展及其演变的一般过程,可以从不同的研究视角来认识:如从社会历史发展的性质看,表现为奴隶制社会的军事法制、封建制社会的军事法制、资本主义社会的军事法制、社会主义社会的军事法制等;如从社会历史发展的顺序看,表现为古代军事法制、近代军事法制和现代军事法制等;如从军事变革的进程看,表现为冷兵器时代的军事法制、热兵器时代的军事法制、机械化战争时代的军事法制、信息化战争时代的军事法制等。军事法制史的宏观研究对象,体现了军事法制史研究的整体性、全局性、产生发展演变过程的一般规律性。

(二)中观研究对象军事法制史的中观研究对象,是指研究某一方面具体军事法律制度产生、发展及其演变的特殊过程的表象及其规律。某一方面具体军事法律制度,既可以从部门法划分,也可以从法律运行环节划分。从部门法划分看,包括军事行政法、军事经济法、军事刑法等某一方面的具体军事法律制度产生、发展及其演变的特殊过程的表象及其规律;从法律运行环节看,包括军事立法、军事执法、军事司法等某一方面具体军事法律制度产生、发展及其演变的特殊过程的表象及其规律。军事法制史的中观研究对象,体现了军事法制研究中某一方面制度的具体性、局部性、产生发展演变过程的特殊规律性。

(三)微观研究对象军事法制史的微观研究对象,是指研究某一具体军事法律制度在不同时期不同地点产生、发展及其演变的特殊运行过程的表象及其规律。如中国汉初兵役法制运行研究、二战后美国军事行政立法研究等,应属微观研究对象。它体现了军事法制研究中具体运行性、微观时效性,产生发展演变过程的特殊规律性。应当明确的是,上述对军事法制史研究对象所作的宏观、中观、微观划分是相对的。从信息全息论的视角看,就具体军事法制史的内容研究而言,相对应的上位领域可称为是宏观的,而相对应的下位领域可称为是微观的。就理论研究而言,揭示事物产生、发展、演变过程一般规律的,应属宏观的研究对象,揭示具体事物产生、发展、演变过程特殊规律的,应属微观的研究对象。因此,对宏观、中观、微观研究对象的划分,不能用形而上学的观念去理解,而应用辩证思维去把握。

三、军事法制史的地位

军事法制史的地位,可以将其放在相关的关系中进行考察。

(一)从军事法制史与军事制度史的关系中考察其地位从军事法制史与军事制度史的关系看,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联系:一方面,二者都从属于军事史,都是从不同的层面去揭示军事史的重要内容,都体现了军事史中的军事特质;另一方面,就军事法制的基本依据军事法而言,往往是军事制度的表现形式,而军事制度则是军事法的主要内容。如果将军事法制作为一种活动,那么,其制定军事法的活动也就是建立军事制度的活动,其执行军事法的活动,也就是落实军事制度的活动,其遵守军事法的活动,也就是遵守军事制度的活动。军事法制与军事制度的区别:其一,含义不同。军事制度仅指制度本身,而军事法制史不仅包括军事法律制度,它还包括制定、执行、遵守这些法律制度的活动。其二,稳定性不同。军事法制高于军事制度的稳定性,只有那些相对稳定下来的军事制度,才能上升为国家的军事法律。其三,制定的机关不同。只有拥有军事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才能制定军事法,而军事制度的制定,则不仅仅限于立法机关。其四,制定程序不同。军事法的制定,必须严格按国家或军队的立法程序进行,而军事制度的制定并不一定都要经过这样的程序。从军事制度史研究的角度看,军事制度既包括军事法制的内容,还包括其他军事制度的内容。从军事法制史研究的角度看,军事法制既包括核心军事制度的内容,还包括制定、执行、遵守军事法以及保障军事法实施的活动。因此,军事法制史不同于军事制度史,它有自己的独立性,它属于军事史中的特殊史。

(二)从军事法制史与法制史的关系中考察其地位从军事法制史与法制史的关系看,军事法制史是法制史的重要内容之一。这是因为,法制史按其部门法史的分类,可以分为宪法史、民法史、行政法史、经济法史、刑法史、诉讼法史、军事法制史等。其中,军事法制史是其特殊的部门法制史。它在整个法制史体系中,突出军事特色,有独立的研究对象,占有重要的地位,属于特殊的法制史。

