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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协商与党的群众工作方法创新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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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协商与党的群众工作方法创新

摘要:有效性是协商民主在实践中走向制度化的核心要素。提升有效性是基层协商民主制度设计的重要关注点。在协商民主理论中,论辩本身是一种协商机制。论辩协商是指个体将自己对公共议题的看法和理解表达出来,并通过回应他人观点以及他人对自己观点的批评修正或巩固自己的观点。安阳的思辨堂制度是论辩协商的一种具体表现,该制度重点强调从程序有效性角度提高协商整体的有效性。但是现实中思辨堂制度面临着低制度化问题,因此需要通过扩大参与来提高新制度的制度化水平。

关键词:论辩协商;群众工作方法创新;思辨堂;制度化

在制度层面,政协协商始终是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核心平台。在2015年中共中央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对政协协商做出了专门论述。该意见指出: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不断提高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在操作层面提出“改进政协通过会议进行协商的形式”。对此,2015年6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又印发了专门针对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即《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其中对协商内容和协商机制做出了具体安排和规定。根据《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的各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的代表参加的协商座谈会等”。可以看到,中央政策关于政协协商形式的规定是比较充分的,但如何有效开展讨论和协商则给地方留存了巨大空间。因此,从创新的角度来说,如何实现更为有效的协商可以成为地方政协推动政协协商发展的突破点。本文尝试对政协协商领域的地方创新进行考察,我们首先提出了论辩协商这一概念,并着重考察了作为论辩协商的安阳案例,最后对论辩协商的优势和局限性进行总结。

