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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的法律经济学探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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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的法律经济学探讨

《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7年第4期

摘要:随着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格式合同被广泛应用于经济交往之中。然而,格式合同在方便人们交易的同时却与传统契约自由的价值理念发生了冲突,损害了合同订立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一方的利益,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对格式合同进行法律规制变得尤为必要。从法经济学的视角对格式合同进行分析,主要运用效率原则、交易成本等经济学的理论来分析其存在的利与弊,并对如何规避其负面效应提出了一些简单的思路。

关键词:格式合同;效率;交易成本;法律规制

格式合同的出现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和时代背景,在简单的商品交换时代,生产力不发达,人们之间的交易以契约自由为理念,合同的订立由当事人自由协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立以后,生产力得到提高,商品经济快速发展,规模经济出现,于是格式合同应运而生,最早出现在19世纪的保险业和铁路运输业,20世纪20年代又广泛应用于公用事业,到了20世纪40年代以后,格式合同在商业领域盛行,如今已经渗透到我们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角落。

1格式合同的效率分析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中的各行各业都在追求效率,人们都设法用最少的投入取得最大的收益,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尤其是在交易特别频繁的商品、服务和运输等行业,为追求效率的需要,不可能与每个消费者都逐一在自由协商的基础上订立合同。格式合同的应用,使得合同的内容简化、程序简明,在合同双方缔约的过程中,节省了订立的时间,提高了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适应了现代商业发展的要求。

1.1效率是正义的体现

在某种程度上,效率就是正义的体现,那么何为正义?自古以来就是学者们热议的话题,真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在《理想国》一书中,设计了一幅正义之邦的图景,他认为正义就是使得人们各得其所,不同角色的人能够在自己的岗位上各司其职,做好自己的事情,而不互相干涉,这便是正义。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与公平、公正等概念密切相关而属于同一序列,正义就是一种实质上的平等,在法律上,每个公民都应该得到一视同仁的对待,平等是正义的基本含义,社会资源要平等的来分配,不能对人们有差别的对待。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他在《正义论》中对正义的阐述,体现了将自由和平等这两种价值相结合的思想,他认为要实现正义既要保证自由又要体现平等,只有把二者结合起来才能最终实现正义。关于对正义的理解,学者们的观点不胜枚举,然而,在对正义这个问题的分析上,作为法经济学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的美国著名的法学家波斯纳却认为正义除了分配上的公平正义之外,效率是它的另一个层面的涵义,他认为效率其实就是正义的一个表现,法律制度内不是所有的东西都是合理的,正义和效率并不矛盾。纵观格式合同产生与发展的历史沿革,我们不难发现伴随着商业贸易的发展,格式合同的广泛应用,因其高效便利的特点而适应了现代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但是,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格式合同也不例外,它在促进商品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的影响。在订立格式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合同双方的经济实力往往不对等,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被迫接受强势一方制定的对其不利的条款,双方很难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合同,于是也就不存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反复磋商与讨价还价,由此看来,格式合同虽然在表面上似乎是交易双方自愿订立的,然而,在本质上却是与契约自由的精神相违背的。

1.2效率分析的两个工具

在经济学研究中,帕累托改进和卡尔多—希克斯效率理论是效率分析最常用的两个工具。在经济学家的眼里,社会资源是稀缺的,如何将稀缺的资源做到有效率的配置,是他们关心的问题。那么如何将资源合理配置才能达到社会福利的最大呢?社会福利取决于每个人的效用,而效用又有人际间难以比较的困扰,所以我们无法单纯的将社会中每个人的效用加总起来,然后进行比较。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提出了一种决定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概念,即帕累托效率标准。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是经济剩余可达到最大,而如果资源配置还没有达到最优,就表示通过改变配置即可增进效率,因此,帕累托改进理论便很好的说明了这一点,即如果情况变动以后,至少可使一个人的好处增加而他人不会受损,则这种变动就是有效率的。从契约自由基础上订立的自由合同到格式合同,按照法经济学对于效率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格式合同提高了整个社会的效率,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从国家和社会的层面上看是有益的。但是格式合同忽视了传统民法上所讲究的契约自由、公平交易的理念,这不利于体现法律的正义性价值。因此,在市场经济中,我们在认可和使用格式合同的同时,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规制格式合同的滥用,既然追求经济交往中的效率,又不能忽视正义的价值理念。

