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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中组织领导者的心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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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中组织领导者的心理

《晋阳学刊杂志》2015年第六期

群体性事件以积习已久的社会矛盾为基础,以某个特定社会热点为动因,以组织领导者的积极倡导为前提,以群体参与为特征,以极端行为为表现方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而多被给予负面评价,鲜有正面肯定。事实上,群体性事件是文化多元,道德异质,阶层分化的结果,在一个利益频繁冲突,且难以寻找冲突缺口的社会中,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有其必然的根据。而我国正处于这样的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出现井喷之势也就不足为奇。然而,以往我们对群体性事件的研究过于纠结其社会危害性,而少有对群体性心理进行客观剖析,致使我们对群体性事件进行生硬的围追堵截,不断加剧群体性事件参与人与政府的对立情绪,难以起到化解社会矛盾,消弭隔阂罅隙的目的,反倒使群体性事件不断升级。不容否认,群体事件也是一种社会变革,正面引导可以起到社会改良的目的,不当抑制则可能陷入社会危机。有鉴于此,我们有必要引进心理学解析群体性事件中各方参与人的心理活动,即“个体是如何融入群体的?领袖是如何控制全体的?”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公允的判断。同时,群体性事件中的组织领导者是群体性事件的策划者,其心理活动对群体性事件的发展趋向具有决定性作用,在群体性事件的研究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为此,本文将着力于群体性事件组织领导者的心理活动分析,以期对群体性事件进行正面引导,消解其危害性,促成其积极性,避免群体性事件向群体性犯罪嬗演。

一、维护权益的心理

群体性事件并非空穴来风,而是事出有因。群体性事件中的组织领导者一般都是利益受损者,在自身利益遭受侵害时,自然生成的一种朴素的维权想法。面对强大的利益侵害者,特别是公权力的侵害时,弱小的个人难以与之形成对抗,而期望通过集结群体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群体性事件的组织领导者多是社会底层人物,其中不乏积贫积弱的农民,被住房奴役的工人,其策动群体性事件多是一种万般无奈的自保选择。“个人的反抗如此羸弱,只能依靠社会自力救济的形式,通过社会集体的力量,来获得受害合法权益救济”。故而,将群体性事件定义为乌合之众是不加甄别的主观臆断。实际上,在利益不受损的情况下,没有任何人会甘愿冒对抗国家,侵犯公权的风险,而集结民众生发群体性事件。我们必须承认人是理性的,人是能够在理性思维的情况下做出趋利避害的选择。“大自然把人类置于苦乐两种势力的统治之下,只有它们才能指示我们应当做什么活动,支配我们怎么做”。毋庸置疑“,人们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群体性事件激情行为的表像后面是权衡利弊的理性选择。如贵州瓮安事件,云南孟连事件,湖北石首事件等表面上看是一群不受驾驭的人群情激愤的结果,实质上却是自身利益已遭或可能遭受强权侵害的利弊选择,是各取所需的过程。进言之,组织领导者处心积虑,大费周章发动群体性事件,无非就是为了藉由群体力量给自身或亲人已遭的侵害寻求一个公正的说法。从这个层面上说,群体性事件的组织领导者是在维护权益的心理需求下,实施的策动多人对抗特定群体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正当性。

