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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法制工作的困难及措施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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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法制工作的困难及措施

一、价格法制工作面临的困难

(一)法制机构不健全随着依法行政的全面推进,各级政府的法制机构都较为健全,有专门机构、专门人员、专项经费、清晰的工作职责等。但是作为政府职能部门,法制机构普遍存在机构不健全、经费无保障、人员不到位的局面。一些地方政府职能部门法制机构的作用缺失或者微乎其微,不当执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执法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目前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一般不设法制机构,其职责多由办公室或监察室(或检查分局),即使有法制机构也多为内部设立,多数带有“临时机构”色彩,机构性质不明确,在遇一般性科室调整(更不要说机构改革)时,极少保留。

(二)人员配备不到位价格法制机构的不健全,造成人员配备不到位。据了解,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价格法制职责由办公室或监察室的,其从业人员多为综合性人员,因其涉及的工作面广量大,根本不可能有过多时间研究价格法制工作,其专业水准与价格法制建设要求相比还是有所欠缺,而单独内部设立的价格法制机构,因未纳入政府部门办公科室序列,自然也就无编制规划、经费计划、专业人员等,其从业人员多为从检查分局(所)借用,且从事的价格法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一般只针对价格行政处罚实施法制监督、指导等,忽略了价格认证、成本监审、定调价、规范性文件出台等法制监审工作,同时受机构性质、办公经费、编制待遇等因素影响,人员变动较为频繁,具有很不稳定性,不利于价格法制工作的长期开展。

(三)执法能力待提高目前,基层价格监督检查人员队伍普遍存在人员年龄老化、知识结构偏低等现象。受价格行政执法编制制约,人员流动慢,结构简单,部队转业、退伍人员占多数,文化偏低,多数是通过在职自学获得中专、大专、本科文凭,科班出身凤毛麟角。因为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下管制思维、管理方式的影响,不依法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不严格执法的情况还未完全消失。上述问题的存在,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价格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观念淡薄,知识更新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价格执法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进一步做好价格法制工作建议

价格行政执法作为一项重要的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坚持依法治价。价格法制工作的主要目标是:认真贯彻《价格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立健全价格法制监督机制,加强价格法制宣传教育;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完善依法行政制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坚持依法治价、依法行政,做到价格行政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针对价格法制工作面临的实际困难,为进一步做好价格法制工作,实现预期目标,我们建议:

(一)加强价格立法工作政府应加快价格立法步伐,提高价格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立法要体现党的方针政策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改革创新精神;严格遵循立法工作程序,把好立法质量关,确保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严肃性、权威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建立定期清理制度,及时修改和废止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法规规章;加强立法、司法解释,对一些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及时出台有关配套实施细则、办法或释义、司法解释等;尽快出台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便于全国统一定性处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建议将《处罚规定》中“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修改为“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同《价格法》表述一致,同时增加一条选择性数额以下的罚款。

(二)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加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建设,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价提供组织保障。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法制工作,尽快健全部门法制机构;价格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要做好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组织部门领导的思想沟通、汇报和协调工作,积极争取将“法制”列入价格主管部门正常工作科室序列,须经编办、人事、组织等部门明文认可,设立专属编制,明确职责,定岗定位等,提高价格法制管理地位;积极协调、争取财政经费,保证法制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针对目前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及法制从业人员知识结构不合理、队伍整体素质偏低等现状,一方面要加快价格执法和价格法制工作人才培养,通过在职培训、短期培训和长期深造等相结合的方式,提高现有人员的综合素质,吸纳高素质的人才补充价格执法和价格法制干部队伍,另一方面还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理论思维能力、业务工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协调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依法行政中的参谋助手作用,将法律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有责任心的同志充实进法制机构,为政府制发规范性文件、行政决策、处理矛盾、解决难题出谋划策,在案件审理中坚持审理原则,主动发表建议,严把案件审理关,有效避免错案的发生,逐步使价格法制工作走上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轨道。

(四)加强价格执法监督一是外部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接受人民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的司法监督,来自检察机关开展的反渎职调查检查监督,以及政府法制机构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行政监督。二是内部监督。价格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要不定期地对各类价格检查案件、价费审批备案、价格认证、成本监审等环节的执收和服务单位进行监督、回访,对依法行政情况可通过电话回访、上门回访、问卷调查、短信回访等不同形式进行了解,同时对各执法环节、执法程序、案件审理进行全面跟踪监督;强化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规范价格执法行为,正确行使价格执法权,杜绝违法违纪行为,促进依法行政。

作者:姜耕田刘鸿运单位:江苏省泗阳县发展和改革局物价检查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