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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是以验证过的科学理论为主要理论,从而加强了理论对法律体系建设所展现出来的指导性作用,并提升理论和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结合效果,并以理论,来对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进行完善,这是建设法律体系完善的基础。想要将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进行完善,对邓小平所提出的“三个代表”思想也应该渗透,将其作为我国法律建设的指导方针。在立法过程中,应当要以中国特色法律的实施成功来进行立法实践,将科学发展观点,融入到法律体系中,从科学发展的角度,来对法律体系进行完善与构建。科学发展观为立法理论的内涵,也是马克思的法律思想,在中国立法中为主要内容之一。以人为核心的发展观点,就是把人民利益保护好、发展好、实现好,把人民利益作为国家发展的基础,以此为目标,来发展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也为完善中国特色的法律提供了价值;协调、全面、可持续为科学发展的重要要求。以此目的,作为立法的科学指导方向。科学发展观是以统筹兼顾为根本,这也是中国特色法律立法的方法所在。按照协调全面进行的原则,把社会、文化、政治、经济等各个方面的发展进行协调。将中国特色的法律进行全面完善,在其中也需要对科学发展观实施到其中,对经济立法的发展步伐,应该要加强推进速度,对相关法律中所存在的笼统、空白进行完善,让法律成为保障人民权益的依据。也要将政治体系完全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以维护人民利益为主,并将相关法律体系彻底完善,使得政治利益能够从法律中得到保护。对立法的领域推进,根据人民群众最直接、最关心的问题,在立法中进行解决,将立法的深度,深入到社会基层,为人民的生活提供切实保障。
1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法律体系思想
恩格斯与马克思两位,是世界历史上的科学巨匠,他们所创立的马克思主义法律观,被中国法律所沿用。恩格斯是马克思法律思想的重要传播者,为世界的发展和创造,有着重要贡献。恩格斯的唯物主义的法律观念形成,也经历了两个重大的转变,青年德意志,到青年的黑格尔主义,再到历史唯物主义的观念转变,两者转变,将唯心主义的观念影响摆脱了,与马克思一起创立了唯物主义的法学理念,在法学发展中,是一场伟大的革新。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剥削主义进行评判,更加验证了法律制度要走向无产阶级的发展趋势。在马克思法律思想的基础上,恩格斯将其更加精确、全面、系统的,阐述清楚。对建设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而言,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是调整社会的手段,法律也需要有一个产生的过程。恩格斯概括为:在社会发展中,产生了需要把生产、交换物品、分配的规则概况的需求,让每个人服从规则中所提出的条件。这就是法律的形成。马克思通过对法学派进行批判,从而丰富自己的思想。马克思认为,法律关系和国家行使相同,无法从本身去理解,也不能将其作为一般的发展来进行了解。法律的根源,来自于物质生活,也是这种生活的结合。在现实中,马克思意识到,利益占法律上风,在法律给个人利益制定的地方,都会让个人的利益,给法律制定了法律。随着马克思对法律研究的不断深入,马克思逐渐意识到法律的应用和实质,应该要符合人民的权益,需要和国家的现状结合,要脱离显现、埋没与从属、不现实的领域中。马克思法律思想提出,时间的历史意义。时间在不断向前推进,在此过程中,一定会产生许多新的想法和要求,此时,就需要制定出新的法律,调整现状。马克思发现,也有很多人对法律存在误区,因为法律也会在时间推移之后,在不断的变化,所以,在变化中,应该也要适应社会的发展,在新的阶层形成之后,他们必定要谋求自我利益,也会在确定原本旧法律所没有的条例,以此来保障自身权益。法律在发展中,就是要对新的社会需求进行满足,应该是与社会发展同步的。
1.1马克思主义哲学。马克思的哲学特性,决定其革命学说的成功,如果马克思主义没有了哲学特色,其革命意义也就随之丧失了。马克思提出,现实中不去实现哲学,就无法将哲学真正消灭,以这样的辩证方法,就可以对马克思的“终结”、“消灭”,这样的哲学名词进行解释。在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中,提出立法的变化,需要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的让法律适应社会发展。这也是一种哲学思想的融入。在有了哲学理论渗透之后,才能让其立法思想有灵魂,有建设性。
