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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法治文化建设面临崭新的历史境遇和时代挑战:一是在以西方法治文化为中心的理论框架下,如何正确评价和认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今法治文化的关系;二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背景下,如何打破思维定式,使法治成为人们的价值追求;三是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如何营造适合法治文化形成发展的社会环境。从制度保障的视角出发,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应该从三个维度展开:一是培育公民法治意识;二是建立可操作的文化保障体制机制;三是倡导社会成员文明法治行动。
关键词: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制度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是党的提出的重要政治判断。在“新时代”这一崭新的历史方位下,“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①法治国家建设,必须坚持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必然要求建设高度发达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一、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文化是一个民族代代相传的精神脉络,文化兴国运兴,文化强民族强。党的报告中指出,文化自信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中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今时挥着不可替代的精神指引和支撑的作用。有关法治文化的概念,理论界成果众多。有的学者以文化为载体,从制度、精神、实践层面界定法治文化,指出:法治文化应该是人们在社会法治管理与实践过程中所形成的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的总和。②李德顺先生认为,法治文化首先应该区别于“法制文化”、“法学文化”等学术语言,它的研究前提应该是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实现。从广义文化的角度出发,在实现了依法治国的国家和社会,法治就是它所具有的特定的文化类型、文化体系。法治在这样的国家和社会中,被看作是本能的生活需求,不再是特定法律领域的专有职能。因此,法治文化成为统一的文化体系,可以涵盖经济、政治、社会等所有领域。③有的学者认为,法治文化是相对于人治文化而言的一种进步的文化形态。法治文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文化的角度来看,法治文化作为文化内涵中的一种形式,应该包含法治精神文明成果、法治制度文明成果和法治行为文明成果三部分。从狭义文化的角度来看,法治文化是相对于经济、政治等文化形式而言的,它应该专指广义法治文化中的法治精神文明成果,即有关于法治的思想观念、理论理念、意识信仰等方面的成果。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核心,提倡全社会形成法治追求、法治意识、法治信仰,要求全体社会成员自觉遵循上述精神理念的法治文化就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④笔者认为,文化概念本身具有广义与狭义之分,而法治文化隶属于文化层面,因此也可以从广义与狭义方面加以界定。所以,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应该包括:广义角度的法治成果,即政治文明、精神文明、行为文明在法治上的体现;狭义角度的法治成果,专指法治精神文明成果和法治行为文明成果,它与法治社会、法治政府、法治国家相适应的法治成果的总和。
二、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面临的挑战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巨大的政治勇气和强烈的责任担当,推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取得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性成就。党的报告中总结指出:过去五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相互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益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但从现实来看,我国的法治文化建设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仍有差距。而我国面临的崭新的国际、国内环境,也使我国的法治文化建设面临新的历史境遇和时代挑战。
