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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圈法制化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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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圈法制化研究

一、相关理论

1.博弈论博弈论(GameTheory)也叫做对策论或赛局理论,指的是研究多个个体或团队之间在特定条件制约下的对局里利用相关方的策略,而实施对应策略的学科。在此用“囚徒困境”原理进行阐释。“囚徒困境”原理主要是研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决策主体行为存在相互作用时,行为主体如何利用所掌握的信息进行分析与决策,反映了博弈参与者在相互作用过程中的竞合关系。假设两个政府A、B都想要建设一个项目,当然,两个政府都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假设A政府投资的收益是a(a>0),B政府投资的收益是b(b>0),若两方共同投资,则收益是a+1;一方选择投资,另一方不投资,那么收益为a-1,a;如果双方都不想投资,则收益会降至b,b<a-1,具体如下表1所示。由上表可以看出,如果只以自身利益为目标,会导致双方政府都得到较低的利益,但如果双方建立一种合作机制,就能使得双方通过协调统一达到最好的结果。

2.地方政府合作地方政府合作是合作的一种形式,是指双方政府间对于共同关心的利益问题进行协商,通过多层次、多角度进行合作,以实现双方共同利益的最大化。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强调的是双方间相互依存关系以及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地方政府合作主要有三种情况:(1)纵向合作,即具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2)横向合作,即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同级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3)斜向合作,即行政级别不同,但又不存在直接的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例如某地级市与另外一个市的某县的合作,由于这种合作的双方没有上下级隶属关系,达成合作需要双方的协调和努力。本文讨论的地方政府合作指的是经济圈地方政府横向合作。

3.地方政府合作法制化谈到合作,更多人首先想到的是经济合作,尤其是民法典、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违约金等,但提及地方政府合作却非如此。目前,我国的地方政府合作还没有建立起一套功能性的组织机构,合作的法制化程度很低。从地方政府合作的组织形式看,主要采取的是地方政府的主要官员通过召开协商会、协调会或联席会等形式,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问题,通过沟通交流达成共识,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协议合作事项,大多具有“联谊”的性质,甚至有学者称之为“相互公款旅游”,所做出的承诺没有法律的强制力和约束力。尽管目前经济圈地方政府之间建立了各种形式的合作关系,但是实质性的合作难以有效推进,合作的预期目标难以圆满达成,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根本原因还是缺乏地方政府合作的法制保障。所以,经济圈地方政府合作必须走法制化道路。法律和制度具有权威性、稳定性和可靠性,是实现地方政府合作共赢的重要保障。

二、经济圈地方政府合作的法制化现状

1.缺乏统一的规划随着跨行政区公共问题不断增多,经济圈各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也越来越频繁,但是,目前,经济圈地方政府间没有共同的长远性规划,合作存在短期化和随机化现象。在编制产业布局规划、交通基础设施规划,以及教育、科技、文化建设规划时,各地方政府几乎都是将立足点放在本行政区,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并没有站在区域发展的高度对资源进行优化配置,从而形成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地方政府各自为政的现象比较严重。

2.合作的法制化程度低目前,我国没有《地方政府关系法》或《地方政府合作促进法》等专门规范经济圈地方政府合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政府之间也没有建立起一套成熟的制度化的议事和决策机制,合作协调机构权威性不足。经济圈内各城市在经济发展方面许多共识的达成主要是依靠地方领导人之间进行磋商签署协议,通过双方的承诺来保障的,没有形成经济圈地方政府间规范化和权威性的议事协调机制。由于经济圈地方政府合作的法制化程度较低,地方政府合作过程中单方退出的现象时有发生,合作缺乏稳定性、严肃性和可靠性。

3.制度化分工协作不足以环渤海经济圈为例,环渤海地区在自然、经济、技术、文化等方面具有地区优势,但产业趋同度高、优势互补性弱,并没有将资源优势很好地转化为经济优势。文中表2是环渤海地区七省市产业结构的相似系数,在项目安排上出现了产业结构趋同现象,产业结构相似度最高的达到0.943,结构相似系数超过0.9的有4对。很多地方政府都过分关注一些短期收益率高或成本投入较低的产业,从而造成经济圈内各行政区都发展同一个产业,相互过度竞争乃至恶性竞争的局面,其中钢铁工业最为明显。因为缺乏制度引导、规范和约束,各行政区产业自成体系,产品生产脱离社会多元化需要,造成各行政区之间相互争资源、市场的现象。

三、经济圈地方政府合作的法制化路径

1.构建地方政府合作法规体系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法制经济要以法治政府为支撑,经济圈地方政府合作需要走法制化道路。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经济圈地方政府合作专门的法律法规。在行政改革中,政府既是改革的主体,又是改革的对象;既是改革的设计者,又是改革的承受者;既是改革的动力,又是改革的阻力。仅仅依靠政府来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是不现实的,应该在国家立法的基础上,调动经济圈行政区联合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积极性,建立起以促进地方政府合作为目的的《地方政府关系法》、《地方政府合作促进法》等国家法为主干,地方性法规为补充的经济圈地方政府合作法规体系,将经济圈地方政府合作行为纳入法制框架进行规范。

2.完善争端解决的机制地方政府作为行政区利益的代表者或者市场经济中的“理性经济人”,和其他市场主体一样需要追求利益最大化。所以经济圈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更多体现为一种利益的博弈关系。在各地方政府合作过程中,各个合作主体都享有特定的权利和需要履行的义务,但是,即使规定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但在实践过程中,各合作方之间的纠纷和冲突也时常发生。从目前我国经济圈政府合作的实践来看,合作各方在协议中很少严格规定矛盾、纠纷或冲突的具体解决办法。因此,在地方政府合作的法制化进程中,以立法的形式建立规范权威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有效化解地方政府合作过程中产生的争端是十分必要的。

3.深化地方政府合作的配套改革借鉴国外经济圈地方政府合作经验,特定经济圈内的地方政府间合作,一定要建立协调管理机构,并赋予他们一定的权利与义务,用于反映各地方政府意见,统一管理与合作相关的事务。可以通过组织建立区域协调管理委员会,规范地方政府的行为;或者建立区域政府来综合协调区域内的公共事务。当然,体制机制创新的基础和前提是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科学界定地方政府权责范围,并实施严谨规范可操作性强的奖惩激励机制,有其要加强经济圈地方政府合作中官员业绩的科学评价,建立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区域经济发展不能依靠地方政府的强力推动,依靠行政力量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强令企业参与本区域经济建设很难取得正面效果,甚至极有可能适得其反,构成对企业自主性地位的侵犯和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危害。同时,地方政府也不能仅仅考虑本地区自身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否则并将形成市场割据、行政壁垒等制约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障碍,影响国家和区域整体经济的良性运行。行政管理与经济发展、地方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成为区域经济发展中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如何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以及构建科学、和谐、有效的地方政府合作机制促进经济圈健康发展,成为各级政府和专家学者亟须研究解决的重大课题,而法制化路径选择已经基本形成共识。

作者:王建新单位: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