(三)从军事法制史与军事法学的关系中考察其地位从军事法制史与军事法学的关系看,军事法制史是军事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军事法学的基础学科之一。因军事法学学科体系,由“史、论、专”三个部分构成,其中的“史”,就包括军事法制史,它是构成军事法学学科体系的基础和前提。军事法学,如果离开了军事法制史,其学科体系就不健全。可见,军事法制史与军事法学关系紧密,它在军事法学学科体系中占有不可缺或的重要地位。综上不难看出,军事法制史有其自身的研究对象和独立的地位。同时,它与军事史、法制史、军事法学存在着从属关系,与军事制度史有着交叉关系。故研究军事法制史,既可以从军事史的研究领域进入,也可以从法制史的研究领域进入,还可以从军事法学的研究领域进入。换句话说,研究军事法制史,不仅对自身的学科发展,而且对军事史、法制史、军事法学等学科的发展,都有其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四、军事法制史的研究价值

军事法制史的研究价值,是指军事法制史的研究能满足国家、军队及其成员需要的效用。它既存在于一般史学研究价值之中,又体现于突出军事性研究的核心价值。

(一)军事法制史研究的一般价值军事法制史研究的一般价值,是指从一般史学研究价值的视角出发,探讨其能满足国家、军队及其成员需要的效用。它包括历史传承价值、以史为鉴价值、古为今用价值等一般价值。历史传承价值,是指研究军事法制史的最基本的效用就在于人们认识和揭示军事法制历史传承的内在联系,把握其历史传承的客观规律,以满足于人们对于军事法制产生、发展、演进过程中传承规律认识和把握的需要。以史为鉴价值,表现为研究军事法制史的镜鉴效用,利于人们认识和分清军事法制史演进中的优良传统与深刻教训,把握其历史演进的本质规律和运行特点,以满足于人们对于军事法制产生、发展、演进过程中对历史镜鉴的认识和把握的需要。古为今用价值,表现为研究军事法制史的根本目的,在于为现实军事法制的发展服务,以满足人们对于军事法制历史镜鉴和古为今用的需要。

(二)军事法制史研究的核心价值军事法制史研究的核心价值,是指从军事法制史研究突出军事性这个核心出发,探讨其能满足国家、军队及其成员需要的效用。它包括军事权的规范演进价值、保障国家军事利益发展价值、借鉴以治为胜经验价值等核心价值。军事权的规范演进价值,是军事法制史研究体现军事性最基本的核心价值。军事权是军事法学的核心范畴和军事法体系的逻辑起点。从军事法制产生看,对军事权的规范,是其核心和逻辑起点,随着军事法制的历史发展,必然表现为相应军事权的规范演进,研究军事法制史体现军事性的核心价值,最基本的效用必然体现在对军事权的规范演进上。保障国家军事利益发展价值,是军事法制史研究体现军事性目的的核心价值。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军事法制作为国家的上层建筑,是由当时相应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国家军队存在与发展的目的,在于从军事上保障国家经济利益的安全发展。

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看,社会经济总是不断向前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在社会经济发展中会遇到不同的安全威胁,从而决定了国家军队的相应职能和国家军事利益的相应发展。与此相适应,军事法制史研究的根本目的价值,就是揭示军事法制产生发展的特点规律,总结经验教训,满足保障国家军事利益发展的需要。借鉴以治为胜经验价值,是军事法制史研究体现军事战斗力标准的核心价值。从人类历史发展看,任何军事强国都是以战斗力标准为其核心目标价值。从军事法制对战斗力形成的影响和作用看,在人类历史的发展中,凡是战斗力强在战争中取得胜利的军队,都离不开依法从严治军。也就是说,依法从严治军,是人类历史发展中以治为胜的基本经验,它需要人们不断总结传承和发展,需要人们结合历史发展的进程和史实进行考察和理性分析。从理性上看,任何割裂战争发展历史与军事法制发展相联系的观念,或者军事法制史的研究脱离军事战斗力的形成与发展的观念,都不可能科学地认识和全面地把握军事法制史研究借鉴以治为胜经验,体现战斗力标准的核心价值。总之,认识和把握军事法制史研究的价值,既要体现研究的一般价值,更要体现突出军事性的核心价值。

作者:汤国光单位:西安政治学院军事法学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