(一)在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背景下,如何打破人治思维束缚,使法治成为人们的价值追求人类文明进步的历史充分表明,只有拥有强大文化实力的国家和民族才有可能在世界先进民族中屹立不倒。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使我国从文化大国转化为文化强国,是我们的历史使命,这需要培养具有高文化素养的国民,需要培养高度的文化自觉和自信。中国存在几千年的法律文化是以人治理念作为核心概念的,这与现代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是对立的。而近代以来,无数仁人志士正是在认识到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落后方面的基础上,积极寻求西方法律文化借鉴。建立在封建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儒家思想统治了中国几千年,其推崇的礼法思想更是围绕人治理念展开,无法为现代法治理念提供一个信仰的平台。法治社会明确反对儒家礼法对现实社会所作的等级分明的制度安排。在如此法律文化传统下,人民习惯用人情来衡量法律,推崇“法不外乎人情”。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实施,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但是,在面对纠纷、冲突、矛盾等问题时,人们优先选择的解决机制仍然围绕“人情”为中心。只有面对人情不能解决的问题时,才会选择法律途径。一面是人民群众日益增强的法律意识,一面是冲突解决依赖于人情、社会关系等非法律机制。面对这种困境,有的学者认为,是因为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忽视了法治的隐型系统。法治的隐型系统是由精神层面的习惯、风俗、道德教化等因素组成。在中国,人们在遇到矛盾冲突时,更愿意寻求“人情关系”、私人交情等方式加以解决,最能体现人民对法治隐型系统的忽视。由于法治的隐型系统所涉及的道德、观念、习惯、习俗等具体稳定性、连贯性等特征,因此,要发挥其作用,必须从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寻求线索。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优秀内容赋予时代意义,引导人民将法治作为价值追求。
(二)在以西方法治文化为中心的理论框架下,如何正确认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今法治文化的关系鸦片战争以后,中国被裹挟进西方国家构建起来的世界结构之中。被裹挟进西方资本主义世界主导的国际结构的中国,外部面临着西方国家强大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压力;内部面临着现代化转型问题。在自上而下的“政府倡导型”改革的推动下,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大量移植和模仿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拿来主义获得的法律制度,虽然形式上比较完善,却难以产生预期的实施效果。即使确立了大量法律制度,仍然无法实现最初的立法目标,却陷入了法律实施的尴尬境地。实际上,这种直接移植和复制西方文化形式的历史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急于寻求国家独立、民族解放时期的中国。新文化运动之后,先进的理论家更多得认同了西方世界的理论和标准。他们宁愿通过非常的破坏形成非常的建设,对中国传统思想观念进行彻底否定和批判。“在以西方为中心的理论框架和学术进程中,中国被诊断为落后的、急需改变的对象和客体。”⑤传统法律文化被认定为落后的,需要被抛弃和改造的,因此,更多的学者倾向于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归类为落后文化,急于用先进的西方法律文化取而代之,为此,他们大量翻译、研究和传播西方法律文化作品。而随着中国经济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中国模式、中国道路越来越被世界接受和认可,中国学界也在反思自身对待传统文化的态度。因此,在文化建设上从“打倒孔家店”到“新国学”、“新儒学”的复兴,应该说,学界对待中国传统文化的态度从全盘否定逐渐走向了更加科学和客观。在对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问题上,我们应该采取同样科学、客观的态度,并且应该承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今中国法治文化建设的影响力。
(三)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如何营造适合法治文化形成和发展的社会环境马克思说:“环境是由人来改变的”,而“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或自我改变的一致,只能被看作并合理地理解为革命的实践”。⑥法治文化形成发展的社会环境,需要我们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去营造。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进步,法律理念开始深入人心。在社会环境方面,如何寻找传统人情社会与当代法治理念的结合点,将是营造适合法治文化形成和发展环境的核心内容。法治的精神意蕴在于人们对法的神圣信仰,而这种信仰来自于一个基本常识,即在现实的生活世界中人与人之间、人与其他群体和组织之间具有某种最基本的信任关系。在现代法治社会的现实中,这种信任关系来自于人们对契约精神的理解和认同。