2格式合同的交易成本分析

2.1交易成本概念的提出

交易成本(TransactionCosts)又称交易费用,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提出。他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认为交易成本是“通过价格机制组织生产的,最明显的成本,就是所有发现相对价格的成本”、“市场上发生的每一笔交易的谈判和签约的费用”及利用价格机制存在的其他方面的成本。交易成本是一个含义丰富的概念,广义的交易成本常被比喻为经济世界中的摩擦力,用以指称全部社会“经济制度的运行费用”具体是指协商谈判和履行协议所需的各种资源的使用,包括制定谈判策略所需信息的成本、谈判所花的时间以及防止各方欺骗行为的成本。

2.2格式合同存在的必然性

在社会经济交往之中,格式合同之所以会得到广泛应用,是因为其存在许多优点。第一,格式合同降低了缔约成本。在自由合同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自愿、平等、公平的基础之上进行谈判协商,但是对于消费者来说,要想使自己在签约过程中拥有和交易相对方相对平等的地位,就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去搜集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这就在无形中增加了消费者的交易成本。第二,格式合同降低了履约成本,所谓的履约成本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双方承担互相行使权利义务所付出的费用、风险。通常情况下,双方订立的合同期限越长,风险也往往越大,合同的主体越大,风险也越大。在自由合同下,交易双方无法预测将会发生的违约风险;然而,在格式合同下,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已经写明了违约条款,这样就减少了因缺乏预测性而发生的更多不必要的交易成本,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易成本。第三,格式合同降低了合同双方可能会发生的救济成本。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能会采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些都是救济成本。然而,在双方签订了格式合同之后,一般会在合同条款中约定违约时的救济措施,从而将会极大的减少交易的成本。

3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

3.1格式合同法律规制必要性的分析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是指利用法律的途径对格式合同条款的规定、格式合同的订立、格式合同的条款的内容及其条款含义的解释所进行的规范和限制,主要有立法规制、行政规制、司法规制等方面。格式合同的使用是一把双刃剑,虽然格式合同的使用,简化了缔约程序、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的效率,但是由于市场主体存在逐利性的本质,“经济人”和“机会主义”的存在,导致在经济往来过程中会出现一些问题。耶鲁大学的威廉森教授提出:“人人不但自私,而且一有机会就不惜损人利己”,并把它称为机会主义。正是因为在市场竞争中存在“经济人”和“机会主义”两种现象,因此,需要运用法律的手段来对经济生活中的格式合同进行规制。

3.2格式合同规制的法律思考

在订立格式合同的过程中,由于交易双方的地位往往不平等,消费者一般处于弱势地位,从表面上看,似乎是上双方自愿交易的结果,实际上却是建立在消费者一方做出妥协基础上的交易,消费者的利益很容易受到损害,虽然,我国的《合同法》中也规定了规制格式合同的条款,但目前,我国法律关于格式合同规制的法律还不健全,关于格式合同规制的法律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1)在立法规制方面,要完善格式合同的相关立法。目前我国的格式合同主要有《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海商法》等法律来规制,这些法律对于格式合同的规定过于简单化和概括化,因此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要明确格式合同的范围,规范格式合同的订立程序,加强对格式合同的立法监督,出台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

(2)在行政规制方面,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在格式合同签订的整个过程,应该加强行政监管,建立完善的行政审查制度,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未经审查批准的格式合同严禁使用,除此之外,要完善行政裁决机制,对格式合同从订立到适用的过程中要全方位的进行监管。

(3)加强司法控制。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因格式合同或者格式条款产生的纠纷时,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是否是格式合同或者格式条款作出正确的判断,要切实维护好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应该直接认定为无效条款。

(4)在社会方面,要加强普法宣传,通过广泛的开展法律宣传,提高消费者以及其他经济弱者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增强消费者的法律观念,在与交易相对方进行交易的时候要能够判断出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对于那些不利于接受合同的消费者一方的合同,消费者要敢于提出自己的意见并拒绝签订对自己不利的格式合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格式合同的产生与发展,有着历史的必然性,是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的结果,格式合同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利弊共存,从社会发展的总体上看,格式合同的存在利大于弊,我们在利用格式合同给社会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要注重规避格式合同的弊端。关于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的研究,使格式合同在经济交往中更好的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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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艳超 单位: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