毋庸讳言,群体性事件中的组织领导者策动群体性事件的心理动机与群体性事件组织领导者的权益休戚相关,是满足自我需要的结果。需要是有机体内部的一种不平衡状态,它表现在有机体对内部环境或外部生活条件的一种稳定的要求,并成为有机体活动的源泉。需要是个体活动的基本动力,也是个体行为动力的重要源泉,是解答群体性事件组织领导者缘何实施群体性事件的金钥匙。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将人的需要分为5种: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归属与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这些需要是以层级的方式逐级递进,需要的底端是生理需要,顶端则是自我实现。需要的层级越低,力量越大,潜力越强。随着需要层次的上升,需要的力量相应减弱。在高级需要出现之前,必须先满足低级需要。群体性事件组织领导者的利益需要通常都是最低级的需要,试图吸引的参与者也是与其需要趋同的,因此对抗的力量更强。云南孟连事件就是因为橡胶利益分配不均,胶农对影响自己基本生理需要的胶乳价格不满意所致。在此种基本需求的驱力作用下,人们往往一呼百应,响者云集,从而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群体性事件因组织领导者的策动而产生,是意志作用的结果,在分析中应严格甄别组织领导者的主观罪过,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合乎情理的应对策略。意志是有意识的支配、调节行为,通过克服困难,以实现预定目的的心理过程,意志具有引发行为的动机作用。而行为是主体控制或者应该控制一定的人或物的状态,意志过程贯穿行为的始终。群体性事件中,组织领导者只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意志作用的结果承担责任,而不能对自己意志以外的后果进行担当。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不能一概将群体性事件视为违法或是犯罪,或从政治态度上加以预设。若组织领导者仅仅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满足自身的合理需求而实施的组织行为,且在群体性事件的倡导过程中,没有追求也不可能预见群体性事件的损害后果,则因缺乏意志因素,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若造成损害可纳入民事赔偿的范围。反之,组织领导者策动群体性事件不仅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还试图以此为导火索,达致不法目的,则群体性事件的危害结果是组织领导者期望的结果,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在对群体性事件组织领导者的惩戒中,我们应当唯意志论,切忌唯结果论,以此给予组织领导者维护自己合法利益心理动机的正当出路。对组织领导者具有正当需求,且参与人需求也与其相当且合法的情况下,应当给予及时满足,以免群体性事件演化为群体性犯罪。反之,对组织领导者不具备正当需求,但参与人需求正当且合法的,应及时揭穿组织领导者的不良动机,积极满足参与者的正当需求,从而架空组织领导者,使群体性事件不攻自破。

二、英雄担当的心理

“化身英雄”、“伸张正义”,成为群体性事件中的领袖或核心人物,是群体性事件组织领导者策动群体性事件的不竭动力。群体性事件的组织领导者不仅可以在群体性事件中维护自己的利益,还能通过发动群体性事件得到群体成员的拥护,成为群体中的英雄,因此倾力而为。英雄在中华民族一直以来都倍受尊崇,并被人们竞相追逐。人们期望在群体中成为英雄,被人顶礼膜拜,万世瞻仰。即便是傻瓜、低能儿和心怀妒忌的人,都渴望摆脱自己卑微无能的感觉,成为流芳百世,青史留名的英雄。当然这种渴望程度有大小之分,与个人的性格,外在环境密不可分,是两者共同作用的结果。傻瓜、低能儿、心怀妒忌的人之所以很少策动群体性事件,并非其没有想法,而是因为这种想法宥于个人能力而被藏匿于心灵深处,未被激发。如果一旦外界条件成熟,他们的英雄欲望也会被点燃,且迅速形成燎原之势。当人们具备英雄情结且心向往之,仅仅是成为群体性事件组织领导者的一个前提,能否成就,还需要依靠进一步的心理运作。锁定目标,坚定信念,执着追求,并步步为营地努力之,方有可能成功。从这个意义上说,成为群体性事件的组织领导者,需要的不仅是一时热情,还有旷日持久的坚持,超乎常人的付出。一个人如何才能成为权威的专家,令人敬仰的英雄?一种方法是从传达听众赞同的观点开始,这样会使他看上去很聪明。群体性事件的组织领导者通常需要依靠自己的信息传递集结与其利益一致的人。如果某个人是从多数派中投奔而来的,那么他会比那些自始至终居于少数派的人更有说服力。如群体性事件中的组织领导者多是利益受损最严重的人。若居于少数派的人想要获得群体的支持,则需要将自己的利益诉求进行转换,以期与多数派的利益趋近。如邪教组织中李洪志就将自己颠覆政权的目的偷梁换柱为维护民众的合法利益,导致人们在维护自我权益的道路上渐行渐远,浑然不知自己捍卫的所谓正义已然成为不良分子的工具。群体性事件的组织领导者还需要传递正义信息,英雄能量,以使人们义无反顾地加入其中。“人生来具有同情心、互助性和正义感”。一个具有正义感的英雄更容易得到群体的拥护,并促成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同时,一个意图成为群体性事件的组织领导者,还需具备自信的品质,并在传递信息中刻意为之。那些炒作既定目标坚持不懈并且表现出自信领导气质的人们通常能赢得信任并鼓舞其他人追随自己。“我们所说的领袖,更有可能是个实干家而非思想家。他们并没有敏锐的头脑、深谋远虑的天赋,他们也不可能如此,因为这种品质一般会让人犹豫不决。在那些神经有毛病的好兴奋的、半癫狂的即处在疯子边缘的人中间,尤其容易产生这种人物。不管他坚持的观念或追求的目标多么荒诞,他们的信念是如此坚定,这使得任何理性思维对他们都不起作用。……他们强烈的信仰使他们的话具有极大的说服力。”