追溯西方法治的起源,从古希腊、罗马的法治萌芽,到当今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发展模式,都遵循社会契约思想的脉络。社会契约更多时候是指统治者获得人民群众支持的方式来自于人民通过契约对权利的让渡,它是人民在信任统治者的统治理念的基础上自愿的选择。根据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契约精神能够有效防止交换过程中不确定因素和不安全行为的发生。从法律意义上看,通过契约的方式,权利义务双方达成最符合双方利益的“妥协”选择,各自规范和约束自身行为,实现社会生活在契约范围内的有序状态。然而,中国几千年的文化传统中,虽然不乏对诚信、契约等精神的推崇,但却远未达到契约观念普遍化的程度。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们的契约观念日益浓厚,但与人们对人情的理解尚不能比肩。因此,一方面,应充分理解和重视传承千年的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情”概念,寻求传统人情支撑下的人民群众的从众、认同心理,在社会生活中更加重视对传统文化的凝聚功能。另一方面,加强法律治理、法理认同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整个社会对法治理念的认同感、信仰度。
三、新时代历史方位下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制度保障
在正确评价和分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上,结合法治中国建设的实际,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在制度方面的保障机制应该从以下方面加以建设:
(一)精神层面:结合传统法律文化,培育公民法治意识报告中指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议题建设,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为此,必须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⑦传统的缺失,使得在我国要求社会成员形成对法的真诚信仰,就必须培养公民法治意识,形成意识形态层面对法治建设的观念支撑。公民法治意识是公民对法治的原则、功能、要求、价值等概念观念化的产物,外在表现为公民对法治原则、要求的理解,对法治价值的认同和追求,对法治实践的积极参与。通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普法建设,人民对法的精神、法制与法治的区别,法治观念等方面的理解普遍增强。同时,对人民群众法治观念的培育仍处于探索之中,可以说任重而道远。首先,以正规学校教育作为培养全民法治理念的主体。要充分发挥学校教育尤其是正规学校教育的积极作用,引导全民积极配合,使尽量多的年轻人在学校中接受完整、正规、先进、科学的法治教育。虽然在学校教育的各个阶段,都有法治方面的宣传和培养,但是显然,从学生的理解能力、人生经验等方面来看,大学教育在其法治意识培养方面作用巨大。因此,在学校中开展对公民法治意识的培养和教育,应该注重可行性和实效性。一是开设独立的公民法治意识教育课程,建立和完善公民法治意识培养体系,推进教育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二是有效划分思想政治教育和公民法治意识培养教育之间的界限,改变将公民法治意识培养等同于德育的认识和做法。三是在教育和培养方式上,使学生更多与社会现实接触,更加“接地气”,有效防止说教式教育的枯燥乏味。其次,在公民法治意识培养方面还必须突出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双重作用。家庭,尤其是“原生家庭”对公民个人的影响巨大,甚至可以直接影响公民个人的人格养成和“三观”形成。作为家庭基本成员的父,母是孩子第一任,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任老师,他们自身的文化素质、心理品质、言谈举止、行为习惯、思维方式等,都会对孩子产生绝大影响。因此,要充分发挥家庭在公民法治意识培养方面,尤其是对纪律、契约、诚信等观念的培养方面“润物细无声”的作用。家长做到言传身教,以身作则,帮助孩子在幼年阶段培养起对法的认识和理解。同时,家长还应该与时俱进,吸收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方式,尊重孩子平等人格,与孩子形成平等交流,帮助孩子树立尊重他人、尊重生命、人人平等等基本理念,着重培养孩子的健全人格和健康心灵。在社会教育方面,一方面发挥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在公民法治意识培养方面的积极作用。一些社会公益组织,如法律援助志愿组织等,应该更积极主动的加强对法治概念、法的精神、社会契约理念等方面的宣传和引导。利用它们自身的影响力,吸引更多的社会成员去学习、理解、遵从法治。另一方面,社会团体应该充分利用新媒体,如手机微信公众号、客户端等,以及新媒介,如IPAD、电话手表等,在公民中的普及度,有意识地倡导和传播现代公民概念,以取代传统意义上的百姓概念。在社会上广泛传播的文艺作品、电影电视作品等方面,更多的表达市民观念方面的内容,避免“学而优则仕”思想在当今时代的继续传播。此外,在教育培训方面,从经济利益上吸引更多培训机构和组织在公民法治教育方面进行投资运营。出台积极政策,引导社会教育在公民法治教育方面发挥补充作用,使公民的社会教育模式走出水平低、效率差的困境。
