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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法学》2017年第0期
摘要: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教育强调掌握法律条文和注释,依据法律规范实现法律关系的调整。在法律行为出现——引发后果——利益衡平过程中,要求充分发挥法律的标准性和工具性作用,而在法律行为出现的前端,即行为主体为何选择该行为,却未被法学研究和教育中赋予相应的位置。在法学课程中运用经济实验,使学生理解社会主体行为是如何选择特定法律行为,保证学生不仅掌握事后法律调节作用,更能明确法律条文对事前行为的影响,同时对立法的前瞻性和法律条文在实践中的指导性有清晰的认识。
一、经济实验是经济学与法学在教育中的结合与应用
1897年,霍姆斯(Holmes)在《法律之路》一文中提到“未来学习法律的人是掌握了统计学和经济学的人”[1],如果作为一种预言,目前的现状印证了其观点正确性。首先,国际上关于法律和经济交叉研究的学术刊物不断涌现。例如:1958年创刊的《法和经济学杂志》,1972年创刊的《法律研究杂志》,20世纪80年代涌现出《法和经济学研究》和《法学、经济学和组织学杂志》,2004年《法律实证研究杂志》创刊,这些刊物中的论文代表了法律和经济交叉研究的丰硕成果。其次,阿尔钦(Alchian)的《关于产权经济学》和卡拉布雷西(Calabresi)的《关于风险分配和侵权法的思考》的两篇文章,内容涉及到了普通法的两个非常重要的领域——财产法和侵权法,标志着经济学的分析进入了传统上属于法学家的普通法研究的具体领域。[2]再次,法律和经济融合产生的研究成果的价值被广泛认可。1991年和199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罗纳德•科斯(RonaldCoase)和加里•贝克尔(GaryS.Becker),二人被认为是法律经济学分析的奠基人。最后,法律经济分析为开辟了法律研究的新视角,例如反垄断法、侵权法、环境保护法中越来越多使用经济学的术语和思路解决问题。外部性、交易成本、理性人和排污权等概念就是从经济学研究中引入的。由此,法律经济学亦或称为经济分析法学实现了法律与经济学的交叉融合,至今已形成庞大的研究体系。耶鲁大学教授布鲁斯•阿克曼(BruceAckerman)认为,法学在20世纪最重要的进展是法律的经济学分析。[3]与英美法系国家“遵从先例”的事后分析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是对既定的法律规范进行事前分析以规避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正如波斯纳(Posner)所言,过去的成本是一种“沉没成本”(SunkCost)应予以排除,而法律则作为考虑影响未来行为的激励系统。[4]因此我国法学教育中必然不能缺失法律经济分析的内容,否则学生将丧失对理论前沿和实践操作新思维的把控。经济实验作为经济学研究的一种新型手段,从1948年哈佛大学课堂开始运用,经济实验是以博弈论为基础,结合心理学研究成果,是对传统经济理论的验证。法律和经济结合已经取得进展,经济实验在法律课堂上的运用,一方面反映最新成果的结合,另一方面反映法律经济分析的新发展。首先,国内将法律与经济学研究主要体现在制度经济学在高校广为传播,并在高校法律专业中形成专门的学科,北京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厦门大学、武汉大学等诸多高校的法学课程中都专门开设了制度经济学和法律经济学课程。其次,国内在2000年于北京召开法律经济分析首届研讨会,参与者以法学研究者为主。再次,国内法律实践推动经济学的介入,1999年林毅夫为代表的学者自美国引入环境保护中的排污权制度,其中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操作模式皆出自经济学或延伸,将价格机制、产权机制、公共物品供给需求、政府拍卖等要素与法律实践结合。最后,法律领域日益重视经济学研究的方法,例如实证研究和统计运用。
二、经济实验是“经济精神下,法律如何对主体行为选择产生影响”问题的有效研究方法