群体性事件的组织领导者在英雄情结的作用下,淋漓尽致地展现自己的自信乐观,无以复加地凸显自己的非凡魅力,使人们在其眼花缭乱的迷人假象面前沉醉,最终心甘情愿地接受组织领导者的领导,并参与到群体性事件中。此外,组织领导者为了奴役参与人的思想,尽量采用激情、肯定的语词,快速、坚定的语气,使参与人根本无法理性分析其意图,从而使情感占据上峰,理性退居二线,并在激情感染之下迅速加入群体。除此之外,群体性事件的组织领导者还必须让潜在的群体参与人认可自己的英雄形象,对策动计划坚信不移,并为此赴汤蹈火,在所不惜,唯此,群体性事件才可能实现组织领导者的既定目标。但是,要实现这一目标绝非易事,需要大费周折。事实上,信任是一个过程,需要以组织领导者的实际行动和可信性承诺作为基础。正如甘地,马丁•路德•金和其他一些伟大的领袖所做的一样,甘心为了自己的信仰而承受痛苦的精神,有助于人们相信个体的真诚之心。为了实现自己的英雄梦想,有的组织领导者不惜自我牺牲,以期获得群体的认同,并成为群体的伟大领袖。综上,群体性事件归根结底是人们英雄情结作祟的结果,因此,对群体性事件的抑制不能采取粗暴的随意掐灭方式,而应对其进行因势利导,通过诉讼、信访的方式予以解决。同时,畅通政府与民众的对话机制,引导英雄之火在正当的轨道内燃烧。须知,英雄情结是传统文化的积淀,是道德教化的结晶,是不可能从根本上拔除的。况且,英雄情结传递的是一种社会正能量,是促进社会进步,国家兴旺的价值支持,是应当倡扬,而非贬抑的精神内核。若仅仅为了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而泯灭人们的英雄情结,必然将社会推向了无生趣的荒野之地。

三、谣言诱导的心理

谣言,又称为流言,“一种以公开或非公开渠道传播的对公众感兴趣的事物、事件或问题的未经证实的阐述或诠释。”回顾以往发生的重大群体性事件,不难发现谣言对群体性事件的发展壮大发挥着煽风点火、推波助澜的功效。比如湖北石首事件中“死者因知晓酒店老板贩卖招致被杀而非自杀”的谣言;贵州瓮安6.28事件中的“初中生李树芬是奸杀后被脱光衣服投入水中而非溺水身亡”的谣言;广东沙溪事件中“武警开枪致人死亡”的谣言等。群体性事件中谣言传播大致经过以下3个阶段,即:“众说纷纭”群体意识的觉醒阶段→“谣言井喷”的群体意识的形塑阶段→“谣言惑众”群体暴力行为的酝酿阶段。在这3个阶段中,部分群体性事件的组织领导者希望通过谣言的传播达到以下3点效果:其一、引诱人们的愤怒情绪。根据心理学研究表明,民众在信息传播中的“情绪选择”是谣言成功传播的重要因素,越是能够激发人们厌恶、生气、恼怒等强烈情绪的谣言,其传播就越迅速、广泛,即使所传播的信息内容荒诞不羁,也依然如此,这是人类的本性使然。群体性事件中,组织领导者散布似是而非的谣言,勾引人们的愤怒情绪,营造一个有利于其达至目的的社会心理环境。民众在此环境中得到一定的情感归依,容易产生情感共鸣效应,提升群体情绪的紧张度,强化双方的敌对观念,这正是谣言的厉害性所在。贵州瓮安6.28事件中,政府未能有效防范谣言的扩散,未能及时客观真实信息,导致未能主导舆论发展,进而群众愤怒情绪失控。须知,谣言不仅仅是语言上的不客观或不准确,而是蕴含着强大的心理助力,谣言之所以能勾引出人们的愤怒情绪,关键在于利用了“情感投射”,使得谣言能够联系人们的潜在心理需求和利益诉求,人们压抑已久的情绪立即引爆。