一、有效协商与论辩协商的提出

一般来说,协商民主的有效性主要体现在程序和结果两个方面。就程序来看,有两种基本形式,即哈贝马斯所提的双轨协商。在哈贝马斯看来,“商议性政治是在意见形成和意志形成过程的不同层次上沿着两个轨道进行的,一个是具有宪法建制形式的,一个是不具有正式形式的”[1](P3-4)。前者主要是指宪政体制中的正式决策,后者是指生活世界和公共领域中的公民舆论。就结果来说,协商民主首先不承认个体的理性是保持不变的,因此其有效性主要体现在个体偏好的改变上。[2]在西方文献中,对个体偏好的考察主要是通过一套测评工具完成,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协商民意测验。但是偏好的变化并不能做出有效的制度贡献。因此,对于地方政协协商而言,程序维度是创新的可能空间。从已有的文献看,目前我国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是制度建设明显不足,包括实体制度、程序制度和激励制约制度三个方面。[3]第二是协商主体的协商动力薄弱,很多团体都是被动参与协商,主动协商的意识不强。[4]第三是协商内容不清晰。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内容主要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很明显这种对内容的规定缺乏“明显的内容边界”,不够详实具体,主观解释和随意性比较大。[5]第四是协商程序的民主质量有待提升。虽然会议形式的政治协商具有文本的规定性,但其他形式的政治协商在程序方面随意性则较大,尤其是那些由人民团体、派通过提议而进行的政治协商民主的有限性更为严重。[6]结合协商有效性和目前我国人民政协实践存在的问题看,地方政协实践创新的突破点主要集中在程序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同样指出要“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7]。具体来说,地方政协的程序创新需要解决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协商要具有代表性,而不能在制度上设置排他障碍;二是协商程序要具有有序性和公正性;三是协商本身是参与者偏好真实互动的结果,除了协商程序外不受外部压力影响;四是协商的目标是共识,因此引入多数规则是必要的。[8]因此,对于人民政协而言,协商并不是简单的汇报和举手表决,而是建立在自由表达和公共利益基础之上的个体互动。从程序的角度来说,创新的关键在于改变既有的对话机制。在这里,我们引入了论辩机制。在论辩理论中,论辩是指“一种言语的、社会的和理性的活动,其目的在于通过借由一串命题来驳斥某论点所表达之命题的方式来促进理性批评者确信该论点的可接受性”[9]。建立在论辩基础上的公共论辩(publicargument)是指,个体将自己对公共议题的看法和理解表达出来,并通过回应他人观点以及他人对自己观点的批评修正或巩固自己的观点。[10]对于公民个体来说,参与公共辩论的核心问题是要对公共利益有比较清晰的认识,辩论主要是围绕公共利益而非私人利益展开,且要具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因此,公共辩论对公民的能力要求是比较高的。事实上,论辩在公共事务治理中具有悠久的历史。早在古希腊和罗马共和国时期,人们从事公共决策的主要工具就是公共论辩。在共和主义大师菲利普•佩迪特看来,论辩可以作为一种民主形式与选举民主相对话。佩迪特指出,选举民主“尽管能够保证所有潜在的关乎共同的、公认之利益的事务”,但这种公认之利益“也许就只能回应一种大多数人的利益”。此外,“既然选举只能允许对最终将得到政府支持的政策实行一种非常松散的控制,那么它们就可能无法阻止那些当选者从培育政策或追求政策的角度出发来行使权力”。因此他认为“在选举上民主的国家可能是一种选举的专制”[11](P129)。在此基础上,佩迪特认为从公共决策的角度讲,论辩民主具体表现为如果公共决策与公民明显的利益和观念发生了冲突,那么公民就可以围绕他们展开积极的论辩。[12](P206-207)换言之,公共决策应当具有可论辩性和非专断性。那么,如何实现公共决策的可论辩性呢?对此,佩迪特给出了三个条件:一是“决策应该在一种能够为论辩提供潜在基础的方式中进行”;二是“不但要为论辩提供潜在的基础,而且还要为决策的论辩提供可行的渠道或发言权”;三是“不仅需要论辩的基础和渠道,而且还需要为聆听论辩提供一个合适的论坛”[12](P208)。同时,为了避免论辩走向无休止的争吵,佩迪特也对论辩进行了规定。他认为论辩民主的设计至少要遵循协商、包容和回应三个原则。因此,公共论辩与公共协商是具有一致性的。总结起来,公共论辩与公共协商的一致性表现为三个方面。首先,论辩与协商都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观点交流过程。第二,论辩和协商都是建立在审慎决策的过程基础之上。第三,论辩与协商都是为了实现更具全面性的民主治理目标。[13]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公共论辩是对公共协商的规范和深化。[14](P189)因此,我们认为将公共论辩与公共协商进行理论的组合是可行的,在此基础上我们提出论辩协商这一概念。与其他几个协商模式不同,论辩协商突出表达了对公共论辩价值的关注。在操作层面,论辩的冲击性可能会加剧观点甚至行为冲突,最终引发非理性论辩。因此,如何将论辩协商的冲突程度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进而实现理性论辩[15]是实践的关键问题。对此,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仍然具有启示意义。哈贝马斯认为只有在理想的言语情景中主体间才能解决分歧、达成共识。要建立理想的言语情景,必须具备逻辑—语义、程序和过程三个条件。其中程序和过程对论辩协商的操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体系中,程序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任何一方都只能断言那些他们真正相信的东西,二是一方对一条不在讨论范围中的命题或规则提出异议,必须提供想这么做的理由。过程条件包括五个方面:一是任何有语言和行动能力的人都允许参与讨论;二是任何人可以对任何主张进行质疑;三是任何人可以将任何主张引入讨论;四是任何人都可以表达他的态度、欲望和需要;五是不能以内在或外在的强制阻碍任何人行使上述权利。[16](P87-88)可以看到,上述一些条件在实践中是无法通过制度得以实现的,但多数是可以借由制度发挥作用。