德国法学家京特•雅克布斯(GuntherJakobs)认为现代社会“形成各种关系的不再是宗教的精神,或者不再是民族精神,而是经济精神”[5],经济精神成为现代社会关系中的精神支柱。市场经济扩张和全球化背景下,社会关系充满经济利益的要素,是不可回避的事实。“经济实益”指引主体行为的选择,但这种选择是存在外部约束的,法律即为最重要因素之一。法律行为学派观点认为:“法律是指导社会主体行为的规范和准则,包括对行为后果和行为过程不确定性的预期”[6],关键要点是观察法律对主体行为选择的影响。按照科斯(Coase)的《社会的成本问题》中的观点,法律降低了社会中的交易成本,那么主体选择法律规范下的制度安排,如果法律提高了交易成本,主体倾向于习惯、传统指导下的交易。[7]波斯纳(Posner)用成本——效益分析结构,解释主体行为选择的正当性问题,即主张道德与法律的分离背景下,主体行为选择产生的后果能够使得效益高于成本,则可被在法律上予以支持。[4]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从英美法系传播到大陆法系,最明显的例证为“效率违约”问题的讨论,大陆法系原不接受效率违约的思想,但目前似乎一些国家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中开始借鉴,体现为“倍数赔偿金”设置。法律中对救济内容的规定为主体行为选择提供了激励,“倍数赔偿金”增加了违约成本,导致违约行为在一定条件下被规避。在经济精神为支柱的社会关系下,法律成为主体行为选择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约束条件,借助价格、激励等经济理论,反映法律的影响。法律与主体行为选择之间的关系,运用法律经济分析方法能够贴近现实,从而对“经济精神下,法律如何对主体行为选择产生影响”问题进行探析,不仅为衡量法律有效性提供工具,也为立法提供思考框架。学生将观察法律如何对主体行为选择的影响,主体如何将法律作为其内部利益决策机制的一部分,对最终实施的行为提供指导。英国实验经济学家弗里德曼曾深有感触地指出:“一门学科在其先驱发展出处理相关变量的技术时就会走向实验化。”[8]经济实验对法学教育的缺陷有规避的作用:第一、经济学研究如何选择,经济实验室再现了主体行为选择的过程和考虑的因素,如利益、情感、法律规制,不同的条件设置导致不同的选择结果,让主体行为如何选择给予解释,弥补结构性的缺陷。第二,理查德•A•爱泼斯坦(RichardA.Epstein)认为“就政治理论而言,最伟大的经典思想家,并不是从法律规则出发,而是从思考人的动机和心理状态出发,来开始他们的研究工作的。”[9]经济实验融合了法律、经济学、心理学等领域的成果,拓展了学生分析的视角,使传统法学教育“应该怎样做”的思维模式向“实际怎样做”转变。在根本意义上,法律调整和规范的是人的行为,法学研究的起点应该是人的行为选择。只有明晰了人的行为选择,法学研究才能增强针对性,法律才能有效。[6]经济实验在可控环境下,法律对主体行为选择可被重复实现,并在可控性下,分别对法律条款的影响作用进行测评。因此经济精神下,法律如何对主体行为选择产生影响的问题多了一种有效研究方法。
三、经济实验设计的总体框架和基本内容
(一)法学课程中经济实验设计的要素
1.自变量和因变量实验的内容是为了寻找自变量对因变量的影响,自变量是实验中的刺激因素,而因变量是在自变量刺激下出现的一种状况。[10]法律中“法律模式——主体行为”研究范式中,法律相关条款是自变量,主体行为是因变量,通过将法律规范内容变化设置,看出对主体行为有何种影响。
2.前测和后测为比较实验在同一组测试人的影响,可以通过自变量刺激前进行测试,即前测;通过自变量刺激后进行测试,即后测。比较前测和后测的结果,可以对比该实验内容设计对人测试前后行为改变有何种影响。3.测试组和控制组为了区分不同组测试人受到的影响,可以将人群分为测试组和控制组,即参与实验和不参与实验的群体,然后比较自变量对实验结果因变量带来的影响。
(二)研究方法和研究手段
1.知识型的实验设计知识型的实验设计主要是通过法律知识的重点、难点来设计实验,让学生参与其中,理解相关知识。例如,通过实验设计,让学生了解合同成立与生效要件缺失或不完备,对合同纠纷产生的作用。可以设计实验,假设成立与生效要件某一项缺失,后期合同纠纷中的归责时,将造成何种困境。
2.技能型的实验设计技能型的实验设计是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对现实问题的直觉判断能力。技能型的实验设计中,我们拟设计一个交易过程,在交易要约的发出、谈判、承诺和合同履行,信息不对称因素和道德风险如何使得合同履行被扭曲,直至合同关系的违背,让学生通过法律与非法律手段结合处理问题。