其二、错乱人们的正确认知。根据认知心理学中双加工理论的研究:由于情绪的加工属于自动加工过程,而民众首先会被这种强烈的情绪所感染,形成强烈的情绪体验,这种体验会削弱控制加工过程,使受众在情绪被激发后很难去辨别谣言信息的真实性,而是直接将这些内容看作真实信息加以接受并传播。群体性事件中的组织领导者,散发谣言,引爆民众的情绪,错乱人们的正确认识。此外,由于人们都有“先入为主”的观念,当谣言先于媒体进入人们的认知领域,以后再纠正就难免事倍功半。当人们对某一谣言众口砾金,积毁销骨之时,人们很难相信谣言是“以讹传讹”的结果,此时谣言被当做真相信奉,真相被误做谣言唾弃,人们在谣言的诱导下,很可能出于朴素的正义情感参与群体性事件,并导致惨绝人寰的结果。实际上,群体性事件中的参与人大多是善良的民众,他们爱憎分明,嫉恶如仇,参与群体性事件仅仅只是期望用自己微薄的力量为弘扬社会正气尽一份绵薄之力。群体性事件的组织领导者正是瞅准了民众的这一心理,精心散布谣言,并大搅浑水,使良善的民众在谣言的轮番轰炸之下,不当激发正义情感,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其三、误导人们的合理行动。群体性事件的组织领导者力图通过谣言误导人们的合理行为,使人们在参与群体性事件时陷入错误认识,从而把悖离正义的行为当做合理的行为来实施。群体性事件的组织领导者充分抓住民众的不满心理,夸大社会矛盾,并将矛盾双方对立起来,使暴力冲突变得合理和可行。“我们生活在一个充满压力、矛盾和不确定性的时代。……现代社会是一个矛盾的社会。”

官员腐败、贫富不均、司法不公、治安恶化、信仰空乏,诚信缺失等等早已把民众推往对抗的风口浪尖,此种情境下,任何不公正的做法都可能触及人们的大众神经,激发人们的愤懑情绪。如重庆万州事件中,组织领导者就利用百姓和公务员的矛盾罅隙和固有芥蒂,夸大事件本身的事实,从而陷淳朴民众于公务员惯常欺压百姓、为非作歹的刻板印象,导致矛盾的升级,并引发激烈的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事件的组织领导者通过挑战人们的道德底线,隐匿真相的枝节信息,夸大真相的惊骇之处,触动民众的不公正感,以寻求民众的支持,诱导其作出非理性的过激行为。毋庸置疑,社会不公正心理乃是引爆群体性事件的炸药,谣言无非就是挑战人们对不公正做法的憎恶底限。当人们失去分析问题的理性,并对谣言深信不疑时,谣言内容所触及的利益群体就会奋起反抗,并做出异乎寻常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应当及时公布真相,积极与民众沟通,努力塑造自己的清廉形象,增加权力机关的公信力,唯此,谣言才能不攻自破。