1.2政治经济学。列宁领导的俄国十月革命,在同时期中,为了揭露沙皇统治的罪恶,也出台了许多革命著作。其中也对政治经济学提出独到的见解。列宁提出在无产阶级政权被剥夺之后,任何阶级都要通过改变所有制、实施宪法,掌握政权、巩固政权。并废除了土地所有制,以这样的方式,建立了经济法制的社会,在经济上满足社会发展所需,才能建立起法制社会。
1.3科学社会主义。科学社会主义是马克思、恩格斯所创立的理论形态,是与空想对应之时,才能使用。在提出科学社会主义之前,空想科学主义就已经诞生,在欧洲也形成了较大的影响。恩格斯、马克思在其思想上基础上,所产生的成果。列宁倡导建设法制社会,依法治国。并建立起健全的监督和立法、实施制度,将法律真正落实,来约束社会制度。而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思想中,也是在倡导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其思想都非常符合当前中国立法所需,特别是列宁的依法治国理论和马克思、恩格斯的时间理论,都很符合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建立核心思想。
1.4马克思恩格斯法律体系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影响。马克思、恩格斯主义在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建设中,制定了重要的思想指导方针。马克思、恩格斯思想中的法律体系,是在法律与经济的辩证中所形成的。其思想为:经济的基础,是决定法律体系的关键,法律形成的根本,就是社会物质发展条件,同时法律也是较为独立的体系,可以作用于经济发展。马克思认为,法是社会现象,在人类的发展中,是一种必然产物。以欧洲国家为背景,将法律和社会的规律,揭露出来,展示了法律的神秘面纱。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法律思想基础上,来完善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构架,使之能够真正符合中国国情。
2列宁的法律体系思想
列宁是革命历史上,一位杰出的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者和法制社会的创建者。对列宁的法律思想进行研究,对我国建设民主社会和法制社会,推进依法治国方针,有着极好的推进作用。列宁投身于革命事业,正值俄国沙皇专制时代再无存在意义之时。列宁对旧制度的批判,进而创建新法律的过程中,从理论上对沙皇制度的法律制度进行批判。从列宁所领导的革命中,不难看出,他对资产阶级的法理进行批判中,有许多法学著作诞生,其中大部分是马克思法律思想的延伸。十月革命是列宁领导工人阶级,对专制进行批判,反动政权、法制的革命,倡导建立革命政权、法制。列宁认为,检查机关因为有工作特性,也决定其不能实施双重领导权利。取消检查机关在地方政权中作出任何决定的权利,妨碍了法制工作的实施。列宁主张,法制必须要统一,对多元化、地方化坚决抵制。检查机关和其他政治部门不同,他没有行政的权利,因此,不能对行政实施表决权利,其义务和责任为:将法制在国家能够得到真正统一的理解,在地域差距中,对国家法制也可以一致理解。
2.1列宁的法治思想。在列宁著作《新工厂法》中,展现出其深刻的法治思想。立法固然重要,可法律的实施也是至关重要的。从中第一次将法律监督的必要性论证。列宁表示,对法律的执行,必须要实施严格的监督,违背法律者,必须要严格惩处,鼓励民众参与到法律监督中。列宁提出对法律严格遵守的重要思想,任何法律都有可规避、不执行的方法,因此,列宁的法治思想中,对执行和遵守法律极其重视。提出必须要按照人民意志做事,如果无法满足人民想法,就是对人民利益的背叛。
2.2列宁法治思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影响。我国也是法治国家,但是在法律执行和遵守上依然有许多问题,执行难,成为法律实施的首要难题。根据列宁思想中所提出的遵守和执行思想,将其融入到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中,将其作为重要实施内容。对检查机关的权利进行清除界定,不得参与地方政权中,并将法制工作全国统一执行。由于传统观念、思想,阻碍了人民对法律正确使用,这时,监督作用就极其重要了。从立法开始,到司法、执法阶段,权利机关都应该积极听取大众心声,并对执行和使用进行视察,对执法工作进行监督,致力于实施到位。这样的权力体系,也应该在中国特色法律中进行完善。确保法律的实施有效开展。
3结语
中国特色法律是在结合中国社会主义国情情况下,以民众意志为核心,所建立的法律体系。以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思想为主要核心指导思想,确保法律能够服务于民,保障人民权益。
作者:周彬彬单位:长春科技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