二、思辨堂:作为论辩协商的安阳模式

安阳模式肇始于2010年。安阳模式的核心目标是借助人民政协这一协商制度化平台为公民参政议政提供平台,进而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为了体现协商的论辩机制,安阳市政协建立了公民参与协商的专门平台———思辨堂。在定位上,思辨堂坚持三在前原则,即在党委决策、人大通过和政府实施之前。在操作层面,思辨堂的运作程序分为三个部分。首先是确定议题。议题的确定在协商民主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安阳市政协在确定思辨堂的议题问题上主要采取综合性方法,即党委政府点题、政协委员推荐、媒体网络征集、主席会议集体研究相结合。第二步是调查研究。在论辩议题确定后,分管主席、牵头专委会组织政协委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对议题涉及的相关领域开展调查研究,进而掌握充足的协商议题的信息资料。第三步是论辩实施。这是思辨堂运行的核心环节。一方面,参与思辨堂的主体是多元的,包括市政协委员、派代表、政府有关部门、相关行业人员和普通群众等。论辩的程序具体分为双方陈词、自由辩论、委员群众提问、专家评委点评四个步骤。不同于恳谈协商和访问协商的代表性个案,安阳模式的最大特点在于其运行的方式,即围绕重大决策通过辩论会的形式,正反双方辨析思想、讲明道理,目的是通过辩论和协商的方式提高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水平。论辩协商对群众工作方法创新的贡献主要分为两个方面。首先,论辩协商丰富了人民政协开展政治协商的方法和机制,而人民政协是执政党开展群众工作的正式机构。从定位上看,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的机构,是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在组织结构上具有极大的包容性和广泛的代表性。因此人民政协具有开展群众工作的体制优势、组织优势和能力优势[17]。同时,根据政协章程第24条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这个规定决定了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人民政协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基于上述两点,我们认为对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机制的创新也可以看作是一种群众工作方法创新。其次,从一般意义上讲,论辩作为一种推理机制,突破了执政党既有的群众工作方法。众所周知,执政党既有的群众工作方法主要集中为组织、动员和教育。在社会利益分化和公民能力逐步增强的背景下,既有的组织、动员和教育方法的效能明显下降。究其原因,关键在于群众在整个实践过程中始终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相反,论辩在很大程度上赋予了群众参与的自主性和批判性,它注重群众对公共利益的争议性对话,从形式上保证了实践程序的张力性。论辩是人类解决公共事务的一种传统方式,在人类文明发展的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到今天为止,论辩仍然广泛存在于正式制度如司法审判和非正式制度之中。论辩与协商民主在诸多方面具有一致性。首先,论辩与协商都是一种话语形式,机制是对话,过程是观点交换。其次,论辩与协商在政治意义上都强调以公共利益为中心,在这个层面上论辩与协商都强调对偏好的审慎转变。当然,论辩与协商也有差异。论辩更强调程序性的对话意义,而协商在程序和结果层面都有表达。但是这种差异并不妨碍论辩应用于协商民主的适用性。在此基础上,我们提出论辩协商。论辩协商已经在我国的正式制度中得到了应用,代表性的案例就是河南安阳的“思辨堂”。通过对安阳“思辨堂”的问卷调查和访谈,我们发现论辩协商在附着于正式制度上虽然在应然层面有助于实践的持续性,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领导意志的强力介入导致实践最终中止。同时,在案例中,将论辩协商引入政协协商在协商议题和范围上均没有表现出强烈的代表性。因此,如果继续在政协范围内开展论辩协商,我们的建议是将论辩协商的空间从议题的正式协商转移到政协委员与群众的联系制度上去,用论辩协商重新塑造委员与群众的接触方式。此外,我们还建议将论辩协商应用于现有的决策机制如听证会和公民咨询委员会中。因为现有的听证会和公民咨询委员会等模式在操作过程中并没有体现出偏好的冲突性,基层民众在参与的过程中基本上处于被动参与的地位。最后,需要建立论辩协商的支持性制度,包括背景信息的学习和共享制度,论辩能力的培训制度和共识的形成制度等。

三、安阳地区受访群众对论辩协商制度创新的认知分析

从表1提供的频数分析数据看,安阳地区受访群众中“听说过”民主思辨堂的人数并不多,比例为24%,而“没有听说过”民主思辨堂的人数则超过了七成,比例为76%。从这个数据看,民主思辨堂作为一种群众工作方法创新在安阳地区的落地仍然是存在问题的。从表2的数据看,表示“参加过”民主思辨堂活动的受访群众是非常少的,有效百分比仅为6.5%,而“没有参加过”的受访群众的有效百分比则达到了93.5%。这说明在“听说过”民主思辨堂的受访群众中大部分并没有参加过民主思辨堂的活动。