四、聚众造势的心理

群体的力量是无限的,人心齐,泰山移,这是一个不言而喻的道理。群体性事件的组织领导者意图成就的英雄美梦、宏图伟业必须借助群体的力量才有望实现。因此如何利用谣言,发挥个人魅力形成聚众之势,在群体性事件组织领导者的心理活动中就显得极为重要,有必要对其心理作用机理进行精谨分析,并积极应对。合群的本能驱使,使聚众造势成为可能。人们在合群本能的驱使下,获得加入群体,寻求群体庇护的动力。合群本能是最具社会意义的人类本能之一。合群是一种原始映像,历史上的猿群,氏族,国家等都是群体的结合,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发展中,已然形成的合群习惯。事实上,孤立的个人生活无依,孤独无趣,难以在险恶的自然环境中安然度日。而群体中的人由于可以借助群体的力量团结协作获得生活必需并相互依靠应对困难,完全不用忍受孤单、寂寞,就可纵享群体的温暖和快乐。合群的本能实际上也反映人的一种群体归属感,是人在险象丛生的自然环境中渴求关怀和依靠的心理需求。《鲁宾逊漂流记》中的主人公和《少年派的奇幻漂流》的主人公之所以在孤立的生活环境中虚构群体成员,就是为了获得群体的关怀。我们不能忘记的是,人是社会、文化和历史的产物,一些超于生物性的社会需求组成了人的性格结构的基本原素,归属就是其中之一。群体性事件组织领导者抓住人们的合群本能反映,对群体归属感的渴求,大肆鼓吹群体的优越性,使人们对群体生活产生无限向往,并激情加入。即便少数没有加入者也会基于群体归属感的需求而左右摇摆,并在流言蜚语的感染和领导魅力的感召下坚定入群的信念,从而聚众造势。聚众造势还要求行为的一致性,因此群体性事件的组织领导者需要通过自己的行为感染群体参与者,使群体成员积极模仿自己的行为,最大程度地实现群体行为的一致性。值得注意的是,群体行为的感染效果取决于实施某一行为人数的比例,若“在一个有限范围内做出某一特定行为的人的比例越高,行为感染的效果便越显著”,反之,则感染效果越差。基于此种考虑,群体性事件的组织领导者通常标榜自己维护的利益与大众利益是一致的,诱使大众模仿自己的行为,最大程度地增加自身行为在群体中的比例,以此提高感染的效果,形成聚众之势,实现自己策动群体性事件的目标。

此外,行为的互助性是聚众造势的催化剂。行为只有具有互助性,群体参与人才有积极性加入其中,并在相互协作中达致群体性事件的目标。人具有一种“为了‘互助’而应当与其同伴合作的天然感情”,且“大脑的诡辩法不能抵御这种互助感情”。事实上,对于一些需要团结互助才能实现的宏大目标,个人能力显然无论再强都是难以启及的,如齐心协力推翻一辆罐车,非一人能为,此时团体的协作就显得尤为重要。此种情况下,群体参与人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推翻一辆罐车,但是有的人擅长推车头,有的人擅长拉车尾,每个人都有渴望别人与之合作共同实现这一目标的意愿。此时,群体性事件组织领导者的牵头,能够使他们一拍即合,迅速形成聚众之势。故而,当群体性事件的组织领导者捕捉到这些互助信息后,只需在具有合作意愿的民众中稍加煽动,就能吸引其加入群体并投身其中。由此可见,聚众造势是民众合群本能的激发,群体归属的捡拾,一致行为的造势,互助行为的催化,有其发生的心理根据,是信息传递过程中共鸣的结果。避免此种群体性事件组织领导者聚众造势目的的达成需要对症下药,针对组织领导者的信息,揭穿其真实意图。对于确是维护合法利益的,指出聚众造势的危害性,引导其通过正当途径解决;对于真实意图与民众意愿不符且违法的,应当向民众揭露其真实目的,并给予组织领导者重磅之击,使其得到应有的惩罚。只有采用此种方式,才能保证聚众造势之势是良势而非恶势。