(二)法学课程中经济实验设计的框架
如图1,经济实验模式,是将法律具体内容作为自变量,主体行为选择视为因变量,依据法律条款设置选择约束条件,考察法律对不同主体行为选择产生何种影响。以合同法中“违约”知识点的实验设计。
1.实验设计A公司与B公司达成协议,A公司将在1年后按照双方达成的价格,交付给B公司一批产品,并就违约责任和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如果A公司交付产品,将获得利润10万元,如果A公司无法交付产品将支付赔偿金100万元。阶段一:参加实验学生从以下三个选项选择选项1:C公司提出A公司如果将产品转卖给他,愿意支付更高的价格,A公司在此价格可以获利120万,C公司不承担A公司对B公司的赔偿。选项2:C公司提出A公司如果将产品转卖给他,愿意支付更高的价格,A公司在此价格可以获利20万,C公司并承担A公司对B公司的赔偿。选项3:面对C公司提出以上两个方案,A公司不予采纳,继续履行对B公司的合同。对于选择选项1和选项2的学生要求说明原因。阶段二:对于选择选项3的学生主体,调整选项选项1:C公司提出A公司如果将产品转卖给他,愿意支付更高的价格,A公司在此价格可以获利200万,C公司不承担A公司对B公司的赔偿。选项2:C公司提出A公司如果将产品转卖给他,愿意支付更高的价格,A公司在此价格可以获利160万,C公司并承担A公司对B公司的赔偿。选项3:面对C公司提出以上两个方案,A公司不予采纳,继续履行对B公司的合同。
2.测试过程前测:参加实验的学生是没有学习《合同法》违约责任及赔偿的内容。后测:参加实验的学生是已经学习《合同法》违约责任及赔偿的内容。
3.实验目的通过前测和后测比较,学生行为选择的利益机制如何变化,即主体选择时如何考虑法律造成的成本影响。通过实验,我们发现在合同领域,随着利益增加,主体选择是否会偏离原有选择。一个理性的决策者应该是风险规避的,利益能刺激主体违背法律规定内容,单一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合同法中的基本原则。
4.拓展实验除了单一的合同法外,增加企业信用法律法规,同时考核两部以上法律对同一行为的约束,是否构成选择的多重成本考量。将企业放置在不同市场结构中,如以不完全竞争市场和垄断市场为背景,测试同样内容,对比企业具有不同地位的情况下,如何看待现行法律带来的选择成本。
四、结语
经济实验是建立在经济学完全“理性人”的基础上的,而行为主体在法律规范内,除了考虑利益因素外,还要考虑情感、公平、正义等价值,经济实验是分析法律主体进行行为选择时的一种分析方法,但不能绝对化。未来,法律将和更多的社会学科相互交叉研究,其他学科研究方法将为法律研究提供更多工具,法律教育必然需要响应该发展趋势。然而,法律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内部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在借鉴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时,必须坚持法律独有的价值和逻辑体系,对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加以改进,才能更好的发挥相关研究工具的效用。
参考文献:
[2]史晋川.法律经济学评述[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3(2):95-103.
[4]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蒋兆康,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15.
[5]京特•雅科布斯.规范•人格体•社会——法哲学前思[M].冯军,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06.
[9]理查德•A•爱泼斯坦.简约法律的力量[M].刘星,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425.
[10]何挺.法律实证研究中的实验方法[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2):77-83.
作者:叶秀 单位:中山大学新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