(二)制度层面:联系法治发展实际,建立可操作的法治文化保障制度现代法治发展进程表明,法治不仅仅是一种治国理念,更是一种精神信仰和生活方式,尤其是一种制度建构。改革开放40年以来,党和政府的治国理念从法制建设转向法治建设,经历了长时间的探索过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而从全民法律素质方面看,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公民意识、契约精神,诚信精神,平等理念等都有明显进步。但是,应加强制度方面的建设,以保证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大发展。首先,建立法治精神专项教育培训制度。法治精神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之事,在法治精神尤其是与之相关的核心概念如公民概念、契约精神等形成的过程中,教育将是最行之有效的手段。为此,应该在学校教育之外,设立专门的教育和培训制度作为学校法治教育的良好补充。党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自觉学习和接受法治精神方面的教育的同时,有义务将法治理念向全体社会成员传播。因此,可以在政府相关法治工作宣传和教育部门建立专职人员队伍,形成专门的教育和培训制度,以保证法治精神在全社会的传播。其次,建立法治文化成果大数据分析应用制度。大数据分析是近年来应用特别广泛的问题处理方式。大数据不仅仅指数据库庞大,更指大规模生产、应用、共享数据资料。在《大数据时代》一书中,维克托.迈尔指出,在公共卫生、商业服务等领域大数据变革给人民的工作、生活乃贵思维方式都带来了巨大变革。这种变革能够澄清改变大数据=数据大的误解,引起人们来自方方面面数据的重视。文化成果本身即可构成庞大的数据库,形成在数据分享、应用方面的飓风影响。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推动法治文化成果为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是其题中应有之义。近年来,我国法治文化建设取得了许多成就,这些成就首先应该在全体社会成员之中广泛宣传,使他们充分了解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进程和辉煌成就,增强社会成员对法治精神和价值的理解和认同,提高他们对法治建设的信心和信仰。为此,应结合新媒体的发展,在网络、手机、客户端等媒介中传播法治文明成果。同时,利用相应的技术手段,使社会成员在了解法治文明成果的同时,可以低费用或免费下载、利用相关文明成果,提高其利用率。由政府相关部门专门确立的宣传和共享制度,将对此产生积极影响。最后,建立法治文化理论研究成果实践转化制度法学理论研究,应该结合当前法治建设的发展现实,着重探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治建设问题,包括现阶段法治建设的主要任务、矛盾、发展规律、障碍清除等,尤其是要探讨法治文化理论研究成果向现实转化的问题。一项有实践意义的研究成果,应转化为现实的实践力量,向社会成员证明其现实可行性。为此,应该建立专门的实践转化制度,提供相应的资金、人员、技术等方面的支持,以帮助理论研究人员自主寻求实践转化。
(三)行为层面: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倡导全民法治文明行为十八大以来,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成为我们党努力推动的改革理念。法治社会建设,需要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努力。倡导全民法治文明行为,是行之有效的建设手段。首先,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法治文明行为倡导方面的积极作用。我国的法治宣传教育是政府主导下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事业,在高度重视政府资源力量的组织和领导作为之外,应该更加注重发挥社会资源力量在法治文明行为倡导方面的重要作用。包括,更好地鼓励、调动和引导各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志愿机构、服务机构等在法治宣传和教育方面的示范作用,给予这些团体在法治宣传和教育工作中更多便利措施,提供经费支持,保证它们在法治宣传教育中发挥的重要作用。由政府推动、民间组织配合,引入某些适当的竞争机制,选择适应人民需求,有益于法治宣传教育的项目进行运作,以整合社会资源,帮助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深入人心。其次,创新法治文明行为倡导的载体。在传统媒体之外,结合新型媒体的广泛应用,在倡导全民法治文明行为方面,应该充分利用户外媒体如电子显示屏、公交电视,移动媒体如手机客户端、微信等传播手段,积极推送和宣传法治信息,法治文明成果,法治文明行为要求等,做到法治知识和信息即时可见。在互联网+的时代,应更加重视政府法治网站,公共文化设施如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在法治宣传方面的作用。加强法治文化的市场化运作,积极扶持和鼓励各类社会团体和机构,组织群众性的文化活动,满足人民对法治方面的多方面需求,使文化阵地成为法治管理和创新的平台和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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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光秀 单位:山东政法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