四、服务与协商:党的群众工作方法的路径创新

任何执政党都需要处理好与社会大众的关系,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也必须始终与社会大众保持充分互动,保证社会意见有效进入到决策中枢,公共决策得到充分执行。按照伊斯顿政治系统论的观点,必须有一套输入和输出系统来维系执政党与社会大众的互动。事实上,兴起并成熟于革命年代的群众工作方法“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已经承担了政治输入和输出的功能。新中国成立后,形成于革命年代的群众工作方法也被承袭下来解决社会主义建设中执政党和社会大众的关系。应当说,在改革开放前,革命年代的群众工作方法在推动社会主义改造事业和强化执政党与社会的联系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进入到改革开放后,社会阶层和利益日益多元化,社会大众的维权意识日益强烈,革命年代的群众工作方法在处理基层党组织与社会大众的紧张关系问题上开始显得力不从心。一方面它无法将社会大众意见充分输入到决策中枢中,另一方面它也无法有效凝聚基层社会大众。笔者认为,“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强调群众的核心地位,这一点在哲学层面是对群众路线的“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的响应,但是革命年代的群众工作方法在具体机制上强调革命党夺取政权的特殊目标,强调在短时间内动员群众、形成共识,加之当时社会利益结构较为单一,动员群众非常有效。但是当中国共产党执政后,继续沿用革命年代的群众工作方法就可能会导致群众工作的“内卷化”。因此,理论界一直呼吁群众工作方法的创新,执政党也在积极改进群众工作方法的内容。但是从农村和城市社区基层党建的现实看,创新群众工作方法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因此创新仍然具有必要性。[2]创新是一个比较概念,也是一个持续概念。过去有创新,现在有创新,未来仍有创新。对于执政党而言,创新群众工作方法的本质是把传统的群众工作方法同新情况、新手段更好地结合起来,找到一个更有效的实现形式。[18]在前文中我们已经讨论了党的现有群众工作方法在实践中主要表现出运动化和教化的特征。运动化和教化的实践特征在一定时期内对于处理党群关系发挥过重要作用,但是在今天则显得过于简单。党的社会属性决定了其群众工作方法必须是社会化的,一方面是空间与内容的社会化,另一方面则是机制的社会化。在实践中,党的群众工作主要面临着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形式主义的问题。官僚主义意味着党的基层领导干部在从事群众工作的过程中仍然将自己定位于高于群众,而不是与群众平等对话。官僚主义思维下的群众工作方式强调权力的服务性,缺乏柔性机制,因此具有很强的行政化色彩,进而自然就产生了命令主义。形式主义则使得群众工作日益显现出“内卷化”的问题,进而大大降低了基层群众对党的群众工作的效能感。对此,习提出:“继承和运用以往群众工作有效做法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帮助基层干部不断提高新形势下群众工作能力。”[19]党的群众工作的力量主体应当是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干部以及广大的党员,因为他们直接面对基层群众。因此,推动党的群众工作的发展,关键在于党的基层组织。要重新激发党的基层组织、使其在新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中发挥作用,就必须进行必要的组织功能创新。

在经济社会发生重大变化的背景下,激活党的基层组织的关键就在于转变基层党组织的功能,即从以组织或动员革命与生产为轴心的功能结构,转变为以联系群众,凝聚和协调利益为轴心的功能结构。目前很多地方党组织在实践中也创造了一些新方法和新机制,例如民情联络员制度、民情日记制度、干部蹲点制度等。我们认为,这些实践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传统群众工作方法的再生,而不是创新,因为这些制度是否有效关键还取决于党员领导干部的个人素质,以及对问题的认识程度。这些制度存在对话机制,但是缺乏共识机制,因此本质上仍然是决策信息收集机制,而不是决策机制。此外,这些制度还存在着缺乏具体性和操作性的问题,很多制度停留在纸上和墙上。目前理论界的共识是,要实现党的群众工作方法的创新,至少要在三个方面实现质的突破。一是观念创新。观念是行动的先导,行动的创新必须建立在观念创新的基础上。具体来说,不仅强调群众是党的群众工作的客体,同时也是群众工作的主体,尤其是要破除“权力迷信”思想,树立平等意识。二是载体创新,包括组织形态和物质形态两个方面。三是机制创新。传统的群众工作强调教育、疏导、命令、组织和动员,这些机制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党员干部单向联系群众。[19]因此,机制创新的关键在于增加群众工作的互动性,发挥群众的主体性功能。创新党的群众工作方法,主要目的是加强党与群众的联系,提高党的执政基础。因此,无论创新的具体形式如何,创新的落脚点都在于加强党与群众的联系,或者更直接地说,增加党吸引群众的能力。结束语伴随着执政党对处理党群关系方式的变化,协商民主逐渐走进国家治理场域,并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基本组成部分。从理论层面看,协商民主与党的群众工作在很多方面都是具有契合性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也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表达。从这个角度讲,将协商民主运用到党的群众工作方法创新问题中具有较强的理论基础和支撑。此外,协商民主作为一种现代民主形式,拥有丰富的治理技术和机制,可以为党的群众工作方法创新提供丰富的改革灵感和新型机制。我国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制度化和实践两个层面都具有较为成熟的经验,协商民主的制度化有利于巩固党的群众工作方法创新的成果。因此,本课题认为将协商民主应用于党的群众工作方法创新是可行的,也会对党的群众工作理论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作者:李传兵,赵馨姝 单位:贵州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