五、自我表现的心理

每个人都有自我表现的欲望,都有自我展示的需求,成为别人的关注点,而不是可有可无的影子,这是每个人的终极梦想。群体性事件组织领导者倾心竭力地策动群体性事件,劳神费力地拉拢民众,无非也是为了得到人们的关注,期望成为万人瞩目的焦点,实现自己展示自我才华,成就伟大抱负的宏大夙愿。群体性事件中组织领导者的自我价值在轰轰烈烈的事件发生过程中展露无遗,因此对具有强烈表现欲望的组织领导者更具诱惑力。自我价值是指个人选择一定的价值标准对自身进行价值评判获得的关于自身总体价值的概念。自我价值的定位因人而异。有的人致力于人类的幸福事业,造福民众就是实现自身价值所在;有的人崇尚英雄事迹,行侠仗义就是自我价值的体现;有的人追逐功名伟业,高位已居就是自我价值的彰显。自我价值的实现与否需要通过自我价值感进行评判,是一种个人对自身价值评判结果的体验。反映的是自我价值的状况,主要由两个根本性因素决定:一是自我价值支持,二是自我价值定位。前者是客观的自我价值依托,后者是自我价值的诠释体系。当一个人的自我价值定位体系处于暂时稳定的状态时,自我价值支持资源越多,个人的自我价值感越积极,并会向内表现出更为肯定的自我感念,向外表现出更为积极的自尊和自信的特点。自我价值的支持,是一个自我价值资源的寻找和成就过程。当人们自我价值定位以后,就会努力创造条件,网罗自我价值资源,尽可能地创造条件实现自我价值。如成为英雄人物的自我价值定位,会使行为人竭力寻找行侠仗义,英雄救美的机会,且在自然机会无望的情况下,制造人为机会,如聚集多人劫富济贫,制造事端成就英雄事迹。在这些自我价值的实现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自我表现来实现。毫无疑问,被人们发现和认可有助于自我价值感的提高。

自我表现能够发泄组织领导者的偏见情绪,使压抑的内隐怒火冲破传统的窠臼肆意喷发,从而享受酣畅淋漓的释放快感。偏见是一种针对特定目标群体的习得性的态度,它包括支持这种态度的消极情感(厌恶)和消极信念(刻板印象),以及逃避、控制、征服和消灭目标群体的行为意向。偏见激发了自我表现的欲望,带有偏见的人总是试图通过展现个人魅力证明对他持有偏见者的诸般不是,卖弄自己的非凡能力和绝世才华。此外,自我表现也是组织领导者角色扮演的必然结果,群体性事件的组织领导者担当的是群体领袖的角色,其角色扮演意味着抛头露面,发号施令,并在举手投足中尽现领袖气质,需要角色理论的解读。角色理论是一种试图从人的社会角色属性解释社会心理和行为的产生、变化的社会心理学理论取向。由于这一理论的基础概念是“角色”,其基本原理也是借助于戏剧比拟来阐发的,故称为角色理论。角色理论家用戏剧比拟现实生活,认为具有一定社会身份者的行为,如同戏剧中扮演一定角色的演员的行为。群体性事件的组织领导者如若想成为群体真心拥护的领袖,并长久控制群体,就需要在群体中积极展现自己的领导才华,严正声明自我立场与群体立场的一致性,坚定承诺个人为群体事业献身的决心。群体性事件组织领导者只有积极扮演好自己的角色,才可能在群体中永葆其核心地位,实现其策动群体性事件的目标。由此可见,自我表现在组织领导者角色扮演中的重要性。群体性事件组织领导者自我表现的心理是实现自我价值,抒发偏见情绪,契合角色扮演的必然结果。在群体性事件的预防中应当积极引导正性的自我价值,贬抑负性的自我价值。同时,强调自我价值实现路径的正当性,避免正性自我价值在路径中的变异。除此之外,应当加强与偏见群体之间的沟通与合作,积极创造相互之间依靠合作实现共同目标的情境,以此减少偏见的效果,避免负性自我表现的滋生。最后,倡导正面人物的角色定位,重磅打击诸如绿林好汉,黑道老大的角色扮演,以此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作者:徐伟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